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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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主要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

广西主要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

广西主要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1)《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2)《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5月1日施行);(4)《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年7月1日施行);(5)《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1日);(6)《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7)《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16年6月1日施行);(8)《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4号);(9)《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功能区划》(2016年修订);(10)《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功能区划》(桂政办发〔2008〕8号);(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03号);(广(12)《关于在全区开展全面彻底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的通知》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厅发〔2012〕15号);(13)《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2010年);(1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93号);(15)《广西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试行)》(桂工信石化〔2021〕210号);(16)《广西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试行)》(桂工信石化〔2021〕501号);(17)《关于做好全区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安全隐患大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桂环发〔2012〕20号);(18)《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12〕36号);(桂政办发〔2012〕(19)《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的通知》97 号);(20)《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99 号);(2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12〕89号);(22)《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的通知》(桂环发〔2014〕26号);(2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213号);(2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县域工业园区规划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291号);(2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桂政发〔2021〕11号);(26)《广西西江经济带水环境保护规划(2016-2030)》;(27)《广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桂政发〔2021〕28号);(28)《广西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桂发改地区〔2021〕475号);(29)《广西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桂政办发〔2021〕145号);(30)《广西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31)《广西开发区升级发展“十四五”规划》(桂发改外资〔2021〕1083号);(32)《广西工业炉窑污染物排放治理方案》(桂环函〔2019〕1888号);(33)《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2023年度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桂环发〔2023〕20号);(3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五”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规划的通知》(桂环发〔2022〕27号);(35)《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广西生态保护正面清单(2022)〉和〈广西生态保护禁止事项清单(2022)的通知〉》(桂环发〔2022〕54号);(36)《广西壮族自治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函(桂环函〔2022〕126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人、车、路交通安全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人、车、路交通安全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人、车、路交通安全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2•【字号】桂政办电[2006]143号•【施行日期】2006.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人、车、路交通安全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06〕1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人、车、路”交通安全整治工程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关于开展“人、车、路”交通安全整治工程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扎实推进我区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实现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畅通,根据《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深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继续开展“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06〕8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2006年6月16日在北流市召开的创建平安畅通县区现场会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和社会力量,形成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新机制,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着力解决道路交通安全“人、车、路”因素中的突出问题和隐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主要目标:继续实现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三下降”,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杜绝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充分发挥作用,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社区、乡镇村屯基本建立起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得到较好落实;全民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交通违法行为明显下降,道路交通畅通有序。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31•【字号】桂政办发〔2017〕124号•【施行日期】2017.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2017年全区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向自治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2017年8月31日2017年全区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成品油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成品油违法经营活动,切实规范成品油经营秩序,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坚决依法打击扰乱成品油市场秩序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非法加油站、非法加油点、非法油罐车,严厉查处制售假劣成品油等违法犯罪案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健全依法联合监管工作机制,持续规范全区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

二、整治重点(一)取缔无照无证的非法经营加油站点。

对未获得安全监管、工商、商务等相关部门许可,未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只售柴油且闭杯闪点>60℃的除外),擅自销售成品油的加油站点,一律予以取缔。

(二)取缔无照无证无牌的非法改装运输成品油的流动车辆。

对未获得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许可,未持有危险物品《道路运输证》的流动销售成品油和非法运输危险品的流动车辆,一律予以取缔。

(三)查处证照不齐、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加油站点。

对已取得部分证照但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或超过歇业期限的加油站,责令停止营业,限期整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7•【字号】桂政发[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桂政发〔2008〕3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加强应急管理,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全面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方面。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作出了重大部署。

特别是2007年1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作了详细规定。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应急管理工作决策部署,全面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各级各部门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从我区实际出发,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了我区应急管理的体制和机制,明确了各方面的职责和任务,规范了各项工作的内容和程序,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性规定。

自治区各部门作为实施本工作规则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履行好本部门的应急管理职责。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在2008年年底前制定完善本级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切实将应急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经费投入,夯实基础,重视基层,努力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维护好我区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09•【字号】桂政发[2004]69号•【施行日期】2004.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4]6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二月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监督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其成员单位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履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自治区安委会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对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不履行或不严格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章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五条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共同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5•【字号】桂政办发[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是自治区司法厅管理的主管全区监狱工作的行政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函[2003]1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5]33号)精神,对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作如下调整。

一、职能调整按照监狱体制改革“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总体要求,将监狱刑罚执行管理职能和生产经营管理职能分离,进一步加强监狱刑罚执行管理职能,将监狱系统工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科技项目开发、工人管理、生产企业项目投资、企业基建计划等职能划转监狱企业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党和国家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正确执行。

(二)规划全区监狱的设置和布局,编制全区监狱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区监狱体制改革工作。

(三)安排各个时期监狱工作任务,组织协调系统内的各项工作,解决监狱有关监管改造、人事管理等工作的存在问题,保证全区监狱工作的正常运转。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桂政办发[2010]155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5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八月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增加政务服务、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办理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文电。

(二)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三)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四)研究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或办理文件的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六)督促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3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相应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主任:XXX 自治区副主席副主任:黄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鸿起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陈一平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成员:温国权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部务委员潘文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束华自治区工信委主任秦斌自治区教育厅厅长钟会超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黄远山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冯志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梁振林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吴云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雷震自治区人社厅副厅长肖建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陈晓菲自治区环保厅总工程师严世明自治区住建厅厅长潘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杨焱自治区水利厅厅长郭绪全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黄政康自治区林业厅副厅长熊家军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洪波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李国坚自治区卫生厅厅长潘世庆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蒙建敏自治区编办副主任颜凤云自治区新闻办副主任潘东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李宏庆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常务副主任朱日荣自治区广电局副局长张剑波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邓于仁自治区质监局局长韦波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陈建军自治区旅游局局长谢俊自治区粮食局副局长梁雨祥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陈锦祥自治区供销社副主任黄铭福自治区农机局局长罗永魁自治区农垦局副局长张千里南宁铁路局局长李青春自治区地震局副局长姚才自治区气象局副局长余利民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副局长李国凯广西海事局局长陈初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副局长张杰自治区黄金局局长黄文标广西煤监局局长黄佩君民航广西安全监管局局长廖钦广西电监办常务副主任廖志刚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郑胜景共青团广西区委副书记廖长武广西军区副参谋长曾祥武武警广西总队副司令员韦宁贤自治区交警总队总队长徐洪兴广西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揣小勇广西电网公司总经理吴健雄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总经理钟桂发广西日报社副社长秦克俊广西电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敬广西电视台副台长黎志逘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李明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叶建进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陈家良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6.13•【字号】桂安监管〔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安监管〔2018〕32号各市安全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经研究,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市安全监管局、局属事业单位的网站建设、运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6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网站(以下简称局网站)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桂办发〔2016〕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52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网站是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提供信息社会化服务的第一平台,是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政民互动的重要窗口、网上办事的重要渠道,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

注册域名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并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及在政务信息发布过程中解读具体内容、扩大宣传影响、引导社会舆论、服务便利公众制作产生的信息。

第四条局网站建设坚持“分级分类、规范运行、利企便民、集约开放”的基本原则,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变化,推进集约共享,持续开拓创新,力求把局网站打造成及时、准确、有效的信息发布、互动交流和公共服务平台。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04-14 08:11:57宁夏网(2006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与社会和谐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治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支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

第五条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治理,指导、和谐和督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治理,业务上受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的指导。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依法做好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谐、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并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鼓舞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治理体会和科技成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八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有依法进行舆论监督的权益和宣传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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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区安全生产
监管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5]9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30
【实施日期】2015.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5〕9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强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30日
加强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推动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一)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

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责任单位: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相关部门配合。

2016年12月前完成)上位法修订后,及时制定或修订完善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形成较为完善的配套法规规章体系。

(责任单位: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相关部门配合)(二)及时做好相关规章制度修改完善工作。

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我区实际,对涉及安全生产审批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安全生产执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等规范性文件。

(责任单位: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自治区法制办)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办发﹝2014﹞35号)的要求,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制定出台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责任单位: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相关部门配合。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重新调整或者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行业部门或者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有关行业部门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形成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责任单位:自治区编办,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配合)(四)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和义务。

所有企业要按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所有企业都要按照企业管理层级,建立岗位责任制,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所有企业都要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强化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新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做到全员培训合格。

实行安全培训记录存盘制,单位和个人要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积极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安全文化建设水平,充实提升企业安全法制教育内涵。

(责任单位: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自治区国资委)(五)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

严格贯彻落实桂办发﹝2014﹞35号文件精神,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内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进一步健全完善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细化考核内容,科学制定考核办法。

(责任单位: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六)严肃事故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指定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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