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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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4.19•【字号】赣食药监餐〔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市场秩序正文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食药监餐〔2017〕2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及登记证的样式,已于2017年4月14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处和食品流通监管处联系。

附件: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式样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19日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登记证管理第五章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活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

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小食杂店,指食品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从业人员不超过2人,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小餐饮、小食杂店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

1、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介绍

1、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介绍
省内,出台食品小作坊准入制度的7个市: 南京、宿迁:登记制度。按照“申请→街道办或 者镇政府初审→质监部门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 核查→产品检验→发放登记证”的程序。 南通、淮安:准入检查。按照“申请→质监及卫 生部门审查材料→现场检查→产品检验→准入决定” 的程序。 无锡:生产核准。按照“填报申请→镇(街道)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资料初审→质监部门(审核材料) 受理→现场核查→产品检验→核准决定”的程序。
4 常州 市政府办《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意见》(常政办发〔2012〕183号)
5 苏州 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府办〔2011〕133 号)
1、市政府办《关于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及保健食品生产销售安全监管的通知》(通政办发〔2009〕195号);
2、《市食安委关于印发〈宿迁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宿食 12 宿迁 安委〔2013〕2号);
3、宿迁市质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宿迁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餐饮服务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 〔2012〕215号)。
1、调查摸底情况(食品小作坊)
数量分布
生产食品种类
主要问题
共有31902家 , 主要包括肉制 纳入监管范围
从业人员75166人, 品、豆制品、糕
比例不高,缺
其中被核准、准 点、食用植物油、 乏有效制度
入审查、备案或 登记9237家 ,持 营业执照13593家, 持健康证明33760 人,少数民族从 业人员678人。数 量众多、规模不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 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 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 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 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河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办法

河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办法

河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办法河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鼓励进步、自律诚信、社会监督”和“谁许可、谁监管、谁分级、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工作。

第三条建立科学规范的评定标准和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公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鼓励餐饮服务单位改善硬件设施条件,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

鼓励监管部门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努力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

鼓励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提高管理水平,促进餐饮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范围为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第六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的项目主要包括餐饮服务单位的许可管理、人员管理、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和检验运输等动态管理情况。

第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管理等级分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

动态等级为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每次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

动态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大笑、微笑和平脸三种卡通形象表示。

年度等级为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过去12个月期间监督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价。

年度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A、B、C三个字母表示。

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2篇)

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2篇)

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2篇)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等对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环境卫生要求生产场所必须清洁、卫生,地面硬化平整无积水;生产场所应与生活区严格区分,生产场所不得存放生活用品;生产车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设施;加工车间不得堆放杂物,原料与成品堆放应与加工车间严格区分;加工车间、库房应有防蝇、防鼠、防虫设施;物料堆放应离地离墙;生产的生熟食品及盛放器具应隔离存放,存放成品的器具应洁净卫生;定期对使用的工具、设施、管道进行清洗、消毒,并指定专、兼职人员定期检查环境卫生执行情况,保存清洗、消毒和检查记录。

二、进货查验要求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如发现存在严重影响或可能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做好记录并24小时内向盘县质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三、进销台账记录要求应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和产品销售台账。

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销售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食品添加物质的使用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20xx(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及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QS),严格按照使用说明添加,不得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用物质添加食品。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4日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店(以下称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较小,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以下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本条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行政监管、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等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减免场地租金、信贷支持等措施,支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工艺技术水平,发展特色食品生产,创建知名品牌;鼓励建设改造适宜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鼓励建设特色食品街区。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9.01•【字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企业管理正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风险分级第三章程序方法第四章结果运用第五章附则附件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水平和效能,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是指根据食品类别、企业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等因素,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合理划分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实施食品生产安全分级管理。

第三条全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制定本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对全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根据食品类别、企业规模和食品安全状况等合理划分市、县两级监管的企业名单,确定本级监管企业的风险等级,建立风险分级管理档案。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监管的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本级监管企业的风险等级,建立风险分级档案。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11•【字号】•【施行日期】2018.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2月27日省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食药监食生〔2018〕35号)同时废止。

2018年7月11日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加强食品小作坊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

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小作坊应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生产活动,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诚信自律,保证所生产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实施〈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实施〈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实施〈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10•【字号】常政规〔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实施〈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规〔2017〕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实施〈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10日常州市实施《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明确本市各级政府及管理部门职责,规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方便群众生活,保证食品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为主、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社会综合治理。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部门对本地区具有文化传承功能、地方特色鲜明的食品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制定地方特色食品质量规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营业执照的注册登记工作。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使用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规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经营区外经营的食品摊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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