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票据交易所电票系统接入操作规程修订稿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纸电票据交易融合第二阶段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纸电票据交易融合第二阶段业务方案》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直连系统参与
者系统互联规范V2.0》的通知
【法规类别】汇票
【发文字号】票交所发[2018]5号
【发布部门】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8.01.16
【实施日期】2018.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纸电票据交易融合第二阶段业务方案》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直连系统参与者系统互联规范V2.0》的通知
(票交所发[2018]5号)
上海票据交易所各会员单位:
为加快推进统一票据市场建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电子商业汇票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7〕165号)要求,上海票据交易所制定了《纸电票据交易融合第二阶段业务方案》(以下简称《业务方案》,附件1)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直连系统参与者系统互联规范v2.0》(以下简称《互联规范v2.0》,附件2)。
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规则适应
上海票据交易所将于2018年10月8日正式投产上线纸电票据交易融合第二阶段。
自投产上线日起,电票贴现及贴现前业务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ECDS)办理,执行ECDS业务规则;电票交易及后续业务处理通过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直连接口或客户端办理,执行《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9号)及上海票据交易所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纸电票据交易融合第二阶段的业务处理和数据迁移规则等详见《业务方案》。
二、关键时间节点安排。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直连接口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直连接口规范》和《直连接口项目工作计划表(首批)》的通知【法规类别】票据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票交所发[2017]32号【发布部门】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日期】2017.06.08【实施日期】2017.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直连接口规范》和《直连接口项目工作计划表(首批)》的通知(票交所发[2017]32号)各会员:为提升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服务水平、丰富系统接入方式、防范业务风险,票交所制定了《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直连接口规范(1.0版)》(附件一)和《直连接口项目工作计划表(首批)》(附件二)。
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员直连接入上线窗口安排(一)首批上线窗口安排票交所将于2018年1月上线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票交所系统)直连接口功能,首批直连接入会员同步上线。
票交所计划于2017年11月至12月对首批直连接入会员开放联调测试环境,2018年1月开展接口验收,项目安排见《直连接口项目工作计划表(首批)》。
(二)其他上线窗口安排2018年5月至12月,票交所安排6个直连接入上线窗口:2018年5月、2018年6月、2018年7月、2018年8月、2018年11月、2018年12月。
2018年5月至12月直连接入上线窗口相关的联调测试、接口验收、上线时间等具体安排,以及2019年以后的直连接入上线窗口安排将另行通知。
二、会员申报上线计划有意向首批直连接入票交所系统的会员,应于6月16日前向票交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并填写直连接入上线计划申报表(附件三)。
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无意向首批直连接入票交所系统。
首批直连接入会员应严格按照《直连接口项目工作计划表(首批)》要求推进内部系统建设等工作。
有意向在2018年其他上线窗口直连接入票交所系统的会员,请于6月16日前向票交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并填写直连接入上线计划申报表。
上海票据交易所系统接入指引

上海票据交易所系统接入指引(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票交所系统接入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票交所系统包括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电票系统)。
第三条交易系统参与者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票交所规章制度,依托交易系统从事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产品等主体。
电票系统参与者是指具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直接接入并通过电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
第四条交易系统参与者可采用客户端(浏览器域名)或通过接入点以直连方式接入系统。
电票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以直连方式接入系统。
第五条接入点是指金融机构接入票交所系统的接入系统,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发送和接收相关业务。
第六条直连方式是指系统参与者通过票交所系统数据接口办理的接入方式。
直连方式分为自主直连和集中接入直连。
系统参与者可选择直连接入方式,但只能以一种方式接入票交所系统。
自主直连是指金融机构通过自有系统直连接入票交所系统的接入方式。
集中接入直连是指金融机构通过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直连接入票交所系统的接入方式。
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按《上海票据交易所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附件)执行。
第七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接入、变更或退出票交所系统,应以法人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须加盖法人机构公章。
第八条系统参与者应自觉遵守人民银行及票交所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法人接入第九条加入交易系统的金融机构法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明确且唯一的清算路径;(二)开通至票交所数据中心的两条有效通信专线(网络接入指南见附件);(三)签署并备案《票据交易主协议(年版)》签署页;(四)人民银行及票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移交切换上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移
交切换上线培训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汇票
【发文字号】票交所发[2017]62号
【发布部门】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7.09.13
【实施日期】2017.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移交切换上线培训工作的通知
(票交所发[2017]62号)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各接入点单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移交切换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73号)和《关于做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移交切换准备工作的通知》(票交所发〔2017〕37号)的要求,为确保将于2017年9月30日至10月9日实施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ECDS)移交切换工作顺利进行,上海票据交易所将于2017年9月19日和9月21日安排全部ECDS接入点进行移交切换上线培训。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上海票据交易所将根据ECDS接入点类别不同分两批安排培训。
第一批培训时间为2017年9月19日9:30-15:30,ECDS接入点类别为财务公司的参加培训;第二批培训时间
为2017年9月21日9:30-15:30,。
上海票据交易所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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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协议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票交所备案。 第二十二条 票交所可以对集中接入机构执行本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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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限制。 第九条 申请提供集中接入服务的机构应当向票交所提
交下列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 书面申请; (二) 《上海票据交易所集中接入机构申请表》(附 1); (三)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四) 提供集中接入服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 具有为金融机构提供网络接入或信息处理支持
第三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一条 集中接入机构需变更集中接入方式、服务对 象或合作协议模版的,应当向票交所提交书面申请和《上海 票据交易所集中接入机构服务事项变更申请表》(附 2),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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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集中接入机构由提供网络集中接入服务变更
为提供系统集中接入服务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加盖 单位公章:
上海票据交易所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票据交易所相关系统(以下简称票交 所系统)集中接入管理,规范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以下 简称集中接入机构)行为,保障票交所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根据《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 29 号)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接入机构是指经上海票据交易 所(以下简称票交所)审核通过,为上海票据交易所会员(以 下简称会员)提供网络或系统集中接入技术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集中接入是指多个会员通过同一个网 络节点接入票交所系统的物理连接方式。 本办法所称系统集中接入是指多个会员通过同一个业 务处理系统接入票交所系统的直连接入方式。 第三条 集中接入机构应当基于会员自愿选择原则提供 集中接入服务。 第四条 会员选择通过集中接入机构接入票交所系统的, 以独立会员身份通过票交所系统办理业务及其资金清算,并 遵守票交所规章制度。
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用户操作手册-上海票据交易所

2.3.7 买断式转贴现交易量排名查询............................................................................. 25 2.3.8 回购式转贴现交易量排名查询............................................................................. 26 2.3.9 全市场参与者信息查询......................................................................................... 26 2.3.10 转贴现利率趋势查询........................................................................................... 27 2.4 电票成交查询................................................................................................................ 27 2.4.1 成交查询................................................................................................................. 27
第 1 章 电票清算管理
1.1 结算请求及账单 1.1.1 电票结算请求查询
[功能概述] 机构操作员进行电票结算请求查询。
附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接入端信息系统验证标准V3.0

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接入端信息系统验证标准(适用于使用ECDS前置机参与者)(V3.0)机构名称(公章):验证时间:本表中“是否符合”需参与机构填写,“验证方法”中涉及的具体验证内容。
一、网络环境验证机构名:________________说明:验证范围为电票业务服务器(前置)运行的网络系统环境,包括局域网,与上海票交所互联的路由器、防火墙以及其他网络安全设备。
编号验证项验证标准验证方法是否符合备注1 网络冗余和备份1、应保证主要网络设备的业务处理能力和网络各个部分的带宽满足业务高峰期需要。
应保证关键的网络设备和通信线路具有冗余备份。
1.与电票系统业务相关的网络区域设备配置至少为1:1冗余备份,租用两家不同运营商的线路连接到票交所。
2.参与机构提出高峰时业务带宽与租用电路带宽比对满足业务高峰需求。
符合要求□未达要求2 网管系统1、应配有网络管理系统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环境进行有效监控登陆网管系统,对被管理设备一个网络接口进行关闭和打开操作,网管能有效监控。
□符合要求□未达要求3 网络入侵防范设备1、应在网络边界处监视以下攻击行为:端口扫描、强力攻击、木马后门攻击、拒绝服务攻击、缓冲区溢出攻击、IP碎片攻击和网络蠕虫攻击等。
2、当检测到攻击行为时,记录攻击源IP、攻击类型、攻击目的、攻击时间,在发生严重入侵事件时应提供报警。
系统业务服务器所在网络区域配置了网络入侵检测系统。
□符合要求□未达要求4 网络防火墙1、须避免将重要网段部署在网络边界处且直接连接外部信息系统,重要网段与其他网段之间须采取可靠的技术隔离手段。
2、应在网络边界部署防火墙设备,启用访问控制功能。
3、应能根据会话状态信息为数据流提供明确的允许/拒绝访问的能力,控制粒度为端口级。
4、地址转换。
1.票据业务服务器部署了防火墙进行防护。
2.防火墙配置的电票相关策略,采用了NAT地址转换,控制粒度为端口级。
□符合要求□未达要求5 IP子网划分1、应根据重要性和所涉及信息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划分不同的子网或网段,并按照方便管理和控制的原则为各子网、网段分配地址段。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直连系统参与者系统互联规范v1.4》修改说明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直连系统参与者系统互联规范v1.4》修改说明一、互联规范修改依据与主要业务需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优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功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推广上线时,在原有功能基础上增加以下功能,并相应修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于直连系统参与者系统互连规范》。
新增和调整的业务功能详见《通知》的附件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推广上线时功能完善意见》(一)在纸质商业汇票登记业务中,增加登记贴现、转贴现利率。
银行、财务公司在办理纸质商业汇票登记业务时,应按要求填写贴现、转贴现利率信息。
(二)系统增加电子商业汇票查验业务。
电子商业汇票查验是指票据权利人或票据持有人将票据信息发送给规定或任意的对手方,供对手方查看的行为。
电子商业汇票查验不改变票据状态和票据权利人。
银行、财务公司提供电子商业汇票查验业务应在显著位置提醒客户现有票据状态和票据权利人,并告知客户不能通过该业务获得票据权利,仅能查看票据信息。
(三)系统新增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电子合同签订与解除功能。
银行、财务公司办理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时可自愿选择使用。
(四)为便利电子商业汇票承兑人和票据贴入人对票据的真实交易背景进行审查,系统在处理电子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时,增加同一合同或发票号码被重复使用的提示,承兑人和贴入人应利用该信息认真核实票据的真实交易背景。
(五)系统将承兑人已签收、但未交付给收款人的电子商业汇票的票据权利人,由原登记为承兑人改为登记为出票人。
但存量票据信息不作修改。
(六)财务公司的接入点绑定和权限修改由原来的国家处理中心统一管理改为由财务公司所属城市处理中心进行属地管理。
(七)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报文由原来的只可在日间发起,改为既可在日间发起、也可在营业准备时序发起。
二、互联规范修改要点1. 正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直连系统参与者系统互联规范》(1)2009-12-31修改了4.4.3系统互联报文一览表;(2)2010-01-19 修改了 2.2时序图关于营业前准备阶段的描述,新增“营业前准备批处理开关”说明只有(2) 在“营业前准备批处理开关”打开状态下,才可以发起“各类纸票登记类报文(报文编号101-111、121、122、125)”、“每月对账申请类报文(报文编号076、078)”、“电子合同每月对账报文(报文编号221、223)”、“数字证书行号绑定关系变更申请报文(报文编号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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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票据交易所电票系统接入操作规程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附件1
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变更和退出工作,根据《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移交切换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73号)等,结合上海票据交易所相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是指具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
第三条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以直连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直连分为自主直连和集中接入直连。
第四条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二)满足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相关技术及安全性要求;
(三)具有健全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四)已接入中国票据交易系统。
第二章申请接入
第五条金融机构申请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以法人为单位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总部及拟同时接入的分支机构基本信息、近三年票据业务概况、人员配备和制度建设情况、已接入中国票据交易系统情况、申请接入方式及指定联系人和指定邮箱等);
(二)总部及拟同时接入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系统管理办法、应急处置预案等);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信息登记表(附1);
(六)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同意接入其系统的书面意见及接入准备情况(申请集中接入直连的金融机构需提供);
(七)财务公司待生效行名行号证明材料(由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出具,无大额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财务公司需提供);
(八)终止新增业务代理承诺函(附2,原通过业务代理接入的金融机构需提供)。
上述材料均应加盖金融机构公章。
第六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受理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核实银行业金融机构真实性,通过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出具的待生效行名行号证明材料核实财务公司真实性。
上海票据交易所对通过审核的金融机构发送初审合格通知。
第七条金融机构接初审合格通知后,按要求进行工程实施,完成后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接入技术验收规范》向上海票据交易所申请验收。
第八条上海票据交易所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九条验收合格的金融机构提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申请表》(附3),申领数字证书。
第十条上海票据交易所收到金融机构关于数字证书的申请后,为其核定接入日期(财务公司需待行名行号生效后确定),发送接入通知及数字证书参考号和授权码。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在上海票据交易所确定的接入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凭数字证书参考号和授权码完成数字证书下载。
第十二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在接入日前1日进行系统参
与者创建等操作,导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基础数据下发金融机构。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在接入日前1日完成上线准备工作,包括:验证网络和软件连通正常,接收并导入基础数据,数字证书绑定等。
第十四条上海票据交易所于接入日与金融机构进行自由格式报文验证。
验证通过后,金融机构即正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已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需新增分支机构作为系统参与者的,应以法人为单位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新增系统参与者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参与者基本信息、已接入中国票据交易系统情况、指定联系人和指定邮箱等);
(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信息登记表(附1);
(四)财务公司分支机构待生效行名行号证明材料(由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出具,无大额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财务公司分支机构需提供)。
上述材料均应加盖金融机构公章或其它预留印鉴。
第十六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对金融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接入日期(财务公司分支机构需待行名行号生效后确定),发送接入通知。
第十七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在接入日前1日创建系统参与者,并通知金融机构为分支机构绑定数字证书。
新增系统参与者于接入日正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第三章变更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变更直连方式的,应按本规程第二章相关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接入事宜。
第十九条已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出现下列情形的,应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技术验收方案和规范》重新申请进行验收:
(一)申请开通新业务或行内系统及接口进行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改造的,需重新申请接入端软件检测;
(二)前置机信息系统物理机器变化或重新集成的,需重新申请接入端信息系统检查;
(三)机房物理环境、运维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发生整体性或重大变化的,需重新申请接入环境验收。
验收合格的金融机构可自行确定其系统更新后上线切换日期,报备上海票据交易所后于该日期切换上线。
第四章退出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申请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应以法人为单位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参与者基本信息、退出原因、存量票据业务和承接机构信息、指定联系人及指定邮箱等);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信息登记表(附1);
(三)承接申请(附4/附5,申请承接的系统参与者需提供);
(四)系统参与者退出和承接(若有)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上述材料均应加盖金融机构公章或其它预留印鉴。
第二十一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受理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确定退出日期,发送退出通知。
第二十二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在退出日进行系统参与者退出操作,并为申请承接的系统参与者设置承接。
退出的系统参与者由其所属法人解绑数字证书,承接的系统参与者由其所属法人绑定数字证书。
系统参与者于退出日正式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承接于次日生效。
第二十三条系统参与者出现下列情况的,上海票据交易所可强制其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或限制其部分功能,
并向其所属法人发送书面通知: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采取欺骗手段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二)严重违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影响业务正常处理;
(三)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运行;
(四)系统参与者违规发展被代理机构,造成重大风险隐患;
(五)其他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自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存在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系统参与者进入退出等待期,期间不得开展新业务。
被强制退出的系统参与者需办理承接的,应由其所属法人按本章前述流程办理。
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结清或由其他系统参与者承接的,退出等待期结束,系统参与者正式退出。
第五章集中接入机构申请
第二十五条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集中接入服务,应根据《上海票据交易所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提交申请材料,经上
海票据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按要求进行工程实施,并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接入技术验收规范》申请验收。
第二十六条上海票据交易所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为验收合格的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创建接入点,并进行技术验证。
验证通过后,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即正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程由上海票据交易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信息登记表
2.终止新增业务代理承诺函
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申请表
4.承接申请(同一法人机构间承接)
5.承接申请(不同法人机构间承接)
附1: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信息登记表申请事项:□新增 / □退出
申请单位:
(加盖公章)
年月日附2:
终止新增业务代理承诺函
上海票据交易所:
我单位承诺,自以直连方式接入由上海票据交易所运营管理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之日起,总部和所有分支机构终止新增以业务代理方式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存续业务以业务代理方式结清。
如违反承诺事项,我单位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
(加盖公章)
年月日
附3: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申请表
注2:申请单位必须遵守CFCA的CPS(电子认证业务规则)、相关证书政策和管
理规定,并在办理证书申请的同时缴纳CFCA证书服务年费。
注3:CFCA只负责本表信息的有效性,对于证书在应用中所涉及的其他信息需另
行审查或签订协议。
附4:
承接申请
(同一法人机构间承接)
上海票据交易所:
我机构下属XX机构(行名:,行号:)由于XX原因,需由我机构下属XX 机构(行名:,行号:)承接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我机构愿意承担因票据承接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请贵单位予以办理。
XX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盖章
年月日
附5:
承接申请
(不同法人机构间承接)
上海票据交易所:
XX机构(下属XX机构)(行名:,行号:)由于XX原因,需由我机构(下属XX 机构)(行名:,行号:)承接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我机构愿意承担因票据承接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请贵单位予以办理。
附:承接协议
承接者所属法人盖章被承接者所属法人盖章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