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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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察科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监察科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监察科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监察科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其职责重大,牵涉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旨在详细阐述安全监察科的职责,不使用分段语句。

安全监察科的主要职责是对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察。

安全生产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任务,安全监察科有责任确保各企事业单位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提高其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水平。

首先,安全监察科要负责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

他们会定期对各企事业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其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此外,他们还要根据企事业单位的不同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达到国家标准。

其次,安全监察科负责对事故隐患的调查处理工作。

他们会组织专业人员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同时,他们还要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和分析,推动整改措施的落实,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另外,安全监察科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他们会组织开展各类安全培训和宣传活动,向企事业单位员工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此外,他们还会充分利用媒体渠道,发布安全生产相关信息,提高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自我保护意识。

总之,安全监察科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部门。

他们的职责包括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对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处理,以及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他们的工作举
足轻重,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监察科将继续努力,为创造安全的生产环境做出贡献。

安全监察部部门职责(五篇)

安全监察部部门职责(五篇)

安全监察部部门职责1.负责全厂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

2.认真执行上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指令,积极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及有关文件,并督促各部门认真执行。

并制订相关计划。

3.监督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种规章、制度及上级有关指示的执行情况。

对本企业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工作,负有监督责任。

4.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问题,负责编制“安措”计划,经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努力增加安全工作上的科技含量。

5.参加扩建、改建、新建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项目验收。

6.监督与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全厂反事故演习。

组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培训、考试和《安全合格证》的发放。

7.有权进入全厂任何生产岗位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制止危及人身和设备、系统安全的违章作业并提出改进意见,性质严重的发出《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后由部门负责人验收并签名。

整改不力的,按厂奖惩条例考核。

8.对各部门的安全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奖罚意见。

____组织春、冬季节等季节性的安全大检查和台风、汛期防范工作。

每月参加一次厂部安全分析会,检修期间组织安全流动哨现场监督检查,针对安全生产存在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

10.每月至少召开二次安全网例会,充分发挥部门专责的作用。

每月初编写厂《安全简报》和传达上级《安全简报》、《事故通报》,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反馈信息,了解班组执行安全实际情况。

11.关心职工安全和健康、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12.每年一次组织全厂的安规学习与考试,协助有关部门对新进厂人员和外来实习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并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培训、复训工作做到持证上岗。

13.负责全厂防火工作检督及检查。

14.加强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认真做好外来人员资质审查、安全协议及安全措施的制订、安全教育和考试、持证上岗。

15.对于生产劳动环境(粉尘、煤尘、磁场、高温、噪音等)实行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工作职责是什么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工作职责是什么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工作职责是什么执法监察大队对于必须履行的工作职责,要认真负责,落实到处。

下面就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的职责吧。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的工作职责(一)大队长职责1、负责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的全面工作,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和局领导要求,制定年度、季度等具体实施计划并监督执行;2、组织大队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大队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3、加强对大队人员的管理,强化政治思想、勤政廉政、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文明交通、节约型机关等各项教育活动,4、完成上级组织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副大队长职责1、配合大队长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大队的日常管理工作;2、负责完成分管辖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3、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监察组长职责1、按照大队工作部署和具体实施计划,负责组织、协调本监察组人员的各项日常工作;2、负责完成分管辖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3、配合大队领导做好本组人员的管理,组织本组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学习,提高本组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4、配合大队领导做好本组人员的政治思想、勤政廉政、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文明交通、节约型机关等教育活动;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监察员职责1、全面负责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事前监督、检查,全面完成大队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和管理目标;2、依据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依法查处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3、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标准,刻苦钻研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4、服务指导监督辖区镇、街道、工业园区、村、居委的安全生产工作;5、完成大队领导和监察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内勤职责1、认真学习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2、了解、掌握大队工作动态,及时做好各类信息的收集、汇总、统计、上报等工作;3、负责大队专业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4、负责大队日常公文材料的处理,审核各类法律文书(大队法制员),做好各类数据统计,完成每月、季、年度的各类报表的填写报送工作。

安全生产监察岗位职责

安全生产监察岗位职责

安全生产监察岗位职责安全生产监察岗位职责1. 职责范围:作为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监察岗位的职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规定和要求;- 确保企业生产设施、设备、工艺及物资都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 负责制定、实施和更新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排和组织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演练,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审查、检测和评估企业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效性,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协调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工作。

2. 合法合规:企业负责人必须合法合规地开展安全生产监察工作。

这包括但不限于:-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与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建立健全的沟通渠道,积极参与政府的安全生产监察和事故调查工作;- 坚决不做任何违法违规的事情,不以任何形式破坏企业和社会的安全生产秩序。

3. 公正公平:企业负责人在开展安全生产监察工作时必须始终保持公正公平的原则。

这包括但不限于:- 立足于事实,客观公正地评估企业安全生产状况;- 不歧视任何一个员工或部门,坚持安全生产监察事项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4. 切实可行:企业负责人在安全生产监察工作中必须具备切实可行的能力。

这包括但不限于:- 具备较强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清楚了解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和事故预防措施;- 熟悉企业实际工作情况,推出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制度,确保可行性和落实性;- 能够及时对安全生产监察事项进行跟踪、反馈、整改和审核工作。

5. 持续改进:企业负责人在安全生产监察工作中必须具备持续改进的能力。

这包括但不限于:- 不断学习和了解安全生产管理的新成果、技术、标准和法规;- 把安全生产管理纳入企业全局规划,切实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精益求精,与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同行业企业开展交流、学习和借鉴。

安全监察部职责(八篇)

安全监察部职责(八篇)

安全监察部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公司管理要求、目标及规章制度。

2.在公司安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3.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燃气行业的有关标准、规程和技术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相关部门认真执行。

4.监督相关部门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工作。

5.建立消防制度,监督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否处于完备可用状态。

6.监督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安全使用及检修情况,定期进行灭火器的检验、充装。

7.监督检查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值班、巡查及其执行情况。

8.监督检查工程沟槽开挖施工、工程安装、安全防范措施。

9.监督检查公司防火、防盗的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10.监督检查安全生产部门状况,对生产运营过程中出现或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____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和相关部门共同进行整改。

12.完成总经理交代的有关安全生产临时性工作。

安全监察部安全员岗位职能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公司管理要求、安全生产目标及和规章制度。

2.贯彻落实安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执行安委会的重要决定。

3.监督及掌握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对生产运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____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的工作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和相关部门共同进行整改。

____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取证、分析、处理和上报工作。

6.安全人员检查时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安全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签字;安全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7.及时发现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各类事故隐患,尽量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8.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规定、制度,并监督相关部门贯彻执行。

9.督促落实安全生产部门与消防部门,对我们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整改结果。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工业化进程加速,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作为一项重要举措,旨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二、监管职责的法律依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中央立法,其中包含了安全生产监管的一系列要求和规定。

依据该法,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定期检查、评估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相关配套法规和规章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外,国务院和相关部门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规章,如《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明确了监管职责的具体细节和要求。

3.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个省级地方政府还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管职责的具体要求。

三、监管职责的内容和方式1.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核发和管理。

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安全生产报告、设备运行状况等信息,经过审核合格后方可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监管部门会定期对企业进行抽查,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

2. 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工作。

他们会派遣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分析事故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于涉及人员伤亡较大或严重后果的事故,监管部门还会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全面调查,追究事故责任。

3. 安全生产设备的检查和评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定期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设备进行检查和评估,包括设备的技术状态、运行状况和维护情况等方面。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工作职责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工作职责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工作职责1、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干嘛的?如何?是安监局下属的监察大队,公务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待遇。

主要工作:(一)负责全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动态的监察。

重点监察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

对监察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相应的强制措施;(二)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察;(三)负责监察生产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四)负责受理和查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诉、举报和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以及通过检查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及违法行为;(五)负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六)负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状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七)承担全区各种安全生产大检查、各类专项整治的执法监察工作;(八)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九)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统计和执法情况分析工作;(十)承担区政府和区安监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2、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属于什么部门。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百下属事业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监察任务。

拓展:安全生产检查是我国工人阶级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

它度是在劳动保护工作中知的具体运用,是推动开展劳动保护工作的有效措施。

它包括企道业本身对生产卫生工作进行的经常性检专查,也包括由地方劳动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属定期检查。

还可以对安全卫生进行普遍检查,也可以对某项问题,如防暑降温、电气安全等进行专业重点或季节性检查。

3、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监察”是什么样的工作1、依法对各行业、各生产知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察;2、依法监察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监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道三同时”落实情况,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安全生产监察职责是

安全生产监察职责是

安全生产监察职责是
安全生产监察职责是指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规范操作,保障生产安全。

安全生产监察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督检查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并提出改进建议。

2. 检查生产单位的生产设备、场所、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督促单位及时整改。

3. 检查生产单位的工艺流程及作业程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4. 检查生产单位的员工安全培训和防护用品配备情况,督促单位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

5. 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 审查和监督单位的安全生产记录和报告,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并根据需要提出整改要求。

7. 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安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8. 推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能力。

9. 受理和处理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的监察措施。

10. 制定、修订和完善相关的安全生产监察制度和规章,提高
监察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以上是安全生产监察的主要职责,通过有效的监督和检查,能够提高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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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

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实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对煤矿安全进行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实施。

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计划执行。

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应当包括监管监察的对象、时间、次数、主要事项、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

根据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需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按照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履行下列行政许可职责:(一)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二)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五)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六)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七)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资质的认可;(八)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九)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认可;(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认可;(十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十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和注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核查。

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行政许可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属于其他部门行政许可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对已经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原行政许可证件。

第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十一)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十三)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十四)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十六)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十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十八)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一)当场予以纠正;(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四)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六)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第十条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将复查工作移交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应当及时将相应的执法文书抄送该部门并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煤矿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煤矿和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并将复查意见书及时抄送移交复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对逾期未整改、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关闭。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二)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和程序,按照各自的管辖权限,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拒不执行处罚决定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作出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执法行为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作出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制作有关法律文书,并按照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十五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一)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二)按照法定的时限、内容和程序逐级上报和补报事故;(三)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派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或者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四)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五)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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