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被告方初步反对的权利在中菲南海争端案中的运用论
关于南海主权争端的国际法探讨

关于南海主权争端的国际法探讨自20世纪60年代中国南海勘测出丰富的油气资源之后,南海周边国家采取群狼战术,明抢暗占,相继提出对南海岛屿主权的要求。
近年来一些区外势力也开始联合南海周边国家围攻、制约中国从而坐收渔翁之利。
面对这种情况,中国应当深入研究并充分利用国际法,寻找最优的方式妥善处理南海事务。
20世纪60年代后,伴随着南海油气资源的开发和其他竞争性活动的开展,中国和相关东南亚国家在南海主权问题上的争议愈演愈烈。
加之美国、日本等大国相继染指南海,更让南海诸岛主权之争成为国际关系焦点。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审视主权取得的通用方式,客观分析南海诸岛主权之争。
一、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不容置疑的主权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是通过国际法上的先占取得,有先占事实和国际条约为据。
(一)先占国际法上领土的取得有先占、时效、征服、添附、割让等五种方式。
先占是国际上获得领土主权的通用法则,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国家主权控制之下的领土的一种占取行为。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在南海诸岛问题上,满足了先占的要素,取得了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1.发现和命名。
中国发现和命名南海诸岛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据《庄子·秋水》中记载“南方有鸟,其名为鹓雏,夫鹓雏发于南海,而飞于北海”,证明我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已发现南海。
东汉杨孚《异物志》中“涨海崎头,水浅而多磁石。
”“涨海”即今天南海,说明当时我国的劳动人民在生产生活中了解了南海诸岛地形和自然特征。
这些史籍充分说明中国人民早在二千多年前,在生产实践和远洋航海中最早发现了这些岛屿礁滩,并予以命名。
2.开发经营与管辖。
远在秦汉时代,南海已成为重要的海上要道,我国劳动人民便在南海上从事大规模渔业生产活动和远洋航海。
南朝谢灵运在《武帝诔》中描述海军戍守南海的壮举,“虎骑骛隰,舟师涨海”;唐宋以后,有些渔民还在此长期居住,并以渔业、捕捞和与生产经营为生;明朝海军多次通过南海下西洋,到达南亚和非洲东部;清代时期,我国渔民生活仍保留了在南海诸岛进行从事捕鱼、居住的传统。
详解菲律宾南海问题仲裁案.

详解菲律宾南海问题仲裁案黎蜗藤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外长罗萨里奥在媒体见面会上正式公布,在当天菲律宾正式向国际海洋法仲裁法庭(Arbitral tribunal)提出诉讼,要求法庭对中国在南海的主张提出仲裁[1]。
中国拒绝应诉,但国际法庭为中国找了一个律师,以之代表中国应诉。
此仲裁案至今已经进入法律程序。
但在中国,媒体的报道都是从负面的立场,这不利于人们对整个事件的了解。
在此,我特意客观地分析一下整个过程。
菲律宾提出仲裁申请的背景根据菲律宾的说法,菲律宾在南海问题上提出国际仲裁是迫于无奈。
从2012年黄岩岛事件开始,菲律宾就一直在南海处于守势。
黄岩岛的实控权被中国夺去,菲律宾军事实力和中国乃天渊之别。
即便菲律宾有意拉美国和日本为其撑腰,也是远水不能救近火。
菲律宾想借助东盟的力量和中国谈判,奈何中国关上了谈判的大门。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总是说中菲之间交流的渠道是畅通的。
但事实上,中国不承认黄岩岛存在主权争议,也不肯就这个问题和菲律宾展开谈判。
同时,菲律宾在南海其他海域还受到中国海监船只甚至军用船只的胁迫,比如今年5月底仁爱礁事件就是一例。
在军事和外交都无望的情况下,菲律宾只能使出最后一招,就是向国际法庭求助。
中国指责菲律宾是无事生非。
但事实上,南海、南沙和黄岩岛的争议是一个长久以来存在客观的事实。
可见无事生非之说不能成立。
菲律宾要求国际法庭裁决什么?尽管中国一再认为菲律宾向国际法庭提请的裁决是有关主权争议。
但这并非实情。
为了达到国际法庭的要求,菲律宾特意绕过了主权的争议。
菲律宾向国际法庭提出的仲裁有四项[2],都和主权争议无关。
第一,菲律宾认为中国的九段线是不正当的要求(Invalid),是违反《国际海洋法公约》的。
第二,菲律宾认为中国目前在南海所占领的“岛礁”其实只能算是岩石,本身没有维持人类居住和经济生活的能力。
因此,这些岛屿无法拥有专属经济区的地位。
第三,中国在南海以水底礁石为基础所建造的人造建筑物,俗称高脚屋,没有生成专属经济区的地位。
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

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2016.07.03•【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目录引言一、南海诸岛是中国固有领土(一)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是历史上确立的(二)中国始终坚定维护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三)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得到国际社会广泛承认二、中菲南海有关争议的由来(一)菲律宾非法侵占行为制造了中菲南沙岛礁争议(二)菲律宾的非法主张毫无历史和法理依据(三)国际海洋法制度的发展导致中菲出现海洋划界争议三、中菲已就解决南海有关争议达成共识(一)通过谈判解决南海有关争议是中菲共识和承诺(二)妥善管控南海有关争议是中菲之间的共识四、菲律宾一再采取导致争议复杂化的行动(一)菲律宾企图扩大对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侵占(二)菲律宾一再扩大海上侵权(三)菲律宾企图染指中国黄岩岛(四)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是恶意行为五、中国处理南海问题的政策(一)关于南沙群岛领土问题(二)关于南海海洋划界问题(三)关于争端解决方式(四)关于在南海管控分歧和开展海上务实合作(五)关于南海航行自由和安全(六)关于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引言1. 南海位于中国大陆的南面,通过狭窄的海峡或水道,东与太平洋相连,西与印度洋相通,是一个东北—西南走向的半闭海。
南海北靠中国大陆和台湾岛,南接加里曼丹岛和苏门答腊岛,东临菲律宾群岛,西接中南半岛和马来半岛。
2. 中国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
这些群岛分别由数量不等、大小不一的岛、礁、滩、沙等组成。
其中,南沙群岛的岛礁最多,范围最广。
3.中国人民在南海的活动已有2000多年历史。
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利用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最早并持续、和平、有效地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行使主权和管辖。
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在南海的相关权益,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确立的,具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
国际公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问题是指中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在南海部分岛屿和海域的领土争端。
其中,中国与菲律宾在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争端尤为突出。
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端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公约执行机构——国际海洋法庭提起诉讼。
2016年7月12日,国际海洋法庭就南海仲裁案作出裁决,认定菲律宾胜诉。
这一裁决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二、案件基本情况1. 争议焦点南海仲裁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1)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领土主权归属问题;(2)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问题;(3)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海洋权益问题。
2. 案件进程(1)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端向国际海洋法庭提起诉讼;(2)2013年7月,中国向国际海洋法庭提交了初步反对意见;(3)2014年12月,国际海洋法庭正式受理案件;(4)2016年7月12日,国际海洋法庭作出裁决。
三、国际公法法律分析1. 领土主权问题根据国际法,领土主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对其领土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
然而,根据历史事实和国际法,中国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因此,国际海洋法庭在裁决中否定中国的领土主权主张是不符合国际法的。
2. 海域划界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条规定,相邻或相向国家在划定大陆架界线时,应公平解决划界问题。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按照“等距离原则”划定黄岩岛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线。
然而,根据国际法原则和实际情况,中国主张在黄岩岛附近海域划定一条符合实际地理情况、公平合理的海域划界线。
国际海洋法庭在裁决中采纳了菲律宾的主张,忽视了中国的合理关切,违反了国际法。
3. 海洋权益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沿海国对其大陆架及其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对黄岩岛附近海域的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
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争端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我国与周边国家如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在南海的主权及海洋权益方面存在争议。
这些争议涉及到历史性权利、地理边界、海洋资源开发等多个方面。
在国际法框架下,如何解决这些争端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二、案情简介本案涉及我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主权及海洋权益争端。
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国际仲裁,要求解决双方在南海的领土和海洋权益争议。
我国政府对此表示坚决反对,认为菲律宾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损害了我国的主权及海洋权益。
三、法律分析1. 国际法原则在本案中,以下国际法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主权原则:国家对其领土和领海拥有主权,其他国家不得侵犯。
- 平等互利原则: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应当平等相待,实现互利共赢。
-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国家在解决争端时应当遵守和平原则,避免使用武力。
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是解决海洋争端的重要法律依据。
本案中,菲律宾依据该公约提起仲裁,我国政府则认为该公约不适用于本案。
- 领土争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家对其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拥有主权。
本案中,我国对南海的部分岛礁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菲律宾的仲裁请求违反了这一原则。
- 海洋边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家在划定海洋边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本案中,菲律宾提出的海洋边界划分方案不符合公平原则,损害了我国的主权及海洋权益。
3. 历史性权利我国对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包括历史性所有权、历史性管辖权和历史性利用权。
菲律宾的仲裁请求未充分考虑我国的历史性权利,损害了我国的合法权益。
四、判决结果由于我国政府坚决反对菲律宾的仲裁请求,本案未能在国际仲裁庭得到解决。
我国政府主张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南海争端,维护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五、案例分析本案体现了国际法在解决国家间争端中的重要作用。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国际法的作用:国际法为解决国家间争端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原则指导。
中菲南海仲裁案评析

中菲南海仲裁案评析自从2012年4月中菲“黄岩岛事件”以来南海局势动荡不安,其中既有中美在南海南沙、西沙海域的军事摩擦与对峙,又有中菲、中越围绕南沙、西沙岛礁权利和海上资源开采的冲突与对峙。
同时还有中国同美、日等西方国家围绕包括南海在内的海洋问题所展开的外交博弈以及菲律宾在海牙国际仲裁法庭围绕南海问题诉中国案所引发的法律纠纷。
总之,尽管中国政府试图低调处理南海纠纷并坚决反对将南海问题国际化,但是南海局势的实际演变却正在使得围绕南海的纠纷越来越成为一个重大的国际问题,并且围绕这一问题中国在军事、外交和法律层面都面临巨大压力。
也就是说,在军事上中国面临着同世界第一军事强国美国及其盟国在南海发生军事摩擦与冲突的可能性,在外交上中国同样面临着同美国及其盟国以及东南亚国家由于南海问题而出现的外交摩擦,甚至这些国家对中国在南海行为的疑虑而试图在外交上孤立中国在法律上中国则更是面临从未有过的压力,不但美国等西方大国通过各种场合不断呼吁中国在南海问题上遵守国际法,而且作为南海争端当事国之一的菲律宾直接将中国告上了国际常设仲裁法庭。
面对这种情形,对于长期以来相对更习惯于从实力和外交角度考虑和处理问题的中国政府来说,在法律上所受到的压力感觉就更大,尤其在应对菲律宾仲裁案方面,显得极为被动。
“黄岩岛事件”之后不久,菲律宾于2013年1月22日向中国发出包含有15项仲裁诉求的《通知及权利主张》,2月19日中国向菲提交照会,菲方拒绝接受书面通知并将其退回,随后菲律宾遂单方面向海牙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提起仲裁请求。
同年4月5日,联合国海洋法法庭任命5名分别为德国、波兰、法国、荷兰和加纳国籍法官组成仲裁小组开始工作并在6月25日组成仲裁法庭,法庭于7月11日在海牙召开第一次会议并发布了程序令,通知中菲双方享有对程序规则草案提交意见的机会。
菲律宾于7月31日提交意见8月1日中国向常设仲裁法院递交照会重申不接受的立场。
8月27日,法庭确定了程序规则及仲裁的初步时间表,确定2014年3月30日为菲方提交书面陈述的日期,陈述内容包括法庭的管辖权、诉求的可受理性及争议实体问题。
南海争议与中国立场

一、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辨的主权
南海,位于中国大陆的南方,亦称南中国海。在这片辽阔海域中,分布着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群岛,一般统称为南海诸岛。
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南沙群岛,其最早发现可以上溯到两千年前的汉朝,中国最早开发经营南沙群岛。自唐代(公元8世纪末9世纪初)开始,中国历代政府通过行政设治、派遣水师等对南沙群岛进行持续管辖。
南海争议与中国立场
近两年来,本已相对平静的南海问题掀起风波,并有进一步朝复杂化、激烈化方向发展的趋向,引起世人嘱目。美国领导人去年以来,提出美国要在“领导亚太”中推行“前沿部署外交”,宣称“南海的和平和航行的自由事关美国国家利益”,利用南海问题离间中国与东盟关系,不断兴风作浪,顿时使南海问题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温家宝总理今年11月在出席第14次中国与东盟领导人会议讲话中指出,世界正处于深刻复杂的变化之中。……中国和东盟既要充满信心,又要保持清醒,把命运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双方要加强战略沟通和战略互信,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为第一要务,坚持由东盟主导东亚合作进程。他还就深化中国东盟务实合作提出6条倡议,其中提出要“开拓海上务实合作,中方将设立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推动海洋科研与环保、互联互通、航行安全与搜救、打击跨国犯罪等领域合作”。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这个域外大国出于全球和区域战略布局需要,尤其是企图把南海问题作为遏制中国发展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它通过军售、军援、联合军演和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等方式提升与部分南海周边国家的军事联系与合作,一再以所谓“维护南海航行自由”为借口,恶意炒作,介入南海争议,不断增强其在东南亚的军事存在和影响力,导致南海问题更为复杂。西方一些媒体也大肆挑唆南海主权声索国对中国“强硬”,声称对中国让步“会带来本国利益被吞噬的危险”等等。
从中菲舰船南海对峙看南海争端

重返亚洲,挤压、遏制中国; 重返东南亚,包围中国; 还拉拢日本、印度、欧洲等国家 遏制中国。
虽然改革开放几十年来,我们一 直奉行“韬光养晦,有所作为”的 政策。 但我们的诚意并不代表软弱可欺!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 人若犯我,我必犯人
现在的中国:
中国
政治上更有影响力
经济上更有竞争力
形象上更有亲和力 道义上更有感召力
虽然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 是我们的一贯立场,但是忘战必 危,在事关国家核心利益的问题 上,我们没有打不还手的雅兴。 我们要做好充分准备,去威慑住 各种武力挑衅,哪怕是狐假虎威 式的武力挑衅。
感谢您的欣赏
让我们一起努力 捍卫我们的家园
亮剑
中美战略 经济对话
中美防长 对话
一:中美两军关系是两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加强两军防务部门和两军间的战略沟通,坚 持通过对话磋商增进战略互信,妥善处理分歧 敏感问题; 三:双方同意在多个领域(人道主义救援减灾、 军事档案、医学、环保、学校教育、文体等领 域)广泛开展交流合作 四:中美两军继续加强在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 双方同意于年内举行多项联合演练。
握 手
日本防卫省声称,5月6日上午6时左右,日 本海上自卫队P-3C巡逻机在冲绳本岛西南 650公里的西太平洋海域,发现东南航向的 中国海军舰艇编队。编队中包括一艘两栖 舰、两艘驱逐舰和两艘护卫舰,均为新型 战舰。
南海诸岛在我国的公元前1112 年,周朝立国后,周武王大赐封神 榜,土行孙被封为南海王,南海诸 岛在3000年前就已经是中国人的领 土,那时菲律宾人还没有国家,只 是在山林上过着猴群母系生活。
第一类问题是岛屿主权问题。 岛屿主权是一个双边问题,无须纳 入国际化的多边轨道。
第二类问题是南海航海自由和 无害通过的问题。航海自由和无害 通过是一个国际海洋法问题,应该 交给海洋法和国际法专家通过联合 国多边平台解决,不应该被误当做 政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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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被告方初步反对的权利在中菲南海争端案中的运用论
文
一、“初步反对的权利”的涵义
“初步反对的权利”主要是指被告方在原告方向国际法庭提出请求书后,为了防止该法庭就案件的实质问题作出裁判而提出反对意见的资格。
早在1924年常设国际法院受理的“马弗罗马提斯特许权案”中就出现了提出该类反对的司法实践,随后无论是国际法院、国际常设仲裁法院还是其他区域性法院或法庭均在其程序规则中设置了该项权利,并在相关案件中被各国广为运用。
因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仅是在第294条第3款规定“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影响争端各方按照适用的程序规则提出初步反对的权利”,而具体问题则直接略过不提。
其中“本条的任何规定”指的是第294条中的“初步程序”,之所以特别注明二者之间互不影响,原因在于它们之间存在一项共性,即启动的最终结果均将可能阻止国际法庭对案件的实质问题作出判决或裁决。
但二者之间的区别却更为显著:“初步程序”仅适用于“就第297条所指争端向国际法院或法庭提出的申请”,即沿海国依据《公约》有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部分规定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所引发的争端,而“初步反对”则对此没有任何限制。
1978年《国际法院规则》在第三部分第四节中规定了“初步反对主张”(第79条),1997年《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则》规定了“初步反对意见”(第97条)。
二者对该权利的表述基本一致,即是“对法庭的管辖或诉讼申请书的可接受性的任何反对,或对实质问题的任何进一步诉讼之前要求作出判决的其他反对意见”。
因此,“初步反对”可包括:(1)对某一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反
对;(2)对诉讼申请书可接受性的反对;(3)在实质问题的任何下一步程序进行前要求作出判决的其他反对意见。
二、本案仲裁法庭的程序规则中的“初步反对”规则解析
本案仲裁法庭于2013年8月27日发布的程序规则第20条专门对“初步反对”进行了如下规定:
(1)仲裁法庭应当有权将对其管辖权或任何诉求可接受性的反对规定于程序中。
(2)对管辖权的反对应不迟于答辩状提交之时。
一方指定或参与过指定仲裁员并不妨碍提出请求。
一旦在法庭程序中出现法庭有被认为越权之事实发生时,对其越权的抗辩应尽快提出。
任何情况下,若法庭认为迟延是合理的,也可在之后接受这种请求.
(3)法庭应当规定任何涉及其管辖权的抗辩都是一个初步问题,除非在征询各方意见后,认为对其管辖权的反对未具有完全初步的特征,此时,应当决定将该反对与实体问题一并处理。
(4)在判定管辖权或可接受性问题之前,征询各方意见之后,若法庭认为有必要或有帮助,应当举行听证会。
本案具有一定特殊性,即仲裁法庭是非常设机构,因此不存在固定的程序规则。
当在受理一起案件时仲裁法庭将根据《公约》附件七第5条的规定“确定自己的程序”,因此在该类不同的案件中相应的程序规则也就存在差异。
相比由该类法庭处理过的同类案件,就“初步反对意见”的规定本案中存在以下进步:
(1)明确规定“初步反对”不受之前争端方是否参与仲裁法庭组成行为的影
响,首次强调了即使缔约国参与过法庭的组建也并不能代表是对其管辖权的默认接受。
(2)增设了反对的对象,即可“尽快”针对“法庭越权之事实”提出抗辩。
(3)法庭是否将反对意见并入实体问题解决或进一步展开口诉程序,均须在“对双方观点进行征询之后”再作出决定。
该处使用的是“征询”,而他案中使用的均是“确定”或“听取”,该措辞更加体现对争端各方的尊重。
(4)规定除非法庭认为该问题并非具备完全的初步特征,否则须将其视为一个初步问题作出裁决。
而在他案中,均允许法庭有权选择将其推迟到最后的裁决中再作决定。
但本规则中亦有明显不足:
(1)本案要求“对法庭管辖权或任何诉求可接受性的反对”,而在其他绝大部分案件中规定的是“对任何通知或诉求的反对”,明显缩减了可提出反对的对象范围。
(2)仅要求提出反对的时间不得迟于辩诉状提交之时,缺乏明确的补充规定。
虽然第20条第2款在最后规定了“在任何情况下,若法庭认为迟延是合理的,也可在之后接受反对请求”,但因为该款中共包括两项请求,此规定存在指向不明的问题,而且也未规定如何判断“合理”与提交的最迟期限。
而其他许多案件均明确补充规定“在其他情况下,可最多延迟至对申请方的回复进行答辩之时”。
(3)虽然作出了举行听证会的规定,但举行听证会仅是在法庭认为“有必要或有帮助”的前提下才决定,争端方仅有发表意见的权利。
而在“毛里求斯诉英国和北爱尔兰案”中规定“只要任何一方请求,法庭就应当在裁决此问题前举行听证会”,同时详细规定了被告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具体程序与时间安排。
在
“阿根廷诉加纳案”中更是明确规定“任何由加纳提出的初步反对,法庭均应通过口诉审理的方式进行处理”。
即使争端各方没有提出请求,国际法庭也应有举行听证会的一般义务,例如《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则》第97条第4款和2000年对《国际法院规则》第79条修订后的第6款中均规定:“除法庭另有决定外,进一步程序应是口诉程序。
”
三、我国对“初步反对的权利”的运用问题探讨
至今,我国已多次通过声明的方式提出仲裁法庭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同时表达了“不接受菲律宾提起的仲裁”的立场。
因此,在本案中运用“初步反对的权利”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
(1)“初步反对”主要是反对法庭的管辖权,相比其他法庭程序而保持着特有的独立,那么行使该权利则当然不能认为是对仲裁的接受。
本案程序规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即是力证。
(2)虽然我国多次声明仲裁法庭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但该方式毕竟只能间接影响法庭判断,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而且在针对性上也缺乏具体化。
而运用“初步反对的权利”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路径。
若一方不参与任何与仲裁有关的程序,是否还有权行使“初步反对的权利”?
答案是肯定的:
(1)根据附件七第5条和第9条的相关规定:“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仲裁法庭应确定其自己的程序,保证争端每一方有陈述意见和提出其主张的充分机会。
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
”由此,《公约》允许一国可以不参与程序,并且未因此而剥夺该国争端方的身份。
我国作为争端方应享有“陈述意见和提出主张的充分机会”。
(2)在国际实践中,一国不参与任何法庭程序却依然有权行使该权利并被法庭接受的案例不在少数,其中以“爱琴海大陆架案”最为典型。
(3)《公约》第9条要求:“仲裁法庭在作出裁决前,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
由此,即使争端一方拒绝出庭,法庭也须尽最大努力保证裁决的公正性。
程序正义体现实质公正,法庭不能因为我国在制定时未发表任何意见就显失公平地去制定、解释规则或漠视我国应有的自然权利。
结合上述分析,我国在行使该权利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应同时针对仲裁法庭的管辖权和菲律宾的诉求两方面进行反对,虽然二者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但反对时的内容却不相同,由此可以显著提升我国阻止案件进入实体仲裁的把握。
(2)在仲裁法庭要求我国提交辩诉状的截止日期之前提出反对,并同时明确声明该内容仅是“初步反对意见”,与辩诉状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3)当发现仲裁法庭有作出超越其权限的行为时,应当迅速提出反对。
该项权利十分重要,不能因为出于对仲裁法庭的尊重或信赖就有所忽视。
(4)为明显区分出我国是在法庭程序之外行使“初步反对的权利”,建议我国通过声明、照会或信函的方式发表反对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