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链接】所罗门判案
你应该了解的1200个西方典故大全集_所罗门判案

【溯源】源自《圣经·旧约·列王记上》。
有一天,同住一房的妓女争抢一个男孩。
她们两人的孩子生日只差三天,其中一个妓女在夜间不小心压死了自己的孩子,就偷换了对方的孩子。
被换了孩子的妓女第二天发现死的孩子并不是自己的孩子,两个人便闹到所罗门那里。
所罗门命人拿来一把刀,说:"将活孩子劈成两半,每个妇人分一半。
"孩子的母亲怕自己的孩子受到伤害,急忙说:"求我主将活孩子给那妇人吧,千万不要杀了孩子。
"而那个妓女说:"这个孩子不归你,也不归我,将他劈了吧!"所罗门据此断案说:"舍不得杀孩子的妇人,才是孩子的母亲。
"
【释义】比喻断案时明察秋毫、英明迅速。
所罗门法律案件(3篇)

第1篇在遥远的古代,有一个被誉为智慧之城的国度——以色列。
这个国度有一位传奇的国王,他的名字叫所罗门。
所罗门不仅是以色列历史上最伟大的国王,也是世界上最著名的智者之一。
在他的统治时期,发生了一起著名的法律案件,至今仍被世人传颂。
本文将带您回顾这场跨越时代的司法传奇——所罗门法律案件。
一、案件背景所罗门法律案件发生在公元前10世纪,当时以色列国正处于繁荣昌盛的时期。
国王所罗门以其卓越的智慧和公正的司法而闻名于世。
然而,在这个看似和谐的社会中,却发生了一起令人头疼的案件。
案件的主人公是一位年轻的寡妇,她的名字叫利亚。
利亚原本是埃及王后,后来嫁给了以色列的一位贵族。
然而,她的丈夫不幸去世,留下她和两个儿子。
为了抚养儿子,利亚带着他们回到了自己的故乡——埃及。
在埃及,利亚的儿子们遇到了一位名叫约瑟的年轻人。
约瑟原本是埃及法老的亲信,因误会被流放到埃及。
在埃及,约瑟凭借自己的才华和智慧,逐渐成为了一名出色的官吏。
然而,他的身份却一直是个谜。
有一天,利亚的两个儿子在埃及的一个村庄玩耍时,无意中伤害了一位名叫亚伯拉罕的农夫。
亚伯拉罕将他们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损失。
然而,利亚和她的儿子们却坚称自己无辜,因为他们并不认识亚伯拉罕。
二、案件审理案件最终被提交到了所罗门国王的法庭。
所罗门国王深知这个案件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他决定亲自审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所罗门国王采用了独特的审判方式。
他让利亚的儿子们站在法庭中央,然后对他们说:“如果你们是无辜的,那么让你们手中的这根绳子从中间断开;如果是有罪的,那么绳子就会断裂在中间。
”利亚的儿子们听后,纷纷将绳子拉扯,但绳子却始终没有断裂。
此时,所罗门国王下令将他们关押起来,并宣布案件将继续审理。
三、案件真相为了查明真相,所罗门国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他派人调查了亚伯拉罕的背景,发现他并非普通农夫,而是埃及法老的亲信。
接着,国王派人调查了利亚的儿子们的身世,发现他们并非利亚亲生,而是她丈夫的私生子。
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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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欠债还钱是几乎所有社会普遍通行的一项道德原则。法律 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但法律中有诉讼时效的规定。按照我国《民 法通则》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在二年内既没有向法院起诉债务人,也没有 向债务人提出还债要求,而且债务人也没有表示要偿还债务,那么债 权人的债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法律虽然不强迫债务人履行义务,但 并不反对债务人自行履行,因为从道德上说,一项债务不论过了多长 时间,债务人都有义务偿还。
理不合法或合情不合法的情况。但是,即使人们感觉到法律明显不合
理,也不能随意地抛弃或搁置法律。一项法律规定,只要它没有被修 改或废除,就是有效的,人们就有义务遵守或执行。如果人们觉得某
项法律规定不合理,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修改或废除的建议,由
有关国家机关修改或废除该项法律规定。但在国家修改或废除之前, 我们仍然必须遵守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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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根据赵某提供的情况追查到章某。在讯问时,章某否认
自己实施了盗窃行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章某虽否认犯罪, 但有目击证人赵某的证人证言和起获的赃物证明章某的盗窃行为,遂
将案件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起诉也认为章某犯盗窃事实
清楚,证据充分,于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 在庭审的过程中,被告人章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的主要证人赵某年仅 10岁,不具备作证资格,因此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证据不 足,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章某无罪 。
断子案等等。裁判者与所罗门王使用的技巧完全相同。在故事中,所罗门王
判案依据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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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所罗门王依据的是一种生活常识与生活经验——生母一般 比其他人对孩子有更深厚的感情,舍不得让孩子被劈而死。这种生活 常识与生活经验是世世代代积累下来的,可以超越时空岁月,为后世 人们所用。但今天还能这样断案吗?答案显然是不能的。这则故事告 诉我们: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伴随我们从摇篮走向坟墓。从 出生时起我们就穿上法律的外衣,直到临近死亡脱下法律的外衣并通 过遗嘱加以处置,法律伴随我们人生的始终。因此,那些觉得法律离 自己比较遥远,“法律与我何干?学法干什么?不犯法就行”的想法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是不成立的。
幽暗的事实与尴尬的法官(解决事实真伪不明的程序技术)

幽暗的事实与尴尬的法官(解决事实真伪不明的程序技术)一案例引发的问题原告陈某持一欠据起诉被告谭某,要求其还款。
欠据上写明:今欠到:陈某(此处隐去真名,作者注)经手付87-89年度应付款及借款共欠肆万五千捌百元整(两年内还清)。
92.12.10在日期的下方,紧接着写有:“是实,潭某”的字样。
陈某自己承认,欠据是他自己书写,然后由被告人签名。
被告在法庭上否认欠款这一事实,并且认为欠据上的签名是原告假冒的,整个证据也是原告伪造的。
一审法院委托××市公安局鉴定,鉴定结论是(为了凸显本文的主题,姑且将鉴定结论详细抄录):“上述两者(指被告人的笔迹和欠据上的签名,下同——著者注)书写水平一致,单字的基本写法、运笔动作、连笔习惯等特征相符,是相同人书写习惯的反映。
故认定…欠条‟署名潭某的签字是潭某所写。
”因此,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欠条是真实的,潭某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潭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公安局为此委托××省公安厅进行文字鉴定,鉴定结论是:“送检的欠条上…是实潭某‟五字运笔生涩,但书写人的书写习惯仍能够充分反映出来,将其与潭某的样本比较,可发现两者间字体风格、单字运笔特征等方面的差异,是不同书写人书写习惯的反映。
结论:送检欠条上的…是实,潭×‟四字不是潭某本人所写。
”据此,××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了民事案件抗诉,同时,又以诈骗罪对原告人向法院提出起公诉,法院在办理这起诈骗案的过程中,委托××省检察院作出文字鉴定。
××省检察院的结论是“将送检的欠条置于vsc-1文检仪下进行检验,发现在欠条下方左下方的空白处留存有消褪、擦刮痕迹。
经检验,…是实‟2个字存在不适当的停顿、修饰重描等模仿现象;…潭×‟2个字书写自然流利无伪装。
将…是实‟2个字与嫌疑人潭某的笔记样本进行比较,发现在字的基本写法、单字结构、运笔等特征上两者存在本质差异。
处理冲突的五种策略下

且共同分享利益,所带来的结果。目的在 于得到一个快速的、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 案。妥协的方式没有明显的输家和赢家, 在非原则问题上较适合。
比如,员工接受了每小时1.5元的加薪,但当初所提出的要求是两 块五。而企业达不到两块五这个要求,所以产生了一块五的这个加薪方 案,这就是一种妥协的方式。
处理冲突的五种策略(下)
迁就的策略 迁就指一方为了抚慰另外一方,愿意把
对方的利益放在自己的位置之上。迁就别人 是为了维持相互好的关系,一方愿意自我牺 牲,遵从他人观点。
(1)迁就策略的缺点 迁就他人自然会受到别人的欢迎,但有时在重要问题上迁就别人, 可能会被视为软弱。比如,尽管自己不同意,但还是支持或原谅某一个 人的违规行为,并允许他继续这样做。 团队中经常会出现迁就的情形。比方说团队9个角色中的凝聚者, 有时经常会遵从其他人的观点和意见,不敢提出自己的想法。 (2)迁就策略的行为特点 宽容别人,为了合作不惜牺牲个人的目标。 (3)迁就策略的采用理由 认为不值得冒险破坏某种关系,或造成普遍的不和谐。 (4)何时使用迁就策略 ●当认为自己错了的时候。这时不要为了顾及面子坚持不放自己错 误的观点。 ●当事情对于别人来说更具有重要性时。 ●为了将来在重要事情上能建立信用基础。比如今天在某些小事上 迁就他,有了信用基础,将来大家都好办事。 ●当竞争难以取得成效的时候。竞争有时会带来破坏性的结果,只 会损坏要达成的目标。 ●当和谐比分裂更重要的时候。这个时期是团队最困难的时候,特 别需要和谐的团队气氛,需要大家尽可能多一些宽容和迁就。 ●帮助员工发展,为他提供一个尝试错误的机会,让他从小失误中 吸取教训,以后改正。
【本讲总结】 处理冲突有五种策略,首先介绍了竞争的策略,它有利也有弊。除
《第八章 元代包公戏及其他杂剧作家作品》

第八章元代包公戏及其他杂剧作家作品第一节包公戏与《陈州粜米》、《灰阑记》一、包公戏产生的原因现存的一百多种元杂剧中,以包公为民除害为题材的共有十本之多。
在元代出现这么多的包公戏,不是偶然的,是与当时特定的社会条件紧密相关的。
在蒙古贵族的统治下,冤狱遍地,据《纲鉴日知录》元纪成宗卷记载:元成宗大德四年三月,曾遣使巡行天下,“罢赃官万八千四百七十二人,审冤狱五千一百七十六事”。
在这样“覆盆不见太阳辉”的社会里,百姓便把伸雪报仇的愿望寄托在历史上的一些清官身上,而包公便是人们传说中的清官典范。
这就是元代包公戏大量出现的原因。
二、历史包公与戏剧包公历史上的包公,名拯,北宋庐州合肥人,曾任开封府尹,枢密副使,天章阁待制,龙图阁大学士等职。
历史上的包公,确实一个清官,据《宋史》记载:“拯立朝刚严,闻者皆悼之,至于闾里童稚妇女亦知其名,贵戚宦官为之敛手。
旧制,凡讼诉不得入门,拯使经造庭下,自道曲直,吏民不敢欺。
”“拯性不苟合,未尝伪色辞以悦人,生平无私书。
至于干请,无故人亲党,一皆绝之,居家俭约,衣服器用饮食,虽贵,如初宦时。
”当时,民间也有“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之说。
戏剧中的包公,(1)把他的清廉公正、疾恶如仇的美德作了进一步的丰富和美化,给他涂上了浓厚的传奇色彩,更具有清官的特征,如清廉公正、疾恶如仇、铁面无私、勇于为民除害,为非作歹的权豪们闻之丧胆;(2)在当时豺狼当道、是非不分的社会里,包公要为民除害、伸张正义,是很难实现的,因此,剧作家们又赋予他机智风趣的性格,如无名氏《陈州粜米》巧借“赦活的不赦死的”的赦书,支持小憋古打死了小衙内,关汉卿《鲁斋郎》中他把“鲁斋郎”三字先写成“鱼齐即”,在改成“鲁斋郎”,从而斩了贵族恶霸鲁斋郎;(3)他与贪官污吏的关系,正如包公自己所说:“他便似打家的强贼,俺便似看家的恶狗。
”(《陈州粜米》),剧作家借以表达对封建皇权的肯定,在旧时代,爱国总以忠君报国形式出现,这很正常。
人治与法治的案例

人治与法治的案例一、人治案例。
1. “所罗门王断案”这其实就是典型的人治思维下的断案方式。
虽然所罗门王很聪明,利用人性做出了正确的判断,但这个判断完全依赖于他个人的智慧和判断力。
如果是在法治社会,那得有明确的亲子关系认定的法律程序,比如通过DNA检测之类的科学方法。
要是全靠法官像所罗门王这样凭个人的巧思来断案,不同的法官可能有不同的办法,那司法就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啦。
2. 古代皇帝的金口玉言。
就拿咱们中国古代来说吧。
有很多时候皇帝说啥就是啥。
比如说朱元璋时期,他觉得丞相权力太大了,就直接下令废除丞相制度。
他可没跟大臣们商量什么法律程序,也没有根据什么既定的宪法性文件(那时候也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啦),就因为他觉得丞相碍事儿,他是皇帝,他就可以改变国家的政治架构。
这就是人治,整个国家的治理、政策的改变都依赖于皇帝一个人的意志。
要是皇帝是个明君还好,要是皇帝昏庸,那国家就可能被搞得乱七八糟。
就像明朝后来有些皇帝整天贪玩,不理朝政,还能随便任命官员、征税啥的,全凭自己的一时兴起,国家治理就很不稳定。
3. 乡村里的“长老”裁决。
在一些传统的乡村里,以前要是有村民之间的纠纷,可能不是按照法律条文来解决的。
比如说,有两家因为一块田的边界争吵起来了。
村里的几个长老就会聚在一起商量怎么处理。
这些长老可能根据村里的老规矩,或者他们自己的经验和威望来判定。
比如说,他们觉得哪家人口多就应该多分一点地,或者根据哪家在村里比较弱势就偏袒一下。
这就是人治在基层的体现。
没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土地测量、产权登记等法治的方式来处理,全靠这些“长老”的主观判断,这种方式很容易产生不公平的结果,而且不同村子的“长老”做法可能都不一样呢。
二、法治案例。
1. 辛普森杀妻案。
这个案子在美国可出名了。
辛普森是个很有名的橄榄球明星。
他被指控杀了自己的前妻和她的朋友。
这个案子那是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来办的。
从警方的调查取证开始,就有很多规矩。
比如说警方在搜集证据的时候要是程序不合法,就算证据本身是真的,法庭也可能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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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鉴别与评价【教材分析】在本章前面2节中介绍信息的获取有关知识与技能,实际上在信息的获取过程中都蕴含着如何鉴别与评价信息的问题,根据信息论的知识,信息价值判断可根据信息的特征考虑信息的真实性、权威性、趣味性、时效性以及实用性等。
本节从三个方面引导学生进行信息的价值判断,即“从信息的来源进行判断”、“从信息的价值取向进行判断”和“从信息的时效性进行判断”。
【学情分析】在前面两节中学习了“获取信息的过程与方法”和“获取网络信息的策略与技巧”内容,对获取信息的基本知识与技能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比如:确定信息需求当中,了解了从三个不同的来源即事物本身,他人,媒体以及网上获取信息的策略与技巧方面的技能等,在获取过程中如何去鉴别信息来源于获取信息的来源。
因此有了前面两节的知识与技能,学习本节起来不会很费力。
【教学目标】知识与技能1.了解进行信息的鉴别与评价的三个方面。
2.能根据具体案例来鉴别与评价案例中的信息。
过程与方法通过分析、讨论和交流案例,鉴别和评价案例中信息,教师对案例中蕴含的信息进行总结和归纳。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1.培养学生甄别信息的能力,形成敏锐的洞察力。
2.学会识别和抵制身边的不良信息。
【教学重点】掌握信息价值判断的基本方法。
【教学难点】能对信息形成敏锐的洞察力及对信息的真伪有较强的辨别能力。
【教学方法】分组合作讨论、案例学习、问题驱动。
【教学时间】1课时【教学环境】多媒体网络教室【教学过程】环节教学流程设计意图(一)导入新课“打开窗户,新鲜空气进来了,灰尘和苍蝇也进来了”:在信息时代,信息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物质和精神财富,极大的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但各类信息纷繁,鱼龙混杂,真伪难辨,特别是随着信息产业、电子产业的迅速崛起,它使信息传播途径、速度、范围、数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各种信息目不暇接,扑朔迷离。
那么,应当如何对获得的信息的价值进行鉴别和评价呢?下面我们打开几个大家都很感兴趣的广告图片,大家回怎么看待这些问题呢?引入课题,辩证看待信息技术的进步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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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链接】所罗门判案
据希伯莱传说,神赐给所罗门王极大的智慧,“如同海沙不可测量”。
天下列王都差人听他的智语。
《圣经?列王纪上》记载了这样一件事:一日,两妓女争夺孩子,久执不下。
所罗门王令人将孩子一劈为二,各与半,一女愿劈,一女不愿,宁送子与彼。
王遂判子归后者。
而相同的智慧故事也在中国上演。
在《管锥编》中,钱钟书先生举了很多相同的例子,如《风俗通义》中的黄霸判子案、《魏书?李崇传》中断子案、《灰栏记》第四折中的包拯断子案等等。
裁判者与所罗门王使用的技巧完全相同。
【阅读链接】伊朗门事件
美国著名的伊朗门事件就很好地体现了法治社会的特点。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法治社会,尽管它的法治有很多缺点,但严格依法办事是其优点。
当时,在伊朗有一些人把美国人劫持为人质,美伊两国政府秘密谈判,双方达成协议,由伊朗政府帮助解救人质,而美国政府向伊朗出售先进武器。
尽管这一做法的目的是为了解救美国人的生命,但却是违法的,因为当时议会有禁止向伊朗出售武器的法律规定。
在人质事件解决完毕后,议会开始进行调查,结果又发现了另一个违法的问题,即美国政府把出售武器的这笔钱用来资助尼加拉瓜的反共游击队去了。
因为当时尼加拉瓜由社会主义政党掌权,该政党上台之后就开始建立公有制,没收资本家和地主的财产。
使美国人在那儿的投资受到了侵犯。
美国很恼火,但又不好出兵干涉,于是就资助当地的反共游击队。
但因为议会又有法律规定资助国外武装也必须经议会授权,美国政府没有经议会授权而资助国外武装,这也是违法的。
议会最后追查到签字做出决定的责任人身上,签字人是诺斯上校。
后来斯诺上校被提交法院审判,一审被判有罪,到了二审,由于法官考虑其它一些因素才最终改判无罪。
【案例链接】佘祥林获国家赔偿
佘祥林,又名杨玉欧,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
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
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
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
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
【案例链接】章某无罪
被告人章某于某年春节在某市一居民小区趁被害人林某一家出去串亲戚之际,撬开林家的门入室盗窃,窃取现金1000元及贵重物品价值6000元。
在其盗窃得手即将离去之际,林某儿子的同学赵某(小学生,男,10岁)来林家找林某的儿子,章某谎称自己是林家的亲戚来帮林某看家。
赵某相信无疑,没有进屋就离开了。
章某趁机溜走。
林某回家后发现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根据赵某提供的情况追查到章某。
在讯问时,章某否认自己实施了盗窃行为。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章某虽否认犯罪,但有目击证人赵某的证人证言和起获的赃物证明章某的盗窃行为,遂将案件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经审查起诉也认为章某犯盗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在庭审的过程中,被告人章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的主要证人赵某年仅10岁,不具备作证资格,因此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证据不足,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章某无罪。
【案例链接】有效劳动合同
职工沈某2009年8月1日入职广州某贸易公司,双方签订1年书面劳动合同。
2010年
6月双方协商变更工作地方为上海办事处,并签订书面协议。
2010年7月31
日沈某合同到期,广州总部通过邮件的方式向沈某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在电子合同中明确:岗位为销售工程师、工作地点在上海办事处;基本工资5000元另外计算提成,享受年底双薪;工作时间为8:30-17:00;三年合同期限。
邮件注明如沈某同意回复邮件,该续订即生效。
沈某表示同意,并且当日回复邮件。
今年4月沈某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
【案例链接】录音资料的效力
原告许某某于2013年5月1 9日上午骑三轮车去天地商店,将12380元装在一红色女式提包内,放在车上。
许某某骑车至商店后.发现提包丢失,便返回顺路寻找。
期间,邻居赵某某告知原告,他看见本案被告王某某的五岁儿子王某拣到了提包。
邻居杨某某也看见王某某的儿子拣到一红色女式提包。
原告多次找王某某讨要丢失的提包,并答应可以给几千元酬谢,但是,王某某拒不交还其儿子王某拣到原告丢失的提包。
在这之后,原告又一投向被告讨要提包并将对话偷偷录了音。
庭审中,原告出示了这盒录音带一井有证人赵某某出雇作证称:“我是王某某的西邻居。
5月19日上午7时许,我正在抹墙,听到王某某的儿子王某喊:爸爸,我拣到一兜子钱,这时,我爬在墙头看见王某拎着一个红色女式提包。
”另外,原告还当庭出示了证人杨某某的证言:“5月19日13早上.我在光明胡同王某某家附近,看到一个小孩喊:爸爸,我拣到一兜子钱,说着,跑进王菜某院子里。
装钱的包是红色女式提包”王某某对上述证人的证言未提出不同意见。
法院最后判夸被告将所捡提包返还原告。
【案例链接】程序违法案例
90年代初,四川省夹江县发生一起造假行为,是非法使用别人商标的侵权行为。
四川省技术监督局进行打假,按照法律作出了处罚,处罚决定在实体上没有问
题。
但被处罚人以打假者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商标侵权应由工商局进行查处,技术监督局是越权行政,程序违法。
夹江法院原本准备支持原告主张,判打假者败诉。
但当地的人大常委会实行个案监督,让法院院长去汇报。
院长说准备判打假者败诉,人大的同志就不理解,认为好人不应败诉。
但是按照法治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不应预设立场,而只能依法裁决,而人大的同志显然持的是人治的观念。
后来,该法院逐级请示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作出了越权行政无效,应判打假者败诉的批复。
批复刚下来,还没宣判时,发生一个戏剧性的事件,焦点访谈对该案进行采访报道,并分析认为程序违法不碍实体正确,不能判打假者败诉,这是舆论监督。
最后,据说最高院把批复给追了回来。
【案例链接】经济性裁员程序违法败诉案
2005年3月12日,张某应聘某电器公司工作,双方概括性约定工作岗位为技术工程师,合同期为5年(从2005年3月12日起至2010年3月11日止)。
合同签定后,张某立即到电器公司上班,工作兢兢业业,深得同事和领导赞许。
2007年年底,由于受到同行业无序竞争的冲击,某电器公司海外订单减少,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公司高层虽已采取种种挽救措施,亏损却越来越大,某电器公司决定裁员。
2008年1月,某电器公司制定并颁布了《某电器公司裁员规定》。
该《规定》要求各部门主管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业务考核,以考核结果为参考按原有员工数的40%上报裁员名单。
《规定》称,“在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公司可以裁减人员,但应提前30日通知被裁员工,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发给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2008年3月,上述规定正式公布,各部门均裁掉了40%的员工,张某是本部门被裁员工中的一员。
企业人事管理干部找张某谈话,解释裁员是迫于公司的经济状况,属于经济性裁员。
他告知张某,30天后双方解
除劳动关系,公司会按有关法律规定发放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张某不服,认为某公司裁员程序不合法,未向相关部门申报,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
裁申请,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某电器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某公司的裁员虽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的条件,但公司裁员时既没有提前向员工说明情况,也没有就裁员方案征求工会意见,更没有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这种不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的裁员是无效的,该行为属于任意裁员,因此张某所在公司应当撤销其裁员决定,继续履行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案例链接】杨白劳与黄世仁债务纠纷
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故事,整个故事以《白毛女》的名字讲述了多年,故事的形式无论是歌剧、电影还是芭蕾舞剧都已成为中国文艺创作的经典。
我们这里仅分析其中一部分内容中折射出的有关法律性质的道理。
以卖豆腐为生的杨白劳借了财主黄世仁的钱,因家境困难,无法偿还,只得外出躲债。
大年三十回到家里,本以为这笔债务今年就躲过去了,想过一个安稳年。
没想到大年三十的晚上,黄世仁还是派了管家穆仁智上门讨债。
在杨白劳无法偿还的情况下,强迫杨白劳同意以其女儿喜儿抵债,并强行将喜儿带走。
杨白劳走投无路,喝卤水自尽。
喜儿在黄家受尽欺辱,逃进深山,头发变白,成为白毛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