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器具销售管理办法
天津市燃气器具销售备案实施办法

天津市燃气器具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津燃管[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燃气器具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津燃管[2007]29号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印发)一、为了加强本市燃气器具销售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证广大燃气用户的使用安全,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本市从事燃气器具销售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指的燃气器具是指:家用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炉和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锅炉、燃气冷暖机等燃气用具。
四、燃气器具的销售单位必须依法向市燃气管理处备案,取得《天津市燃气器具销售备案证书》(以下简称《销售备案证》)后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销售活动。
五、办理销售备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有燃气器具的经营项目;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联系电话;3、有稳定的进货渠道;4、有产品售后服务制度;5、所经销的燃气器具必须是已在市燃气管理处品牌备案,并与本市气源相适配的合格产品。
六、办理销售备案需要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填写规范的《天津市燃气器具销售备案申请表》(申请表文本可通过市行政审批服务网 下载);2、《营业执照》副本;3、房管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的房屋使用证明或租赁手续(租赁的经营场所地址应与营业执照的地址一致);4、与供货商签订的在有效期内的《销售协议书》;5、产品售后服务制度;6、所经销燃气器具的《品牌备案证》。
七、办理销售备案的程序: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89窗口提交备案所需的全部材料。
2、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市燃气管理处工作人员当即受理;3、所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市燃气管理处工作人员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充的全部事项;4、自受理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市燃气管理处根据专业部门或申请单位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的备案审核意见作出备案决定。
燃气器具销售管理办法

燃气器具销售管理办法为了规范燃气器具销售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销售服务水平,以下列举了一些燃气器具销售管理办法:一、销售场所1.经营燃气器具的商家应在相应场所进行销售,同时应保证场所卫生整洁,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2.商家应定时清理排气管道,保证燃气器具的排气通畅,防止气体溢漏。
3.商家应配备专业化人员,对销售场所和燃气器具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消费者购买的燃气器具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二、销售人员1.销售人员应受过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了解各种燃气器具的特点、使用方法、检修常识以及消费者的常见问题等,以便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2.销售人员应遵守商品质量法、产品保障法等相关规定,保证销售商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同时应当尽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3.销售人员应向消费者提供详细的产品说明和售后服务,为消费者购买燃气器具提供全方面的保障。
三、销售产品1.商家应提供符合规范要求、有质量保证的燃气器具,对销售的燃气器具应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法规要求和消费者的需求。
2.商家应保证售后服务质量,对消费者提供的燃气器具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3.销售商应按照相关规定正确标注燃气器具的品名、型号、生产日期、结构特点、质量保证期限、厂名、厂址、电线电缆的使用电流、说明书等内容,保障消费者购买燃气器具的知情权。
四、维护客户关系1.销售商应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形式及时沟通,解答消费者的问题,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客户满意度。
2.通过客户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及时掌握顾客的需求,改进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提高顾客的忠诚度。
3.与燃气器具生产厂家合作,通过培训、技术支持、产品更新等手段提高销售和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的购买和使用体验。
五、做好市场营销1.销售商应根据业务发展方向和消费者需求,制定得当的市场营销策略和发展规划,提高营销效益,实现销售和利润的最大化。
2.销售商应积极采用多种宣传方式,包括网络、广告、促销、展示等,提升品牌知名度,增加销售机会。
绍兴市燃气管理办法(试行)-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绍兴市燃气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现发布《绍兴市燃气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金如二○○六年一月六日绍兴市燃气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促进燃气事业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混合气等气体燃料。
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存、充装、运输、输配(调压)、使用的各种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灶具、热水器、取暖器、烘烤器、空调器、燃气车用设备等器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区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燃气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质监、公安、消防、规划、安监、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越城区政府及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负责做好辖区内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和液化气贮配站、供应点的布局规划。
天然气高压输配管网及设施实行区域统一规划,并与浙江省天然气管网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在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同时安排燃气基础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建立完整的工程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燃气器具安全管理办法

燃气器具安全管理办法燃气器具是生活中常见的一种能源供应设备,用以供应热水、供暖或烹饪等。
由于燃气器具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对燃气器具进行安全管理非常重要。
以下是一些燃气器具安全管理的措施和规定。
一、安全管理责任:1. 生产企业应确保生产的燃气器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并提供使用说明书和安全警示标识。
2. 经营单位应对销售的燃气器具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器具的安全性能。
3. 物业管理单位应负责小区或楼宇的燃气管道安全检修、维护,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4. 用户要加强燃气器具的使用和维护,保证器具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二、燃气器具的选择和购买:1. 用户在购买燃气器具时,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商家,并仔细检查产品的合格证、说明书和安全警示标识。
2. 用户在购买燃气器具时,应根据自己的使用需要选择适合的型号和规格,并确保能够满足正常使用的需求。
3. 用户购买时要检查器具外观是否完好,是否有裂纹、破损或变形等缺陷。
4. 注意检查器具是否有国家强制标识,如3C标识等。
三、燃气器具的安装和使用:1. 燃气器具的安装应由专业的燃气安装人员进行,并按照国家燃气安全规范进行操作,确保燃气器具的连接牢固,安全可靠。
2. 燃气器具的使用要遵循使用说明书中的操作要求,不得超负荷使用,避免长时间连续使用。
3. 使用者应定期检查燃气器具的各个部位,如燃烧器、阀门等,确保无漏气、无松动和堵塞现象。
4. 使用者应定期清洁燃烧器的火孔和火焰控制器等,确保燃气器具的正常使用效果。
四、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1. 燃气管道的安装和维护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燃气安装公司进行,不得私接私拉燃气管道。
2. 燃气管道应定期检验,发现泄露和堵塞等问题应及时修复。
3. 燃气管道应设置检测开关、截止阀等安全设备,确保燃气泄漏后能够及时切断供气。
4. 燃气管道应避免与电线、电器等产生干扰,防止出现因电火花引发的火灾事故。
五、燃气安全的注意事项:1. 使用燃气器具时要保持通风良好,以免产生一氧化碳中毒。
燃气器具销售管理办法

燃气器具销售管理办法篇一:燃气公司计量管理办法山东金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计量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东金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计量管理,充分发挥计量工作在燃气输配系统生产运行.经营管理的作用,保证生产运行安全平稳.保质保量和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计量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公司计量器具管理.计量交接管理以及计量人员管理等职责.工作程序和应遵守内容.第四条公司计量工作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积极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现代管理办法,完善计量检测手段,保证计量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可靠的计量保证.第五条依据>的规定,公司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公司生产运行部是公司计量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各级政府及上级部门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接受上级部门的计量监督和检查,并做好各项协助工作.(二)依据国家.股份公司计量管理办法和管理办法,编制公司计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完善计量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三)依据股份公司计量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公司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公司计量工作.(四)负责公司及场站计量器具的购置.监督管理.(五)完善天然气流量测量的量值溯源系统;负责计量器具的校验工作. (六)负责计量数据的监督管理,提高测量过程控制能力,推广应用计量检测新技术和新型计量器具,保证计量数据的准确可靠.(七)指导场站的计量管理工作,掌握全公司计量动态,研究供销差和在计量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探讨解决办法.(八)对场站的计量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以及考核.(九)参与审核公司与上.下游气源单位计量交接协议或合同,当发生计量纠纷时,参与调解处理.(十)参与审查新建.扩建和改建有关计量项目方案的审核工作.(十一)生产运行部调度参与日常的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按照公司>,搜集.整理.统计日.月.年购销气量,形成购销存日报,报送公司领导和相关处室.2.统计供销差,并分析产生原因.3.统计管存量,收集整理温度.压力.流量等运行参数.4.及时发现计量有关问题,并通知所属场站计量管理人员.重点监控生产运行数据,一旦发现异常,及时与所属场站进行沟通.第七条场站是计量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场站应成立计量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本场站的计量管理工作.(二)认真执行国家的标准规范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三)负责建立本场站的计量器具台帐和相关表格记录,对于更换.有问题.损坏计量器具及时对计量台帐进行更新.(四)负责本场站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跟踪本场站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状况,对于到期的强检计量器具应提前联系送检工作;对于自检的计量器具,其校准工作要按照计划表在其有效期内完成自检和校准工作,以保证计量器具符合检定要求.(五)负责本场站计量交接计量管理工作,做好本场站的供销差统计和分析工作.(六)负责计量纠纷和计量设施故障的协调处理.(七)正确使用计量标准器具,组织维护.保养及送检工作,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保证计量系统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八)负责编写本场站的计量管理季报,并按时报送公司生产运行部.(九)配合有关人员对贸易交接计量系统进行周期检定工作.(十)计量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有关计量设备的原理,器具维护.保养及检定知识,基本掌握流量计算机的管理知识,能够进行熟练的现场操作,具备一定的故障分析.判断及处理能力.(十一)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计量器具的选型.安装.使用以及验收试运工作.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八条计量器具的配备(一)计量器具包括各种流量计(超声波流量计.涡轮流量计等)及其配套的差压.压力变送器,温度变送器,各种温度计.压力表.参与计量的组分分析仪.地衡.液位计以及用于计量结算的液体储罐等.(二)计量器具的配备应符合GB __7-_>的有关要求.(三)计量器具的选用1.场站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依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部门编制的计量器具选用方案,选择适用的计量器具,并报本单位计量主管领导审核.2.选用计量器具应满足以下内容:(1)所选计量器具的计量单位与所要测量参数的计量单位都应为法定计量单位,且二者一致.(2)所选计量器具的量限宜大于所要测量参数的全量限的1/3.第九条计量器具的购置(一)在购置列入国家依法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时,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提出对>和产品合格证书的要求.(二)在引进国外计量器具或计量装置时,须要求供货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三)场站计量器具购置计划,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报公司资产财务部及公司领导进行审批,由生产运行部负责采购.(四)未经申请批准,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私自购置计量器具.第十条计量器具的使用(一)计量器具的首次检定1.购得的计量器具首先应由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经检定合格的器具可办理登记手续,投入使用.生产运行部为计量器具的首次检定责任部门.2.未经检定的包括新购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二)计量器具的发放领用登记1.新购置的计量器具经首次检定合格后,计量员才可对其进行建帐登记.编号,确定检定周期.2.建帐后的计量器具若暂时不投入使用,应由计量员妥善保存;若投入使用,应由使用人填写>.3.经首次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若保存已超过检定周期,必须重新检定合格后才可发放使用.4.当计量器具的使用人发生变化时,在确认该计量器具状态良好后,应对有关记录进行更新.(三)计量器具的使用1.必须针对检测对象的特点进行合理选择,防止使用不当而造成计量器具的损坏.2.应按计量器具有效检定证书规定的准确度等级进行使用.3.计量器具必须正确使用.使用前,使用人员应熟悉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中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使用中,应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按操作方法正确操作;使用后,应将器具擦拭干净,恢复使用前状态,装箱妥善保存.4.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计量器具或将器具转借他人使用.5.计量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1)未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2)经过周期检定不合格的;(3)已超过检定周期的;(4)无检定合格证或合格印的.6.指定专人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由使用人妥善保管,严禁无关人员私自动用;公用的计量器具应由计量员或指定部门进行保管.7.由于使用不当原因等造成计量器具非正常损坏的,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同时制定防范措施.第十一条计量器具的维护与保养(二)应按生产厂家的指导或技术文件中有关规定对所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日常操作.巡检和维护保养,掌握器具的运行情况.(三)计量器具在使用或保存时,应注意防尘.防潮.防腐蚀.防止日晒雨淋.(五)新购计量器具到货后,应尽快组织开箱安装和验收.安装前必须熟悉仪器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中所述有关注意事项.(六)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要轻放,搬运时采用合理的方法,切勿碰撞.(八)计量器具应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和检查校正,保证其测量精度,减少误差.(九)计量器具的备品和附件等必须保持完整性,禁止成套的器具分散或解体使用.(十)长期不用的计量器具,储存环境应满足规定要求,且定期进行维护. (十一)电子类计量器具若长时间不使用,应定期通电或充电.第十二条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及要求(一)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检定周期按其检定规程进行.(二)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范围(用于贸易交接.安全防护及环境监测等)的计量器具,必须在证书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委托国家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第十三条不合格计量器具的控制(一)不合格计量器具是指已损坏.显示不正常等计量器具.各单位对任何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都要停止使用.隔离存放,并作出明显的标志.(二)对不合格计量器具应在已排除不合格的原因后,并经再次检定(校准)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三)若发现不合格计量器具已对计量数据产生影响,应对已产生的数据进行追溯处理,以免造成损失.第十四条计量器具的降级.报废(一)在用计量器具准确度在有效期内偏离校准状态称为失准,当计量器具发生失准现象,计量员应立即将器具送检定机构进行校准,找出器具失准原因,制订纠正或预防措施.(二)经检定机构检定后的计量器具,无法保证原有精度或准确度,但仍有篇二:燃气计量设施管理规定燃气计量设施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计量设施的管理,规范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效验.计量数据的记录,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性.结合实际工作,特定本规定:一.计量管理的班组及职责1.大表班及抄表班:用户计量设施的日常管理及抄表;2.各站区:站区计量设施的管理及抄表;3.安技科:计量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检定;4.营业厅.办公室:数据的统计及分析;以上班组在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二.日常的巡查,抄表1.抄表员定期对所有区域的用户计量设施进行巡查及抄表;2.巡查的内容包括:(1)计量设施的运行情况,技术数值是否准确,流量值与用户的负荷是否匹配;(2)按使用说明书要求,严格按规定给流量计加油;(3)检查流量计的外观,检查是否有人为拆动;(4)检查燃气设施有无安全隐患及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3.居民用户每月巡查1次,商业用户每月巡查1次,公福用户每月巡查2次,工业用户每月巡查2次,对重点用户应加大巡查次数.4.记录的内容包括:(1)计量表工作状态,(是否正常工作,是否到检定期);(2)记量表型号.表号.封号.编号;(3)计量表显示内容(数量.工况.标况.温度.压力.电量等);(4)用户用气设备;(5)安全隐患.5.计量员(抄表员)应完整准确的记录相应内容,字迹书写工整.三.维护及维修1.计量员(抄表员)因每次巡检时做好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工作,包括计量器具的外观工作状况,卫生并做好记录.对需要加油和维修等情况要及时上报.2.对到期需要加油的计量器具,应提前一个月由计量员(抄表员)向班组负责人报计划.由班组负责人汇总后,通知抢险维修队进行加油,加油时计量员应做好相应记录.3.计量员或用户发现计量器具出现故障时,计量员应及时到现场复核情况并向班组负责人汇报,班组负责人应按相应程序进行上报处理.4.安技科在接到到维修工作单后,汇同计量员一并到现场查看,维修.如需厂家维修时,应向用户说明,并和用户签订相关协议.与厂家联系进行维修.计量员和维修员应做好维修前后的各种记录.对用气方量应与用户在场时共同记录,签字.5.计量员(抄表员)在对居民用户进行入户检查时,向用户宣传计量表使用及简单维护保养知识.6.居民用户计量表出现故障时,由公司抢险维修队人员进行处理.四.使用年限及检验1.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流量器具须进行首次检定和周期检定.以便能准确掌握在用流量表的运行质量,及时调整在用流量表的准确性.2.民用表(G6以下皮膜表)周检:按照国家JJG597-2005计量检验规程的要求,天然气为质的燃气表使用周期不超过10年.这类表只做首次强检,限期使用,到期更换.在使用过程中,对不同使用年限的民用表进行抽检,掌握在用民用表的运行质量,延长民用表的使用周期.3.非居民用户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根据国家规定,G10(含)以上皮膜表检定周期为3年,流量计的检定周期为2年.根据周期检定结果,判断流量计的运行质量,对慢表,死表及其它计量失常的流量计(表),要及时维护,维修和更换.4.按照检定规程和检定周期要求,由安技科制定流量表当年周期检定计划,报部门领导批准.按计划将到期流量表送检,并及时汇总周期检定结果.不允许超期使用流量表.5.对于达到寿命周期,失去使用功能,没有维修价值的流量表,要进行更换.五.计量报表.记录资料管理1.安技科验收人员应认真做好计量器具运行前的验收及资料的收集工作2.用户管理员应做好计量器具资料的整理工作3.大表班.抄表班及各站区应对运行中的计量器具资料进行核实和完善4.安技科应做好维修记录.鉴定记录等资料台账.5.日常的报表,记录在核定后进行保存.六.计量数据的统计分析1.各班组应做好计量数据的工作,非居民用户及CNG站由大表班负责,居民用户由抄表班负责,新老区两站由部门办公室负责统计.2.各班组应在每月报表日的前一日将统计报表报部门办公室.3.统计数据要及时,准确.分析要讲求时效.七.计量监督与考评1.各班组负责人应做好本班组的日常的计量管理工作2.部门领导将不定期对各班组的计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3.抄表复核员将按>,对各班组的计量工作进行复核.4.监督复核结果作为计量员的年终考核内容.篇三: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已于_97年_月_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_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第三条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七条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第九条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燃气表的安装要符合规范,兼顾室内美观,方便用户.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第十四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城市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高层住宅应当安装燃气管道配套设施.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第三章城市燃气经营第十六条用管道供应城市燃气的,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可以多家经营.第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办法按>执行.第十八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二)禁止向无>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三)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四)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五)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六)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第十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职工应当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需要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须提前30日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一条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价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四章城市燃气器具第二十二条燃气器具的生产实行产品生产许可或者安全质量认证制度.燃气器具必须取得国家燃气器具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质量认证后,方可生产.第二十三条燃气器具必须经销售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的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颁发准销证后方可销售.取得准销证的产品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当地>,并向用户公布.第二十四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核合格,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第二十五条燃气器具生产.经营企业在销售地必须有产品售后维修保证措施.第五章城市燃气使用第二十六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未经燃气供应企业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和名称.第二十八条燃气计量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校验.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使用规划,正确使用燃气;(二)禁止盗用或者转供燃气;(三)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四)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残液由燃气供应企业负责倾倒;(五)禁止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七)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向不交纳气费的用户收取应交燃气费的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对其供气.第三十一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供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第六章城市燃气安全第三十二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及时报告.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第三十三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者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第三十四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第三十五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严禁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义务通知燃气供应企业以及消防等部门.发生燃气事故后,燃气供应企业应当立即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燃气事故要及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七条对燃气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第三十八条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实行燃气事故保险制度.第三十九条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_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潍坊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潍坊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潍坊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8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玉芬一九九八年五月九日潍坊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保证燃气的安全生产、储存和使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用于生产、生活的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天然气及其它用作燃料的气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城市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及市属各开发区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或委托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劳动部门负责燃气的安全监察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燃气的消防监督工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和燃气器具的质量、计量监督工作;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燃气热力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燃气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燃气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二)参与制定和实施本市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计划;(三)参与新建燃气工程项目的选址、定点、负责新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的有关工作;(四)负责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燃气工程施工企业和燃气器具销售单位的资质审批、年度审验及有关证件的发放工作;(五)负责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六)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对县(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燃气器具销售管理办法

燃气器具销售管理办法8燃气器具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燃气器具市场,增强售后服务保障,减少安全用气隐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燃气热水器、壁挂炉、茶炉、锅炉等燃气用具。
第三条本公司只从事民用燃气灶、燃气热水器和壁挂炉销售业务,大型燃气器具及锅炉由用户自行购置。
第四条公司燃气器具实行招标采购,每年组织一次,具体办法按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公司采购壁挂炉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1-2年。
第六条凡使用本公司气源的灶具、热水器、壁挂炉、燃气锅炉,不论用户自己采购设备还是由本公司统一采购,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燃气器具准入条件第七条公司采购燃气器具实行准入管理,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和经销商除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2、生产许可证;3、省级以上质量检验机构的质检合格证明;4、根据国家、行业标准或公司招标文件规定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热水器、壁挂炉供货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一级代理商,有生产企业的委托代理证书;2、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3、有良好的商业信誉;4、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热水器、壁挂炉的质量要求1、产品外观、结构、各种标识符合有关标准;2、质量性能稳定,试用期内用户反映良好,投诉率在3‰以内;3、经现场试验,运行效果良好,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4、必须是强排风或平衡式。
5、根据国家、行业标准或公司招标文件规定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条对供货商售后服务的要求:1、为产品办理保险;2、产品从安装调试开始,出现质量问题一年内免费更换,终身负责维修;3、在太原附近有售后服务机构,产品出现问题在4小时内能赶到现场并做出处理;4、为本公司免费培训安装和维修技术人员,能满足日常维修需要。
第一条燃气灶、热水器、壁挂炉供货合同及资金抵押要求1、按本制度及招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签订供货协议。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5•【字号】晋市政办[2006]112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办〔2006〕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晋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和实施,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的生产、供应、使用,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燃气管理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质量技术监督、交通、物价、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各县(市、区)的燃气发展规划应符合全市燃气发展规划,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城市的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的燃气建设应当纳入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建设纳入燃气发展规划。
第六条城市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居民住宅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筑物,在建设和改造时应配套建设室内燃气设施。
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其用途。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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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器具销售管理办法
燃气器具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燃气器具市场,增强售后服务保障,减少安全用气隐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燃气热水器、壁挂炉、茶炉、锅炉等燃气用具。
第三条本公司只从事民用燃气灶、燃气热水器和壁挂炉销售业务,大型燃气器具及锅炉由用户自行购置。
第四条公司燃气器具实行招标采购,每年组织一次,具体办法按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公司采购壁挂炉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1-2年。
第六条凡使用本公司气源的灶具、热水器、壁挂炉、燃气锅炉,不论用户自己采购设备还是由本公司统一采购,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燃气器具准入条件
第七条公司采购燃气器具实行准入管理,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和经销商除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2、生产许可证;
3、省级以上质量检验机构的质检合格证明;
4、根据国家、行业标准或公司招标文件规定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热水器、壁挂炉供货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一级代理商,有生产企业的委托代理证书;
2、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
3、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4、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热水器、壁挂炉的质量要求
1、产品外观、结构、各种标识符合有关标准;
2、质量性能稳定,试用期内用户反映良好,投诉率在3‰以内;
3、经现场试验,运行效果良好,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4、必须是强排风或平衡式。
5、根据国家、行业标准或公司招标文件规定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对供货商售后服务的要求:
1、为产品办理保险;
2、产品从安装调试开始,出现质量问题一年内免费更换,终身负责维修;
3、在太原附近有售后服务机构,产品出现问题在4小时内能赶到现场并做出处理;
4、为本公司免费培训安装和维修技术人员,能满足日常维修需要。
第十一条燃气灶、热水器、壁挂炉供货合同及资金抵押要求
1、按本制度及招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签订供货协议。
2、壁挂炉的试用期为两个采暖季,试用期内除保留20万元的质量保证金外,其余货款按合同分批支付,质保金10%在一年后支付;如果供货人系连续中标的,保留3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一直延续到终止供货。
供货终止后,按未达到报废年限的壁挂炉货款的10%扣押质保金,直到壁挂炉达到报废条件。
3、热水器不设试用期,质保金按10%在一年后支付,如果系连续中标,保留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合作终止后退还。
4、燃气灶不设试用期,质保金按5%在一年后支付,如果系连续中标,保留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合作终止后退还。
第三章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
第十二条公司在营业网点经销各种民用燃气灶具、热水器、壁挂炉和燃气具零配件,燃气器具的经销实行独立核算,经销收益应列入相关部门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用户根据实际需要可在我公司营业网点选购各种型号的燃气灶具、热水器、壁挂炉等产品,我公司负责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
第十四条用户自行购置的热水器、壁挂炉和燃气锅炉等,由规划建设部进行验收并按收费标准收取安装置换费用后,进行燃气管道的连接安装,产品的售后服务由用户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本公司原则上只发展建筑面积300平米以内的新建单元楼壁挂炉用户,其他用户必须由规划建设部现场勘察符合安装条件才能
安装,具体程序是:
1、用户到市场部领取“壁挂炉安装申请表”(见附表2);
2、市场部通知规划建设管理部进行现场勘察;
3、用户根据规划部要求对采暖系统进行整改;
4、整改符合要求后,规划部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5、用户持申请表到市场部办理交费手续;
6、市场部下单,规划部安排施工。
第十六条集中安装的壁挂炉用户可以享受优惠条件:50户以上每台优惠300元,100户以上每台优惠500元,享受优惠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用户填写“壁挂炉集中安装优惠申请表”(见附表3);
2、规划部签字认可;
3、经营副总签字审批;
4、不完全符合条件的由总经理审批;
5、用户到市场部办理交款手续。
第十七条壁挂炉安装时必须配套安装软水器和过滤器,软水器和过滤器由本公司统一配置(自备壁挂炉除外),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八条燃气锅炉(含中央空调)的安装费由规划部现场勘察后由经营副总进行费用测定,具体按公司业务流程和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燃气热水器、壁挂炉的安装及销售价格执行物价部门确定的标准,没有定价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核确定,燃气灶及零部件可根据市场行情由市场部提出定价范围,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确定。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燃气热水器、壁挂炉和燃气锅炉在验收以后要签订供气合同,明确双方安全供用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燃气热水器和壁挂炉实行持证管理,用户交纳安装费以后,市场部填写“燃气热水器、壁挂炉使用证”并移交用户服务部,由用户服务部送气时向用户发放。
第二十二条热水器、壁挂炉安装单(保修单)由用户服务部在送气时填写并返还物资采供部,作为厂家保修的凭证。
第二十三条燃气热水器、壁挂炉和燃气锅炉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其
中壁挂炉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1至3个月进行安全检查;热水器每两年安排检查(清理)一次,可不定期;燃气锅炉由生产厂家负责检查,本公司配合进行供气管路的安全检查。
第五章售后服务
第二十四条壁挂炉和燃气锅炉出现故障必须在当天处理,保障用户正常使用;用户自购的燃气设备由用户自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热水器出现故障必须在三日内处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必须配备周转壁挂炉和易损配件,用于维修应急临时更换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热水器、壁挂炉使用不到一个月的,因质量问题可申请以旧换新业务。
第二十三条以旧换新由经营副总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以旧换新的程序:
1、用户服务部如实填写故障情况、原因和处理意见并签字;
2、分管经营的副总经理审核签字;
3、用户服务部将故障热水器或壁挂炉拆除并随审批表交物质采供部,采供部收、验货物后签字;
4、用户凭审批表到采供部领取热水器或壁挂炉,采供部凭审批表与供货商交涉办理更换事宜。
5、用户服务部安装。
6、如果用户更换不同的品牌或型号,需总经理签字同意,用户持审批表到市场部办理变更手续,补交或退还差价(包括重新安装费),市场部通知规划建设部重新安装。
第二十五条燃气灶在使用一周内出现质量问题可以旧换新,由用户服务部维修人员和分管经营的副总经理签字后直接到采供部更换。
第二十六条因燃气器具质量问题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由安全检查监督部组织事故调查,根据界定的责任向供货商或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未尽事宜参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二O一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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