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自助银行及自助设备管理制度模版
完善自助银行设备管理制度

完善自助银行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助银行设备管理,保障设备正常运行,保护客户利益,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自助银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包括ATM、自助存取款设备、自助终端等各类自助服务设备。
第三条自助银行设备管理应遵循"安全、高效、便捷、规范"的原则,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银行所有自助银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负责设备管理的各级管理人员应熟悉本制度内容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设备安装和配置管理第五条自助银行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安装位置选定应合理,设备配备情况应满足客户需求。
第六条设备接入银行网络应按照银行网络安全要求进行设置,确保设备信息安全和可靠性。
第七条自助银行设备操作界面应设置为中文和英文,并应有相应的指示说明,便于客户使用。
第八条自助银行设备应具备完善的监控和报警系统,确保设备运行情况的实时掌握和异常情况的及时处理。
第九条自助银行设备的技术参数配置应满足银行业务需求,设备应进行定期维护和性能测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章设备日常管理第十条设备管理人员应对设备进行日常巡检,及时发现设备异常并处理,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十一条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和维护,保持设备干净整洁,提高客户使用体验。
第十二条自助银行设备应设置信息提示,保障客户使用安全,并有专人负责对客户使用问题的解答和帮助。
第十三条设备管理人员应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功能正常,避免由于设备故障导致的客户损失。
第四章设备故障处理第十四条设备管理人员发现设备故障应及时报修,并配合维修人员进行故障分析和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常见故障和故障处理方法应制定相应的操作手册,供设备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参考使用。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的设备故障,应及时通知客户,并提供替代服务,减少客户不便。
第五章设备安全管理第十七条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设备周围环境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设备及周围环境的安全。
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实施细则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制度手册

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岗位和职责 (2)第三章自助设备人员管理及岗位职责 (4)第四章自助设备的安装与报废 (6)第五章自助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 (6)第六章自助设备监控管理 (7)第七章自助设备钥匙和密码管理 (8)第八章自助设备现金管理和账务核算 (9)第九章吞没卡处理 (12)第十章自助设备的档案管理 (13)第十一章罚则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助设备管理,保证自助设备稳定运行,充分发挥自助设备服务功能,根据《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自助设备管理办法》规定,结合AA农商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行自助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CRS)、多媒体自助终端(BSM)。
与自助设备相关的不间断电源(UPS)、视频监控系统等附属设备、软件也纳入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三条本行所有自助设备的管理、使用及维护均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章岗位和职责第四条本行自助设备管理部门包括:电子银行部、安全保卫部、科技信息部、人力资源部、财务会计部、清算中心、党群部。
各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自助设备的管理工作。
(一)电子银行部。
电子银行部是自助设备的业务主管部门。
具体职责:1、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办法,做好自助设备的业务宣传和市场推广工作。
2、负责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对新建自助设备进行验收工作。
3、负责对自助设备的业务数据进行分析和考核,做好业务培训、检查和监督工作。
4、负责受理有关业务投诉,处理运行中出现的业务问题及自助设备业务的相关其他工作。
(二)安全保卫部。
安全保卫部是自助设备的安全主管部门。
具体职责:1、负责自助设备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协助公安部门查处自助设备金融案件。
2、负责自助设备安防设施的器材选型、安装指导和调试维护工作,做好安防培训、安防检查和监督工作。
3、负责自助设备在公安部门的安防验收和报备或报批工作。
4、负责自助设备安全巡查及防范相关的其他工作。
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范文(二篇)

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范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范本一、设备安全规定1. 设备放置:(1)自助设备应放置在相对安全、密闭、可控的场所,远离易受破坏或不安全的区域。
(2)设备周围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避免被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或操作。
(3)设备放置位置应有足够的照明,便于用户使用且不易引起恐慌。
2. 设备防火安全:(1)设备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设备内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设备应配备灭火器,并定期检查灭火器的有效性。
3. 设备电源:(1)设备电源应采用专线接入,确保供电稳定可靠。
(2)设备电源线应采用防火、防水、抗干扰等专用线缆。
4. 设备监控:(1)设备应配备高清摄像头,实时监控设备周围情况。
(2)监控画面应保存至安全的服务器,并定期备份存档。
(3)设备监控系统应能够远程访问,以进行实时监测和紧急响应。
二、用户身份认证规定1. 办卡绑定:用户在使用自助设备之前,必须通过银行办理实名制卡,并将其与账户绑定。
2. 身份认证:(1)用户应通过插卡、刷卡、指纹或其他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身份验证。
(2)用户应妥善保管个人身份信息,谨防泄露。
(3)用户在设备上输入密码时,应注意防止密码被旁观或摄像头记录。
3. 多因素认证:(1)用户在进行重要交易或操作时,应采用多因素认证方式,如短信验证码、动态口令等。
(2)用户应避免使用简单或容易猜测的密码,以增加账户的安全性。
三、设备操作规定1. 操作指引:(1)设备应配备明确的操作指引,用户在使用设备时应遵循指引的操作步骤。
(2)设备操作过程中,用户应保持警惕,避免受到不明人员的干扰或欺骗。
2. 应用软件安全:(1)设备应定期更新软件系统,确保其安全性。
(2)设备应设置合理的权限控制,限制用户对系统的操作权限。
(3)应用软件应具备数据加密、防病毒、防黑客攻击等安全功能。
3. 设备维护:(1)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
(2)维护人员应经过严格的背景调查和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关的技术和责任意识。
自助银行管理制度

自助银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助银行的管理,提高自助银行服务质量,保障客户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自助银行是指由银行设立的、面向广大客户提供自助银行业务服务的网络,包括自助取款机、自助存款机、自助查询机、自助转账机等。
第三条自助银行管理制度适用于银行的自助银行业务。
第四条自助银行业务按照银行相关制度规定,接受银行监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自助银行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确保自助银行业务安全、便捷、高效。
第六条银行应当加强自助银行业务的宣传,指导客户正确使用自助银行设备。
第七条自助银行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安装、维护、管理,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
第八条银行应当建立自助银行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设备日常维护、异常处理、故障维修等具体操作步骤。
第二章自助银行设备管理第九条银行应当依法申请设置自助银行设备,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条银行应当加强对自助银行设备的安全管理,建立设备巡检、异常处理、应急预案等制度。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为自助银行设备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监控设备应当安装在符合安全要求的位置。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建立设备维修、技术更新、报废处理等制度,确保自助银行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定期检查自助银行设备的制度,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自助银行设备故障报修制度,明确故障处理流程,确保故障及时处理。
第三章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对自助银行服务的业务操作流程、业务凭证、交易审核、风险控制等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建立自助银行业务的监督管理制度,对自助银行服务实施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银行应当建立自助银行服务的质量评估制度,定期对自助银行服务进行测评,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
第十八条银行应当建立自助银行服务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第十九条银行应当建立实时监控自助银行服务的制度,及时掌握业务运行情况。
第二十条银行应当建立自助银行服务的风险防范机制,防范自助银行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商业银行自助服务银行安全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自助服务区安全管理制度一、自助服务区(点)的安全管理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的综合防范机制,所属单位的负责人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自助服务区(点)的选址、设计、安装,在考虑市场需要的同时还要遵循保证安全的原则。
服务区、维护区、监控区分割要合理,保证基础设施的安全性,同时业务操作区和监控值班室还必须配备应急照明设施。
三、自助服务区(点)必须安装与当地公安部门和分支行保卫部门报警中心联网的报警设施,并经当地公安部门验收合格才能对外营业。
报警系统应安排专人维护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自助服务区和自助服务点(离行式)必须安排员工或配备保安人员日夜24小时值守,值班人员应承担自助服务区(点)的执勤和守卫任务,严防盗窃、抢劫、破坏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维护正常的营业秩序,确保银行资产以及客户的人身安全,做好消防安全等工作。
离行式自助区值班视同金库值班进行,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值班守库制度,严禁发生脱岗、空岗现象。
自助设备运行管理员晚间不能同时值班。
五、自助区防尾随门钥匙原则上每个门只能使用两套钥匙,内外门钥匙分人保管。
运行管理员和值班人员必须做到平行交接使用。
备用钥匙由营业场所主要负责人监督封存, 视同重要凭证进行保管。
每次启用备用钥匙,必须进行登记备案并说明启用原因,由营业场所负责人确认,启用后须及时按规定再次封存。
六、自助服务区(点)必须安装24小时全方位监控设备,做到监控无盲区,确保人员进出和交易操作全过程有清晰、不间断的录像资料以备查阅。
安装监控设备时应避免将探头直接对着自动柜员机的操作(密码)键盘。
值班人员应加强自助设备运行情况的监控,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排除。
同时各行应指定专人负责对监控设备的维护。
当监控设备发生故障一时无法修复的,应暂停对监控部位的业务活动。
七、自助服务区(点)的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一个季度,发现交易差错和其他问题需查阅录像资料时,必须经所经总行保卫部门批准同意,并作登记后方可查阅录像资料。
自助柜员机规章制度

自助柜员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助柜员机的使用和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保障用户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自助柜员机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给客户自助办理业务的设备,包括取款、存款、转账、查询等功能。
第三条客户可以通过银行卡或其他认可的身份证明进行自助柜员机的操作。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所有自助柜员机。
第二章自助柜员机的使用第五条客户使用自助柜员机应按照机器上的操作指引进行操作,不得擅自修改设置或进行违规操作。
第六条客户在使用自助柜员机时,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不得将银行卡和密码告知他人。
第七条客户在使用自助柜员机进行交易时,应注意周围环境,防止他人窥视或盗窃。
第八条客户在使用自助柜员机时,如有遇到异常情况或出现故障,应及时联系银行工作人员处理。
第九条客户使用自助柜员机进行取款、存款、转账等交易,应按照提示输入正确的金额和账号信息,确保交易准确无误。
第三章自助柜员机的管理第十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定期对自助柜员机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及时处理自助柜员机故障或异常情况。
第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自助柜员机的监控,防止被恶意篡改或破坏。
第十三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建立自助柜员机交易记录,便于核查和追踪客户交易行为。
第十四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自助柜员机的信息安全管理,防止客户信息泄露或被盗用。
第四章自助柜员机的服务质量第十五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保证自助柜员机的功能完善,操作简便,给客户提供便捷的交易体验。
第十六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定期对自助柜员机进行功能更新和升级,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客户的服务培训,解答客户的疑问和问题,提供更专业的服务。
第十八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积极采纳客户的意见和建议,改进自助柜员机的设计和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五章自助柜员机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应定期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自助柜员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自助柜员机的合规运行。
商业银行自助设备和自助银行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自助设备和自助银行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要求 (1)第三章日常安全管理 (2)第四章清机、加钞安全管理 (3)第五章安全巡查管理 (4)第六章异常情况处置 (5)第七章外包管理 (6)第八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管理,保障我行员工、客户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要求》(GA745-2017)等相关制度要求,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和银行的自助设备、自助银行由营业场所管理机构或使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
第三条集团公司和银行各级安全保卫部门是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防设施建设审核验收,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自营及代理营业机构。
第二章建设要求第五条自助设备、自助银行选址、布放,应由自助设备、自助银行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共同对布放地点进行考察,确保布放场地周围环境、押送钞等情况满足安全需要。
第六条自助设备、自助银行的物防、技防设施要符合《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要求》(GA745-2017)等相关行业标准和规定,银行自营机构设计建设方案等须经银行二级分行(未设置二级分行的省(区、市)分行由一级支行)安全保卫部门审核;代理营业机构由集团公司同级分公司安全保卫部审核,需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防设计、施工必须选择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
第八条自助设备、自助银行施工管理单位应与设计、施工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设计、施工单位和人员有关资料应留档保存。
第九条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建设竣工后,本单位安全保卫部门须参与审核,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如需经当地公安机关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对外营业;如需经当地公安机关验收,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外营业。
银行自助设备管理运营规程模版
自助设备管理运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村镇银行自助设备的管理,提高自助设备运行质量,充分发挥自助设备效益,确保自助设备业务规范操作和主要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ATM 等专业机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村镇银行各网点自助设备的业务操作。
第三条自助设备含现金类自助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
现金类自助设备:取款机和存取一体机;非现金类自助设备:自助终端。
本规程自助设备范围为非现金类自助设备。
现金类自助设备管理员必须由柜员兼任。
第四条自助设备管理运营规程主要包括网点建设、业务管理、运行管理、设备维护管理、安全管理、营销管理。
第五条自助设备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统一规划原则。
村镇银行总行统一制定各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的年度规划;(二)分类指导原则。
村镇银行总行根据地区差异、业务发展重点,对不同地区、不同业务分类进行指导;(三)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并重原则。
村镇银行总行在指导和管理各机构业务稳定、快速发展的同时,加强对操作风险、管理风险、人员风险等各方面风险要素的防控。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村镇银行运营管理部为各营业机构自助设备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自助设备有关运营维护管理制度;(二)负责受理各分支机构的自助设备建设的申请,会同保卫部、信息科技部、运营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等部门审核后,进行审批,依据审批结果予以批复;(三)负责提出自助设备业务需求、组织业务功能验收及业务功能培训,并提出自助设备新增功能的业务需求,并会同相关部门对自助设备系统升级、版本更新等进行业务验收测试;(四)负责组织对各分支机构自助设备业务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五)负责与自助设备业务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总行信息科技部为各分支机构自助设备技术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实施自助设备联调测试和设备配置升级;(二)负责组织自助设备软件开发,提出技术验收标准,并组织技术验收;(三)负责组织实施自助设备软件安装推广、运行;(四)负责自助设备信息和网络安全管理;(五)负责各机构自助设备网段配置;(六)负责与自助设备技术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商业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模版
xx市商业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xx银〔xx〕7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自助设备的安全运行,统一全行自助服务点的整体形象,提高自助设备的运行效率,确保自助业务的规范操作和设备的正常运行,从而有效地防范风险、化解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自助设备包括营业网点内运行的联行式自助设备和营业网点外运行的离行式自助银行设备(主要有自动取款机、自动存取款一体机、多媒体服务终端等等)。
第二章管理职能第三条总行自助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全辖自助设备的运行管理,制定全行自助设备发展规划、购置、安装、维护、更换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总行自助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全辖自助设备的运行监控和考核评比;负责自助设备的程序测试、开通等工作。
第五条总行自助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维护厂商对全行自助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
负责全行自助设备服务标识、消耗材料的统一设计制作、管理,规范服务形象。
第六条总行自助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向科技部门或相关公司提出自助设备新增功能的业务需求;负责对自助设备系统升级、版本更新等业务测试,督促各行自助设备升级、程序更新做到及时到位。
第七条自助设备管理网点应当设立设备日常管理人员,负责自助设备的日常维护、清洁和保养,并按照运行情况认真填写运行日志,确保自助设备正常运行,发现自助设备故障及时排除,若无法排除的报告总行自助业务管理部门。
第八条自助设备管理网点须指定自助设备出纳工作人员若干名。
出纳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同本管理网点自助设备管理员共同负责自助设备的装钞、清钞工作。
第九条为加强离行式自助设备巡检清机过程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工作效率,需配备运钞车辆、专业驾驶员、以及不少于2名的安全保卫人员全程跟随。
第十条自助设备管理网点负责人对本网点的管理员和出纳员的工作有监督检查责任。
指定自助设备管理员的定向代班人员,负责监督自助设备保险柜密码定期更换和人员变动时的密码更换。
第十一条管理网点在接到客户投诉时应热情接待,不得相互推诿,要详细记录投诉情况、交易要素、客户姓名和联系方式,根据投诉内容认真查证处理。
银行自助设备监管制度范本
银行自助设备监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银行自助设备管理,保证自助设备稳定、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自助设备的功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根据公安部颁布的《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存折补登机、自助缴费终端、多媒体查询机等自助性自动化设备。
与自助设备相关的UPS电源、电视监控、后台软件监控系统等附属设备、软件亦纳入本制度管理。
第三条各部门、各网点对自助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和软件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应遵循本制度。
第二章自助设备的人员管理第四条银行营业网点应配备专人负责辖内自助设备的管理,自助设备挂靠网点必须配备A岗操作员和B岗操作员。
第五条 A岗操作员主要负责自助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账务核对及差错处理、解决自助设备故障、编制自助设备报表,保管ATM防盗门钥匙A、自助设备保险柜密码和上箱体钥匙,处理自助设备吞没卡等工作。
第六条 B岗操作员主要负责自助设备现金收付、清点、领缴、装取、登记簿填写、ATM防盗门钥匙B、自助设备密码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操作员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业务能力和安全风险防范意识,经相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自助设备的安装与维护第八条自助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安装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及人员安全。
第九条自助设备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条维护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及人员安全。
维护过程中发现设备故障,应立即报告上级并进行修复。
第四章自助设备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健全自助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自助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银行应加强自助设备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对周边环境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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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自助银行及自助设备管理
修订说明:
(一)本章根据《零售银行负债及中间业务规范——操作规程》(第一版)“第十章自助银行及自助设备管理”修订。
(二)根据《关于总行及分行会计部改建为运营管理部的通知》(招银发[2012]414号)要求,统一将“会计部”修改为“运营管理部”。
(三)第二节基本管理原则
1. 调整管机员用工形式。
取消清机中心自助设备管机员必须为我行正式员工的要求。
改为:根据《招商银行岗位管理办法(第二版)》(招银发[2012]654号)规定,自助设备管机员经批准后可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2. 取消新增、变更、撤销管机员时需登记“招商银行设备管理员档案表”的规定,改为在自助设备管理系统(ATMP)系统登记。
3.根据分行建议并经总行零售银行部业务管理室评审,删除“年终决算日前必须清机”的规定。
调整为“年终决算日日结时,所有自助设备清机计划必须处于结束状态,不能有未完成的清机计划。
”
(四)经总行零售部业务管理室评审,因本章内容为自助设备的运营管理,故删除原“第三节业务介绍”。
(五)第三节选址、验收、交接、停用、报废的要求
1.根据分行建议并经总行零售银行部业务管理室评审,修改自助设备需要长期停用、撤点或计划报废时,管机行上报分行零售银行部和信息技术部的要求,删除书面报告的要求,管机行可通过邮件或机房维护方式上报。
2.根据总行业务部门职能变化,调整自助设备长期停用、撤点或计划报废时上报总行的要求,修改为“分行运营管理部必须以邮件形式报告总行远程银行中心综合室、总行运营管理部运营中心。
”
3. 根据分行建议,设备发生管机行的变更时,取消原管机行与接管行办理设备交接时由分行信息技术部交接的要求,改为通知分行信息技术部在相关系统中更新设备信息。
(六)第八节现金管理
1. 增加在行式自助设备单人清机管理模式的操作要求。
2. 取消管机行或清机中心设定每台自助设备出钞限额并报送分行零售银行部的要
求。
(七)第九节清机管理
1. 取消自助设备长短款调账处理需登记“招商银行自助设备长短款处理登记簿”的要求,改为在自助设备管理系统(ATMP)系统登记。
2. 增加下述要求:特殊情况下(如新开立自助银行交易量小、设备故障停用较长时间未修复等情况)超过14天清机的,需管机行运营分管行领导或清机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
3. 增加网点模式与中心模式清机流程图。
4. 取消“自助设备入钞表”第二联交在行式自助设备管机员或清机中心主管指定人员留底备查的要求。
5. 取消办理自助设备长短款销账时,原挂账单未全部结清需笔笔打印未结清挂账单的要求。
改为:办理自助设备长短款销账时,如当日原挂账单未全部结清,应在“挂账单查询”处打印日终未结清挂账单。
6.取消自助设备短款需要扣异地卡资金时,填制“招商银行零售银行业务异地异常交易处理表”发开户行扣款的规定,改为由经办行自行扣款处理。
7. 根据运营管理部《招商银行关于印发现金管理规程的通知》,调整自助设备错款核销的审批权限。
(八)第十节夹钞处理
1.取消自助设备夹钞处理需登记“招商银行自助设备夹钞登记簿”的要求,改为在设备端或自助设备管理系统(ATMP)系统登记。
2.修订循环机存款交易夹钞的处理要求,明确清机后夹钞退款,按照本章第九节长款挂账单销账的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细化客户要求当场退款的处理方法。
(九)第十一节吞卡处理
1. 取消自助设备吞卡处理需登记“招商银行银行卡没收登记簿”的要求,改为在吞卡系统登记。
2. 增加吞卡系统的录入、领用操作要求。
增加吞卡的保管、销毁要求。
3.增加吞卡日终比照重要空白凭证日结及复点的要求。
(十)第十二节自助设备现金查库
增加不清机的情况下查库需输入查库编号的要求。
取消跟踪查库输入最后一笔流水号的要求。
(十一)自助设备日志纸卷电子化程序全行上线后,删除相关资料保管的要求。
(十二)第十三节自助银行及自助设备集中管理
1. 增加下述要求:新建分行或新建二级分行(异地支行),在未达到设置清机中心规模的情况下,可采取挂靠在支行管理的过渡模式。
2. 增加下述要求:特殊情况下清机中心排班不能更换清机人员的,需报清机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
3. 增加下述要求:吞卡若由清机中心保管的,分行应制定吞卡操作管理监督的细则。
(十三)附件一:各类自助设备吞卡处理规定及流程中他行卡的保管时间,根据银联规范由3日改为21日。
第十七章自助银行及自助设备管理
自助银行以自助取款机、自助存取款循环机等多种金融电子设备,向客户提供自助式、全天候的银行服务。
自助银行及自助设备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分级管理、安全高效”的管理原则。
其有关的市场准入(规划、审批、退出)等业务运行前的管理工作由机构管理部门负责,其投入运行后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由运营管理部负责。
各分行可根据设备管理的可行性、合理性指定网点或单设管机机构,负责自助银行及设备的日常维护、清机和账务核算等工作。
管理自助设备的网点和管理机构在本章分别称为“管机行”和“清机中心”。
对自助设备进行日常维护、清机和账务核算的人员本章称为“管机员”。
分行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对自助银行及自助设备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节职责分工
总行运营管理部、监察保卫部、信息技术部等部门是自助设备安全管理的条线责任部门,各分行监察保卫部门、信息技术部门、自助设备的清机操作管理部门/管机行/清机中心和机构筹建部门是自助设备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
一、总行相关部门职责
(一)总行运营管理部职责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自助设备业务管理操作规程的制定,负责对自助设备业务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总行零售网络银行部职责
总行零售网络银行部负责面向客户端的自助设备产品体验和优化。
(三)总行监察保卫部职责
总行监察保卫部负责自助设备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
负责按照《招商银行营业及办公场所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和要求。
(四)总行信息技术部职责
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按照《招商银行现金自助设备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和要求。
重点负责自助设备的信息安全管理,包括自助设备的软件管理、网络安全管理、安全开发管理等;负责指导关于自助设备维护、保养管理等工作的培训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