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和申请条件
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解读

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解读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七)职工下岗或者失业,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八)职工户口迁出本市、在职期间被判刑、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同户成员(同户成员是指同一户籍一年以上直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提取人的父母或子女)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且同时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二、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购买单位集资房或房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和额度的确定职工购买单位集资房或房改房,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套单位集资房或房改房只能提取一次。
提取金额不足的,购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共有人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累计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职工已付购房款(不含贷款金额)。
所需材料(一)所购买的单位集资房或房改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取所需材料:1、提取人的身份证;2、《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3、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龙卡;4、《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收据)。
(二)所购买的单位集资房或房改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取所需材料:1、提取人的身份证;2、《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3、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龙卡;4、购房发票或收据(开具时间应在两年以内)。
(三)因上述原因,购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共有人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1、购房人身份证;2、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共有人无需提供)。
郑州用购房合同落户

一、郑州购房合同落户政策概述1. 适用对象:在郑州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的个人,且符合相关政策条件。
2. 落户条件:购买房屋后,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郑州市户籍;(2)在郑州市有合法稳定住所;(3)在郑州市有合法稳定就业。
3. 落户流程:(1)签订购房合同:购房者在购房时需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明确房屋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申请户口迁移:购房者在满足落户条件后,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户口迁移申请。
(3)提交相关材料:购房者需提交购房合同、房产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
(4)等待审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
(5)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购房者携带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等材料到郑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购房合同在落户过程中的作用1. 明确房屋产权:购房合同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确立房屋买卖关系的法律依据,明确了房屋的产权归属。
2. 作为落户依据:购房合同是购房者申请户口迁移的重要依据,证明购房者在郑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
3. 保障购房者权益:购房合同对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4.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购房合同是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有助于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
三、购房合同落户应注意的事项1. 购房合同需真实有效: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真实有效。
2. 关注政策变化:购房合同落户政策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购房者需关注相关政策变化,确保自身权益。
3. 提前了解落户流程:购房者在购房前,应提前了解落户流程,确保顺利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 合理选择购房区域:购房者在购房时,应选择适合自己的购房区域,以便更好地享受落户政策带来的便利。
总之,郑州购房合同落户是一种便捷的落户方式,购房者需了解相关政策,确保自身权益。
在购房过程中,关注购房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为顺利落户奠定基础。
(郑州政令第189号)郑州经济适用房适用管理办法2010年新版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赵建才2010年3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交易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财政、价格、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房管、民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所确定的建设总量应当控制在当年住宅建设总量的30%以内。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从政府储备土地中优先供应。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郑州经适房如何补缴差价

10 月8 日起,郑州市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即如何补缴差价的新政策正式实施。
昨日,记者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及各区房管局了解到,新政实施一周来,咨询办理的市民众多,部分辖区办理补缴差价的市民也较多。
房管部门提醒,办理抵押贷款的经适房和没下发产权证的经适房不能办理补缴差价。
数千个家庭咨询如何补缴差价记者昨日从市内五区以及高新区、经开区、郑东新区房管局了解到,因为各辖区经济适用房项目分布情况不同,咨询、受理的情况也不一样。
管城区、高新区以及经开区房管局等相关负责人说,以前这些区域的经济适用房项目比较少,只是在最近几年才有部分项目落地,所以咨询的人不太多,“有几个准备办理的市民,办理手续进行到一半又不办了。
”管城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工作人员如是说。
高新区房管局工作人员也称,一周来共有20 多人咨询,受理了八九个市民申请材料。
中原区经适房办公室工作人员称,他们这一周共受理了15 份申请材料。
相比之下,惠济区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受理了30 多份申请材料,“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要求办理时间要快捷,各区都是上午受理市民申请材料,下午就要转到市里面,第二天上午受理结果就要出来。
”而二七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说,他们一个星期共接受2000 多人咨询,受理了400 多户家庭的补缴申请。
差价款缴纳程序1. 购房人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补缴差价款审批表》或《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审批表》;2. 市住房保障机构根据购房人申请,经审核后出具《郑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缴款通知书》,注明“补缴的土地价款”;3. 购房人持市住房保障机构开具的票据,通过指定银行缴纳差价款;4. 购房人将银行缴款票据送交区房管局;5. 市住房保障机构将缴款票据归集整理后上报市财政局;6. 购房人持市住房保障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差价款缴纳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交易手续;7. 注销或变更房屋所有权证,凭缴款票据办理或变更土地证受理地点补缴差价款和满五年上市交易受理地点为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具体地址:1. 金水区:东三街与同乐路交叉口同乐路9号,金水区房管局七楼636912282. 二七区:齐礼阎中街95号院一楼二七房管局688892753. 管城区:管城区书院街31号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办事大厅662186254. 中原区:中原西路与桐柏路交叉口中原大酒店三楼经适房办公室676336535. 惠济区:开元路8号惠济区房管局五楼636393936. 高新区:高新区科学大道61号679966807. 经开区:经北一路30号经开区房管局308房间861262128. 郑东新区:郑东新区民生路与祥盛路交叉口东南角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楼86121027房本没下来,不能办理补缴差价各区房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均表示,从咨询、受理的情况来看,市民提交材料等都比较顺利。
经济适用房应该如何买卖

经济适用房应该如何买卖经济适用房如何买卖1、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
2、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
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3、首先,结合工作单位、居住习惯、生活方式等综合因素,再决定购买哪个区域内的经济适用房项目。
如上班单位离项目的远近、周边的亲朋好友居住情况等都属于综合考虑因素。
其次,到项目现场考察,了解项目本身的配套设施,并结合自身的需要进行购买。
经济适用房的房型区别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称为经济适用房。
现在购买经济适用房,需年收入小于等于6万的家庭,当地户口才可购买。
理解,就是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
其价格比经济适用房高,如前者6750一平,后者2650一平。
限价房作为政府在一定时期内调控房地产市场、调节住房供需矛盾的有效手段,由政府成立的全资国有公司负责建设。
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定价原则按照比周边同类商品住房低20%-25%确定。
销售价格在预售时向社会公布,公布价格应为该限价房楼盘的最高价。
购买限价房应自购房合同备案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房自购买合同备案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郑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郑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郑州市经济适用房(简称“经适房”)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户籍条件:
1.准落户郑州市的非郑州市户籍人员。
2.郑州市户籍人员的本人或在郑工作、学习、务工、服务并具有一定
连续居住时间的非郑州市户籍人员。
二、家庭成员条件:
1.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
2.家庭成员中,不得存在有房或住房改善条件较好的情况。
三、家庭收入条件:
1.根据户籍所在地的不同,可分为本市户籍家庭和外地户籍家庭。
2.本市户籍家庭的家庭年收入标准一般为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
员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
3.外地户籍家庭的家庭年收入标准一般为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
人员平均工资的1.5倍以内。
4.特殊情况下,根据经济困难程度的不同,也可以有不同的收入标准。
5.符合收入条件的家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纳税证明等。
四、财产条件:
1.家庭不得拥有其他住房或购买、建造其他住房的经济能力。
2.已拥有的住房只要满足不住人且卖房价值不超过当年购房限价3倍的要求即可。
五、其他条件:
1.家庭需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公德。
以上是郑州经济适用房申请的主要条件,不同的楼盘和政府推出的经适房项目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别,具体申请条件还需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进行查询和了解。
申请经适房时,个人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和申请表格,经过审核后获得相应的购房资格。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一类经济适用房及二类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区别

一类经济适用房及二类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区别在交易时限上有区别。
区别:1、一类经济适用房是两限房房本。
必须满五年以后才可以交易,交易需补交10%的综合地下款。
交易一次以后房本性质变更为商品房。
2、二类经济适用房指的是回迁房、单位集资建房等。
房本未满五年也可以交易,交易是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合同价的3%交易一次以后,房本性质变更为商品房。
扩展资料: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
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
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由于经济适用房在项目位置、建筑规划设计等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别,所以在购买时应该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虽然经济适用房的价位人们能接受,但人们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
因为位置即代表着长期的交通。
经济适用房项目大部分均位于城乡结合地区。
有些经济适用房小区到市区的公交线路和可选择的站点又相对较少,几年后的事至少无法让购房者牺牲已有工作或事业。
参考资料:众乐法先知:经济适用房什么是一类经济适用房,买卖需交哪些税?一类经济适用房一般满五年才能出售。
交付使用不足5年的,该房产只能按照原购买价格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家庭。
而满五年交易一次以后房本性质变更为商品房,需缴纳税费包括增值税(满两年,免征)、契税(二套房,税率为3%)、个人所得税(满五唯一,免征)、综合地价款(按成交价的10%,或按成交价减去原价后溢值的70%)。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了照顾中低收入者和一些住房困难户所建设的普通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经济适用房又分为一类和二类,这分别是什么意思呢?对于买不起商品房,又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人来说,二手的经济适用房或许是个不错的选择。
但是我们经常看到房产中介挂出的“一类经济适用房”和“二类经济适用房”有所不解,那么我们今天就区分一下。
郑州房屋契税征收标准

郑州房屋契税征收标准郑州市作为河南省的省会城市,房地产市场一直处于高速发展阶段。
在购房过程中,除了房价之外,购房者还需要了解相关的契税征收标准。
郑州市的房屋契税征收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郑州市的规定,购房者需要缴纳的契税包括房屋契税和土地契税两部分。
房屋契税是根据购房合同的总价来计算的,税率为1%。
而土地契税则是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0%来计算,税率为5%。
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需要将这两部分契税按照规定缴纳给相关部门。
其次,对于房屋契税的征收标准,郑州市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情况。
例如,对于购买二手房的,按照房屋交易价格的1%来计算契税;对于购买商品房的,按照房屋交易价格的1%来计算契税。
另外,对于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房屋契税则是按照房屋交易价格的0.5%来计算。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让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能够清楚地了解自己需要缴纳的契税金额。
此外,对于土地契税的征收标准,郑州市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购买人的价格,土地契税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0%来计算。
这一规定也是为了规范土地交易市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总的来说,郑州市的房屋契税征收标准是相对清晰明了的。
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契税,以确保自己的购房交易合法合规。
同时,政府也通过这些规定来规范房地产市场,保障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购房者可以通过咨询当地的房产部门或者专业的房产中介来了解具体的契税征收标准,以便在购房过程中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同时,购房者也需要留意相关政策的变化,及时了解最新的契税征收标准,以免因为政策的变化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综上所述,郑州市的房屋契税征收标准是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需要了解的重要内容。
只有了解清楚相关规定,购房者才能够在购房过程中做出明智的决策,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希望本文能够为您带来一些帮助,祝您在购房过程中顺利、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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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和申请条件
郑州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政策
经适房上市过程中,最受市民关注的是土地出让金的问题。
根据《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与一般商品房的出让土地不同,以下就是郑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郑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规定》中明确,市民交易经适房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土地使用权可保留划拨。
若交易双方愿意将划拨用地变更为出让土地的,按照该房屋市场价格与房屋原购置价格价差70%的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出让。
也就是说,交易时如果买卖双方不变更土地性质,仍旧维持划拨属性,那么经适房交易流程和税费跟普通二手房交易相同。
另外,土地性质为划拨的房屋,交易时有一项土地收益金,按地段等级收费标准土地分摊面积收龋目前郑州市区土地等级分九级,一级最高,为不到200元,四五级在100元以下;土地分摊面积一般100平方米的房子只分摊几个平方米,所以算下来也只几百元钱。
如果交易时,将该经适房的土地性质由划拨改为出让,则要按跟房屋的市场价格与房屋原购买价格之差的七成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年限不超过70年。
比如,2006年,市民李先生通过摇号,购买了位于徐东的一处经适房,86平方米的房子总价为26万元,现在该区域的商品房均价接近1万元,房屋的差价为50万元,按七成上缴土地出让金,意味着
要缴纳35万元,房主只能获得三成差价。
郑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郑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呢?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申请购买人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居民户口3年以上、因征地拆迁造成失地的农民或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队复员转业人员。
(二)无房或现人均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三)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市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适时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购房的家庭人口,必须是夫妻或是同一户口并在一起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家庭收入按夫妻双方或家庭成员上一年的收入之和计算。
收入是指以下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股息红利。
(五)其他所得。
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优先解决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
的被拆迁困难家庭、重点工程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军烈属、残疾人、劳动模范以及无房家庭。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供应方案(包括套数、面积等)报市经房办审核。
未经审核的一律不得销售。
项目建设单位按供应条件未销售完的剩余房源转入下年度销售,或由市经房办统一调配供应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