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经典案例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案例背景:甲方(供应商)与乙方(采购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甲方提供一批特定规格的机械设备给乙方,乙方支付相应的采购款项。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交付时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纠纷情况:乙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使用要求。
乙方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更换或维修,但甲方以乙方未按时支付货款为由拒绝履行维修或更换义务。
乙方随后暂停支付剩余货款,并提出终止合同,要求甲方赔偿因设备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争议焦点:1. 设备质量问题是否构成合同解除的条件。
2. 乙方是否有权因质量问题暂停支付剩余货款。
3. 甲方是否应承担因设备质量问题导致的乙方损失。
解决过程:1. 双方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但未能达成一致。
2. 随后,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3. 法院审理过程中,对设备进行了质量鉴定,确认了乙方所称的质量问题。
4. 法院认为,甲方未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的设备,构成违约,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判决结果:1.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采购合同。
2. 甲方需在规定时间内更换或维修不合格的设备,或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货款。
3. 甲方需赔偿乙方因设备质量问题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案例启示:1. 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货物的质量标准和验收程序,以便在发生质量问题时有据可依。
2. 合同中应详细规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时的补救措施和赔偿范围。
3. 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应首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4.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作为证据使用。
采购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科技公司决定采购一批高性能的电子元器件。
经过市场调研和对比,科技公司最终与某电子元器件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达成合作协议。
双方于2018年3月签订了《电子元器件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如下:1. 供应商向科技公司提供一批高性能电子元器件,数量为1000件,单价为人民币1000元,总价为人民币100万元。
2. 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货物交付至科技公司指定的仓库。
3. 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应向供应商支付50%的预付款,即人民币50万元;货物交付后,科技公司应在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剩余的50%货款。
4. 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按照约定向供应商支付了50%的预付款。
然而,在供应商交付货物时,科技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的高性能不符。
经过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科技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供应商是否构成违约?2. 如供应商构成违约,科技公司应如何主张赔偿?三、法院判决1. 关于供应商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供应商提供的电子元器件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高性能标准,已经构成违约。
2. 关于科技公司应如何主张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1)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本案中,供应商提供的电子元器件存在质量问题,科技公司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采购合同常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采购合同是企业在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在采购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常常会发生一些法律纠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采购合同法律案例,旨在帮助企业了解和防范采购合同风险。
二、案例一:采购合同标的物质量问题案例描述:某企业(甲方)与某供应商(乙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由乙方供应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电子元器件。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电子元器件的质量标准。
然而,在交付货物时,甲方发现部分电子元器件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满足生产要求。
经检测,这些电子元器件的良品率仅为60%,远低于合同约定的80%。
法律分析:1.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供应符合质量标准的电子元器件。
乙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货、赔偿损失等。
处理结果:1. 甲方要求乙方退货,并赔偿因退货产生的损失。
2. 乙方同意退货,并按照合同约定赔偿甲方损失。
三、案例二:采购合同延迟履行案例描述:某企业(甲方)与某供应商(乙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乙方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交付一批原材料。
然而,乙方在合同到期后仍未交付货物。
甲方多次催促乙方履行合同义务,但乙方以各种理由推脱。
法律分析:1.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交付货物。
乙方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处理结果:1. 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延迟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2. 乙方同意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
四、案例三: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案例描述:某企业(甲方)与某供应商(乙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乙方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交付一批货物。
采购合同经典案例

采购合同经典案例本合同由乙方xx公司(以下简称“采购方”)与甲方yy公司(以下简称“供应商”)订立,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约:第一条合同目的及背景为了明确双方就产品采购事宜所达成的协议,双方同意签订本采购合同,以确保采购方在合理条件下获得合格产品,并明确供应商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条产品信息与要求2.1 采购方要求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详细列出所需产品名称及相关要求)2.2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方的产品要求提供合格的产品,产品需要满足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并提供相关质量检验报告。
第三条供应商责任3.1 供应商应按照约定的交货时间和地点,按照采购方的要求准时提供产品,并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数量符合约定。
3.2 如因供应商原因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无法按期交付,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依法赔偿采购方所遭受的损失。
第四条采购方责任4.1 采购方应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按时支付产品金额,并提供足够的信息以确保供应商能够按时交货。
4.2 如采购方未按时支付产品金额,导致供应商无法按时交货,采购方应负责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金或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价格与付款方式5.1 双方协商确定的产品价格为人民币(或其他货币)xxx元/单位。
5.2 采购方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产品金额,支付方式可以是电汇、现金、支票等。
第六条变更与解除6.1 本合同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在书面形式下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对合同进行修改。
6.2 如无法达成一致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均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费用。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与争议解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并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应提交至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第八条合同生效与期限8.1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8.2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供应商交付完成并验收合格之日止。
采购合同常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采购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是指买方与卖方之间就商品或服务的购买、销售达成的一致协议。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不明确等原因,采购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分析一起典型的采购合同法律案例,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从事电子元器件销售的公司。
2019年3月,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采购一批电子元器件。
双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以下内容:1. 甲方向乙方采购一批电子元器件,数量为1000件,单价为100元,总价为10万元。
2.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货物送达甲方指定地点。
3. 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5日内支付货款。
4. 若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10%。
5.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019年4月,乙方按照约定将货物送达甲方指定地点。
然而,甲方在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中存在部分不合格产品。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乙方则认为,不合格产品是由于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并非故意为之,因此拒绝承担责任。
三、案例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方是否应承担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案件分析(1)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甲方提供的证据显示,乙方交付的货物中存在部分不合格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销售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2)关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乙方作为销售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商品符合合同约定。
采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采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的一批机械设备。
合同中明确了设备的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
然而,甲方在验收时发现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的标准不符。
甲方要求乙方更换设备或退款,乙方则以设备已经交付为由拒绝。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例分析:根据合同法,乙方作为卖方,有义务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更换货物、退货、赔偿损失等。
案例二: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乙方在特定日期前交付一批原材料。
由于乙方生产安排不当,导致原材料延迟交付。
甲方因原材料短缺而被迫停工,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甲方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乙方则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
案例分析:在合同法中,延迟交货通常属于违约行为,除非乙方能够证明延迟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据,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案例三:合同变更未书面确认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后因市场变化,甲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增加采购数量。
双方通过电话达成了一致,但未将变更内容书面确认。
甲方在履行合同时,按照变更后的条款要求乙方交付更多货物,乙方则坚持按照原合同条款执行。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例分析:根据合同法,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且最好以书面形式确认。
在本案中,由于变更内容未书面确认,乙方有权按照原合同条款执行。
甲方若要变更合同,应与乙方协商并书面确认变更内容。
案例四:第三方介入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的一批产品。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三方C因与乙方存在债务纠纷,扣押了乙方准备交付给甲方的产品。
甲方因此无法按时收到货物,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第三方C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乙方作为合同的一方,有义务保证甲方能够按时收到货物。
乙方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第三方的纠纷,并尽快履行合同义务。
采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我公司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决定从国内某知名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处采购一批原材料。
双方经过多次谈判,最终签订了一份《原材料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供应商向我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总价为人民币100万元;我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一半,剩余款项在原材料交付后支付;合同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照约定向供应商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在原材料交付过程中,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履行义务,导致我公司生产进度受到影响。
我公司多次与供应商沟通,要求其履行合同,但供应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无奈之下,我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争议焦点1. 供应商是否构成违约?2. 我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三、案件处理过程1. 收集证据我公司收集了以下证据:(1)合同文本及附件;(2)支付定金的银行转账凭证;(3)与供应商沟通的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等;(4)因供应商违约导致我公司生产进度延误的证明材料。
2. 诉讼请求我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供应商支付剩余原材料款项人民币50万元;(2)判令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我公司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万元;(3)判令供应商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1)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履行义务,构成违约;(2)我公司因供应商违约遭受了损失,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供应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我公司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4.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1)供应商支付我公司剩余原材料款项人民币50万元;(2)供应商赔偿我公司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采购合同欺诈风险防范案例

采购合同欺诈风险防范案例案例一:虚假货物供应某公司需要采购一批原材料,并选定了一家供应商进行合作。
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提供了一份完整的资料,包括公司注册证件和产品证书。
然而,在货物交付之前,采购方发现供应商提供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且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质量远低于合同约定的标准。
风险防范方案:采购方在签订合同前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包括查验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的真实性,并向相关部门了解供应商的信誉和经营情况。
此外,采购方还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质量的标准,并在验收货物时进行全面的检查。
案例二:价格欺诈某公司需要采购一种特定的设备,并与一家供应商达成合作。
供应商在合同签署时承诺提供特别优惠的价格,但在货物交付前突然宣布价格上调。
采购方为了保证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得不接受上调的价格,导致损失较大。
风险防范方案:采购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货物价格和付款方式,并加入违约条款,对于供应商在交付前无故变更价格的行为进行罚款或解除合同的处理。
此外,采购方还可以与供应商签订固定价格或定期审查价格的协议,以避免价格波动的风险。
案例三:虚假交易一家公司在采购一批产品后,收到供应商发来的货物和发票,但在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的规格不符,并且发现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存在虚假情况。
该公司随后联系供应商进行退换货,但供应商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货,并以已过期的合同为由拒绝赔偿。
风险防范方案:采购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对供应商的资质和信誉进行严格审核,并就产品规格的明确度和退换货的条件进行详细约定。
在验收货物时,采购方应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通知供应商发现的问题。
如果供应商在退换货方面不配合,采购方可以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并咨询律师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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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案例答案1解析:(1)属于悬赏广告,构成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冯某在广播电台发布的寻包启事符合上述要件,故构成要约。
(2)存在,冯某发出悬赏即属一个要约,不特定人只要完成约定行为即构成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5条、第26条之规定,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冯某与文某之间即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冯某反悔而失效。
(3)不能成立。
拾得人并无义务寻找失主,法律规定也不排斥失主根据需要允诺给拾得人报酬。
根据《民通意见》第70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文某既然没有义务寻找买主,其得到酬金的行为便不属牟取不正当利益。
悬赏是失主权衡后的自主行为,可知其当时为了找到手提包,情愿付出500元酬金的代价,从客观上足以认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悬赏行为非文某所迫,不能认定为文某乘人之危。
(4)冯某应给付文某500元酬金。
2解析:(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关键点是看内容是否具体完整,一般看是否有价格条款。
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也属于要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本案中,乙鞋厂推销员发出的平信明确将甲鞋店函中的1000双改为2000双,且价格也有所变更,当属反要约。
(2).未成立。
甲鞋店所发函没有得到乙鞋厂的承诺,乙鞋厂发出了新的要约,此新要约的到达时间为1月30日,但是在要约生效以前,乙鞋厂已经于1月28日传真撤回了此新要约,故要约没有生效。
(要约的撤回)(3).乙鞋厂向甲鞋店寄送样品的行为本身不构成要约,只能是要约邀请,此时合同根本未成立,如果一方因为对方的反悔而使得合同没有成立进而造成损失的话,可以请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该案例中甲鞋店自行做广告造成损失,乙鞋厂不应承担责任。
3解析:(1)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
(2)果品公司向农场发出的传真并不符合内容具体完整的要求,所以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农场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属于要约性质,而果品公司拒绝了,所以合同并没有成立。
该案例是农场没有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而导致的。
(3)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4解析:建华公司向三家钢材公司发出的通知不满足要约的要件:内容具体完整,所以定性为要1约邀请。
三家公司对建华公司的回函中将价格条款通知了建华公司,该行为定性为要约。
(1)前进公司在回函的同时,并派本公司车队载运200吨钢材送往建华公司,整个行为是要约行为,建华公司只对其中的100吨表示承诺,所以对于前进公司剩余100吨造成的损失由前进公司自行承担。
(2)在内蒙大成钢厂发出要约后,建华公司做出回复称购买其1000吨钢材,该行为定性为承诺。
承诺一到达内蒙达成钢厂,合同即成立并生效。
后来建华公司提出只收其中的900吨,应定性为《合同法》上的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产生效力的要求是得到对方的同意,在本案中明显大成公司并未同意,所以仍然应该按照1000吨履行。
而建华公司只收了900吨,已经违约,对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建华公司承担。
5解析:(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
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发函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没有价格方面的内容,可见,食品加工厂只是通过发函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甲、乙两公司复函的行为是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14条、15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必须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都告知备有a4型的包装纸,并告知了价格,内容明确具体,因此,他们的行为属于要约。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属于承诺。
根据《合同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从本案来看,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完全符合承诺的条件,属于承诺行为。
(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25、26条,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本案中,乙公司在食品加工厂发出复函后第二天就发函表示准备发货,已表明承诺通知已到达要约人,因此,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未成立。
如前所述,食品加工厂向甲公司的发函是要约邀请,并不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
甲公司的复函是要约而非承诺,食品加工厂对甲公司的要约并未承诺,因此合同未成立。
(6).甲公司送货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的行为,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未成立,因此食品加工厂也没有接受甲公司货物的义务,因此,甲公司因送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6解析:(1)贸易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其内容并未包含合同主要条款,如没有价格方面内容。
可见贸易公司只是通过发函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因此这一行为属要约邀请行为。
三家水泥厂回函内容明确具体,包含了订立合同所需的标的及其规格、数量、价格条款,因此是要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可知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贸易公司向金利水泥厂发出的第二封函电完全符合承诺的要件,是承诺行为。
从案情可知,这封函电发出后第二天金利水泥厂就发函表示准备发货,说明承诺通知已到达要约人。
根据《合同法》第25条。
第26条可知: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之时合同成立。
因此本案中,贸易公司与金利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已成立。
(2)贸易公司向鸿达水泥厂的发函是要约邀请,贸易公司并不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2鸿达水泥厂的复函是要约而非承诺,贸易公司对要约并未作出承诺,所以二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
鸿达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并非履行行为,贸易公司也没有义务接受鸿达水泥厂的货物。
所以鸿达水泥厂因发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了。
7解析:(1).甲方的诉讼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朱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
(2).《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此类合同须经被代理人追认才对被代理人生效。
此案中的朱某虽然是乙方的干部,但他不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他若以乙方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必须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授予其代理权才行。
但朱某在没有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私下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该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
对该代理行为,乙方事后又不予追认。
因此,朱某以乙方名义与甲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对乙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要求乙方履行合同的要求不能支持。
甲方的损失,应由行为人朱某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解析:(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可撤销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
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
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9解析:(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
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裁决赵某将cd机返还给商店或补交4000元,由柜台组长对由此造成赵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10解析:(1)改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2)因为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作为生活来源,是限制3行为能力的人。
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
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
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效力待定,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11解析:(1)、丁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
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12解析:(1)合同效力未定,因钱某不是古董的所有人,其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孙某能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因为孙某是从钱某那里买得的且孙某是善意有偿地买得该古董的,可因善意取得而得到古董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