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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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
的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0(000)006
【摘要】<正>宁政发[2010]10号2010年1月1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着力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和
【总页数】2页(P24-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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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关于完善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 [J],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J], ;
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集体企业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J], ;
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西宁市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
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 [J], ;
5.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完善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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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2.01•【字号】厦人社[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厦人社〔2012〕1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为了妥善解决各类未参保人员或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问题,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1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处理意见如下:一、2011年1月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具有我市户籍,曾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工作期间未参加劳动关系所在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经确认,可以一次性补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办理退休手续。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不低于补缴时执行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

上述人员持原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供的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招工登记表、招干登记表、工资审批表、工资花名册、劳动合同等原始档案材料之一到户籍所在区社保中心进行确认。

曾与我市行政区域外的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还需同时提供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

二、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具有我市户籍,曾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工作期间未参加劳动关系所在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及2011年7月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具有我市户籍,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办理退休手续。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
二、全面做好调查统计工作,严格界定未参保人员范围
近年来,一些地区因地制宜出台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较好地解决了一些突出问题。由于各地工作的基础不同,解决这一问题进度有快有馒。各地区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做好调查统计工作,科学界定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范围,准确掌握应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数量;在政策落实中,要明确具体标准,避免引起相互攀比;要制定具体的工作安排,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限,避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久拖不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精神和要求,为切实保障这部分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六、加强基金调剂使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对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出现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地方政府通过加强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加大基金调剂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加以解决。中央财政在安排对地方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资金时予以统筹考虑。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关系到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时间紧迫。各地要抓紧制定或完善实施办法,广泛进行政策宣传,深入做好政策解释,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在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五、认算细致地做好经办工作,提供便捷的服务
认真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身份认定、费用缴纳和待遇核定工作,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要认真审核参保人员的档案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公示。要开辟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简化和规范业务流程,提供方便快捷服务。要改进和完善养老保险信息管理,清晰记录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并为他们使用社会保障卡查询本人参保信息提供便利。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

浙人社发[ 2011 ] 22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文件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 2011 ] 2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 107号)精神,集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二)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本实施意见下发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缴费,其中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本人选择的缴费基数和统一的缴费比例计算确定。

缴费基数由本人按2010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其中8%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考虑到年龄偏大人员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

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全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全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全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宁人社办发[2010]41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全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0〕41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全面了解掌握各地在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定机构”监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工作中的政策执行情况和业务经办管理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经研究,定于2010年4月6日至9日对全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一)各地贯彻落实《关于解决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的政策执行情况和业务经办情况,重点了解农村户籍人员参保资格情况,在审核时是否严格按照统一的认定程序和办法严格把关,是否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

(二)检查在登记、审核、征缴、记录、账户管理、领取待遇资格审批、待遇计发等业务环节的经办上是否按照《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发〔2009〕30号)要求进行操作。

(三)各地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宁人社发〔2009〕306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办法》(宁人社发〔2009〕307号)情况,重点了解对“两定机构”监管和考核等情况,是否存在乱摊派、乱罚款等问题。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移交后各项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是对“两定机构”监管工作情况。

(五)社会保险基金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情况。

《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精)

《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精)

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经办工作流程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以下简称《意见》),认真做好解决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本流程用于解决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业务经办,其他人群的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申请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审核和经办工作由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应保未保人员”由单位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劳动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按现行经办管理体制,经市、县、行业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确认后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意见》规定对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人群范围严格进行界定,不得扩大和缩小范围。

第五条对申请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人员,要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审核认定表》(附件1),并附相关资料证明。

由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意见》要求进行审核。

第六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保未保人员”,要按规定在职工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意见》规定的缴费标准核定补缴金额(不含滞纳金、利息,下同),并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

参保人员持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到税务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由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意见》规定的缴费标准核定补缴金额并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附件2),参保人员持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到税务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

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职工等养老保障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2年1月起,将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五七工”和“家属工”(以下统称“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按属地原则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一、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原则,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人员,自愿按本文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参保对象应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坚持保基本原则,统筹兼顾,量力而为,合理核定待遇水平。

二、适用对象的范围和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一)2011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二)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之前,曾在我省城镇小集体企业、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及以上;(三)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养老保险费缴纳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人员,采取“定额缴费”的办法,并适当考虑参保时的年龄情况,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一)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36000元。

截止2011年12月31日年龄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周岁,可减少缴纳养老保险费1200元;年龄超过80周岁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2000元。

(二)2012年1月1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36000元,实际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参保后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三)按前述两款规定缴费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本人实际缴费的40%记入。

印发《关于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1〕

印发《关于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1〕

各地 要 坚持 正 确 的舆 论导 向 .加 强对 城镇 居 民养 老 保 险试
点 工作 重 要 意义 、 本 原 则和 各项 政 策 的宣 传 , 这项 惠 民政策 基 使
深入 人 ,以 引导 符 合 条件 的城镇 居 民 积极 参 保 。 同时 , 弘扬 l f. 要 中华 民族 敬 老 、 老 的 传统 美 德 . 导子 女 依法 履行 赡 养 老人 的 养 引
十 四 好 宣传 工作 做
试 点 县 ( 、 ) 会保 险 经 办机 构 要 运 用现 代 管 理方 式 , 市 区 社 实 行 精 确管 理 . 高 服 务 质效 : 认 真 记 录城 镇 居 民参 保 缴 费 和领 提 要
取 待 遇 情 况 . 立 参 保 档 案 , 规 定 长 期 妥 善 保 存 : 大 力 推 行 建 按 要
力 量 . 立健 全 统 一 的新 农 保 与城 镇 居 民 养 老保 险 经 办机 构 。 建 根 据 服 务量 合 理配 置 经 办力 量 . 加强 经 办 能力 建设 。 城镇 居 民养 老
各地 要 注意 研 究 试点 过 程 中 出现 的新 情 况 、 问题 . 极探 新 积 索 和 总结 解决 问 题 的办 法 和经 验 .重要 情 况及 时 向省 政 府试 点
工 作领 导 小组 报 告 本 实 施 办法 从发 布 之 日起 实施 , 有效 期 为 2年 。
印发 《 于 进 一步解 决未 参保 ‘ 关 集体 企业 退休 人 员基 本 养老 保 障 等 遗 留问题 的 意见》 的通知
川人社发 EO 12 2 l ]8号
省政 府 常 务 会议 已经 审 议 通 过 省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厅 、
大和 推 开 , 步提 高 管 理层 次 ; 条 件 的 地方 可 直接 实 行 市 ( ) 逐 有 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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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经办工作流程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以下简称《意见》),认真做好解决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本流程用于解决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业务经办,其他人群的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申请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审核和经办工作由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应保未保人员”由单位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劳动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按现行经办管理体制,经市、县、行业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确认后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意见》规定对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人群范围严格进行界定,不得扩大和缩小范围。

第五条对申请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人员,要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审核认定表》(附件1),并附相关资料证明。

由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意见》要求进行审核。

第六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保未保人员”,要按规定在职工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意见》规定的缴费标准核定补缴金额(不含滞纳金、利息,下同),并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

参保人员持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到税务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由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意见》规定的缴费标准核定补缴金额并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附件2),参保人员持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到税务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为方便职工参保缴费,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完成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工作和缴费工作,特殊情况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九条“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最早只能从1999年开始补缴养老保险费。

未达到男60、女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以后年度按照自治区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参保缴费。

第十条“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2011年12月底前,已达到男满60、女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可选择一次性缴纳34000元(其中“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一次性缴纳30000元),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已超过男年满60、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在一次性缴费标准的基础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最多减至男年满75、女年满70周岁。

也可按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20%的缴费比例,一次补足15年,也可按月延续缴费至满15年。

第十一条“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指一次性缴纳34000-19000或30000-15000元人员),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不再建立个人账户。

没有一次性补缴15年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后,按自治区统一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意见》实施后,2009年12月31日前已参保的人员,首次参保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的,本人如果申请补缴参保之前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可按《意见》规定补缴,最长补缴至1999年1月;首次参保以单位职工身份参加的,需要补缴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由单位或个人申请,可按《意见》规定补缴,最长补缴至1995年1月。

参保补缴政策统一执行到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

参保人员办理补缴手续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统一按实际补缴年限计算,没有视同缴费年限;补缴年度的工资指数按自治区统一规定计算。

以后正常参保缴费年限的工资指数按自治区统一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意见》下发后,全区统一从2010年1月26日开始进行参保登记工作。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资格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批准领取养老金的第二个月开始发放养老金。

首次发放从2010年3月份开始。

第十五条“应参保未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自治区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12月底前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按照500元的标准核发月养老金,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超过退休年龄养老金待遇计算表》(附件4)。

延续缴费的,按自治区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包括上述人员在内,从2010年1月1日以后,我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抚恤金待遇标准分别按照自治区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的2个月和20个月标准计发。

第十八条考虑到《意见》中的补缴政策,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为便于及时掌握和了解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贯彻执行《意见》的工作情况,各地按月向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报送《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情况表》(附件5),至2011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本流程从二○一○年一月一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流程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审核认定表》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附件3 《宁夏回族自治区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4 《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超过退休年龄养老金待遇计算表》附件5 《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情况表》关于落实宁政发[2010]10号文件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为贯彻落实好宁政发[2010]10号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政策,严肃工作纪律,统一口径,统一经办流程,现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一、关于提供相关资料的问题(一)申报程序1、能够提供1995年以前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原始证明资料的,申请参保人持相关原始证明资料,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报、建档。

2、无1995年以前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原始证明资料的,由申请参保人联系同一单位三名以上联保人,填写‘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 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认定表’,持本表到原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原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据此出具“1995年以前离岗工作经历证明”。

此证明仅用于申请人是否符合宁政发【2010】10号文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工作经历证明,除此之外,不能作为其他任何情况的证明,若用于其他方面的证明,一律视为无效证明。

申请参保人持工作经历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申报、建档,并报所在街道(乡镇)初审。

3、各街道(乡镇)对申请参保人提交的档案资料初审及汇总后,报市社保局审核。

4、社保局审核后返回街道(乡镇)公示,公示时间3天。

5、公示结束后,市社保局为申请参保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同时反馈街道(乡镇),由街道(乡镇)统一领取参保人身份证、户口本,并通知参保人办理缴费或领取待遇手续。

(二)申报资料要求1、证明具有1995年以前三年以上工作经历证明资料,如:临时用工花名册、工资表复印件等,每页必须加盖原工作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工实体)或与原用工单位有最直接关系的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印章。

如证明资料(如:工作证、奖状、进门证、工资表、考勤表等)不能证明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需同时出具“1995年离岗工作经历证明”。

2、街道(乡镇)上报市社保局拟参保人员档案袋封面需注明内装证件和资料、所在社区、村和街道(乡镇)详细名称、档案编号、参保人联系电话;花名册分社区汇总名册和街道(乡镇)汇总名册两种,社区汇总名册每页加盖社区印章,街道(乡镇)汇总名册每页加盖街道(乡镇)行政章;档案编号和街道(乡镇)汇总名册序号由街道(乡镇)统一编号,须连续不重号。

3、公示单须注明街道(乡镇)举报投诉电话,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乡镇)负责人在汇总花名册上签注‘经审核、公示无异议’意见,报市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有异议的暂缓办理,待问题查明后再做决定。

二、提供原始资料或证明的单位1、1995年以前曾在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劳动服务公司、五七工厂(农场)、居民委员会等城镇各类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具有我区非农业户籍人员,原单位(含已改制、兼并、重组后的单位),现仍存在的,由原单位(或已改制、兼并、重组后的单位)提供,原单位不存在的,由现对口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提供。

2、1995年以前经县以上有关部门批准并下达招工文件,曾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农业户籍人员,由县(区)人社局和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协调下达招工文件的县以上有关部门提供。

3、原市(区)所属的企业和单位,单位仍然存在的,由单位提供证明资料,企业和单位已不存在,由归口的主管部门和单位提供证明资料。

三、其它方面的问题1、申请参保人填写的“认定表”,各单位、部门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街道社区填制的公示单按统一格式和规定填写和公示。

2、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每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邓菊,联系电话:2012626市社保局联系人:王格红联系电话:26517913、以上通知所涉及的表格、公示单、工作经历证明、审核花名册均可在石嘴山市社保网下载,网址: 附:1、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认定表。

2、公示单、审核花名册3、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工作经历证明。

4、经办流程图石嘴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着力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我区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坚持“保基本、能选择、可持续”和依法参保与自愿参保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解决应保未保人员、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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