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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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仅供个人参考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DB37/ 2376—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汇总(2019年)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汇总(2019年)
2019年涉及工业炉窑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行业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钢铁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2-2012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3-2012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4-2012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5-2012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201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2016
化工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3-2015
其他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
GB 26453-2011
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9495-2013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4-2010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9620-2013
石化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0-2015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2015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 26451-2011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 26452-2011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770-2014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4-2015
建材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5-2013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物排放标准
GB 28666-2012
焦化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13.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2375—2013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大学、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燕、史会剑、谢刚、闫良国、王琦、蒋振旺、张延青。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 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应部分内容。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钢铁工业、建材工业、氧化铝工业、炼焦化学工业、火电厂和各种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上述固定污染源执行省及国家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暂行)HJ 540 环境空气和废气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FHZHJDQ0091 环境空气铍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一、背景依据我省作为工业大省,工业炉窑数量大,种类多,行业分布广,污染排放强度大,治理难度大,既有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环保治理设备,也存在许多落后生产工艺,环保治理设施简易,甚至没有环保设施,对环境空气质量产生重要影响,严重影响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为加强全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根据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和我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部署,制定了《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主要目标《实施方案》对照国家文件的要求,根据山东省实际,明确到2020年年底,全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基本建立,装备和污染治理水平明显提高,监测监控体系更加健全,各项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工业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进一步下降。

三、主要任务《实施方案》聚焦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分别从产业结构调整、清洁能源替代、污染深度治理、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治理等4个方面提出了具体任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产业结构调整方面,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明确了新建涉工业炉窑项目和重点地区部分高污染行业的准入要求。

逐步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

2020年年底前,淘汰炉膛直径3米(不含)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

二是燃料清洁能源替代方面,明确了使用清洁低碳能源或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替代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燃料的要求。

加快推动铸造(10吨/小时及以下)、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全面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

三是污染深度治理方面,要求全面推进达标排放,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相关排放标准,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对电解铝、平板玻璃、建筑陶瓷、水泥等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提出了要求。

明确了物料运输、储存、装卸、厂内转移、搅拌、破碎、筛分、清理等过程的无组织排放粉尘管控要求。

DB37_ 2373-2018《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_ 2373-2018《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13.020.40Z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3—2018代替:DB37/ 2373-2013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uilding materials industry2018-07- 03发布2019-01-01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前言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增加了全省大气污染物分区排放控制要求;——扩充了玻璃工业和陶瓷工业适用范围;——增加了石灰工业、耐火材料、陶粒和墙板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调整了部分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调整了陶瓷工业炉窑、砖瓦工业炉窑和玻璃工业熔窑的基准氧含量;——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济南大学、临沂市环境监测站。

主要起草人:史会剑、刘忠林、闫良国、王宝琳、王琦、苏志慧。

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水泥、石灰、玻璃、陶瓷、砖瓦、陶粒、墙板、非金属矿、建筑石材、耐火材料等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水泥、石灰、玻璃、陶瓷、砖瓦、陶粒、墙板、非金属矿、建筑石材、耐火材料等建材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生产设施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同时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013)

ICS13.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CS13.040.40Z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2376—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 2375—2019

山东-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 2375—2019

ICS13.040.40Z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2375—2019代替DB37/2375—2013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furnace and kiln2019-06-03发布2019-11-01实施目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技术内容 (2)5污染物监测要求 (3)6达标判定 (5)7实施与监督 (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3),与DB37/2375—201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调整了污染物控制因子;——加严了部分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增加了铬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调整部分工业炉窑基准氧含量;——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现有工业炉窑在执行本标准前的过渡期内,其排放的特征大气污染物按照《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3)有关要求执行;工业炉窑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照DB37/2376的有关要求执行。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山东师范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玄、史会剑、苏志慧、刘厚凤、周艳明、李昕婧、魏敏。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工业炉窑特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工业炉窑的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山东省钢铁工业、建材工业、危险废物焚烧等行业的炉窑装置,其排放大气污染物执行国家或山东省相应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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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DB37/ XXXX —201X 代替DB37/ 2375—2013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kiln and furnace (征求意见稿) 201X-XX-XX 发布 201X-XX-XX 实施 发布山 东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山 东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3)6 达标判定 (5)7 实施与监督 (6)前言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调整了污染物控制因子;——加严了部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增加了铬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调整部分工业炉窑基准氧含量;——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山东师范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除火电厂、钢铁工业、建材工业、锅炉、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焚烧行业及火葬场之外的工业炉窑特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除火电厂、钢铁工业、建材工业、锅炉、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焚烧行业及火葬场之外的现有工业炉窑的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山东省火电厂、钢铁工业、建材工业、锅炉、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焚烧行业及火葬场的炉窑装置排放大气污染物执行省或国家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工业炉窑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DB 37/ 2376的有关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暂行)HJ 540 环境空气和废气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657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84 固定污染源废气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氟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 777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DB 37/ 2375-2013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工业炉窑industrial kiln and furnace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现有企业existing 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3新建企业new 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生产设施。

3.4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烟气在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5氧含量oxygen content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4.1.1 2019年12月31日前,现有企业继续执行现行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DB 37/ 2376-2013,其他污染物执行DB 37/ 2375-2013)。

自2020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的排放浓度限值。

4.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的排放浓度限值。

表1 工业炉窑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4.1.3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明确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的,该地域范围内的工业炉窑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按规定达到国家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限值的要求。

4.1.4 行业重点监控因子按照排污许可证和国家行业标准执行,本标准未包含因子的排放浓度限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排放标准。

4.2 排气筒高度要求所有排气筒的高度应不低于15 m,具体高度按通过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

5 污染物监测要求5.1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应符合 HJ/T 373 和 HJ 819 的要求。

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HJ 75 、HJ 76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及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5.1.3 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采样孔和平台建设按GB/T 16157、HJ/T 397、HJ 75 和 HJ 76 等相关要求执行,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4 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采样频次应符合 GB/T 16157、HJ/T 397 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

5.1.5 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采样频次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执行。

5.1.6 污染源采样方法应符合 GB/T 16157、HJ/T 397 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

5.1.7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2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5.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表3和公式(2)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国家、省规定了行业基准排气量的,按基准排气量进行折算,不执行本规定。

表3 基准氧含量'2121'22O O c c --⨯= (2)式中:c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排放浓度,mg/m 3; c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3; O 2’——实测的氧含量,%; O 2 ——基准氧含量,%。

6 达标判定6.1 各级环保部门按照相关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监测结果超过本标准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2 排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超过本标准排放浓度限值的,或小时均值超过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浓度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

7 实施与监督7.1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7.2 本标准发布之日后,新制(修)定的国家或省(综合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放限值、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中对相应污染物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相应指标按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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