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思考与建议刘茂森刘延震近年来,党中央接连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十二五”规划也对“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总体要求。
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把“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列入重点工作,要求“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要“让信用成为市场的基础桩。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到空前高度,人们对诚信的重视程度也不断加强。
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税信用直接涉及纳税人的信用,直接体现了纳税人对国家的诚信,这是诚信中最基本的内容,是其他信用的基础。
纳税信用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税收职能的发挥,纳税信用是纳税人在市场经济中重要无形资产,特别是良好的纳税信用更是纳税人优质的无形资产,它也是实现税收现代化的有力推手。
虽然我国的纳税信用管理建设已经进行15年,特别是全国税务系统在2014年新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施行后,起到了促进“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导向作用,但从总体上讲,我国现阶段的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仍处在一个起步阶段,不管是从社会大众的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还是纳税信用的规范立法层面、级别评价层面、结果应用层面,都需要进行完善和优化。
本文旨在通过对山东省国税系统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数据进行实证分析,进一步查找新的信用管理办法施行后,目前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对策建议,为税务部门优化纳税信用管理工作提供借鉴。
一、山东省纳税信用管理建设现状分析(一)山东省国税系统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情况2015年度,山东省国地税共管纳税人参评339402户,其中,评价出A级纳税人41592户,占总参评企业的12.25%;B级纳税人241559户,占71.17%;C级纳税人48172户,占14.19%;D级纳税人8079户,占2.38%。
关于构建四川税收信用体系的思考

部 分 需 要 法 治 ,也 需 要 信 用 。一 方 面 ,通过 信用 的方式 可 以调 整税 收 征 纳关 系 ,规 范税 收秩 序 ,净 化税 收 环
境 。另一 方 面 ,在实 施依 法 治税 的 同 时 ,通 过 税 收 信 用 的 形式 加 以管 理 、 指导 和教 育 纳税 人 自觉 纳税 ,不 断 提 高我 国公 民 的纳税 意识 。
争 巾处 _ 劣势 『 :
讲求 信 用这 一 道 德基础 。因此 ,税 收 信 用 是 对 税 收 法 治 的必 要 的有 益 补 充 ,通过 征 纳 双方 信 用 关 系的 建 立 ,
税 收信 用 建立 在 税 收法 律关 系之
中 ,表现 和反 映着 征 纳税 双 方之 间 相
互信任的程度。征税信用体系建设要
维普资讯
专 家 特 稿 Cnitn f xes ot uoso Epr r i b t
随着 我 国社 会 主义 市场 经 济体 制 的形 成 和完 善 ,信用 体 系建 设 的重 要
市 场 经济 是 法治 经 济 ,也是 信用
经 济 ,税 收作 为市 场 经济 的 重要 组 成
求 税 务机 关和 税 务 干部依法 行 使 权 利 和履 行 义务 , 自觉维 护 国家 利益 ,切 实保 护纳 税人 权 益 ,充 分赢 得纳 税 人
可以引导和教育纳税人诚信纳税 ,不
断提 高我 同公 民 纳税 意识 ,更有 助于 推进 我 国依 法治 税 的进 程 。
范 。税收 信用 在 一 个行 为规 范 、诚 实
而合 作 的税 收征 纳群 体 中产 生 ,它 既 促 进 税收 征纳 双 方共 同遵 守 规则 ,改
其是 围绕 增值 税 专用 发 票管 理 所暴 露
纳税服务工作总结5篇

纳税服务工作总结5篇第1篇示例:纳税服务一直是国家稳定财政收入、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
作为税收管理的中枢部门,税务机关一直在不断探索、创新,努力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纳税服务。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各级税务机关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深化纳税服务改革,不断优化服务模式,推动纳税服务工作向着更高水平迈进。
一、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税收是国家的大血管,是实现国家治理的关键之一。
税务机关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税法税则知识,增强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纳税自觉性。
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税务部门加大对纳税人的宣传力度,及时发布各类减税降费政策,引导企业和个人主动履行纳税义务,共同抗击疫情。
二、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提升办税效率。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税务机关积极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开发了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全天候、零距离的办税服务。
税务机关还推行“一次办结”、“秒批”的办税理念,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让纳税人感受到更加便捷的纳税服务。
三、强化信用管理,规范税收秩序。
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来源,良好的纳税信用是企业和个人发展的基石。
税务机关通过建立健全纳税信用评价体系,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跟踪监测,根据纳税信用等级给予相应的待遇,激励诚实纳税人,惩戒失信违法者,进一步规范纳税秩序,保障国家税收稳定。
四、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
税务机关始终把执法监管作为纳税服务的重要环节,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通过加强税收执法宣传,提高纳税人的风险意识,强化执法力度,有效遏制各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了税收秩序的稳定性。
五、创新服务模式,满足纳税人多样化需求。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纳税人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
税务机关积极拓展服务渠道,开设“一站式”、“一门两检”等多种服务模式,提供在线咨询、预约办税、税费代扣等便民服务,满足不同纳税人的个性化需求,提高了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我国现行纳税服务存在的不足与优化对策(全文)

我国现行纳税服务存在的不足与优化对策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治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自1996年税收征管改革以来,各级税务机关都在纳税服务方面下了很大功夫,利用信息化手段,以办税大厅作为服务实体,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优质的服务。
一、现行纳税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一)纳税服务观念陈旧目前,我国税收治理“以税务机关为中心”的观念根深蒂固,具体表现为重治理、轻服务,纳税人作为被监管的对象被动的服从。
GJ法律在给予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中,税务机关的权力和纳税人的权利明显失衡,过分的强调征税权力,忽视纳税人享有的权利。
并且税务机关征收治理的目标被简单理解为完成GJ的税收收入任务,造成征税过程中税务机关往往凌驾于纳税人之上。
“以纳税人为中心,注重纳税人需求,保护纳税人的权利”的理念在我国现实税收治理实践中仍然比较欠缺。
(二)纳税服务层次低1、纳税服务供给与需求不对称在具体的纳税服务实践中,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工作是基于自身角度考虑的,一些服务内容却并非纳税人所需要的,而纳税人所需要的纳税服务却不能得到满足。
一些地方只追求表面形式,而不重视实质性的服务,追求挂在墙上的、摆在桌上的形式服务,却忽视了简单和高效率的办税效率服务;一些地方税法宣传过程中,不区分对象和群体,一刀切式的宣传,其结果可想而知。
一些地方设置了税务XX站,但由于更新维护不及时,信息陈旧过时,这样对纳税人没有实际帮助。
2、纳税服务质量低我国目前的纳税服务处于基本的、浅层次的状态,不能满足纳税人深层次的服务需求。
一是没有统一的服务形式和标准,存在随意性,各地的纳税服务形式多种多样、良莠不齐,造成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税务人员身上享受到的服务具有差异性;二是缺乏个性化的服务。
在税收实践中,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对所有纳税人无差别,不能满足不同纳税人的不同需求。
找准关键抓落实 切实提升纳税服务

找准关键抓落实切实提升纳税服务随着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持续深化,我局认真落实中央和地方关于简政放权、全力推进“放管服”部署要求,以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为重要抓手,不断强化服务意识、优化办税流程、规范纳税服务、创新服务举措,努力打造“功能齐全、便捷高效、服务规范、阳光透明”的办税队伍,全力服务广大纳税人,秉承持续改进,不断努力的原那么,不断深化纳税服务理念,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从纳税人办税的“痛点”、“难点”、“堵点”出发,推出一系列的便民办税新举措,不断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满意度和遵从度。
根据会议要求,在这里不多谈,下面我就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当前纳服工作中存在问题和困难以及围绕这些问题XX年纳服工作的思考。
第一方面:办税服务以及部门间沟通不顺畅一是纳税人自身的纳税需求与现阶段区税务局提供的纳税服务还存在对接困难。
区局目前现状是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分局和区局机关分别处于城区的东、西、北三个方位形成一个完美三角区,导致纳税人实际需求与税务机关纳税服务之间的转换十分不畅,这也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纳税服务质量的提升,是现阶段纳税服务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是纳税服务职责界定、人员配置不尽合理。
纳税服务与法规、征管及税源管理等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明确,职能重叠,导致各个层级之间纳税服务工作不同程度发生推诿扯皮的现象。
作为基层的区级税务机关,虽然设置了独立的纳税服务部门,但是纳税服务的人员配置十分薄弱,目前珠山纳服股正常在岗人员仅1人,不仅要完成日常性工作,上级部门和其他部门布置的临时性中心工作以及城区一体化征收后的协调对接工作,还要应付各个部门召开的各种视频会议和视频培训。
第二方面:纳税人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随着近年来纳税服务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开始重视自身权益,涉税投诉应对成为当前纳税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实践操作层面,由于笼统采用类似于处置商业服务投诉的应对机制,导致基层税务机关在开展涉税应诉时面临困境。
推行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实践与思考

推行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实践与思考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是指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纳税信用等因素将纳税人分为不同等级,对不同等级的纳税人实施差异化管理和服务。
这种管理模式的推行对于税务机关高效管理纳税人、提高纳税人的自觉遵税程度和纳税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本文将就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的实践与思考进行详细介绍。
一、实践措施(一)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依据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依据,一般包括纳税人的行业类型、纳税额、纳税信用等。
这些指标可以作为纳税人分类分级的主要依据,通过综合评价得出纳税人的等级分类,以便更好地进行差异化管理。
(二)分级标准的制定在建立分类依据的基础上,还需要制定相应的分级标准。
分级标准要具体、明确、公正,通过对纳税人不同指标的综合考量来确定纳税人的等级分类。
可以根据纳税人税款所占比例、纳税信用等级、行业行为特征等因素制定不同的分级标准,具体标准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制。
(三)不同等级纳税人的管理和服务在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中,不同等级的纳税人需要采取相应的管理和服务措施。
对于高信用、高纳税额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给予优惠政策、精细化服务等特殊待遇,以激励和鼓励这类纳税人的良好行为;对于低信用、低纳税额的纳税人,可以加强监管、加大问责力度,推动其提高自觉遵守税法的意识。
二、思考与建议(一)分类分级管理需加强数据整合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离不开大数据支持,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数据共享,建立完善的纳税人信息库。
通过对纳税人的综合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可以更准确地确定纳税人的等级分类。
(二)分类分级管理要与信用评价相结合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应与纳税信用评价相结合,将纳税信用作为纳税人等级分类的重要依据之一、通过对纳税人信用等级的评估,可以更好地判断纳税人的守法意识和自觉遵税程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三)分类分级管理要注重纳税人的主观意愿在实施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时,应尊重纳税人的主观意愿,并结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管理。
关于建设税收信用体系的思考与建议

2012年5月山东社会科学SHANDONG SOCIAL SCIENCES收稿日期:2012-05-10作者简介:刘瑞刚,男,山东五莲县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
关于建设税收信用体系的思考与建议刘瑞刚(五莲县国家税务局,山东五莲262300)[摘要]信用缺失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瓶颈”。
税收领域的信用问题也比较突出。
因此,构建税收信用体系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法律是信用市场平稳运行的保障,是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屏障。
建立失信者惩戒机制,加大失信成本。
加大税务机关自身的诚信建设,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关键词]税收信用体系;信用缺失;税收征管[中图分类号]F810.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12]专辑-0108-02信用缺失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瓶颈”。
税收领域的信用问题也比较突出,纳税人偷税、骗税、拖欠税款,甚至公然抗税等问题严重,税务机关随意执法、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因此,构建税收信用体系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税收信用体系在税收征管中的重要作用(一)税收信用有利于推进依法治税从信用的角度重新审视税收立法和税收执法,可以使政府在制定税收政策时,更多地考虑到公平、合理和正义的问题,从而促进税制优化。
作为一种道德规范,税收信用以其强大的劝导力和感召力,增强人们对税收法律的认同感和遵从意识,潜移默化地约束着征纳双方的行为,直接影响税收法律的实施效果。
(二)税收信用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与法律相比,信用是一种成本较低的维护交易秩序的机制。
税收信用机制的建立,有助于税收征纳行为建立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保证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和对称性,减少税务纠纷,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税收信用还意味着涉税行为主体对税收制度的忠诚和对义务履行的承诺,不折不扣地执行制度或遵从法律,使制度或法律实施的有效性得以提高,从而大幅降低制度执行费用或法律遵从成本。
关于加强税务部门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关于加强税务部门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几点思考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XX省国税局辖管140多万纳税户,税收收入连续11年位居全国国税系统第一位,信息化手段在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强化内部管理和改善纳税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广东国税正处于信息化建设的关键时期。
提高信息化水平,关键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把握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律,实现信息化建设的全面、协调和有效发展。
一、树立“三个理念”,实现信息化建设的全面发展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是一项融现代科技、税收业务、组织管理为一体的系统工程,理念的更新是推动信息化的关键。
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趋势和广东国税的实际情况表明,推动信息化建设需要统一思想认识,树立三个理念。
一是树立战略信息资源规划先行的理念。
要从税收事业发展的战略层面和税收管理的整体性需要出发,对税务管理活动所需要的信息,从产生、获取,处理、存储、传输及利用等方面进行全面规划,并在规划的基础上对税务信息管理系统及与之相对应的制度、流程进行科学整合,实现各类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最大限度地服务税收管理。
二是树立税收管理信息化绩效评估的理念。
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要把经济和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降低税收成本的目标,要对税收管理信息化投入产出进行绩效分析和评估,当前要突出抓好税收数据的分析利用。
税收数据分析利用是提高税收工作水平的重要手段,必须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全面深化数据分析工作,推动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是树立税收管理信息化动态发展的理念。
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是一个不断积累,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要紧密结合税收业务的发展变化,在保持信息化建设持续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能动作用,在信息化建设上善于总结,持续改进,拓展优化,不断创新,使信息化建设持续有效地为税收事业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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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思考与建议Revised by Chen Zhen in 2021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思考与建议刘茂森刘延震近年来,党中央接连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十二五”规划也对“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总体要求。
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把“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列入重点工作,要求“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要“让信用成为市场的基础桩。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到空前高度,人们对诚信的重视程度也不断加强。
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税信用直接涉及纳税人的信用,直接体现了纳税人对国家的诚信,这是诚信中最基本的内容,是其他信用的基础。
纳税信用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税收职能的发挥,纳税信用是纳税人在市场经济中重要无形资产,特别是良好的纳税信用更是纳税人优质的无形资产,它也是实现税收现代化的有力推手。
虽然我国的纳税信用管理建设已经进行15年,特别是全国税务系统在2014年新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施行后,起到了促进“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导向作用,但从总体上讲,我国现阶段的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仍处在一个起步阶段,不管是从社会大众的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还是纳税信用的规范立法层面、级别评价层面、结果应用层面,都需要进行完善和优化。
本文旨在通过对山东省国税系统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数据进行实证分析,进一步查找新的信用管理办法施行后,目前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对策建议,为税务部门优化纳税信用管理工作提供借鉴。
一、山东省纳税信用管理建设现状分析(一)山东省国税系统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情况2015年度,山东省国地税共管纳税人参评339402户,其中,评价出A级纳税人41592户,占总参评企业的12.25%;B级纳税人241559户,占71.17%;C级纳税人48172户,占14.19%;D级纳税人8079户,占2.38%。
1.经济活跃和企业密集地区税法遵从度高全省A级纳税人数量较多的地市主要集中在经济活跃及企业密集地区。
全省A级纳税人数量最多的地市(单位)分别为济南市、烟台市、淄博市、潍坊市,这些地区D级纳税人比例也相对较低,其中济南市为1.65%、烟台市为1.51%、淄博市1.03%、潍坊市1.47%,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经济越活跃,市场竞争越规范,社会法制越健全,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越高。
纳税信用级别越高,纳税人对审批效率、便捷办税、服务态度、优惠落实、咨询辅导等工作的要求和期望值越高,见表1-1。
表1-1 山东省16市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分布表国家准入门槛较高的行业,如金融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等,评价为A级纳税人的比例较高,分别为34.48%、31.78%、24.07%,采矿业、金融业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比例较低,分别为1.76%、1.66%,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准入门槛较低的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等行业,虽然A级纳税人绝对数量最多,但D级纳税人绝对数量也最多,见表1-2。
表1-2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行业分布表从税收贡献看,年纳税人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参评纳税人户数最多,达到239560户,年纳税额在1亿元以上纳税人仅285户;但从占比看,纳税额亿元以上的参评纳税人中,评价为A级的比例最高,为85.61%,未缴纳税款的参评纳税人中评价为A级的比例最低,为5.21%;年纳税额亿元以上的参评纳税人中评价为D级的比例最低,为1.40%,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评价为D级的比例最高,为2.90%,呈现税收贡献度越大信用越高的趋势,见表1-3。
表1-3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税收贡献度分布表(二)山东省国税系统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运用情况2014年开始,山东省国税局积极参与政府“厚道鲁商”倡树活动,推动全省纳税信用体系建设。
2015年5月,山东省国税局、地税局与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达成协议,将企业纳税信用信息、欠税信息等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逐步推进银税信息交换的领域和范围。
2015年10月,山东省国税局、地税局与山东省银监局建立了“银税互动”联席会议制度,并于2016年1月底共同与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光大银行济南分行等26家省级银行签订了银税互动协议,实现了省级银行银税协议签约全覆盖,进一步推动了税银互动工作向纵深发展。
在此基础上,山东省国税局积极部署全省16市探索开展银税合作,各市、县区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拓展和延伸合作项目,取得了一定成效,仅2016年上半年,全省税务机关向银监部门或银行推送纳税信用评价结果279914户,为9729户纳税人提供239.29亿元的贷款,其中为5859户小微企业提供118.46亿元的贷款。
2014年6月开始,山东省国税局与光大银行济南分行立项开发并联合推出了集信息交换、综合服务于一体的“税银公众服务平台”,供有贷款融资需求的企业免费使用。
通过该平台,国税部门把相关企业的登记、申报、发票、稽查信息等数据进行提供,平台把企业相关纳税信息转化为银行需要的企业资信,向企业提供预授信服务,企业得到授权后,每月可基于自身纳税信息获得对应的预授信额度,一旦有资金需求,企业便可在最短时间内获得银行的无抵押贷款。
截止2016年底,“税银公众服务平台”注册用户9758户,申请贷款用户8182户,预授信2547户,银行审批放款642户,累计放款13653.9万元。
(三)山东省国税系统联合激励与失信惩戒情况1.联合激励情况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对照《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具体内容和总局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夯实各项工作的统筹部署。
在全省全面落实合作备忘录对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通过新闻媒体和各级税务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告A级纳税人名单,A级纳税人最先取消专用发票认证,并逐步延伸至B、C级纳税人。
A级一般纳税人均可享受单次领用3个月发票、即时办理调整发票用量、按需领用普通发票等服务。
此外,各地市还根据自身实际为A级纳税人提供优先退税、纳税人学堂专项培训、12366专家团队走访、“一对一”专家辅导、预约上门服务等多项激励举措,针对A级纳税人提出的对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方面的需求和建议给予优先响应。
2.失信惩戒情况在褒扬诚信的同时,山东省国税局坚持惩戒失信并重,以引导纳税人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
推行税收“黑名单”制度,发挥公众舆论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惩处失信,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名单及时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让失信纳税人寸步难行。
山东省国税局、地税局,将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达到规定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从2014年10月起,纳入税收“黑名单”,按季度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纳税信用管理建设中存在的问题2014年新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施行后,纳税信用管理建设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
但新办法实施时间毕竟较短,纳税信用管理建设仍处在探索阶段,在很多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税务部门必须要重视这些问题,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一)纳税人主观上税收遵从度不高近年来,随着税法宣传力度的加大,我国广大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在逐渐提高。
但是由于全面的征信系统尚未形成,成员信用记录严重缺失等原因,仍有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税收违法行为。
虚假注销、伪造停业,提供虚假资料取得专用发票进而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不按期申报、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申报,伪造经营事实骗取出口退税、逃避追缴欠税等各种违法手段逃避其纳税义务。
这些现象的存在,从侧面反映了部分纳税人缺乏纳税诚信意识。
另一方面,我国长期存在的公共支出缺乏透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组织的税收收入用到哪里、如何使用缺乏了解,不能正确认识到税收收入与自身纳税的关联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诚信纳税意识的建立。
(二)税收法律体系和税收征管体制不够完备近年来来,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成就, 但相对于经济形势发展的客观实际仍稍显滞后,法律体系仍不够完备。
比如说专门有关社会信用或社会诚信的法律缺失, 造成对失信者惩处缺乏依据,从而严重制约纳税信用体系建设。
对税收信用立法而言,也存在严重缺失问题。
规定纳税人的义务和税务机关的权利是我国现行税收法制立法的基调, 因为其出发点是首先假设纳税人不守法、不诚信。
因此,这种立法没有充分体现对纳税人信任和尊重。
目前过多强调纳税人义务和税务机关权利的状况,违背了税收合作依赖主义立法原则,不利于征纳双方的诚信合作。
我国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建立了分设国税、地税两套服务机构的征管体制,20多年来取得了显着成效,在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重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我国税收征管体制存在的国地税征管职责不清、执法不够规范、纳税人办税仍较复杂、内部管理不够科学、组织队伍建设不够完善、税收服务环境不够优化等问题越来越明显,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实践中,由于基础征管数据错误,造成纳税人纳税信用失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征税信用水平的提高,进而影响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水平。
(三)纳税信用评价过程仍需完善1.纳税信用评价覆盖范围不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目前评价的范围为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已满一个评价年度的“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由于目前自然人的社会征信系统尚不完善,税收管理系统中信息缺失,评价指标与计分标准与企业纳税人差别较大,因此,税务总局并未出台自然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
此外,考虑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数量巨大,各地管理情形也不尽相同,对这部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也由省级税务机关制定。
但据了解,除青海省向社会公布了《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极少数地级市尝试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外,全国大部分地区并未将个体工商户纳入纳税信用管理范围。
2015年度,全国仅有892万户企业,参与了纳税信用评价,与全国4000多万纳税人的基数相比,参评率仅占到两成多。
2.纳税信用动态调整机制仍需加强2014年以前,每两年开展一次纳税信用评定工作,2015 年后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年度”为自然年,从1月1日到12月31日。
每年4 月份,税务机关对所辖纳税人上一年度的纳税信用重新进行评价。
为促进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从2016年4月份开始,税务机关开始按月开展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工作,但是由于缺乏信息化技术支撑,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基层税务机关仍难以及时、准确的获取纳税人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