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使用伪造变造和挪用机动车号牌案件工作规范

合集下载

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2008修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2008修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2008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08.16•【文号】公交管[2008]185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公交管[2008]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实施《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89号)、《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规范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公安部修订了《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六日附件:《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相关表格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一节注册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转移登记第四节抵押登记第五节注销登记第三章其他规定第一节质押备案和解除质押备案第二节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和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第三节申领和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及登记事项更正第四节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第四章机动车档案第五章嫌疑车辆调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警车管理规定》、《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登记。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设置查验岗、登记审核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机动车登记信息数据库规范和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

按照机动车登记信息采集和签注标准,将登记信息和经办人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打印相关证、表。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查验机动车。

按照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标准确定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

按照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印章标准使用印章。

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一节注册登记第四条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查验岗审查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以下简称进口凭证);不属于免检的机动车,还应当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并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

(公交管〔2013〕93号)公安部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公交管〔2013〕93号)公安部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公安部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3〕93号)为进一步完善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工作制度,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民警的执法行为,保证严格公正执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监控设备和违法信息管理1、健全监控设备管理制度。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使用和管理的操作细则,依法、规范、科学设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要健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日常管理制度,定期排查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功能状况、设置地点及相应的交通信号。

2、严格监控记录资料的审核录入。

要完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的采集、审核和违法信息录入工作流程,确定专人专职负责审核录入信息。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十日内,记录资料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具有行驶记录功能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车载视频装置等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营运车辆、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的超速、疲劳驾驶、违法停车等违法行为资料,经严格审核后可以作为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对群众拍摄记录并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举报的机动车闯红灯、违法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要通过询问举报人和涉嫌违法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等形式认真调查核实,对提供的记录资料严格审核,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不得作为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3、严格违法信息消除的审批程序。

对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消除违法信息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机动车驾驶人的陈述或者申辩材料、能够证明属于应当消除情形的证据材料等,填报审批表(附件1),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上传至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法制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审核、支队领导审批后予以消除。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处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工作,规范民警执勤执法行为,保证公平公正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工作是指现场和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录入至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后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交通违法处理窗口。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工作规范,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违法处理窗口设置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违法处理窗口硬件建设,接待大厅面积、处理窗口数量等能够满足办事群众的需要。

处理窗口要设立双屏显示器、复印机;大厅内要配备供办事群众等待休息的椅子、饮水机、书写笔,市、县城区还应设置排队叫号机以及触摸屏或其他自助式查询、缴款终端等便民服务设施。

第六条交通违法处理大厅应当建立值日警官或专人值守制度,负责接待群众咨询、投诉,解决疑难问题,维护办公秩序。

对无正当理由出入办公场所或多次、长时间占用交通违法自助处理设备的人员进行盘问调查,对重点可疑人员进行登记取证。

第七条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应当安装音视频监控设备,对违法处理过程全程进行录音录像,定期分析监控记录,排查违法嫌疑人,抽查民警处理情况;应当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处罚标准和依据,以及相关工作制度、流程、代收款机构地理分布图及行车路线等张贴上墙,方便群众学习了解法律法规,办理违法处理业务;应当设置意见箱、留言簿,公开举报电话,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在交通违法处理窗口从事违法处理的人员必须是正式民警,协管人员统一着装后可从事辅助性工作。

第九条窗口民警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要严格执行《XX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勤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统一佩戴执勤执法记录仪,完整记录当事人违法信息证据图片查看、审核和接受调查、处理过程,音视频资料保存不得少于三个月。

查处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操作流程

查处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操作流程

查处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操作流程为进一步规范执勤执法行为,切实提高查处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工作水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查处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操作流程如下:一、查处机动车无牌违法行为操作程序(一)拦截、查停嫌疑车辆。

指挥引导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熄灭发动机。

民警至驾驶员车门侧,敬礼!规范用语:“你好,我们是***交警大队执勤民警,这是我的工作证件(出示证件)。

请出示驾驶证和车辆合法证明。

”双手接过证件后,查验驾驶人的驾驶证、车辆合法证明和保险标志等相关证件手续。

因此类违法行为涉及“两抢一盗”等重大犯罪行为,如遇到不停车、强行逃窜的,民警应立即报告指挥中心或上级领导车辆基本情况和行驶方向,指挥中心应立即布控,并研判其可能逃窜路线组织警力实施拦截,前方民警可以利用灯控信号或查停其他正常行驶中的车辆以封堵其逃跑路线等方法实施拦截。

(二)经查验,驾驶人有驾驶证,且能够提供车辆合法证明和相关手续。

应依法给予处罚后,并责令其到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后放行。

(三)经查验,驾驶人不能提供车辆合法证明。

按照“扣留车辆”规定的程序,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第1项的规定,制作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或者补办相应手续。

并通过交警队信息平台和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与车辆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内容进行核对,属于被盗抢的,应当控制驾驶人,及时移交辖区刑侦部门调查处理。

(四)经查验,对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能提供相关投保资料。

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第1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第1款第3项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后,给予放行。

二、查处无证驾驶、伪造、变造驾驶证等违法行为操作程序(一)拦截、查停嫌疑车辆。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依法打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证照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依法打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证照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依法打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证照等违法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7.03.07•【字号】沪公发〔2007〕81号•【施行日期】2007.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依法打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证照等违法行为的通知沪公发〔2007〕81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为推动打击盗窃汽车犯罪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现就本市公安机关加强依法打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证照等违法行为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交警部门在开展日常路面执法管理、事故处理、道口检查等工作中,要按照“先查疑、后纠违”的原则,依法加强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证照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一)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证照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依法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二)买卖机动车号牌、证照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证照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三)使用其他车辆号牌、证照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依法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级交警部门对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证照等违法行为人需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处以行政拘留的,应当报请各分、县局或者市局审批。

公交管公安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公交管公安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公安部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3〕93号)为进一步完善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工作制度,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民警的执法行为,保证严格公正执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监控设备和违法信息管理1、健全监控设备管理制度。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使用和管理的操作细则,依法、规范、科学设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要健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日常管理制度,定期排查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功能状况、设置地点及相应的交通信号。

2、严格监控记录资料的审核录入。

要完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的采集、审核和违法信息录入工作流程,确定专人专职负责审核录入信息。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十日内,记录资料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具有行驶记录功能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车载视频装置等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营运车辆、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的超速、疲劳驾驶、违法停车等违法行为资料,经严格审核后可以作为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对群众拍摄记录并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举报的机动车闯红灯、违法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要通过询问举报人和涉嫌违法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等形式认真调查核实,对提供的记录资料严格审核,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不得作为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3、严格违法信息消除的审批程序。

对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消除违法信息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机动车驾驶人的陈述或者申辩材料、能够证明属于应当消除情形的证据材料等,填报审批表(附件1),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上传至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法制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审核、支队领导审批后予以消除。

四川旺苍:“12字”工作法严查假牌假证车

四川旺苍:“12字”工作法严查假牌假证车

龙源期刊网 四川旺苍:“12字”工作法严查假牌假证车作者:柯林杨森来源:《汽车与安全》2015年第09期在近日开展的集中整治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中,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双汇中队中队长王卫东总结的识别机动车假牌假证“12字”工作法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以来,王卫东运用“巧询问、细察看、多触摸、快查询”的工作法,与同事一起查获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81起,查获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27起。

“巧询问”是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接受检查时,民警等驾驶人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后,询问驾驶人初次领取驾驶证的时间、出生日期、办证程序、考试项目等情况以及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登记机关等细节,仔细观察驾驶人的反应。

如果驾驶人答非所问、自相矛盾,则认为驾驶人有使用假牌假证的嫌疑。

“细察看”是看当事人神色是否慌张,机动车号牌是否按规定安装,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内容签注字体是否为公安专用字体,主证、副证字体是否一致。

看机动车号牌漆面,真号牌在太阳照射下不反光,但在灯光直射下反光;假号牌在太阳下从一定角度看会反光,而在灯光直射下是暗光。

看机动车号牌数字,真号牌号码笔画宽度一致,且与号牌底面过渡平滑;假号牌的号码笔画宽窄不一,与号牌底面过渡不平滑。

“多触摸”是用手触摸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的纸质及塑封膜,假证质地较软、做工粗糙、边缘不齐;真证质地较硬,手感较好。

用手触摸号牌上的数字,真号牌的凹凸感明显,字迹凹痕与号牌底面平滑过渡,防伪标志下凹点位置居中;假号牌无凹凸感,数字凸度不一、手感粗糙。

“快查询”是指对于初步判定有嫌疑的机动车假牌假证,根据车辆号牌、车辆识别代码、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在公安交管综合应用平台上进行查询,如果查询无记录或查询结果中的车辆参数与被检查车辆不符的,可判断该车涉嫌假牌假证。

机动车号牌相关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号牌相关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号牌相关管理规定机动车号牌是机动车的标识,管理机动车号牌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号牌的种类:按照车辆类型和用途的不同,机动车号牌分为普通号牌、教育车号牌、临时入境车辆号牌等多种种类。

2. 号牌的形式:机动车号牌由号牌蓝、号牌底色和字母数字组成。

不同地区可能对号牌的形式有所规定。

3. 号牌的制作:机动车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作。

车主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需向相关机关提交号牌制作所需的相关材料。

4. 号牌的使用:机动车号牌应按规定安装在车辆的前后部位,并在夜间或恶劣天气情况下打开车灯照明。

禁止私自更换、遮挡或者污损号牌。

5. 号牌的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号牌核发、管理和监督。

车主应当按时完成年检等相关手续,如因故障、损坏等情况需要更换号牌,需向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 违法行为和处罚:对于未按规定安装、更换或者使用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处罚,包括罚款、扣留车辆等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或国家对机动车号牌相关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车主在使用机动车号牌时,应遵守当地的相关规定。

机动车号牌相关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号牌的管理和使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号牌是指车辆所有人为机动车依法标明的车辆标识及身份证明。

机动车号牌根据国家规定进行统一制作和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号牌的制作、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领和管理。

第四条机动车号牌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制作、管理和发行。

车辆所有人、管理使用单位和驾驶人应当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参与机动车号牌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机动车号牌必须正确安装在机动车前后挡风玻璃上方或车身后部明显位置上,并且不得遮挡、污损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号牌的识别。

第六条机动车号牌的保管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机动车号牌的管理工作,防止机动车号牌的遗失、损坏或被盗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您所在位置:市交警支队》主导航栏》交通法规》正文办理使用伪造变造和挪用机动车号牌案件工作规范(试行)来源:市交警支队日期:2013-03-18 阅读:47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使用伪造变造和挪用机动车号牌案件的办理工作,切实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伪造变造和挪用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套牌”)行为,是指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套牌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办理套牌案件的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

设区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套牌案件的办理、群众咨询等工作。

第二章受案第五条报案人因车辆被套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机动车登记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推诿。

违法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地市的,由最先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

第六条报案人因车辆被套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报案人的身份证明。

报案人不是机动车所有人的,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书面委托说明;(二)被套牌机动车的行驶证;(三)载明机动车号牌被套用基本情况的书面报案材料,包括套牌车辆的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行为等;(四)被套牌车辆前部和后部的外观照片。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等途径接到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反映车辆可能被套牌的,应当告知其持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证明、凭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第八条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全面、及时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对报案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机动车登记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城际、公路、城市车辆智能监控记录系统、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以及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交通违法业务处理系统(以下简称“交通违法业务处理系统”)等查询车辆行驶轨迹、交通违法记录、车辆外观特征等信息,核实车辆的违法行为发生地。

第九条接受报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受理案件,根据报案人提供的情况,记录套牌违法车辆和被套牌车辆的号牌种类、号牌号码、厂牌型号、颜色、行驶区域以及被套牌车辆所有人、驾驶人等信息,制作《套用机动车号牌案件受案登记表》(附件1)并向报案人出具《套用机动车号牌案件受案回执单》或者《涉嫌套用机动车号牌案件受案回执单》(附件2)。

第十条对无证据证明车辆被套牌的,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报案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

询问笔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一)报案人的基本情况;(二)报案人举报的违法事实、发现违法事实的途径、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及违法行为人等内容;(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线索。

第十一条下列资料由受理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存入档案:(一)《套用机动车号牌案件受案登记表》;(二)报案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报案人不是机动车所有人的,同时收存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书面委托说明;(三)被套牌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四)载明车辆号牌被套用基本情况的报案材料以及能够证明车辆号牌被套用的证明材料;(五)没有证据证明车辆被套牌的,收存对报案人的询问笔录;(六)被套牌车辆前部和后部的外观照片、套牌违法车辆的照片;(七)使用套牌期间的交通违法信息,包括违法代码、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行为等;(八)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报案人的举报:(一)报案人举报的情况不属实的;(二)不能提供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证明、凭证的;(三)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套牌管理系统(下称“套牌管理系统”),发现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受理的。

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报案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查缉第十三条受理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案件受理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将采集的有关信息、证明材料录入套牌管理系统,制作《涉嫌套牌机动车协查通知书》(附件3)并转递给协查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协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查缉布控、调查取证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套牌管理系统。

违法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地市,其中一个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受理案件的,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查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对套牌违法车辆进行查缉布控。

第十四条套牌车辆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执法小分队、查缉小组等专业化队伍,针对套牌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域、套牌违法车辆的行驶轨迹等规律特点,组织开展查缉。

会同治安、刑侦部门,对容易出现套牌违法车辆的重点区域、重点道路进行不定期集中清查。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省际和省内转递交通违法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对违法车辆的车辆品牌、颜色等特征与注册登记信息不符的,应当将套牌信息及相应的违法信息录入套牌管理系统,不得录入交通违法业务处理系统。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排查交通违法业务处理系统,梳理汇总近年来积压的未处理交通违法数量多等记录异常的车辆信息,录入套牌管理系统,列为套牌嫌疑车辆纳入路面查缉布控范围。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设完善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充分利用城际、公路、城市车辆智能监控记录系统、车载查询终端系统和移动执法警务系统等系统,实现与套牌管理系统的关联应用,实现自动识别、自动比对、自动报警,确保执勤民警能够及时查处套牌违法车辆。

第十八条对通过交通违法证据图片比对发现套牌违法车辆与被套牌车辆特征明显不符,或者报案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车辆号牌被套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使用规定》要求,在核实证据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撤销使用套牌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信息,并将相应的交通违法信息录入套牌管理系统。

使用套牌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信息属于省际转递信息的,由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撤销;属于省内转递信息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具备本规范第十八条情形,经调查确实机动车被套牌的,报案人可以持受理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套用机动车号牌案件受案回执单》,向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机动车牌证。

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套牌管理系统对报案人的申请进行核查。

情况属实的,应当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工作规范要求,为被套牌车辆换发机动车牌证。

第二十条对无法证明车辆被套牌的,报案人可以持受理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涉嫌套用机动车号牌案件受案回执单》,向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机动车牌证。

自换发机动车牌证六个月内,仍未查获涉嫌套牌违法车辆的,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恢复其原机动车牌证。

但是,换发期间能够证明车辆被套牌的除外。

第四章结案第二十一条套牌违法车辆被查获的,由查获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在结案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查获时间、处理结果、办案人员及联系方式等录入套牌管理系统,并制作《查获套牌违法机动车通知书》(见附件4)转递至受理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结案。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受理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终止案件调查:(一)报案人提出终止调查申请的;(二)报案人报假案的;(三)自报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未确认有套牌违法事实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套牌违法车辆被查获,或者套牌案件被终止调查的,受理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四个小时内将案件处理结果等信息录入套牌管理系统,并转递给协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自录入系统两个工作日内,制作《案件查处结果通知书》(见附件5)或者《终止案件调查通知书》(见附件6)并送达报案人。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套牌违法行为的,应当与套牌管理系统进行核查。

套牌管理系统无受案信息的,查获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结案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查获时间、处理结果、办案人员及联系方式等录入套牌管理系统,并转递至机动车登记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机动车登记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十八条规定撤销使用套牌期间产生的交通违法信息,并将相应的交通违法信息录入套牌管理系统。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公安交通管理区域警务协作机制,建立完善办理套牌案件的联系协作机制。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并公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套牌案件联系表,明确各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套牌案件的负责人员及联系电话、传真电话。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需要对机动车号牌进行鉴别的,可以将机动车号牌和《关于协助鉴别号牌号码为XXXXXX的机动车号牌真伪情况的函》(附件7)通过邮寄等方式送交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机动车号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号牌进行鉴别,并将《关于号牌号码为XXXXXX机动车号牌的鉴别结果》(附件8)、机动车号牌通过邮寄等方式寄回提交鉴别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通过套牌管理系统汇总各地办理套牌案件情况,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和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加大督办力度。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办理套牌案件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组织开展机动车套牌假牌违法行为查缉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表彰,与评选创优、年度考核挂钩,并兑现奖励措施。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套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并开辟网上举报、短信举报等渠道,鼓励群众举报套牌违法行为、制作和贩卖假牌假证窝点。

接到举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信息进行核实。

对举报属实的,要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