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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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28•【字号】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施行日期】2022.09.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9月28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住宅区内综合执法、治安管理等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住宅区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当就住宅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的意见。

”三、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四、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五、将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六、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物业服务人退出后,业主大会未及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时,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临时代管,至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为止。

代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七、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欠交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八、将第七十二条修改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执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维护,指导、督促业主分类投放,对不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及时规劝、制止。

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东营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东营市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未有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BG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表1)。

第六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分部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七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八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的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九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划执行。

表1 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续表1 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注:▲ 允许建设○ 条件允许时经批准可建设空不允许建设第十条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山东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山东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山东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山东省位于中国东部沿海地区,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良好的气候条件,是一个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省份。

在城市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城市绿化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环境问题。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山东省制定了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以规范城市绿化工作,促进城市绿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二、城市绿化目标1. 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2. 保护和利用好城市园林绿地资源,丰富城市绿化景观。

3. 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升城市品质。

三、城市绿化管理的原则1. 科学规划: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环境状况,科学规划城市绿化工作。

2. 生态优先:保护原有植被,倡导生态绿化,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3. 节约资源:积极利用城市绿地资源,推广节水灌溉和节能照明设施。

4. 公众参与:鼓励市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提高绿化管理的社会化程度。

四、城市绿化管理的措施1. 绿化规划制定城市绿化规划,包括城市绿化布局、绿地建设规划、绿化景观设计等内容,确保城市绿化工作有序进行。

2. 绿化建设加大对城市绿地建设的投入,建设各类公共绿地和生态园林,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改善城市环境。

3. 绿化养护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和养护工作,定期修剪修整,保持绿地景观的整洁和美观。

4. 绿化宣传开展城市绿化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市民的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城市绿化氛围。

5. 绿色建设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交通,促进城市绿色发展,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五、城市绿化管理的监督与评估建立城市绿化管理监督机制,对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加强整改,提高城市绿化管理水平。

六、结语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以科学规划、生态优先、节约资源、公众参与等原则为指导,制定了一系列城市绿化管理措施,旨在提升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打造更加美丽宜居的山东城市。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第一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第二节城乡规划修改第三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第三章城乡规划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第五节乡村建设规划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山东省城市绿化工程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绿化工程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公发〔1994〕40号1994年11月19日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我委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山东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和园林绿化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称园林工程)施工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从事各类园林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园林工程包括公共园林工程、居住区园林工程、单位庭院园林工程和各类开发区、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园林工程。

第四条园林工程施工管理坚持“开放搞活市场,鼓励平等竞争,强化质量监督,严格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园林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主管量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第二章施工市场管理第六条凡从事园林工程施工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开办企业的报批手续,并按照《山东省城市绿化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资质认证手续。

严禁无证施工或承揽工程。

第七条园林工程施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营业范围、隶属关系等变更时,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本省园林工程施工企业在省内跨市(地),承担工程任务的,必须持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和市(地)园林主管部门和介绍信到工程所在地(地)园林主管部门办理登记许可手续,并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承担园林工程任务。

第九条本省园林工程施工企业,出省承揽园林工程,出省手续按工程所在省、市、区的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省主管部门介绍的,应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本市(地)园林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省手续。

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8-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豪志2017年12月28日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等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范围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规划、年度发展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化资金给予保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投资、劳务等形式认种、认养城市绿地、树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负责实施。

第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各类绿地的绿线,按照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山东省绿化实施办法

山东省绿化实施办法

山东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日期:2007年04月0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树、花、草种植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市、州(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已经设立绿化管理部门的市,由该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管理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它绿化义务。

任务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以及保护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的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使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相结合。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规划年限和范围;(三)绿地指标;(四)树、花、草种植规划;(五)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详细规划;(六)绿化基础设施规划;(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八)实施绿化规划的措施。

第九条城市绿化的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一定比率:(一)绿法占居住区用地总面积,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0%;(二)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市区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三)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不低于30%;(四)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用地总面积不低于2%;(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应参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8年)正文:----------------------------------------------------------------------------------------------------------------------------------------------------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9年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规划、市政、房地产、林业、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绿化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坚持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风貌特色,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绿化事业,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建设园林城市。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养护和建设资金。

第七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有条件的单位应进行垂直绿化。

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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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8-1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8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8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公布的《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等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范围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规划、年度发展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化资金给予保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投资、劳务等形式认种、认养城市绿地、树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负责实施。

第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各类绿地的绿线,按照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规划、建设城市绿地,确保绿地率达标。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实现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的合理种植结构。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耐盐植物的试验、示范和推广。

建设单位应当选用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经济合理、节水耐旱、抗碱耐盐的植物种类,注重植物生态习性、种植模式和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

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查部门同意。

建设单位报送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和含有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园林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园林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核发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第十四条依法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绿化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居住区绿地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园林绿化企业的守法和诚信档案,将企业守法和诚信情况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对失信主体参与招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第十六条空闲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简易绿化。

第十七条新建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情况下,鼓励进行立体绿化。

居民住宅楼、高架桥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适宜立体绿化的,鼓励进行立体绿化。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建设林荫停车场。

第三章管理和保护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

因城乡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等部门依法批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占用期满后,申请人应当及时恢复城市绿地并报原批准部门查验、确认。

第二十条城市绿地的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园绿地、城市主次干道、防护绿地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二)居住区绿地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五)临时绿地由用地单位负责。

权属不明的城市绿地,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养护。

第二十一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园林绿化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与数字化城市管理、智慧城市联网,并定期对城市绿地信息等进行采集、整理、分析、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养护。

修剪时不得影响树木生长,不得破坏绿化景观。

城市主次干道、公园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相关单位可以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剪请求,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剪。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剪。

第二十三条市政、环卫、通讯、电力、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施工前,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养护责任单位确定保护绿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确需迁移或者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以及迁移、砍伐树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立告示牌,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以及监督电话等。

第二十六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大树的培育和保护。

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在城市树木周边实施降水、排水作业的,应当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树木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因降水、排水导致树木死亡。

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坏绿化的行为:(一)毁坏公共绿地种植蔬菜;(二)在公共绿地倾倒垃圾、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三)在公共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条幅标语;(四)硬化、圈占公共绿地;(五)擅自在公共绿地内搭棚建房、停放车辆;(六)其他危害城市绿地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园林植物检疫、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健全园林植物病虫害预警预防控制体系;指导、监督养护责任单位做好园林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工作。

对城市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需的园林植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引进、种植。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园林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城市绿化工程和含有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城市绿化监督检查时,对绿地面积以及涉及城市绿化专业内容的事项不能直接确认的,应当书面征询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原许可材料予以确认。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简易绿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养护责任单位未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养护或者修剪树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在现场设立告示牌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在城市树木周边实施降水、排水作业,未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保护措施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导致树木死亡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有第一项行为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二百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千元;(二)有第二项行为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三)有第三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有关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等。

(二)防护绿地,是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三)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大树,是指胸径达到30厘米以上或者树龄达到20年以上的树木。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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