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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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灾害抢险救助工程管理办法

应急灾害抢险救助工程管理办法

应急灾害抢险救助工程管理办法一、总则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应急灾害抢险救助工程的管理,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抢险救灾效率和质量。

二、基本原则1. 依法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贯彻执行相关政策和法令。

2. 统一指挥:建立统一的指挥体系,明确各级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实现指挥系统的顺畅运转。

3. 分工协作: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在抢险救灾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4. 科学决策:依托科学技术和灾情信息,做出准确判断和科学决策,提高抢险救灾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5. 公开透明:及时发布抢险救灾工作的信息,提高社会的知情权和参与性,增强公众的信任和支持。

三、工作流程1. 灾情评估: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灾情进行评估,确定抢险救灾的紧急程度和规模。

2. 预案启动:根据灾情评估结果,启动相应的抢险救灾预案,明确工作流程和任务分工。

3. 资源调配:根据抢险救灾预案,统筹调配各类紧急救灾资源,确保各项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4. 工程施工:组织专业施工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工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5. 救援救助:及时组织救援队伍进行人员搜救和伤员救治,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

6. 返程搬迁:组织受灾群众的临时居住和安置工作,确保安全和基本生活条件。

7. 整理归档:对抢险救灾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整理归档相关文档和数据,为今后的应急工作提供参考。

四、责任追究对于抢险救灾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补充、修改的,以经批准的新版为准。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一、总则灾害突发时,为有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最大程度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建立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以规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确保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二、工作职责1.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并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相关部门负责抢险救灾队伍的编组和培训,建立相关救援人员的档案,确保人员的素质和能力;3.各级政府要加强灾害防治设施和抢险救灾设备的建设,确保设施和装备的完好可用;4.抢险救灾队伍要做好日常维护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5.媒体要加强宣传救灾知识,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三、任务划分1.抢险救灾队伍要根据灾情和特点划分责任区域,确保全面覆盖和无死角的救援;2.抢险救灾队伍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救援方案和行动计划,确保高效地开展救援工作;3.抢险救灾队伍要及时上报救援进展情况和需求,以便上级做出决策和提供支援;4.抢险救灾队伍要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合作,协同行动,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装备和物资管理1.抢险救灾队伍要做好装备和物资的管理,确保完好可用;2.应急管理部门要统一采购装备和物资,确保质量过关;3.物资仓库要做好保管工作,定期检查和更新物资;4.抢险救灾队伍要做好装备和物资使用的登记和回收,以便统计和备案。

五、资金使用和管理1.应急管理部门要划定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2.相关部门要及时上报救灾需要的资金,并按规定使用和报销;3.财政部门要做好救灾资金的拨付和审核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六、经验总结和风险评估1.每次抢险救灾行动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总结经验教训,并向上级报告;2.相关部门要针对灾害类型和地区风险进行评估,提前做好预案和准备工作;3.抢险救灾队伍要加强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七、法律责任和追究1.对于抢险救灾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2.对于故意破坏抢险救灾工作的行为,要依法惩处,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3.抢险救灾队伍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应急抢险工程制度

应急抢险工程制度

应急抢险工程制度一、应急抢险工程制度的内容1. 应急抢险工程组织管理制度(1)成立领导小组:在发生重大灾害事件时,应成立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工作。

(2)分工负责: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与任务,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2. 应急抢险工程指挥调度制度(1)建立指挥中心: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建立指挥中心,实时监控各抢险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工作计划。

(2)制定应急预案:根据不同类型的灾害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抢险工作有章可循。

3. 应急抢险工程人员管理制度(1)岗前培训:对抢险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提高其应急抢险工作的技能水平。

(2)配备必要装备:为抢险人员提供必要的抢险装备,确保其安全进行工作。

4. 应急抢险工程资金预算管理制度(1)制定资金预算:根据抢险救灾的需求,制定相应的资金预算计划。

(2)严格管理资金使用:对抢险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5. 应急抢险工程物资管理制度(1)建立物资储备库:建立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抢险物资。

(2)定期检查物资库存:定期检查物资库存,确保物资的完好和充足。

6. 应急抢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建立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抢险人员的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确保抢险人员安全。

(2)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抢险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7. 应急抢险工程宣传教育制度(1)开展宣传活动:针对不同群体,开展应急抢险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2)加强教育培训:对广大群众和抢险人员进行应急抢险知识的培训,提高应对突发灾害的能力。

二、应急抢险工程制度的重要性1. 提高抢险效率: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规范操作流程,可以提高抢险工作的效率,快速响应灾害事件,减少损失。

2. 保障抢险人员安全:制度的建立可以规范抢险人员的行为,加强安全管理,有效保障抢险人员的安全。

3. 合理利用资源:通过资金和物资的预算管理制度,可以合理调配资源,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浪费。

工程应急抢险管理制度

工程应急抢险管理制度

工程应急抢险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做好工程项目发生突发情况时的应急抢险工作,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工程设施完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工程应急抢险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程项目的应急抢险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地、水利、交通、通信等领域。

三、责任主体1.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应急抢险工作,实施抢险措施。

2.应急抢险专家组: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指导应急抢险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抢险人员:具备相应抢险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参与应急抢险行动。

4.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应急抢险工作的相关工作。

四、应急抢险预案1.建立应急抢险预案,明确应急抢险组织架构、应急预警机制、应急资源保障、应急抢险方案等内容。

2.制定应急预案的修订和演练程序,确保及时更新和有效性。

3.应急抢险预案要与国家相关法规和规范保持一致,不断完善和提升应急抢险能力。

五、应急抢险组织1.建立应急抢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

2.根据不同情况成立应急抢险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应急抢险工作。

3.建立应急抢险工作小组,明确各部门人员的任务和职责。

4.加强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做好预案的联动应急响应。

六、应急资源保障1.保障应急抢险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等资源,确保抢险行动的顺利开展。

2.建立应急资源储备库,规范管理各类应急抢险资源。

3.制定应急资源调度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配资源。

4.加强对应急抢险人员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抢险能力和响应速度。

七、应急抢险培训1.定期组织应急抢险演练和培训,提高抢险人员应变能力。

2.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安全逃生演练、急救知识等。

3.建立应急抢险技能考核机制,对抢险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

八、责任追究1.严格按照应急抢险管理制度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得以落实。

2.对于未按规定履行应急抢险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严肃处理和追责问责。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厦门市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厦门市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厦门市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应急抢险办法的通知(厦建筑〔2021〕105号)各有关单位:为满足厦门市应急抢险工程的计价需要,规范我市应急抢险工程的计价办法,现我局在省、市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应急抢险特点提出以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的应急抢险工程包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抢险修复,园林绿化、排涝、疏浚的抢险整治以及因应对突发事件必须在短期完成的工程。

应急工程须由市级或区级应急指挥机构确定。

二、应急抢险工程原则上应据实结算,并执行以下规定:(一)现行计价定额有相应定额子目可套用的,原则上应执行现行定额。

其中,材料消耗量乘以系数1.15,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1.3。

(二)无法用定额核算或应急抢险所需要的临时用工、用料及施工机械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用量按实际耗用量据实签证计算。

其中,人工单价可参照市建设站发布的劳务分包计时价格;采用计件形式计算人工费的,计件单价可参照市建设站发布的劳务分包计件价格或由甲乙双方自行确定;材料单价可参考市建设站发布的息价,未发布息价的依据甲乙双方确定的市场价格;台班单价可参照省建设总站发布的机械台班价格或甲乙双方确定的市场租赁价格。

(三)人工费执行应急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

应急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由我局根据应急工程的具体情况适时测算、发布。

(四)采用现场签证计算造价的项目,原则上按照现行计价规定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等。

其中,签证点工以及台班单价采用市场租赁机械台班价格的,其企业管理费、利润按现行计价规定费率的50%计算。

(五)应急抢险工程发生的特殊措施费用如自备应急电源、应急防护等费用可另行计算。

对特殊措施费有异议的,由我局根据实际情况解释说明。

(六)以上规定已综合考虑赶工措施的因素,现行计价规定中按费率计算的压缩工期费用不再另行计算。

(七)应急抢险工程不计取风险包干费用。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自9月12日起我市新冠疫情发生以来的应急工程同时适用。

吉林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吉林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吉林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救灾机制,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正在产生或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抢险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包括以下建设工程:(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防火等抢险修复工程;(二)防汛、排水、供水等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及排涝疏浚工程;(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四)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五)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六)应对易燃易爆等危化类物品必须采取的工程类措施项目;(七)其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第五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巨大社会影响;(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第六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有序、注重效率、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审批程序,细化认定标准,依法组织实施。

发改、国土、城建、规划、公用、交通、环保、水利、安监、应急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监管,做好工程项目报批、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紧急抢险救援工程管理办法

紧急抢险救援工程管理办法

紧急抢险救援工程管理办法1. 背景在突发的自然灾害、事故等紧急情况下,进行抢险救援工程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

为了有效、有序地管理和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制定本《紧急抢险救援工程管理办法》。

2. 目的本办法的目的在于确保紧急抢险救援工程的高效、及时实施,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 抢险救援工程的定义抢险救援工程是指在灾害发生后,为了救助被灾害困扰的人民群众,恢复重建基础设施及社会秩序所进行的紧急工程。

4. 抢险救援工程的组织和管理4.1 抢险救援工程应由当地政府、公安部门、消防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和管理。

4.2 抢险救援工程应按照事前计划和应急预案进行组织和指挥。

4.3 抢险救援工程的组织和管理应确保信息畅通、指挥有序、力量充足。

5. 抢险救援工程的实施5.1 抢险救援工程应立即启动,并根据灾情紧急程度确定优先救援对象和工作任务。

5.2 抢险救援工程应充分调动各方力量,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施工。

5.3 抢险救援工程应确保施工质量,保障工程安全。

5.4 抢险救援工程应及时组织进展汇报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计划。

6. 抢险救援工程的监督和评估6.1 抢险救援工程的监督由有关部门负责,确保工程实施的合规和质量。

6.2 抢险救援工程的评估应定期进行,重点评价工程效果和工期。

7. 抢险救援工程的资金和物资保障7.1 抢险救援工程的资金和物资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保障。

7.2 抢险救援工程的资金和物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严格管理。

8. 总结本办法的实施旨在提高抢险救援工程的效率和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抢险救援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有效应对各类突发灾害和事故。

9. 执法和施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有关部门负责执法和施行。

以上为《紧急抢险救援工程管理办法》的内容,供相关部门参考和执行。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是为了提高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水平,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一个千字左右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具体如下:一、总则为了加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提高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实施效率,规范救灾行为,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以及推进国家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本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二、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组织1.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组织应根据自然灾害类型、程度、范围及其应对措施,明确责任单位与责任人,组织力量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2.应急救灾工程的组织应建立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

3.应急救灾指挥部应当指定具有管理能力的人员牵头领导,协调监督全体参与人员开展灾后抢险救灾工作。

4.灾后救护要及时进行,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5.应对中长期灾后工作,及时启动企业相关的补偿机制,帮助定期进行后续工作和意外伤害赔偿。

三、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施工监管1.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施工需要经过严格的安全监管和施工监督,同时,安全防护措施也必须得到落实以及及时整改,才能进一步确保施工全过程的安全。

2.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存在严重的施工违规行为及存在某些不匹配的建构要求,可暂停工程施工并及时报告管理部门。

3.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施工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随时对施工项目进行监督执法,并记录好关键信息和相关数据,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过程中的违规和陋习。

4.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标准采取技术措施或安全防护手段,以防止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5.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施工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不得因个人的原因或随意行为造成不必要的工程损失或危害。

四、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验收1.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施工完成后,需进行验收。

验收通过后,该工程才可投入使用。

2.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验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技术规范进行,确保项目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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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救灾机制,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工程,或者因应对突发事件发生必须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包括建设工程和其他处置措施。

具体包括:
(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林业、防火等的抢险整治工程;
(二)水利、排水、供水等公共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以及应对紧急防洪、排涝、疏浚、水污染事故等的抢险整治工程;
(三)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抢险治理工程;
(四)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环卫、交通、通
信、供电、供气、人防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
(五)危险化学品引起的火灾、爆炸、中毒等的抢险救灾工程;
(六)其他因突发事件引发或者为应对突发事件必须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一)可以纳入计划或者实施年度管理的;
(二)在可以预见的严重危害发生前能够完成招投标的;
(三)突发事件的威胁或者危害已经得到控制或者消除的。

第五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规范有序、注重效率、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督、制度完备、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按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现场指挥部集体决策确定。

未制定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集体审议后确定。

(二)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800万元以下(含8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

(三)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人民币8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报请市政府确定。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下列材料并经本部门领导集体审议后确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一)工程名称、地点、类别、建设单位、施工方案、拟完成工期、估算财政投资金额等基本情况说明;
(二)工程具备应急抢险救灾属性的说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必要的说明、证明材料。

工程具备应急抢险救灾属性的说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应当包括5名以上行业和应急领域的专家意见。

项目主管部门提请联席会议确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除提交前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部门意见;项目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确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除提交前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部门意见和联席会议纪要。

第八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环保、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林业园林、审计、城市管理、安全监管、应急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
位。

联席会议所确定的工程有关事项,是开展工程建设的依据。

联席会议所议事项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和相关区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区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依法需要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的,各审批部门应当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如不立即组织实施将发生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工程验收前或者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符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选取具备相应资质、诚信综合评价良好的工程队伍,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储备库名单。

储备库应当包括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等队伍。

除特殊专业工程外,储备库中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分别不少于3家,施工单位应当不少于6家。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储备库工程队伍的信用、服务进行跟踪评价,动态管理,并根据工程队伍的信用评价、服务质
量等情况每两年至少调整1次。

第十一条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现场指挥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遵循效率优先的原则,采取轮候制从储备库中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队伍。

为应对突发事件发生而必须在短期内完成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现场指挥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从储备库中摇珠产生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队伍。

因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要求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的工程队伍,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从储备库以外确定工程队伍。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框架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日内补签,明确施工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工期、验收标准以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不得化整为零、拆分实
施,不得与非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合并实施。

第十四条两个以上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原则上不得合并实施;确需合并实施的,应当按照效率优先、资源最优化原则,结合工程性质,科学、合理确定合并实施范围。

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按照合并后的估算财政投资总额确定。

拟合并实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资料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实施计划。

第十五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及时组织验收。

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主持,验收结论作为审查或者财政投资评审依据。

第十六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所需财政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的60%先行预付。

工程完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市财政投资评审有关规定组织审查或者送财政投资评审,工程结算余额根据审查结果或者财政评审结果直接支付。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以工程量签证为依据,据实结算。

工程结算总额不得超过估算财政投资金额的10%;超过10%的,根据结算总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后,财政部门方可支付余额。

第十八条因事故责任引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工程
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

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垫付的,应当依法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追偿。

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追偿工作机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追偿结果。

第十九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建设日常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并对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年度已结算余额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相关材料归档,并报送市府办公厅,由市府办公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林业园林、城市管理等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本部门管理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并加强工程监管,做好工程合同管理、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分别加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包括工程所需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所有必要支出。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工程所属行业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或者使用国有企业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建设、管理、监督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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