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一、背景介绍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卫生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的法定处罚,旨在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卫生行政处罚工作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以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程序流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收集证据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相关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需要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证据可以包括现场检查记录、检测报告、相关文件和资料等。
收集证据需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立案调查卫生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后,根据证据的严重程度和违法行为的性质,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立案调查包括对被处罚单位或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相关责任人员等。
调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调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3. 送达通知卫生行政部门在完成立案调查后,需要将相关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送达通知应当明确列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金额等内容,并要求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4. 处罚决定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后,卫生行政部门需要依法进行复核和评估,并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当明确,具体列明违规事项、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等内容。
5. 处罚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需要依法对被处罚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执行。
处罚执行可以采取罚款、查封、责令停产停业等方式。
在处罚执行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意执行的及时性和效果,确保处罚决定得以有效执行。
6. 违法追究如果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不服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处理相关申请,并依法参加复议或诉讼程序。
三、总结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是保障卫生行政处罚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保障。
通过合理的程序,可以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

引言概述: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是为了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进行卫生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的一套程序。
卫生部令第53号是我国卫生法律法规中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具体规定,本文将对其中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法律依据1.法律和法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依据包括《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卫生部门是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的主体,其职责包括协调、监督和执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步骤1.查处卫生违法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包括现场勘查、检查取样等。
2.确定违法事实: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取证结果,确定违法事实,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听证程序: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进行听证程序,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形成听证报告。
4.作出处罚决定: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违法事实和听证报告,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5.处罚执行:当事人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各个步骤的要点1.查处卫生违法行为:重点应当放在卫生违法行为的查找、调查和取证上,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
2.确定违法事实:卫生行政部门在确定违法事实时要综合考虑相关的法律规定、实际情况和证据,做出准确的判断。
3.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环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听证,并充分保护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4.作出处罚决定: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处罚标准,并给予合理的处罚。
5.处罚执行:当事人应当按照处罚决定的要求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时履行,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四、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意义和问题1.意义: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问题: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存在一些问题,如程序不规范、处罚不严格等,需要加强对程序的监督和改进。
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流程图

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流程图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流程图一、立案阶段1. 收到投诉或举报:卫生局接到相关举报材料或投诉,可通过热线电.化、电子等途径获取。
2. 录入举报信息:将举报材料中的重要信息录入卫生局数据库,并案件编号。
3. 初审举报材料:由卫生局工作人员初步审查举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无法初步确定,可进行相关核实取证。
4. 确认受理:初审后,卫生局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
如不予受理,需书面通知投诉人。
5. 立案决定:卫生局根据初步审查和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并向相关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
二、调查阶段1. 信息收集:卫生局工作人员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调阅相关文件、询问当事人等。
2. 调查取证:根据立案决定,卫生局工作人员对涉案场所进行实地勘查,采集有关的物证、证据样本,并做好相关记录。
3. 询问当事人:卫生局工作人员可依法询问涉案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和相关情节,并对所听取的口头证言进行书面记录。
4. 证据分析:卫生局根据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5. 现场调查:如有需要,卫生局工作人员可组织现场调查组,对案件相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记录有关情况。
6. 调查报告:根据所收集的证据和调查结果,卫生局工作人员编写调查报告,明确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人。
三、处罚决定阶段1. 听证程序:对于需要进行听证的案件,卫生局公告开展听证,并邀请相关当事人出席听证会。
2. 参与听证:相关当事人可派代表出席听证会,就案件事实陈述、证据提供、意见陈述等进行辩论和答辩。
3. 处罚决定:卫生局依法依规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评议,最终做出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
4. 处罚执行: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处罚决定,并向卫生局提供履行证明。
5. 处罚结果公示:卫生局将处罚决定结果予以公示,以起到警示作用。
附件:1. 举报材料样本2. 立案通知书模板3. 调查报告书范本4. 处罚决定书样本5. 处罚执行情况报告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卫生行政处罚:指卫生机构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卫生行政职责过程中,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
卫生行政处罚与卫生监督检查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与卫生监督检查程序卫生行政处罚与卫生监督检查程序一、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对违反卫生法规和卫生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行政处罚。
下面将详细介绍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
1. 查实违法情况卫生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应立即展开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等。
2. 初步认定违法行为卫生主管部门对所收集的证据进行初步审查、核实,并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
3. 限期整改通知对被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违法行为,并要求提交整改报告。
4. 复查整改情况在限期内,卫生主管部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整改。
5. 行政处罚决定若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单位或个人未能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卫生主管部门将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通知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6. 行政处罚决定的告知和公示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被处罚单位或个人进行告知,并在官方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7. 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处罚决定得到有效执行。
二、卫生监督检查程序卫生监督检查是指卫生主管部门对各类卫生机构、食品生产销售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下面将详细介绍卫生监督检查的程序。
1. 检查计划制定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风险评估情况,制定年度或季度的卫生监督检查计划。
2. 检查准备工作卫生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前,应当对被检查单位进行预先调查和信息收集,了解其卫生管理情况。
3. 实地检查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应当实地检查被检查单位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
4. 检查记录和取证卫生主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并采集相关证据材料,以备后续使用。
卫生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部门针对违反卫生法规和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相关单位、个人进行的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严格,需要遵守相关的程序和规定,才能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本文将介绍卫生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
一、立案调查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始于立案调查。
当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投诉、举报或者发现卫生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调取相关证据资料,并有权进行检查、复核等行政措施。
调查期间,被调查人有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辩意见。
调查期间不得超过60天,如需要延长应当经过批准。
二、制定处罚决定在调查的基础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当明确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要求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消除卫生隐患。
处罚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罚人,并告知其申诉和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三、行政复议或诉讼如果被处罚人认为处罚决定不公正或者存在错误,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行政复议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依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被处罚人涉及恶性违法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在依法制定的程序下,将其上报公安等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制执行当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处罚决定,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强制措施包括实施行政强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限制被处罚人乘坐飞机、火车等措施。
同时,对于拒不执行的被处罚人,卫生行政部门还可以对其实施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五、处罚决定的生效与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一般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5日内生效。
生效后,被处罚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关处罚决定,卫生行政部门也应当积极推动处罚决定的有效实施。
六、卫生行政处罚的审查与奖励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自己实施的卫生行政处罚进行自查和查办。
发现卫生行政处罚存在错误或者不公正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作出相应处理。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一、立案调查阶段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立案调查阶段是首要的步骤。
当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违反卫生法规的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对其进行调查。
立案调查阶段的具体步骤如下:1. 收集证据: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书面材料、现场调查记录、证人证言等。
收集到的证据应具备合法性和准确性。
2. 召唤询问:当卫生行政部门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时,可以向相关人员进行召唤询问。
被召唤人员应当如实作答,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 调查报告:在调查阶段完成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形成调查报告,详细记录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和相关人员的证言。
调查报告的撰写应当客观、准确,不得出现任何歧视或偏见。
二、听证程序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听证程序是确保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裁决的重要环节。
听证程序可以为相关当事人提供陈述事实、阐明理由和请求的机会。
具体步骤如下:1. 发出听证通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参加听证会,并明确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听证人员。
2. 听证会议:听证会一般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主持,听证员负责主持会议。
在听证会上,相关当事人有权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辩论理由和申辩意见。
3. 作出听证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制作听证报告,详细记录听证会的过程和相关当事人的陈述、证据等内容。
听证报告应当客观、公正,并根据听证会的结果进行评议。
三、处罚决定程序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对违反卫生法规的行为做出处罚决定的程序。
具体步骤如下:1. 处罚依据: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明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列明违反的具体条款。
处罚决定的依据应当合法、有据可查。
2. 处罚事实: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准确列出违反的事实,将相关证据材料加以引用。
处罚决定的事实陈述应当客观、准确,不得模糊不清或夸大事实。
3. 处罚种类:根据违反的具体情况和后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并明确处罚的依据和力度。
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流程详解

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流程详解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流程详解一、违法行为的发现与调查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流程需进行违法行为的发现与调查。
这一步骤通常由卫生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或执法人员负责。
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巡查、检查、监控等方式,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
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需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
二、立案及调查取证经初步调查后,卫生行政执法机关需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执法机关负责人或组织成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填写立案调查表,并将其报送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立案后,卫生行政执法机关需展开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
此阶段需要完善立案文书,明确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责任人员,并进行现场勘查、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询问涉案人员等工作。
三、听证程序及处罚意见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完成后,需要组织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审理案件的一种程序,在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流程中具有重要地位。
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
听证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辩护,澄清事实,提出证据。
基于听证程序的结果,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会形成处罚意见。
处罚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事实和证据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四、处罚决定的落实与执行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处罚决定应当明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依据、处罚种类、处罚依据,以及当事人的申诉和复议权利等。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诉。
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查实有关情况,并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卫生行政执法机关需通过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执法程序,确保处罚决定的落实与执行。
执法机关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措施,确保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惩处。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案卷稽查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案卷稽查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一、行政处罚程序概述本章主要介绍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违法行为发现、立案、调查取证、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等环节。
行政处罚程序的严谨性和合法性对于维护卫生行业秩序和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1.1 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的发现是行政处罚程序的第一个环节,包括监督举报、内部检查、巡查发现等方式。
行政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举报进行核实,并且对于自行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进行调查。
1.2 立案立案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初步认定,并决定开展调查的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组织人员进行初步核实,确有违法事实的,应当立即立案。
1.3 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进一步确认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询问、查阅、复制、提取、勘验、检查等方法,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法进行,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充分性。
1.4 听证依法进行听证是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申辩权的重要环节。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并确保听证程序的公正、公平。
1.5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明确违法事实、适用法律依据、作出的处罚决定等内容,并予以送达。
1.6 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程序由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以保障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行政机关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复议工作,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二、行政处罚案卷稽查2.1 案卷的建立行政机关在接到立案通知后,应当立即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将相关材料归档建立案卷。
案卷的建立应当包括违法行为的举报材料、立案决定书、案件调查取证材料等。
2.2 案卷的整理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到的各类证据、材料进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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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卫生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卫生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
卫生法律、法规授予卫生行政处罚职权的卫生机构行使卫生行政处罚权的,依照本程序执行。
第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卫生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对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所辖区内管辖的具体分工。
卫生部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七条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关。
受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
受移送地的卫生行政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条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在接到有关解决管辖争议或者报请移送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具体管辖决定。
第十一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管辖。
生部卫生检疫局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
卫生部卫生检疫局下设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卫生部卫生检疫局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受卫生部委托的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或者由卫生部会同其规定监督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负责规定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机关与第十二条所指的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省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三章受理与立案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
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六条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有权申请承办人回避。
回避申请由受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章调查取证第十七条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
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卫生执法人员应分别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二十条调查取证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第二十一条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经卫生执法人员审查或调查属实,为卫生行政处罚证据。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的保存证据通知书。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卫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卫生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应当填写采样记录。
所采集的样品应标明编号并及时进行鉴定检验。
第二十四条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其内容应当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款项等。
第五章处罚决定第一节一般程序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
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第二节听证程序第三十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由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或主管法制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
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二万元以上数额的罚款实行听证。
第三十一条听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二条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机关组织。
当事人不承担卫生行政机关听证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卫生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二日内确定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三)听证人员的姓名;(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按期出席听证会。
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的,应当事先告知主持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并且获得批准。
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卫生行政机关予以书面记载。
在听证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和退出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可以宣布听证终止,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的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一般由本机关法制机构人员或者专职法制人员担任。
听证员由卫生行政机关指定一至二名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书记员由卫生行政机关内部的一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员和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构行政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主持人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举行听证时,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案件调查人员对认定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第四十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案由;(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五)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七)听证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后将听证笔录当场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审核,并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第四十一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提出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