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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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提升全省安全发展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

(一)修订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快修订出台《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制定完善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消防、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油气输送管道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省各设区的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省最新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制(修)订本地区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快制修订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完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并在制(修)订行业和技术标准时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三)强化安全监管责任。各地要认真贯彻《江苏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苏发﹝2014﹞13号),全面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要根据所辖地区和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职责履行情况,严格实施“一票否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上要做到“五落实”,即落实“党政同责”,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落实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在各自分管领域各负其责;落实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充实专业力量;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职责,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做好事故预防控制、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等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制度,研究制定相关行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同级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

(四)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生产第一意识,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和义务。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企业要严格排查事故隐患,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按

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要通过“机械化换人、机器人作业、自动化减人”等措施,促进企业生产本质安全。在我省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企业应当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五)加大事故调查处理力度。要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县级和市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查处的一般和较大事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按规定挂牌督办、审核把关。对典型的一般事故,可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直接挂牌督办。对性质严重的一般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提级调查。对影响恶劣的较大事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省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提级调查。事故调查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由负责查处事故的地方人民政府在结案1年后组织评估,并报送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强化安全监管执法措施

(六)加强重点监管执法。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分级分类确定重点监管的相关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实施重点监管。对全省煤矿、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冶金工贸、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海洋渔业、农业机械、船舶修造、烟花爆竹、城镇燃气等行业的企业和涉有限空间、涉氨制冷、涉粉尘以及职业病危害重点企业实施重点监管。要排查梳理各地区、各行业高危企业分布情况和近5年来事故发生情况,确定重点对象,纳入重点监管调度范围,实行动态管理。

(七)突出隐患排查治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建设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防止从源头上产生隐患。企业要切实履行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建档、治理、通报、销号等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原则,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督办制度。分层分级分类督促监管范围内的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采取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直至关闭退出。督促企业加强生产经营场所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防止职业病发生。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要及时向各地、各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通报。在“十三五”期间,全省所有企业实现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覆盖。

(八)创新监管执法方式。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暗查暗访等监管执法机制。积极推行联合执法、派驻执法和委托执法,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和规范基层特别是乡镇(街道)和各类经济开发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定期开展巡查。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覆盖到全省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乡村、社区。

(九)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要建立安全生产承诺、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诚信评价管理、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等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在“十三五”期间,全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实现全省联网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

(十)加强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江苏省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暨江苏省事故应急技术支撑平台”建设,加快实现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2016年实现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标准化、职业卫生管理、企业诚信体系等信息的共建共享。加快建成纵向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到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横向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到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体系。

(十一)发挥市场功能服务安全监管。全面推进我省用人单位和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长途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继续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推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水上运输、船舶修造、涉氨制冷、涉粉尘防爆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公共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建立健全全省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支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

(十二)推进联合执法和司法衔接。健全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和实施,各参与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承担相应监管责任。执法中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需要向相关部门移交问题的要及时移交。加强司法衔接,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联合制定有关行政执法案件移送程序规则、证据标准等规章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要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规范安全监管执法行为

(十三)建立权力责任清单。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以清单方式明确每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和责任,制定工作流程图,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进一步取消或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许可办理流程,制定完善事中和事后监管办法,确保依法行政。

(十四)全面实行监督检查计划。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的要求,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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