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三十三年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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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三十三年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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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9月7日 国家建委召开城市住宅工作会议,就如何加快城市住宅建设问题提出了规划和设想.

1978年10月19日 国务院转批国家建委《关于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报告》,要求到1985年实现城市平均每人达到5㎡的奋斗目标。



1979年3月29日 国家建委颁发《城市房产管理维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试行标准》。

1979年4月27日 国家建委颁发《城市房屋维修材料定额试行标准》。

1979年6月12日 国家城建总局发出《关于重申制止降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



1980年3月2日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召开了全国城市房产住宅工作会议。

1980年4月2日 邓小平就建筑业和住宅问题发表了指导性意见。意见指出,关于住宅问题,要考虑城市建筑住宅、分配房屋的一系列政策。

1980年5月20日 国家建委转发城建总局《关于加快城市住宅建设工作的意见》。

1980年7月19日 国家城建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

1980年7月26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

1980年12月30日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下发《关于认真做好住房分配工作的通知》。



1981年1月16日 中国房屋建设开发公司成立。城市住宅开发是其主要任务之一。

1981年2月27日 全国总工会、国家城建总局下发《关于做好厂矿企业职工住房分配工作的通知》。



1982年3月27日 国家城建总局颁发《关于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

1982年5月4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成立,下设城市住宅局,主管城市房产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1983年5月25日 国务院批准《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6月4日发布实施。

1983年12月15日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即国发[1983]193号文件),下发各地执行。

1983年12月17日 国务院发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国发[1983]194号)。



1984年5月15日 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城市住宅建设,要进一步推行商品化试点,开展房地产经营业务,通过各种途径,增加资金来源,逐步缓和城市住房的紧张状况。

1984年8月2日,国务院批准《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由城乡建设环境环保部发布施行。这是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以后,在私有房屋管理方面另一个重要的法规性文件。

1984年9月18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建立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对城市土地、房屋实行综

合开发。

1984年10月11日 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扩大城市公有住宅补贴出售试点的报告》。

1984年11月8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房屋修缮工程技术管理规定》、《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房屋等级评定标准》,从1985年1月1日起试行。



1985年9月23日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七五”计划建议中,对城镇住宅商品化作出了重要的决定。

1985年10月15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国务院《关于呈请审批改革城市现行住房制度试点方案的报告》。

1985国家科委以蓝皮书发表《城市住宅建设技术政策》,作为“七五”计划及后10年我国住宅建设发展的基本依据。



1986年1月6日 国务院召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问题座谈会,会议决定,(1)成立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2)对暗贴和明贴结合的房租改革设想,同时进行调研测算并进行试点。

1986年3月21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发出《关于商品住宅建设问题的通知》,提出房租与工资挂钩的房租改革设想,要求各地加强房屋市场供需预测,做好综合平衡,防止盲目发展商品住宅。

1986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

1986年7月25日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住房改革方案。

1986年9月11日 国务院听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情况汇报,肯定了烟台住房改革方案。



1987年1月1日 烟台市住房制度改革开始模拟运转。

1987月1月2日 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商品房屋建设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决定从1987年起,各地区的商品房建设纳入国家计划。

1987年6月18日 经国家计委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首次颁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并决定于1987年7月1日正式试行。

1987年8月24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7年9月9日 我国首块体现有偿使用原则的商品土地在深圳市售出。



1988年2月25日 国务院以国发[88]11号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执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1988年2月25日 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发[88]13号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的意见》。

1988年7月22日 国务院召开第13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土地出让转让办法。会议特别就建设部和国家土地局在土地管理

上的分工作出决议,指出:“土地管理部门对全国城镇和农村土地的使用进行宏观管理;城建部门负责对城镇土地的使用和经营进行管理。”

1988年12月5日 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以建房字第375号发出《关于加强出售公有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执行国务院公有房出售价格的规定,建立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申报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1989年1月4日 国务院办公厅用明传电报发出了《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回收资金管理的通知》。电报明确规定,所有出售旧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除留有10%作为维修公有旧住房的费用个,其余的存入人民银行或住房储蓄银行,冻结两年,不准动用,其所有权不变。

1989年1月9日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以建房字第5号文发出《加强房地产管理、深化改革房地产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推动房地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搞活房地产经营,增强企业活力。

1989年12月31日 建设部颁布《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



1990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4号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号令《城市异产毗邻房屋管理办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正式试行。

1990年8月18日 国家计委、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和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出计投资[90]1090号文《关于加强商品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规定开发区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一亿元以上报国家批准。

1990年9月11日 建设部、全国总工会以[90]建房字第446号文联合印发了《解决城镇居住特别困难户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在1992年基本解决城镇人均居住面积2平方米以下特困户的住房问题。



1991年1月18日 为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包括总则、拆迁管理一般规定、拆迁补偿、拆迁安置、罚则、附则等6章,6月1日起施行。

1991年11月23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国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就全国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出了六点意见。这对加快改革的步伐,使住房制度改革顺利健康地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1992年上海借鉴新加坡的成功经验,率先在中国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1992年11月4日 为了推动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发布《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通知指出,房地产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产业,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和房屋商品化的推进,将成为

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

1992年11月18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严格控制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国发[1992]13号)。通知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要占用部分耕地,但要坚决制止乱占、滥用的行为。



1993年1月1日 建设部发布《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办法》。这一办法所确定的原则一直延续并影响至今,仍作为房地产土地出让管理的重要规则。

1993年6月23日 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朱镕基发表讲话,宣布终止房地产公司上市,全面控制银行资金进入房地产。次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提出整顿金融秩序,加强宏观调控的16条政策措施,旨在引导过热经济实现软着陆。

1993年1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发布,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征土地增值税。这一税种的征收,受到影响最大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1994年初《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防止房地产业盲目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也要量力而行》,为94年的房地产市场定下了政策基调。

1994年7月5日 国务院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和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等作出了法律规定,从生产、流通、消费三个环节规范了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行业,这是中国房地产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大转折点,标志着中国的房地产业从此步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1994年7月18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出台。《决定》指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决定》不仅对加快城镇住宅建设有推动作用,而且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着重要意义。

1994年11月15日 建设部颁发第40号令《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对于制止非法炒卖房地产的投机活动,规范商品房预售的交易行业,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994年12月15日 建设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颁布《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1995年1月20日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颁布《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国家正式全面启动安居工程。

1995年3月22日 建设部、人

事部颁布《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房地产估价执业资格考试从1995年开始实施。

1995年5月26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合理调整投资结构,对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要进行严格控制。

1995年6月29日 建设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公布了《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以规范商品房购销行业,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996年1月8日 建设部颁布第50号令《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1996年3月1日 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开始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得到规范。

1996年8月8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



1997年1月9日 建设部发布《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若干规定》,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提高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专业技术水平。

1997年8月25日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1997年8月29日 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房改房与物业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售后服务,解决居民买房的后顾之忧。

1997年10月27日 建设部发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7号令)



1998年4月7日 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全面实行购房按揭政策,鼓励住房消费,并极大推动了商品房建设的投资。

1998年6月25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深化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消费,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信贷资金效益,保证贷款资金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1998年7月3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主要内容是: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1999年中央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停止福利分房进一步确定了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市场化大方向。

1998年7月20日 国务院发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1998年8月20日 建设部发布《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并于1998年9月1日施行。

1998年9月1日 建设部开始在房地产开发企

业的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住宅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1998年9月 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扩大国内需求,确保今年国民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不断满足城镇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需求。

1998年9月14日 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和原则、计划等方面做了规定。

1998年10月7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国发[1998]34号),指出必须在改革住房供应体系、停止实物分配、发展住房金融服务的同时,加强和改善房地产价格调控,调整住房价格构成,保持价格合理稳定,促进住房建设的发展。



1999年2月 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在“积极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引导下,贷款买房、按揭等新概念开始登陆中国内地。

1999年4月3日 国务院发布施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1999年4月22日 建设部发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999年5月1日施行。

1999年4月22日 建设部发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自1999年5月1日施行。

1999年5月6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土地转让管理,防止出现新的“炒地热”,保持农村稳定,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经济和社会持续性发展。

1999年6月1日 建设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房地产估价规范》开始实施。

1999年8月13日 建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要求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2000年3月29日 建设部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审批。

2000年6月30日 建设部发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对保修的期限、范围等做了法律规范。

2000年9月11日 建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

2000年9月13日 建设部、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2000年9月 财政部发布《财政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财政性住房资金管理,建立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机制。



2001年3月14日 建设部审议通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6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商品房销售、预售、销售管理、销售条件、广告与合同、销售代理、法律责任等各个环节和细节做了明确规定。

2001年4月30日 国务院发布15号文件《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经营性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出让,并规定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以及规范土地审批行政行为等。

2001年6月13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颁布。《条例》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原则作了较大调整强调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突出了市场机制的作用,重新界定了城市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职能。

2001年6月19日 央行发布了《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195号文)规定对未取得四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且企业自有资金不能低于开发总投资的30%。



2002年5月9日 国土资源部签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11号文件),叫停已沿用多年的土地协议出让方式,11号文件的颁布被业界称为“新一轮土地革命”的开始。

2002年5月13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

2002年11月17日 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2003年6月13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简称121号文件。

2003年6月8日 国务院发布《物业管理条例》,并于9月1日开始形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自此结束了我国物业管理行为无法可依的局面。

2003年8月12日 国务院针对一些地区住房供求的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房地产价格和投资增长过快等突出问题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18号文)。《通知》将房地产业定位为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明确提出要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2003年12月31日 建设部、财政部、国土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2004年3月17日 建设部发布《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25号令)。

2004年3月31日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

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71号令),要求各地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从2004年8月31日起,所有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公开竞价出让。开发商需在两年内实施开发,否则土地将被无偿收回。“8·31”土地大限由此得来。

2004年5月13日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

2004年7月20日 建设部发布《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131号令)。



2005年3月26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八条),首度明确要采取有效措施,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并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稳定住房价格工作负总责。

2005年5月27日 国税总局、财政部、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对住房交易征收营业税。土地方面,将开始征收土地闲置费。

2005年10月12日 建设部发布《房地产估价师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强调要对20%个人所得税进行一体化征收。

2005年11月16日 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



2006年2月22日 国家发改委发布《2006年房地产调控工作重点》指出: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2006年将继续解决部分城市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问题,尽快研究制定国家住宅产业发展政策,鼓励居民适时适度消费。

2006年5月17日 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六点意见》,强调要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等。

2006年5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建设部等九部委15条《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要求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提出90平方米、双70%标准;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等。

2006年7月6日 建设部发布《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妥善处理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

2006年8月31日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严把土地闸门。《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土地

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调整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政策等。



2007年1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宣布开征土地增值税。《通知》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60%不等。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2007年3月18日、5月19日、7月21日、8月22日、9月14日、12月21日,央行先后6次上调存贷款利率,同时年内10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

2007年8月7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24号文),重点是强化住房保障,提出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等,该文件被认为是对“房改”的总结,是住房新模式的转折点。

2007年9月27日 央行、银监会共同发布通知,明确了第二套房贷款实行提高首付和利率的政策,将第二套房首付提至4成。

2007年10月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并施行。

2007年10月8日 国土部下发通知,确保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用地供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其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供应总量的70%。

2007年11月27日 建设部、发改委等九部门发布《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对于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保障资金及房源、申请与核准等做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2007年11月30日 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适房、廉租房、限价房的无缝对接、使社会保障性住房有了一个系统的体系。



2008年4月《国务院2008年工作要点》的发布,从10个方面部署了本年国务院的主要工作。其中,抓紧建立住房保障体系作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来牵头落实。

2008年7月1日 《房屋登记办法》施行。

2008年9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指导意见》,要求四川、陕西、甘肃等受灾省份组织建设安居房,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优先安排除险加固,积极推进原址重建,并确保灾后住房工程建设质量。

2008年9月15日 央行宣布,不对称下调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除五大行和邮政储蓄银行以外的中小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下调

1个百分点.央行这次货币政策微调是2004年以来首次降低贷款基准利率,存款准备金率也是2003年来以来首次下调.

2008年10月9日 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开幕。会议审议通过《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文件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文件提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2008年10月17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分析当前经济形势,安排部署四季度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采取灵活审慎的宏观经济政策,尽快出台有针对性的财税、信贷、外贸等政策措施,继续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降低住房交易税费,支持居民购房。

2008年10月22日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有关部门出台多项措施,包括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时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2008年12月20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其中部分政策进行了时间限定。

2008年12月22日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用地保障和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98号文)。



2009年3月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对房地产市场2009年工作任务进行了阐述:争取用三年时间,解决75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2009年中央财政拟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493亿元,加大对廉租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投资支持力度。促进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和供给,加大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建设的信贷支持。加快发展二手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鼓励引导各地因地制宜稳定和发展房地产市场,加强住房市场分类管理。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交易行为。帮助进城农民工解决住房困难问题。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满足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2009年4月 国务院宣布:商品房项目资本金比例首下调,房地产项目的资本金比例出现1996年资本金制度建立以来的首次调低。其中,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

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从2004年的35%调低至20%,恢复到1996年的水平。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2009年6月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在《通知》中规定三种情形中,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三种情形包括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除规定的上述三种情形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009年7月 上海、南京、成都等多个城市70/90政策低调退出,上海、南京、成都等多个城市已经在土地招拍挂操作中,取消了单体项目70%以上建90平方米以下户型的硬性要求。作为房地产宏观调控标志性政策,“70-90”政策目前已经实质性退出市场。

2009年9月 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 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快运行建设用地“批、供、用、补、查”综合监管平台,重点对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执行、土地审批及土地征收、土地供应、项目用地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切实预防和防止未批即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现象的发生。

2009年12月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对房地产市场应健康发展明确表态,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增加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房用地供应。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等。



2010年1月 国务院办公室办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2010年4月17日 “史上最严厉调控政策”出台国务院下发《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即“新国十条”,确立政府问责制,并再次要求开发商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除了继续差别化信贷政策之外,通知对于个人购置多套房的限制提到了重要位置:“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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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年4月30日 北京率先出台楼市限购令去年4月30日,北京率先出台楼市限购令,规定同一家庭限新购一套房,暂停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以及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居民发放贷款。

2010年6月4日 官方明确个人房贷二套房认定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规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2010年9月29日 “新国五条”出台 2010年国庆节前夕,国家有关部委分别出台措施,以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房贷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暂停三套房贷;调整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严打捂盘惜售,加大住房交易市场检查力度;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城市限定居民购房套数,实行政府问责制等,被称为“新国五条”。

2010年11月3日 四部委全面叫停第三套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四部委再次发出通知,全面叫停第三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提至五成。



2011年1月26日 “新国八条”出台中央要求地方政府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继续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要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

2011年2月16日 北京楼市调控细则“15条”正式出台外地人购房须纳税五年;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北京户籍居民家庭、持有北京有效暂住证在北京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北京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北京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北京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北京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北京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北京向其售房。

2011年3月 各地相继出台2011年房价调控目标截至3月31日,全国657个城市(包括287个设区城市、370个县级市)中,有608个城市(包括281个设区城市、327个县级市)公布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占92.5%。除北京以外,大多数城市房价控制目标均未提到“降”字。

2011年3月18日 央行上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18日晚在其网站宣布,从2011年3月25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上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是2月24日。这是央行在今年第3次上次存款准备金率,也是自2010年1月以来第9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

2011年4月 中央派出8小组督查16省市房地产调控从4月上旬开始,国务院派出8个督察组,对北京、上海等16个省(区、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情况开展专项督察。

2011年4月 央行宣布年内第二次加息,央行4月5日晚间宣布,4月6日起上调人民币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应调整。调整后,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达到3.25%,一年期贷款利率达到6.31%。

2011年5月5日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下达〈2011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今年国土部计划新增建设用地44.67万公顷,与去年的42.67万公顷相比,增长4.7%。

2011年5月12日 存准金率再调高,央行决定,从5月18日起,再度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此次上调之后,大中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达21%的高位。此次上调已经是今年来的第五次、去年以来的第11次。

2011年5月19日 住建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签订《保障性住房目标责任书》,完成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的分配任务。

2011年6月9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要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11月末以前必须全面开工。该负责人介绍,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年度建设计划、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信息。

2011年6月14日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1年6月20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2011年7月14日 国务院召开会议部署房地产调控,称部分城市房价上涨压力仍然较大,要求继续严格执行限购政策,上涨过快的二、三线城市也要采取限购。

2011年8月17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对各地列入新增限购城市名单的5项建议标准:6月份新建住房价格指数同比增幅或1至6月新建住房价格指数月环比增幅较高、排名靠前的;6月份新建商品住房均价比去年年底涨幅超过或者接近全年房价控制目标的;1至6月新建商品住房成交量同比增幅较高的;位于已限购区域中心城市周边,外地购房比例较高的;存在房价上涨过快、调控政策执行不严格等突出问题,社会反映强烈的。

2011年10月23日 宁波市住建委下发《宁波市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按此规定,用商业贷款买房的市民,可以转公积金贷款。将商业个贷转成

公积金贷款,购房者能省下一笔不小的开支。以50万元20年期的贷款为例,商业个贷要比公积金贷款多还至少15万元。

2011年10月24日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恢复南京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最高贷款额度由原先的20万元/人、40万元/户,恢复为30万元/人、60万元/户。家庭已申请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在全部还清贷款并卖出唯一住房后,再次购房时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但首付不得低于六成,贷款利率是公积金基准利率的1.1倍。

2011年11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1年12月5日起,下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2011年12月1日 无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住房公积金新政,首次购房且面积在90平米以下的家庭,只要夫妻双方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即使可贷额度不足50万元,也能按最高50万元的额度申请贷款。

2011年12月1日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借款人及配偶均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至45万元;借款人单方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至35万元。

2011年12月4日 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房地产处处长赵路兴明确表示,房地产调控政策从严落实的方向不会改变,并将延续至明年。而此前有媒体证实,住建部已知会地方政府,对于限购政策将于今年年底到期的城市,地方政府需在到期后对限购政策进行延续。

2011年12月9日 胡锦涛主持政治局会议,要求明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稳健货币政策,根据形势变化做出预调、微调;坚持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动摇,促进房价合理回归;保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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