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 遗漏诉讼请求或遗漏当事人 情形 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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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诉讼请求、当事人的处理
【民诉】
1.二审中发现:
(1)一审遗漏当事人
必须参加的当事人未参加,二审法院可根据自愿原则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2)一审遗漏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可根据自愿原则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VS.二审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再审中发现:
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行诉】
1.二审中发现:
(1)一审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
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2)一审遗漏行政赔偿请求
A.二审法院认为不应赔偿的,应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B.二审法院认为应予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C.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刑诉】
无明文规定,但有可以比较参考的规定:
《刑诉解释》第九十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