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交增值税问题
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的处理办法(最全2023)-2023

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的处理办法(最全2023)目录一、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的情形 (2)1、异地施工预缴 (2)2、预收款预缴 (2)二、建筑服务增值税预缴预征率 (2)三、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 (3)四、预缴时间 (3)五、跨区域涉税事项预缴税款办理流程 (3)六、税收优惠 (6)七、注意事项 (6)八、政策依据 (7)九、案例分析 (8)1、异地预缴增值税会计核算 (8)2、工程预收款预缴增值税会计核算 (12)一、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的情形1、异地施工预缴建筑企业是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需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2)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预收款预缴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需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
二、建筑服务增值税预缴预征率三、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一般计税: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简易计税: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四、预缴时间项目进度款预缴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后次月申报期内,预收款的预缴时间是收到预收款的当月。
以上为“应当预缴之月”。
17号公告第十二条: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
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自应当预缴之日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跨区域涉税事项预缴税款办理流程1.登录电子税务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等待税局审批。
跨地区预缴增值税问题

跨地区预缴增值税问题当下,增值税在财政跨地功能的应用上,有四种情形(不含其他个):情形预缴情形预缴时间建筑服务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但是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除外1.预收款时预缴2.纳税义务发生时预缴(认为有1情形下是直接相抵的结果,差额调整)房开企业销售不动产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其余情形未规定,各省理解不一,不动产所在地(注1)预缴1.纳税义务发生时计算预缴2.在预售时收到的预收款在机构所在地也是预缴非房开企业转让自建或取得的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纳税义务发生时预缴(预收款并不发生预缴)不动产经营租赁(注2)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纳税义务发生时预缴(预收款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即要预缴)注1:不动产所在地,小编理解即是跨县(市、区)的情形下的所在地,如果非跨的,那就与机构所在地统一,注意这儿并没有建筑服务的“地级行政区域”不算的例外规定注2:不动产融资租赁,分为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和直租融资租赁业务,其中售后回租视为贷款服务,并不涉及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如果是直租融资租赁,虽未明确规定,小编认为可能也会有借鉴经营租赁的作法,关于这一点,目前虽然发生不多,建议尽快规则明确。
情形一:建筑服务的跨(市、区)预缴税款对于不同的纳税人身份来看,建筑服务的异地预缴的适用情形如下:纳税人方式机构所在地计税方式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计算计税方式税率或征收率计税方式(含税)预缴计税基数预征率一般纳税人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11%X(价款+价外费)用来计算销项税额,取得抵扣凭证可抵扣(X-分包)/1.112%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3%X-分包(X-分包)/1.033%除上之外一般计税方法11%(价款+价外费用)来计算销项税额,取得抵扣凭证可抵扣(X-分包)/1.112%小规模纳税人各种简易计税方法3%X-分包(X-分包)/1.033%上表的列示情形是在财税【2017】58号发布之前适用的,现在对于预收款的预缴税款的规重新界定了,我们要关注: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的预缴政策及操作流程

增值税的预缴政策及操作流程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政策也在不断创新与完善。
增值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形式,在企业生产经营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增值税的预缴政策于近年来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本文将从增值税的预缴政策、操作流程以及相关实施细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增值税的预缴政策增值税的预缴政策旨在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通过提前预缴税款,确保税收按时足额归集,减少税收的逃漏和拖欠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将预缴税款的比例设定为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五,即企业在下期纳税申报时要预付上期销售额的百分之三十五的增值税。
二、预缴操作流程1. 登录税务局官网纳税人需要登录所在地税务局的官方网站,选择“税务服务大厅”进行登录。
2. 选择预缴功能在大厅的界面中,纳税人需要选择“预付增值税”功能,如有需要,还需下载并安装相应的预缴软件。
3. 填写预缴信息在预缴功能界面中,纳税人需要填写相关的企业信息,如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申报期次等。
根据税务局预设的计算公式,系统将自动计算出所需预缴的税款金额。
4. 选择支付方式预缴税款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
纳税人需要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然后按照系统指引进行操作。
5. 缴费完成当纳税人成功完成预缴操作后,系统将自动生成缴费凭证并显示在页面上。
同时,纳税人还可以选择下载并打印相关凭证,作为纳税申报的证明材料之一。
三、相关细则1. 预缴税款抵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纳税人可以将预缴税款抵减当期的应纳税额。
抵减税款的金额上限是当期的应纳税额,超过部分不能继续抵减。
2. 预缴税款退还如果企业在预缴税款后,发现当期的应纳税额少于预缴税款的金额,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退款申请需要在纳税申报期截止前进行,逾期将无法申请。
3. 预缴税款的利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预缴税款是可以获得一定利息的。
具体的利息计算方法和利息率由税务局根据国家政策进行设定。
劳务合同预缴增值税

一、劳务合同预缴增值税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以下情况下的劳务合同需要预缴增值税:1.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2.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3. 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且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二、劳务合同预缴增值税的计算方法1. 一般计税方法: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预缴增值税。
预缴税额=(合同金额-可抵扣进项税额)×预征率。
2. 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预缴增值税。
预缴税额=合同金额×征收率。
三、劳务合同预缴增值税的申报缴纳1. 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后,按照预缴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申报预缴税款。
2. 纳税人申报预缴税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 纳税人预缴税款后,可按照实际发生的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劳务合同预缴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1. 对于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时,不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2. 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增建筑服务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总之,劳务合同预缴增值税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对于规范劳务市场秩序、加强税收征管具有重要意义。
纳税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履行劳务合同预缴增值税义务,确保税收合规。
同时,税务机关也应加强对劳务合同预缴增值税的监管,确保税收政策的顺利实施。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的预交问题

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部分税务机关明确按照不含税收入。例如,房企的预收账款111万(含税),按预计毛利预交企业所得税时,时按100计算20%,还是111万?
相关话题——跨地区预缴增值税,四种情形,四种境地,四种问题 <第三只眼>
三、其他税种预缴的规定
(一)土地增值税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纳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纳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了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一、增值税预
(一)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缴纳增值税。应预缴的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交税款
例如,一般纳税人采取一般计税方法,预收款1000万,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为【1000-1000/(1+11)*3%】*2%=19.46
而非1000/(1+11%)*2%=18.02
(二)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者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会计经验:预缴环节的增值税会计核算

预缴环节的增值税会计核算预缴环节的增值税会计核算 单位业务简单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或者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来核算企业增值税预缴业务。
如果单位业务复杂,从总体上建议在应交税费科目下面区别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核算相关业务,对于预缴业务也可以在此之下进一步设置明细科目。
一、采用一般计税时方法时,项目部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税金 贷:银行存款 同时项目部需要交纳增值税附加,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贷:银行存款 按照实际缴纳的预缴税额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项目部预缴税款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贷:银行存款 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贷:银行存款 按照实际缴纳的预缴税额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三、期末将相关科目明细余额,和其他余额,结转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注意:会计科目的设置,可以结合具体单位业务专门设置,可以与上述示例不一样。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工程施工预缴增值税

工程施工预缴增值税引言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按照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收制度。
在中国,增值税作为重要的税收方式,在工程施工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工程施工预缴增值税是指施工企业在开工前就按照承包合同预付增值税的政策。
这一政策既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又能为企业减轻资金压力。
然而,工程施工预缴增值税也存在一系列问题和挑战,需要加以解决和应对。
本文将从工程施工预缴增值税的概念、政策、机遇和挑战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工程施工预缴增值税的概念工程施工预缴增值税是指在承包施工合同签订前,在工程施工企业拿到开工许可证前,就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金额提前预缴增值税的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加强税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有效性。
对于工程施工企业而言,预缴增值税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压力,有利于企业对资金的合理规划和运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工程施工预缴增值税的政策1.政策背景工程施工预缴增值税的政策是为了加强税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有效性而出台的。
在过去,一些施工企业为了规避缴税,在签订合同前往往不足以履行税款的义务,导致税收征管不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开展了工程施工预缴增值税政策。
2.政策内容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程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应根据应税行为的实际情况预缴增值税。
具体来说,施工企业在拿到开工许可证前,就提前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预缴增值税。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利于规范企业的税务行为,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保障国家税收的稳定。
三、工程施工预缴增值税的机遇1.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工程施工预缴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管理的效率。
通过提前预缴增值税,可以避免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前规避缴税的行为,保障国家税收的稳定。
2.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工程施工预缴增值税政策的出台,可以减轻企业在施工期间的资金压力。
预缴增值税可以让企业提前缴纳税款,避免在施工期间集中支付大量的税款,有利于企业的资金管理和运营。
预缴增值税时间与地点以及不预缴的后果

预缴增值税时间与地点以及不预缴的后果一、预缴的时点分析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16、17、18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异地不动产、异地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等四种情形,需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在经营地预缴增值税,同时根据财税[2016]7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应以预缴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经营地的税率和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附加税费.预缴税款的计算、预缴税款表的填报相关规定比较明确,多数纳税人可以准确掌握,政策规定比较模糊的是预缴的时点,也就是,具体应该在什么时候预缴,相关规定不一:税总2016年第18号公告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此外的三种情形,相关文件只是笼统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异地不动产、异地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或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根据以上规定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申报期内收到多笔预收款的,可以在次月申报期内合并一次预缴税款;其他企业应在纳税义务发生后逐笔预缴税款.二、房地产企业预缴地点的分析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的地点,除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第一条第(十)款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外,18号公告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地点均明确为「主管国税机关」. 这个光秃秃的「主管国税机关」前面没有任何前缀,到底是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还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模式上看,大体上有两种,一是项目公司模式,也就是在项目所在地成立独立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二是项目部模式,即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相应的项目部,负责具体的项目开发业务,但相关手续及涉税事务均由总公司承担.项目公司模式下,项目公司机构所在地与房地产项目地在同一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不存在歧义,应为项目公司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项目部模式下,房地产开发公司机构所在地与房地产项目有可能不在同一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就存在歧义了.就在笔者百思不得其解之际,看到了江西省国税局2016年8月18日的营改增问题解答(九),按照总局有关会议精神,「主管国税机关」为房地产项目的主管国税机关.那好吧,希望各地都照此口径执行.三、另一种税负「营改增」全面推开百日来,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可以说全面贯彻落实了总理的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已初步并将进一步体现!对此要深刻认识,充分肯定!笔者认为税负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仅仅是应纳税额与收入的比例,由于税制设置不当,大量引入税款预缴环节,导致纳税人其他方面的负担上升,算不算税负上升?四种预缴情形,不动产出租和转让属于纳税人较少发生的业务,偶尔为之,尚可接受;房开企业一月或一季度预缴一次,亦可接受;建筑业企业,异地项目收款一次,预缴一次,不仅要跑国税,还要跑地税!你们受得了吗?于是,出现了两种极端.一种是,我不去异地预缴,就在机构所在地缴,反正我也没少交税,你能把我怎么样?同志哥,哪儿交不是交,为什么不预缴呢?我公司规模不大人手少,项目早都完工就剩尾款,一个项目几十万,甲方一次付款几万,我就得派人跑一趟,差旅费好几千,受不了.另一种是,我想提前一次把税全部在当地预缴,可以吗?理由:同样是人少项目多,怕跑腿,差旅费高昂,想减少预缴的次数,降低预缴成本.问题是,这种「促使」纳税人提前交税的税制,是政策制定者的初衷吗?四、未按规定预缴的的法律责任税总关于预缴税款的系列公告,无一例外的都规定,纳税人应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或者未按照规定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第六十四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款预缴、交通拥堵与税妈的烦恼为了顺利推开营改增,税妈和财姨这段时间可没少操心,既要保证老爷子「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重要指示,又得考虑各地封疆大吏的地方利益,还得顾忌纳税人的反映和情绪.毕竟,设置异地税款预缴环节,尽管能保证各地财政收入基本稳定,但从运行的这两个月来看,显然这个事儿是有损于纳税人利益的,可这事儿能怪税妈吗?税妈和财姨共同撰写的36号文,关于预缴一共规定了四种情形,异地租房、异地售房、异地施工和房地产企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最后一种奇葩规定暂且不表.单说三种异地预缴.这三种异地预缴情形,都与不动产有关,而不动产的最大特点是不可移动性,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从此路过,留下买路财.自古而然,税妈深谙此中道理.随后税妈又连发三个公告(14号、16号、17号)分别对转让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以及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做了具体而详实的规定.在出租不动产和异地施工的预缴问题上,税妈各「多说」了一句话:「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我为什么说税妈「多说」了一句话呢?因为她说了等于不说,有一句俗语把这种情况描述为嘴上抹石灰—白说.我天朝上国,疆域宽广,地大物博,共有直辖市四枚,曰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计划单列市五枚,曰深圳、青岛、大连、厦门、宁波.姑且称之为税妈的九朵金花.九朵金花都是大城市,都有相当于省级国税机关的管辖权限,税妈在两个公告里面,有意无意的暗示:预缴税款很麻烦,你们哥几个就别折腾了,干脆统一规定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税款吧!4月22日,帝都北京2016年第7号公告,首先响应老妈号召,规定本市纳税人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不分区预缴. 3日后(这三天发生了什么?),北京发布8号公告,规定建筑服务要分区预缴.4月25日,西部山城辣妹子重庆2016年第7号公告,分区预缴. 4月30日,天津2016年第6号公告,分区预缴.4月30日,上海2016年第3号公告,分区预缴.深圳、厦门、大连、青岛、宁波五小妹或以公告形式,或以热点解答形式,相继规定,分区预缴!于是,九大城市内本已车水马龙,实行预缴后顿时热闹了起来. 国税所前的停车场,横七竖八停泊着工地里出来的小轿车,车里装的是交税用的现金,把车身压得很低.停车场边上是仅容两三个人并排走的街道.国税所就在街道的那一边.朝晨的太阳光从破了的明瓦天棚斜射下来,光柱子落在柜台外面晃动者的几顶安全帽上.那些戴安全帽的大清早摇船出来,到了门口,气也不透一口,便来到取号机前面占卜他们的命运.「上午号已取完,请下午再来」,所里的税官面带歉色地回答他们.「什么!」安全帽朋友几乎不相信自己的耳朵.美满的希望突然一沉,一会儿大家都呆了.「你们不是8点半开门吗?」「六点半就有人排队了!」「请问,附加税……?」「本所只收增值税,附加请去地税交缴纳!」一批人咕噜着离开了国税所,另一批人又从车场跨上来.七月的天气,正是炎热的季节,税妈隔着窗户望了望太阳,拨通了财姨的电话.异地预缴附加税费政策及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政策调整情况,现就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三、本通知自2016 年5月1 日起执行.文件解读——适用范围: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销售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按照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的,适用本办法.特定情形:北京市纳税人跨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按照北京市国税局2016年第7号公告,不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附加税费也不需要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附加税费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异地预缴要点:时间与增值税预缴的时间相同,计税依据为预缴增值税税额,税率(征收率)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税率(征收率),目前我国城建税税率为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预缴附加税费的税务机关为地方税务局. 申报缴纳要点:纳税申报时,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税率(征收率)为机构所在地税率(征收率).如本期存在留抵,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时,附加税费也不需要计算缴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8月没有发生增值税业务,但是税务局说至少要预交10元的增值税。
请问我该怎么处理好呢?怎么做会计分录呢?
即使申报了缴税款都是9月了吧?那8月计提城建税那些不呢?
问题补充:
公司是一般纳税人。
他们说的如果零申报,税务局会来查账。
所以最好做个预交。
这种情况下的预缴,需要在申报表上面反应吗?还有怎么做账了呢?因为其实付款都没有在8月了啊?
那8月还需要计提地税吗?
最佳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因此,在贵公司没有收入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求预交增值税,属于“提前征收”,您可以拒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在贵公司没有收入的情况下,贵公司应当办理纳税申报,即:“零”申报。
当然,“零”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税法的规定,到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或进行约谈,纳税评估,甚至税务检查,如果贵公司的确属于没有应税销售额的话,即使税务约谈,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也不可能查出收入来,也不需要预交税款的。
如果您一定想预交增值税税款10元。
那么,地税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其计税依据是以实际缴纳增值税额分别依照城建税税率(城建税税率:在城市7%、在县城、建制镇5%,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的1%)和3%费率计算缴纳的。
当然,贵公司要计提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1、预交增值税,编制会计科目
计提:
借:主营业务收入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
上交: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
贷:银行存款10
2、计提并交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假定贵公司所在地在城市)
计提: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0.7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附加费0.3 上交: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0.7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附加费0.3 贷:银行存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