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死因管理制度(3篇)

死因管理制度(3篇)死因管理制度(通用3篇)死因管理制度篇1原始资料,包括原始记录,死因登记册,各种报表和个案数据,填报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按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2、要定期下载死亡个案数据和储存网络上报原始数据库,并采取移动存储或光盘刻录等有效方式进行数据长期备份,确保报告信息数据安全。
3、按照有关规定对于死亡统计信息分析的资料统一管理,不得擅自公布。
4、对于其他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请应注明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
死因管理制度篇2一、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卡第一联由公共卫生科进行保存管理。
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录入单位和县疾控中心按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二、公共卫生科要定期下载死亡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移动存储等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确保报告信息数据安全。
三、医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于死亡统计、信息分析资料统一管理,不得擅自公布。
四、对于其他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请书应明确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
死因管理制度篇31、医院的慢性病报告管理组织由防保科、医务科及相关科室人员组成。
慢性病报告管理小组负责医院内的慢性病管理工作,防保科负责日常工作。
2、防保科根据慢性病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实行工作检查过问制度。
按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改进慢性病报告管理工作。
3、慢性病报告内容包括:冠心病急性发作,包括急性心肌梗死、冠心猝死、各种类型的冠心病死亡;脑卒中发作,包括致死性脑卒中和非致死性脑卒中(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梗死及未分类脑卒中),不包括一过性脑缺血发作(小卒中)及慢性脑动脉硬化;糖尿病,确诊为新发糖尿病病例;肿瘤,确诊为新发恶性肿瘤及中枢神经系统的良性肿瘤病例。
4、慢性病报告程序:医生发现市区冠心病急性发作、脑卒中发作病例和新发糖尿病病例、恶性肿瘤及中枢神经系统的良性肿瘤以及中心城市外医疗机构确诊的上述疾病在复诊时,均应填报相应原报告卡。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31号》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
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五联单)。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
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1由医疗机构保存,第二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一联-2报预防保健科,网报后,由保健科保管。
第一联-3交疾控中心用于审核,审核后有疾控中心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医务科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江门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儿童死亡卡。
有保健科收集、整理。
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我市妇幼保健院预防保健科。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50.00/例)。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一、领用、发放制度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领用、发放、收集由医务科负责管理,医务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31号》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
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五联单)。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
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1由医疗机构保存,第二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一联-2报预防保健科,网报后,由保健科保管。
第一联-3交疾控中心用于审核,审核后有疾控中心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医务科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江门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儿童死亡卡。
有保健科收集、整理。
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我市妇幼保健院预防保健科。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例)。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一、领用、发放制度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领用、发放、收集由医务科负责管理,医务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一、目的该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管理程序,确保证明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及其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范围适用于公司内部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管理,包括证明书的申请、审批、制发、保存等方面。
三、制定程序1.确定制定单位及责任人;2.收集、整理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3.制定初稿并进行内部审查;
4.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5.修改定稿并进行审批;
6.公布实施并
进行推广宣传。
四、具体制度内容1.名称: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2.范围:适用于公司内部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
管理;3.目的:规范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管理程序,保
障证明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维护社会稳定;4.内容:(1)申请流程:申请人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经过审核后审批;(2)审批程序:申请人提交申请
材料后,由所在单位办理审批手续,并由签字审核人审核通过;(3)制发流程:经审核通过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由专
人制作,盖章或签字后报送申请人;(4)保存期限:公司应
当保存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至少五年;5.责任主体:公司
内部相关部门;6.执行程序:审核人员审核通过后,专人制作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7.责任追究:对未遵守本制度的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五、法律法规参考1.《劳动合同法》;2.《劳动法》;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4.《行政管理法》。
X中医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X中医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1、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院《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2、《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3、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一式四联的《民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死亡主要疾病论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
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5、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由诊治医师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第一联由医院保管,并把纸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报到望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网络直报。
6、我院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由医院统一在夷陵区疾控中心领取,由医务科负责《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推断书》的审核、收集、登记、盖章工作,并负责保管不得遗失。
7、医务科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开具登记本,登记内容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死因、论断、死亡时间,诊治医师姓名。
8、补发(死亡证明书》时,要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实,并在第一联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
9、开具虚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按法律法规及医院规章制度处理。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一、领用、发放制度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领用、发放、收集由医务科负责管理,医务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㈡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领用、发放登记记录。
㈢各相关科室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使用完后,请电话与医务科联系,医务科医师会及时补充发放。
㈣各科室对领用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进行专项管理,不得遗失。
二、使用登记制度㈠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㈡各临床科室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登记记录。
㈢记录内容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死因诊断、死亡时间、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编号等内容。
㈣医务科及临床科室对登记记录进行检查、审核,进行考核。
死亡证明书的填写基本要求一、按照江门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基本格式及填写要求,逐项认真填写,不能漏项或错项。
二、应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楚,不能用圆珠笔、红笔或铅笔书写。
三、死亡证明书正面内容不得涂改,必须有医生签名及医院公章。
四、实足年龄,按照周岁填写。
如为婴儿,可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五、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填写要求,可分两部分报告。
1、在第Ⅰ部分(a)中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那个疾病诊断,或损伤、中毒的临床表现,如肺心病、脑出血、颅骨骨折(不要填写呼吸循环衰竭等情况);(b)中填写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如肺气肿、高血压、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骑自行与汽车相撞、跳楼自杀等);(c)中填写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如慢性支气管炎。
2、在第Ⅱ部分中填写那些与第Ⅰ部分无关,但促进了死亡的其他疾病或情况。
3、依顺序填写(a)、(b)、(c)、(d)各项,以便寻找造成死亡的源头(原始)原因,即“根本死因”六、死亡证明书如死因不明,必须当时填写调查记录。
内容包括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被调查者姓名、与死者的关系、联系住址或单位、联系电话、死因推断、调查者姓名及日期。
《死亡证》领用、发放(出入库)登记制度

《死亡证》领用、发放(出入库)登记制度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领取、发放、收集由防保科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由预防保健科负责人向XX区疾控中心申领空白《死亡证》;领取时必须做好登记,登记表内容包括领用单位并盖章、领用数量、证书编号范围、发放人签名、领用人签名、领用时间(须当场审验数量、质量,核对无误)。
防止调号、少号的发生。
签领后回本单位后进行系统入库。
三、防保科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登记本。
四、各临床科室由各科主任或护士长领用,进行领用数量、编号、时间,领用人等项目登记。
五、各临床科室对领用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专项管理,不得遗失。
科室要专柜专锁专用并设立专门登记本;科室医生要使用时可向科主任领用,领用时做好相关的领用登记,科主任或护长要定期监督检查,做到数量、死者信息等内容一致;防保科定期到科室核查,已防漏报、遗失。
六、相关科室的医生在签发死亡证前必须核查死者有效身份证明,确保人证一致。
在院外死亡的,医生不在死亡场所,办理死亡证时,办理人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死者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必要时提供死者的村/居委证明或公安证明原件等资料,医生认真核对资料齐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发死亡证,并保留办理人和死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必要时留死者村/居委证明原件或公安证明复印件等材料作为办证依据。
医院内死亡个案可仅保留办理人和死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办证依据。
如遇死者无有效身份证明的特殊情况,办理人应提交“开具死者身份证明的申请”书面材料,并提供公安部门的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后,方可签发死亡证,并保留上述材料作为办证依据。
七、死亡证须加盖(死亡证明专用章)印章方为生效才能发放,死亡证第一联和第二、第三、第四联均明须加盖印章。
印章由防保科保管。
八、医生只能发放死亡证第二、第三、第四联给死亡证办理人,发放死亡证给办理人时医生要填好已签发生效《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流向登记表,办理人须在流向登记表签名确认并盖手印,然后再发放。
院内死亡报告制度

医院死亡报告卡填写及报告规范总院各临床科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是人口管理与生命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
因此,要求填写者及相关人员以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对待此项工作。
一、填写范围本地户籍和非本地户籍的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二、填写人在医疗卫生机构死亡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患者的死亡证,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填写;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接诊医生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后,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填写《死亡证》;公安司法机构判断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三、填写要求开具死亡证明的医生需对死亡病例进行调查核实,采集病史,认真填写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发病日期、诊断日期、报告日期、报告单位;死亡信息:死亡日期、死亡原因(直接死因、根本死因、与传染病相关的死因及不明死因)。
对于不明原因死亡病例,需在《医学死亡证明书》背面“调查记录”一栏详细填写病人症状、体征。
五、《死亡证明》补发: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明》时,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执业医师申请补发一次(申请人应为《死亡证明》签字家属或委托人)。
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补发《死亡证明》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栏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
六、资料留存及盖章病人死亡后24小时内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交由急诊护理台护士盖章(开具死亡证明后,医生告知患者家属需留给急诊护理台第一联,并电话告知急诊护理台,急诊护理台联系电话:xxx),第一联留给护理台,第二、三、四联给家属。
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者,请在病人死亡后24小时内电话告知公共卫生科xx,否则按迟报漏报参照绩效考核指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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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31号》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
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五联单)。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
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1由医疗机构保存,第二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一联-2报预防保健科,网报后,由保健科保管。
第一联-3交疾控中心用于审核,审核后有疾控中心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医务科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江门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儿童死亡卡。
有保健科收集、整理。
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我市妇幼保健
院预防保健科。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50.00/例)。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一、领用、发放制度
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领用、发放、收集由医务科负责管理,医务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㈡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领用、发放登记记录。
㈢各相关科室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使用完后,请电话与医务科联系,医务科医师会及时补充发放。
㈣各科室对领用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进行专项管理,不得遗失。
二、使用登记制度
㈠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㈡各临床科室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登记记录。
㈢记录内容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死因诊断、死亡时间、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编号等内容。
㈣医务科及临床科室对登记记录进行检查、审核,进行考核。
死亡证明书的填写基本要求
一、按照江门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基本格式及填写要求,逐项认真填写,不能漏项或错项。
二、应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楚,不能用圆珠笔、红笔或铅笔书写。
三、死亡证明书正面内容不得涂改,必须有医生签名及医院公章。
四、实足年龄,按照周岁填写。
如为婴儿,可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五、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填写要求,可分两部分报告。
1、在第Ⅰ部分(a)中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那个疾病诊断,或损伤、中毒的临床表现,如肺心病、脑出血、颅骨骨折(不要填写呼吸循环衰竭等情况);(b)中填写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如肺气肿、高血压、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骑自行与汽车相撞、跳楼自杀等);(c)中填写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如慢性支气管炎。
2、在第Ⅱ部分中填写那些与第Ⅰ部分无关,但促进了死亡的其他疾病或情况。
3、依顺序填写(a)、(b)、(c)、(d)各项,以便寻找造成死亡的源头(原始)原因,即“根本死因”
六、死亡证明书如死因不明,必须当时填写调查记录。
内容包括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被调查者姓名、与死者的关系、联系住址或单位、联系电话、死因推断、调查者姓名及日期。
七、发生对死亡原因有怀疑(他杀、自杀)的,应向医务科、总值班报告,并及时报告辖区派出所,协助确定死因。
凡填报意外损伤、中毒死亡,死亡证明书上应进一步报告意外事故的外部原因。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特殊项目的填写要求一、致死的主要诊断,请填写具体的疾病名称,勿填写症状体征。
第I部分: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主要内容,需要填写导致死亡疾病原因,是必须要填写的部分。
1、按照导致死亡的顺序填写,(a)由(b)引起,(b)由(c)引起,(c)由(d)引起;
2、每行只能填写一个疾病或情况;
3、(a)行至少要填写一个疾病或情况;
4、发病距死亡的时间间隔应尽量填写,(a)到(d)的时间长度一定是从短到长。
5、不能只填写临死方式/情形,例如“呼吸衰竭”,“循环衰竭”、“全身衰竭”等。
第Ⅱ部分:是对第Ⅰ部分内容的补充,用于填写促使死亡,但与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无关的其他有意义的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1、填写所有促进死亡,但与第Ⅰ部分死亡原因顺序无关的疾病;
2、按照严重程度依次填写,无数目限制
二、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指第Ⅰ部分报告的疾病从发病到死亡之间的间隔时间(时间单位为:分、小时、日、周、月或年),如询问不清,可以不填。
三、死者生前疾病的最高诊断医院:指第Ⅰ部分报告的主要疾病最高级确诊的单位。
四、最高诊断依据:按实际确诊的各项依据划记;如实行诊断分级,取最高级别的诊断依据,B超、X光、心电图等特殊检查均放到“临床+理化”一栏;
1、住院号:未住院就诊者不填;
2、医师签名:由填写死亡证明书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医师签名;
3、单位盖章:由填写医师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4、填报时期:指出具证明书的日期;一般应是死者死亡当日或随后几
日内,如间隔过长予以说明。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基础项目的填写要求
一、死者住址基本情况,按照项目填写。
二、死者姓名:指现时用的姓名;如为婴儿,可同时填写婴儿母亲的姓
名,尚未起名者可记录其母姓名,按“某某之子”或“某某之女”记录,已备调查;
三、性别:填男或女。
四、民族:按汉、回、壮、维吾尔、藏、白族等填写。
五、主要职业及工种:按就职时间最长的职业填写,并尽可能同时填写
职业和具体的工作。
不符要求的填写如:工人、干部、操作工或退休。
六、身份证编号:填写15位或18位身份证号码,注意与出生日期保持
一致。
七、婚姻状况:按法定的婚姻状况分为未婚、已婚、丧偶、离婚、再婚
不详6种情况划记。
八、文化程度:按死者的最高学历的填写。
文盲指不识字、半文盲指稍
识字,中学含中专,大学含大专。
九、出生日期及死亡日期:按公历年、月、日填写。
十、实足年龄:按周岁计算。
如为婴儿,可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十一、死亡地点:按死亡证明书上的6种情况填写;来院已死的死亡地点应为家中、赴医院途中。
十二、生前工作单位:指就业所在或死前最后所在的、工作时间较长的单位。
十三、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指最了解死者生前疾病或其他情况的直系亲
属或亲友。
十四、联系人住址或工作单位:指联系人常住地址、电话或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