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为妻子擅自终止妊娠能主张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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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关于婚姻家庭19个问题的解答(收藏)

最高院法官:关于婚姻家庭19个问题的解答(收藏)

最高院法官:关于婚姻家庭19个问题的解答1、女方怀孕后因种种原因背着男方私自做了人工流产,而男方及其家人都非常希望有个孩子。

男方认为女方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到法院要求损害赔偿。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支持,因为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生育权,女方私自流产的行为导致男方生育权无法实现;第二种意见认为对男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因为夫妻双方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协商一致,男方不得强迫女方违背意愿进行生育。

请问如何处理?(第34期)答:倾向性观点认为: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实现。

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

妻子未经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夫妻婚姻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面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第二种意见是比较适当的。

2、夫妻双方关系恶化而分居,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对子女不管不问,子女可否请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第36期)答: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律没有规定离婚是终止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夫妻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追索抚养费。

如果双方最终离婚,既可以要求法院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做出处理,也可以要求另一方一并支付婚姻存续期间应当给付的抚养费。

3、结婚登记时男方未到场却通过熟人关系领取了结婚证,双方在当地举行了婚礼并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后男方意外死亡,其母亲到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能否得到支持?(第37辑)答:结婚登记时一方未亲自到场虽然影响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结婚是否属于自愿的审查,但要求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只能说结婚登记的程序条件之一。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结婚登记时不违反结婚的实质条件,尽管一方未到场,随后双方还举行了结婚仪式,且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就不能认定男方系非自愿结婚。

因此处理此类纠纷,应当首先审查双方是否具有婚姻法所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如果没有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仅是婚姻登记时一方没有到场,实际上双方已在一起生活,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

情侣打胎分手后补偿标准

情侣打胎分手后补偿标准

情侣打胎分手后补偿标准一、怀孕离婚打胎怎么赔偿怀孕离婚打胎赔偿情况:赔偿的前提是有侵权。

第一,如果是在离婚前打胎,手术等费用是夫妻共同承担的;第二,如果是离婚后打胎,男方不涉及侵权,是没有赔偿的。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男女朋友分手,打胎两次赔偿的情况具体如下:1、可以要求男方赔偿相关的医疗费;赔偿多少可以双方当事人协商,男方没有法定赔偿义务;2、可以要求男方给予相应的医疗补偿和身体恢复的营养费;3、可以要求男方赔偿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虽然男女朋友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对于女方为男方打胎的问题,出于情义道义方面考虑,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偿。

比如女方在人流术后身体会十分虚弱,因此男方应当支付女方就诊时候医疗费以及女方术后的营养费等等。

除此之外,女方还主张其他合情合理合法的费用让男方支付的,男方也应当支付。

综上所述,堕胎手术会对女方身心造成较大的伤害,但就此向男方索赔医药费缺乏法律依据。

终止妊娠是女方的自主行为,男方没有法定支付的义务。

作为成年人的双方应当知道性行为和堕胎会有什么样的后果,自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男方可以给予道义上的补偿,主要是针对女方身体恢复的营养费。

抚养费的数额具体如下: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无效的法律冰冷,却难得公正,婚姻法亦如是,它不陪人风花雪月,却在人跌落云端时给予人底限的公平,读懂法律、理解法律或能让人在选择婚姻时更有理性。

想尽心投入家庭,但是又怕权益受损?那么制定一份婚前协议则势在必行。

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卫新认为,我国的婚姻法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优先、无约定适用法定财产制度的原则。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主要是对法定财产制度的解释和完善,如果夫妻双方认为法定财产制度不适合自己的情况,完全可以自行约定夫妻财产制度。

这种约定既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内,只要有明确书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一旦涉及离婚,就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夫妻财产的分割,而不是适用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只要这份婚前协定是完全自愿协商的,依据双方的自由意志,无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就可以自由处分。

一份反映双方心意的婚前协议也并不是功利,别对婚姻幻想,它总不会让你失望。

婚后做了离婚协议,太太还是拿不到房子?案例:王先生王太太在结婚之后拟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表明如果离婚,房子归王太太所有,但当他们真的离婚时,王先生却反悔了,王太太还是没能拿到房子。

司法解释(三)提到: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

婚前协议和离婚时分割财产协议是两码事婚后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中注明“以协议离婚”为前提的话,那么这份财产分割协议是无效的。

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约定,与离婚时分割财产的协议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婚前财产约定是对婚后取得的财产权属的事先约定,或者对婚前财产的权属的界定,而离婚分割协议是在离婚协商时,对已经明确权属的财产进行重新分配。

这样的分配是以离婚作为前提的,所以离婚未成,当然协议是无效的。

举个例子,男方与女方就离婚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承诺若双方离婚,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屋全部给女方,结果在离婚诉讼中,男方反悔,法院仍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将房屋均分给夫妻双方(因为,房屋本来就属于双方)。

妇女权益保障案例(有答案)

妇女权益保障案例(有答案)

一、女方如何维护自己的婚姻自由权?【案例】女青年张某的父母不同意其与现在的男朋友结婚,他们不让她出门,并对其有殴打行为。

请问:张某对此应如何处理?分析: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首先应积极耐心地和父母沟通,交换意见,争取解决好婚姻问题。

如果还不能说服父母的话,可以通过亲友邻里或者有关单位进行帮助解决,还可以向当地妇联求救,或是向警方报案。

如果父母的行为对张某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张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告父母暴力干涉自己的婚姻自由。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提起诉讼的,法院才予处理。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二、女方可否向男方索要“青春损失费”?【案例】女青年王某与男青年李某相恋多年,期间王某两次未婚先孕,并做了人工流产手术。

后来李某移情别恋,向王某提出分手。

王某开始不愿意分手,后来看到李某对自己十分绝情,就同意断绝恋爱关系,但条件是李某要向其赔偿10万元的青春损失费。

因为自己的青春被耽误,名誉受到损害,身体和精神都受到极大伤害。

李某不肯,王某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请问:女方可否向男方索要“青春损失费”?分析:原告在恋爱期间怀孕,系原、被告的恋爱观偏差所致,并非任何一方的单方责任,原、被告双方无合法夫妻身份,不具备我国有关计划生育法规所要求的合法生育条件,被告应依法终止妊娠,这是一种义务。

但是,对被告终止妊娠所需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原告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

我国《民法通则》和现行《婚姻法》中也没有关于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

青春的流逝,对男女方是一样的。

因此,王某要求李某赔偿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夫妻生育权冲突及其解决——从妻子私自堕胎引发丈夫索赔案出发

夫妻生育权冲突及其解决——从妻子私自堕胎引发丈夫索赔案出发
男女 皆有生育的 自由。《 妇女 权 益保 障法》 5 条 规定 : 第 l “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 , 也有不生育的 £ 由。但从文义 、 j = ” 体系解 释看 , 不生 育 的 自由” “ 一般被 理 解为妇女有权 不怀孕或 孕后终止 妊娠 的 自由。实务 上 , 有
权被定位为基本人权 , 因而其受到的限制极小 , 限制的主 受到 体往往是变性或遗传性疾病患者 、 犯罪者等特殊群体。
在中国, 生育权一般是指 , 是否生育、 何时生育以及如何生 育的权利。关于生育权的概念 , 争论焦点在于主体 的限定上 , 即是所有人 、 所有达到生育年龄的人 、 夫妻双方, 还是仅仅妻子
公约》 首次规定 , 该公约第 1 6条规定 : 男性、 女性有相同的权 利, 自由负责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 并有机会获得他 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 的知识 、 教育和方法。在西方 国家 , 生育
的认定丈夫虽享有生育权 , 但其生育权的实现 , 不得侵害妻
子不生育的人身 自由权。妻 子怀孕后 , 是否生 育子女 , 由 应 妻子决定 ; 有的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可 以强 化妻子私 自堕胎 的正当性 ;有的认 为 , 院保护 男性生 育权 的办法 只能是 法 不 愿 意 生 孩 子 的 妻 子 进 行 经 济 上 的 处 罚 , 可 能 直 接 判 不 决妻子生孩子 ; 的认为妻 子堕胎 前应 征得丈夫 的同意 ; 有 有 的认为妻子私 自堕胎的行为 有一定过 错 , 应对丈夫 承担 精神损失补偿费用 ;有 的认 为 , 育权 是人身权 的重 要组 生
权是平等的 , 不存在谁优先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的问题 。当夫妻 双方 的生育愿
望不一致时 , 应当相互协调、 沟通加 以解 决, 不宜以本人享有 生育权为由过度对抗配偶方合理的生 育请求 。如此种种 , 不

怀孕打胎赔偿法律案例(3篇)

怀孕打胎赔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女,25岁,因怀孕期间与男友发生争执,导致情绪失控,在怀孕7个月时自行服用药物终止妊娠。

原告认为,男友在孕期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导致其身心受到极大伤害,要求法院判决男友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10万元。

被告张某,男,28岁,与原告李某系情侣关系。

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赔偿的事实和理由表示认可,但认为赔偿金额过高,愿意赔偿5万元。

二、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原告怀孕期间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告在怀孕7个月时自行服用药物终止妊娠,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认为,原告在怀孕期间因被告的家庭暴力而终止妊娠,身心受到伤害,应当给予赔偿。

考虑到原告的年龄、职业、收入水平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8万元。

三、案例分析1. 家庭暴力的认定本案中,被告在原告怀孕期间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告终止妊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符合家庭暴力的定义。

2.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本案中,原告因被告的家庭暴力而终止妊娠,身心受到伤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3. 赔偿金额的确定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受害人的年龄、职业、收入水平、受伤程度、医疗费用、精神损害等。

本案中,法院在综合考虑原告的年龄、职业、收入水平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8万元。

四、法律启示1. 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女方流产离婚有赔偿吗

女方流产离婚有赔偿吗
女方流产离婚理论上是不会有赔偿的,因为流产有很多种,不一定均是由男方导致的。

当然如果是男方强迫使其做流产则不再此列。

但须有相关的证据证实确有此事。

如果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问题明确,法院应该酌情照顾女方的合法权益。

注:就婚姻法来说,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这是从人情、人性方面来判定的。

二、法律规定的离婚索赔的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女方流产期间可以离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孕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该规定体现了我国婚姻法对怀孕期间的妇女、胎儿乃至哺乳期间婴儿的保护。

因为
上述期间内的妇女、胎儿及婴儿属于需要他人照顾的期间。

如果在此期间内男方提出离婚,会对女方、胎儿及哺乳期间的婴儿产生不利的影响,违背立法宗旨。

因此,法律对该期间内男方的起诉权作了限制。

但法律在偏重对一方保护的同时仍需要兼顾另一方的权益,即男方在特殊情况下仍可以起诉要求离婚,这些特殊情况包括:
1、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
2、女方流产后,身体健康确已恢复;
3、男方受到严重虐待;
4、一方对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情形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问答)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问答)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刘卢税曾律师团卢宇律师1、生效时间?本司法解释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即8月13日以后审结的一二审案件均要按照本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2、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怎么办?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很多案件须进行亲子鉴定才能判断争议的父(母)子(女)双方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血缘关系,但是,因亲子鉴定涉及人身权问题,不能强制进行。

此前,因没有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本司法解释运用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原理,解决了改问题。

即根据本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在提供了必要的证据的基础上,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判决亲子关系不存在;同时,如果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在提供了必要证据的基础上,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将判决确定亲子关系存在。

3、夫妻不离婚能否分割共同财产?根据此前的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只能在离婚诉讼中提起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也就是说,不离婚则不分割财产。

但实践中发现,该规定过于死板,不符合复杂的现实社会。

本司法解释正视现实,专门规定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并且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此前的司法解释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就使得诸如个人婚前购买的房产的增值部分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该规定和理解忽视了夫妻双方是否在财产增值中付出共同劳动等因素,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

有鉴于此,新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的孳息(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浅议生育权在民法视野中的法律性质

浅议生育权在民法视野中的法律性质浅议生育权在民法视野中的法律性质作文/zuowen/近年来,理论界对生育权的讨论非常热烈,生育权遂成为民法上极热门之课题。

《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的出炉更是加剧了生育权在民法上的争论。

本文试简单探讨生育权的法律性质,从该性质出发评议《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

生育权法律性质夫妻间生育一、民法上的生育权: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生育现象与人类自身一样具有广泛而悠久的存在历史,生育是人类延续和其亲属关系的基础,是自然人最基本的普遍需求,然而作为法律权利的生育权则是晚近才发展形成的。

生育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民法上的生本文由收集整理育权,是指在法律及公序良俗的范围内自然人所享有的以生育利益为客体,以自主决定生育与不生育、知悉相关生育信息及保持生育健康为主要内容的权利。

关于民法上生育权性质,学界主要有“人格权说”、“身份权说”及“夫妻共有权说”。

笔者主张应将生育权界定为一种人格权,因为它符合人格权的基本要求,具备人格权基本特性:其一,生育权具有固有性。

生育权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不以一定身份关系为前提。

生育权的主体包括男性和女性,不能因为生育方式的不同及男性行使生育权的困难,就对男性生育权的存在予以否定,否则有违男女平等的精神。

但值得注意的是,生育权享有不等于生育权实现,生育权的实现必须同时具备生育权利能力和生育行为能力。

一个人虽没有完全行为能力或欠缺行为能力,但仍然具有权利能力。

其二,生育权具有专属性。

生育权只能为权利人所享有,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与主体相伴始终,不得与权利主体相分离。

生育权的行使虽需要他人配合,但并不能共享。

其三,生育权具有绝对性。

生育权的绝对性即对世性,指生育权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在不违反法律及不侵犯第三人权利的情形下,可以向任何人主张,权利人可直接支配人格利益,仅凭自己意志即可行使权利。

第三讲 夫妻关系法


(一)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1、其侧重点在于彻底推翻传统的“妻从夫姓” 原则,赋予已婚妇女以独立的姓名权,从而维 护已婚妇女的独立人格。 2 、夫妻各自享有姓名权,不因婚姻生活的具 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的扶养关系 而变化。 3 、法律的规定并不排除夫妻双方在平等、自 愿的基础上就姓名问题进行约定的自由。
现行法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 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 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 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 项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 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妻子冒领丈夫存款案
张某和刘某夫妻二人于1992年创办昌盛电 器公司。最初张某是公司的经理,经过三年 艰苦创业,公司生意逐渐兴隆。可由于张某 忙于业务,很少照顾家庭孩子,刘某生出怨 言。为了家庭和睦,张某于1995年秋将经 理的职务转给刘某,专职在家相夫教子。 张某任经理时,家中的存款是以张某的名字 存的,如今经理换了,存折上的名字自然也 随之换成刘某。


6月1日,李某在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引产。 张某某的代理人表示 ,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为其妻 子李某实施引产手术,未经张某某同意,侵犯他生 育子女及胎儿出生的权利,给其造成丧子之痛。要 求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 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庭上,张某某代理人说,张某某承认在打掉孩子 之前,他们夫妻之间的感情出现裂痕,但张某某坚 称自己没有小三。而妻子李某的代理人表示,他们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张某某有了外遇,是张有过错 在先,李某别无选择才去打掉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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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因为妻子擅自终止妊娠能主张要求赔偿吗?
案例
钱小姐与丈夫在去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

在钱小姐怀孕期间其丈夫不但没有照料她,还因为生活琐事对钱小姐实施家庭暴力,钱小姐一气之下打算离婚,并且不打算把小孩生下来,于是就到医院做了终止妊娠手术,钱小姐丈夫得知后非常生气,说没有经过他同意钱小姐无权这样做,于是起诉到法院以侵害生育权为由向钱小姐索赔50万元。

解析
按照有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钱小姐的丈夫如果仅仅以侵犯了生育权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金,法院是不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的。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的,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男方以女方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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