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o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财行[2007]526号sy

合集下载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外字第412号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外字第412号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外字第412号)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总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厅(委)、卫生厅(局):一九八五年颁发的《关于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改革问题的通知》,对援外任务的顺利完成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了适应当前援外工作的需要,我们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人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济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经济援助管理合作项目、援外医疗队、军事援助专家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划分为七个级别:一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二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三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四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五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六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务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医士、技术员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七级其他人员。

21-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财行[2007]526号

21-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财行[2007]526号

亚维利玻�洲美 区地类六 亚里特立厄、昂利拉塞、索法纳基布、里 马、提布吉、丹苏、尔日尼、得乍、亚尼塔里毛、绍比亚内几、亚内几、亚内几道赤�洲非 区地类五 �金�果 刚、 �布�果刚、亚比冈、亚里比利、瓦迪特科、纳加、哥多、宁贝、拉阿杜、蓬加、拉哥 安、比西林普和 美多圣、角得佛、亚利日尼、非中、罗摩科、里马索、亚比俄塞埃�洲非 斯巴里基�洲洋大 亚比伦哥、尔多瓜厄、那亚圭、哥西墨�洲美 汶帝东、丁亚�洲亚 区地类四 尔加内塞 、隆麦喀、加斯加达马、克比桑莫、尔巴给桑、亚尼桑坦、迪隆布、达旺卢、达干乌�洲非 加汤、亚西尼罗克密、尔绍马、图阿努瓦、亚内几新亚布巴�洲洋大 门也、拉加孟、奇拉卡、尔泊尼、卡兰里斯、甸缅、寨埔柬、挝老、南越�洲亚 区地类三 亚利及尔阿、韦布巴津、亚尼肯、亚比赞、亚比米纳、托索莱、纳瓦茨博�洲非 亚摩萨西、济斐�洲洋大 南里苏、鲁秘、巴古�洲美 坦斯勒巴、克拉伊、汗富阿、市明志胡、度印、坦斯基巴、古蒙�洲亚 区地类二 尔舌塞、非南、斯求里毛、及埃、亚比利、斯尼突、哥洛摩�洲非 达布巴和瓜提安、斯多巴巴、哥巴多和达尼立特、加买牙�洲美 他耳马�洲欧 特威科 、嫩巴黎、国泰、曼阿、旦约、亚利叙、亚西来马、斯路浦塞、其耳土、宾律菲、鲜朝�洲亚 区地类一 分划别类�区地�家国在所员人外援 �附
�支列中费经干包在�的干包行实经已目项�支开费公由用费列下�一� 。案备门部管主报并�法办施实体具的分划私公定制定规关有 的》法办理管《本据根应门部遣派内国。限界支开用费的私与公分划格严步一进 条七十第 。发照贴补区地苦艰和贴津外国�间期休病外国在。国回调应�的天 06 过超�天 06 过超不上则原间时假休续连�的休全�伤负工因括包�病生间期外国在员人外援 条六十第 。销报家国由费疗治的伤负公因。销报家国由用费治防和疗 医、品药的生发所病风麻、寒伤、乱霍、热革登、疾疟患员人外援疗治和防预为 条五十第 。销报家国由部全分部余其�理处�三� 、 �二� 、 �一�述上照按元美 0005 的 中其� �元美 0005 括包�的上以元美 0005 在出支费药医内度年销报个一在员人外援�四� �%59 销报家国由分部的余其�理处�二� 、 �一�述上照按元美 084 的中其�的元美 0005 至上以元美 084 在出支费药医内度年销报个一在员人外援�三� �%07 销报家国由分部的元美 081 过超�担负人个由元美 081 的中其 � �元美 084 括包� 的元美 084 至上以元美 081 在出支费药医内度年销报个一在员人外援 �二� �担负人个 由部全�的下以�元美 081 括包�元美 081 在出支费药医内度年销报个一在员人外援�一� 。法办的担负别分、算计段分用 采�别级分不�支开的内围范疗医费公于属�定规关有家国按�费疗医员人外援 条四十第 。放发止停时同也贴补乱战员人外援�时贴补乱战 发停馆领使外驻�准批经。元美 001 月每人每为准标贴补�贴补乱战受享时同也员人外援的 目项外援行执续继区地一同在�的贴补乱战受享馆领使外驻我�准批部政财、部交外经 。准批门部关有内国报应�目项的行执续继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国回离撤 当应员人外援�行执止停应上则原目项外援�的响影重严成造活生和作工员人外援对� �战 交间家国或战内、突冲装武、乱骚重严�乱战重严生发家国或市城在所目项外援 条三十第 。贴补区地苦艰和贴津外国发停起日之境离从�的国回�病治括包�私因准批门部 遣派内国经�贴津外国月当发停的日 51 过超�贴津外国月当给发的�日 51 含�内以日 51 在间时国回�贴补区地苦艰发停�的国回时临公因准批门部遣派内国经员人外援 条二十第 。算折价比部内的币地当与币民人、币民人与元美的定 规部交外月当按率汇换兑元美与币地当 �的币地当国在驻发折需如贴补区地苦艰 、贴津外国 。币民人的元美额等给发价出卖的币民人与元美的布公行银民人国中 日当算结按可�的难困有元美放发额全如。发计元美以贴补区地苦艰、贴津外国 条一十第 。算计日 03 以除准标月按准标日中其�算 计数天际实以乘准标日按�的月个一满不间时的贴补区地苦艰、贴津外国发计。发停起日之 境国国在驻开离�发计起日之境国国在驻达到员人外援自贴补区地苦艰、贴津外国 条十第 。元美 055 月每人每区地类六�元美 054 月每人每区地类五�元美 023 月每人每区地类四�元美 002 月每人每区地类三�元美 001 月每人每区地类二�为别分准 标贴补�贴补区地苦艰受享员人外援的作工区地类六至二在。 �件附见�别类区地个六的同 相馆领使外驻我与为分划�区地�国在驻员人外援将�素因等价物和度程苦艰据根 条九第 。元美 024 月每人每级五 �元美 064 月每人每级四 �元美 094 月每人每级三 �元美 025 月每人每级二 �元美 065 月每人每级一 �列系人工术技�二� 2

(94)财外字第412号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94)财外字第412号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94)财外字第412号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94)财外字第412号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日期:2008-06-24] 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外字第412号1985年颁发的《关于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改革问题的通知》,对援外任务的顺利完成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了适应当前援外工作的需要,我们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人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济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经济援助管理合作项目、援外医疗队、军事援助专家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划分为七个级别:一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二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厅(副司、副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三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位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四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职级职称的人员;五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六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医士、技术员及其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七级其他人员。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07.25•【文号】[94]财外字第412号•【施行日期】199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外事活动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1日)废止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外字第412号)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总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厅(委)、卫生厅(局):一九八五年颁发的《关于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改革问题的通知》,对援外任务的顺利完成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了适应当前援外工作的需要,我们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人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济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经济援助管理合作项目、援外医疗队、军事援助专家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划分为七个级别:一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二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三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四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五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六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务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医士、技术员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七级其他人员。

(94)财外字第412号-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94)财外字第412号-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94)财外字第412号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日期:2008—06-24]来源:作者: [字体:大中小]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外字第412号1985年颁发的《关于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改革问题的通知》,对援外任务的顺利完成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了适应当前援外工作的需要,我们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人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济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经济援助管理合作项目、援外医疗队、军事援助专家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第三条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划分为七个级别:一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二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厅(副司、副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三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位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四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职级职称的人员;五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六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医士、技术员及其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七级其他人员。

以上各级人员在国外担任技术组正、副组长的,每人每月加发10%的国外津贴。

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为提高援外人员和派遣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保证我国对外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业已变化的国内外情况,在与有关部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对援外出国人员的生活待遇进行了调整。

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援外人员出国服装补助费,适当提高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统一援外人员与外交人员地区类别,增设战乱补贴,提高技术服务补贴标准等。

现将修订后的《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

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我国援外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遣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和国内外情况的变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履行两国政府间协议,执行经济援助项目、援外医疗队和军事援助任务且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执行上述援外任务,但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不满90天的出国人员,国外生活待遇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颁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 3号)。

第四条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划分为七个级别:一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二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厅(副司、副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三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四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五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六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医士、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七级其他人员。

外交部关于转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外财函[1995]16号

外交部关于转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外财函[1995]16号

外交部关于转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外交部关于转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3月24日外财函[1995]16号)各驻外使领馆、团、处: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我部派往驻外使馆执行基建、修缮等任务人员的国外生活待遇执行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制定的《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94>财外字第412号)。

现将该文发给你们,请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1994年7月1日起,我部派出的执行基建、修缮等任务的人员的国外津贴系列、级别由国内派出单位核定并负责通知使领馆,其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一律在国外发放,转馆工作时,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发至离馆之日,原工作馆负责通知所去馆,由所去馆衔接计发。

在国外工作期间,除由公家负担的住房、医疗、水电、卧具(不包括贴身卧具)以外的费用,如工作服、伙食费等开支由个人自理。

二、按新办法应补发的出国服装补贴费在国内补发;国外津贴由所在馆补发(文到之前已回国的在国内结算)。

已发放的伙食费按实发金额扣除,其他项目不再扣除。

自文到之日起公私费用的划分按新办法执行。

三、1994年年终奖金按规定的奖励条件和上半年实际工作月数评定,按照(94)财外字第412号文规定,从下半年起不再评奖。

四、按照《关于派往驻外使馆部分工程技术人员生活待遇的暂行办法》(外发<1989>9号文)规定,享受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人员,其国外职务工资级别、档次由部内派出单位通知有关使领馆,其公私费用划分、水电燃料、因私用车、医药费等均按使领馆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援外人员出国管理规定

援外人员出国管理规定

.援外人员出国管理规定为了充分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遣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和国内外情况的变 化,需要对援外人员出国管理做好相应的规范化!下面就随爱汇网一起来了解下吧!援外出国人 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保证我国援外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遣 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和国内外情况的变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履行两国政府间协议,执行经济援助项目、援外医疗队和军事援助 任务且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 90 天以上(含 90 天)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 执行上述援外任务,但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不满 90 天的出国人员,国外生活待遇 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颁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 号)。

第四条 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划分为七个级别:一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二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 关副厅(副司、副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 级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三-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 国内技术职称为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四 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 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五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 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六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 关副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医士、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七级 其 他人员。

(二)技术工人系列按技术等级划分为五个级别:一级 国内评定为高级技师、特一级中餐 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二级 国内评定为技师、特二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 职称的人员;三-级国内评定为高级技术工人、特三级或一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 人员;四级 国内评定为中级技术工人、二级或三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五 级 国内评定为初级技术工人、三级以下(不含三级)中餐厨师的人员和普通工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eo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财行[2007]526号sy 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我国援外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遣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和国内外情况的变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履行两国政府间协议,执行经济援助项目、援外医疗队和军事援助任务且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执行上述援外任务,但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不满90天的出国人员,国外生活待遇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颁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

第四条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划分为七个级别: 一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 二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厅(副司、副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 三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四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五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六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医士、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七级其他人员。

(二)技术工人系列按技术等级划分为五个级别:一级国内评定为高级技师、特一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二级国内评定为技师、特二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三级国内评定为高级技术工人、特三级或一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四级国内评定为中级技术工人、二级或三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五级国内评定为初级技术工人、三级以下(不含三级)中餐厨师的人员和普通工人。

第五条援外人员的级别由派遣部门根据本办法予以核定并通知国外项目(技术)组执行。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技术)组可根据援外人员在国外的工作表现、实际工作能力,建议派遣部门对原确定的级别予以调高或调低。

军队派出的现役军人的级别,由派遣部门根据第四条确定的系列级别结合军队的职级套定。

第六条援外人员每一任期每人可一次性自费购买外汇200美元。

属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援外人员个人自费购汇,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号)中的购汇手续办理;其他派出人员的自费购汇,按照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援外人员出国制装费由本人负担,国家不再发放出国服装补助费。

第八条援外人员的国外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一级每人每月700美元;二级每人每月670美元;三级每人每月630美元;四级每人每月600美元;五级每人每月560美元;六级每人每月530美元;2(二)技术工人系列:一级每人每月560美元;二级每人每月520美元;三级每人每月490美元;四级每人每月460美元;五级每人每月420美元。

第九条根据艰苦程度和物价等因素,将援外人员驻在国(地区)划分为与我驻外使领馆相同的六个地区类别(见附件)。

在二至六类地区工作的援外人员享受艰苦地区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二类地区每人每月100美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200美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320美元;五类地区每人每月450美元;六类地区每人每月550美元。

第十条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自援外人员到达驻在国国境之日起计发,离开驻在国国境之日起停发。

计发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的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日标准乘以实际天数计算,其中日标准按月标准除以30日计算。

第十一条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以美元计发。

如全额发放美元有困难的,可按结算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与人民币的卖出价发给等额美元的人民币。

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如需折发驻在国当地币的,当地币与美元兑换汇率按当月外交部规定的美元与人民币、人民币与当地币的内部比价折算。

第十二条援外人员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因公临时回国的,停发艰苦地区补贴,回国时间在15日以内(含15日)的发给当月国外津贴,超过15日的停发当月国外津贴;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因私(包括治病)回国的,从离境之日起停发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

第十三条援外项目所在城市或国家发生严重战乱(严重骚乱、武装冲突、内战或国家间交战),对援外人员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援外项目原则上应停止执行,援外人员应当撤离回国。

需要继续执行的项目,应报国内有关部门批准。

经外交部、财政部批准,我驻外使领馆享受战乱补贴的,在同一地区继续执行援外项目的援外人员也同时享受战乱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美元。

经批准,驻外使领馆停发战乱补贴时,援外人员战乱补贴也同时停止发放。

第十四条援外人员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公费医疗范围内的开支,不分级别,采用分段计算、分别负担的办法。

(一)援外人员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180美元(包括180美元)以下的,全部由个人负担;(二)援外人员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180美元以上至480美元的(包括480美元),其中的180美元由个人负担,超过180美元的部分由国家报销70%;(三)援外人员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480美元以上至5000美元的,其中的480美元按照上述(一)、(二)处理,其余的部分由国家报销95%;(四)援外人员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5000美元以上的(包括5000美元),其中的5000美元按照上述(一)、(二)、(三)处理,其余部分全部由国家报销。

第十五条为预防和治疗援外人员患疟疾、登革热、霍乱、伤寒、麻风病所发生的药品、医疗和防治费用由国家报销。

因公负伤的治疗费由国家报销。

第十六条援外人员在国外期间生病(包括因工负伤)全休的,连续休假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0天,超过60天的,应调回国。

在国外病休期间,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照发。

第十七条进一步严格划分公与私的费用开支界限。

国内派遣部门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公私划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一)下列费用由公费开支,项目已经实行包干的,在包干经费中列支:1、置于公共场所的文体娱乐活动设施(如电视机、录相机、音响等)的购置、维修费用;2、供集体使用的洗衣机、理发用具和烫衣用具的购置、维修及公共场所使用的杀虫药、灭蚊剂的费用;3、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办理驻在国驾驶执照的费用;4、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的聘用当地雇员的费用。

(二)以下费用由个人自理:1、集体办理私人物品采购的一切费用;2、因私长途电话费、电传费、传真费及信件邮资;3、在国外学习外语的一切费用;4、因私交通费、个人生活用水用电燃料费和应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5、防暑降温费、文化娱乐费、夜餐费、贴身卧具、个人行李国内外运杂费、出返国途中零用费。

6、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八条援外人员在国外工作任务为三年或三年以上的,工作满十八个月后可回国或到第三国探亲或由配偶到援外人员驻在国探亲。

探亲所需往返国际旅费由国家负担。

第十九条援外人员配偶到援外人员驻在国探亲者,期限为两个月(不包括路途时间),国家提供生活费400美元。

上述探亲者如系在国(境)外公费留学、进修或有工资收入者,所有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条经国内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援外人员回国或到第三国探亲的,期限为两个月。

探亲期间停发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

第二十一条援外人员不享受或放弃探亲待遇(包括本人不回国探亲、不到第三国探亲或配偶不到国外探亲),在国外连续工作满二十四个月后,从第二十五个月开始,每人每月加发20%的国外津贴。

第二十二条援外人员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赴第三国出差时,在规定时间内,伙食费、住宿费和公杂费执行《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

赴二至六类艰苦地区出差期间,国外津贴及艰苦地区补贴照发;赴一类地区出差期间,国外津贴照发,艰苦地区补贴停发。

出差期间扣减每人每天伙食费4美元,以冲减相应费用。

第二十三条援外人员赴、离任需途经第三国中转的,单程中转时间,亚洲和南太平洋地区国家最多不超过3天,非洲和南美地区最多不超过4天。

在规定中转时间内,伙食费、住宿费和公杂费执行《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

第二十四条根据两国政府间协议,受援国政府支付给中方有关人员的工资性收入和各项津贴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不得擅自挪用。

协议以外的各种收入,应70%上缴国家,30%可留给项目(技术)组集体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内各派遣部门确定。

受援国政府赠送给中方有关人员的实物,应比照国家有关规定酌情作价向个人收取,作价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第二十五条援外人员的国内工资仍由原单位发放,其工资调级、晋职、评定职称等,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援外人员驻外期间国内应享受的各项待遇(包括社会保障等)由原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从企业、事业单位派出援外人员,国家向派人单位每人每月支付技术服务补贴2000元人民币。

从行政单位和军队(指现役军人)派出援外人员,国家不再给派人单位支付技术服务补贴。

第二十七条实行承包责任制的成套项目,以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系列的人员标准,作为投标报价时计算人工费的依据。

其援外人员的国外生活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援外人员按本办法规定应享受的艰苦地区补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全额发放; (二)援外人员国外津贴实行浮动津贴制。

即以本办法规定的国外津贴标准的70%作为基本津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全部发放;剩余30%作为浮动津贴,由承包单位根据援外人员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决定将浮动津贴全部或部分发放给援外人员。

第二十八条承包制成套项目的顺利实施是落实我国对外援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或内包合同保质按期完成援外项目。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以前颁发的《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94)财外字第412号]以及《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财外字[1995]333号)同时废止。

附: 援外人员所在国家(地区)类别划分一类地区亚洲:朝鲜、菲律宾、土耳其、塞浦路斯、马来西亚、叙利亚、约旦、阿曼、泰国、黎巴嫩、科威特欧洲:马耳他美洲:牙买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巴巴多斯、安提瓜和巴布达非洲:摩洛哥、突尼斯、利比亚、埃及、毛里求斯、南非、塞舌尔二类地区亚洲:蒙古、巴基斯坦、印度、胡志明市、阿富汗、伊拉克、巴勒斯坦美洲:古巴、秘鲁、苏里南大洋洲:斐济、西萨摩亚非洲:博茨瓦纳、莱索托、纳米比亚、赞比亚、肯尼亚、津巴布韦、阿尔及利亚三类地区亚洲: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斯里兰卡、尼泊尔、卡拉奇、孟加拉、也门大洋洲:巴布亚新几内亚、瓦努阿图、马绍尔、密克罗尼西亚、汤加非洲:乌干达、卢旺达、布隆迪、坦桑尼亚、桑给巴尔、莫桑比克、马达加斯加、喀麦隆、塞内加尔四类地区亚洲:亚丁、东帝汶美洲:墨西哥、圭亚那、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大洋洲:基里巴斯非洲:埃塞俄比亚、索马里、科摩罗、中非、尼日利亚、佛得角、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安哥拉、加蓬、杜阿拉、贝宁、多哥、加纳、科特迪瓦、利比里亚、冈比亚、刚果(布)、刚果(金)五类地区非洲:赤道几内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毛里塔尼亚、乍得、尼日尔、苏丹、吉布提、马里、布基纳法索、塞拉利昂、厄立特里亚六类地区美洲:玻利维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