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体系及法律框架【英文】
欧盟民航业政策法规体系介绍(一)

欧盟民航业政策法规体系介绍(一)一、欧盟的法规框架和立法程序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发展,欧盟已成为一个超国家的独特的经济政治实体。
而相较于政治一体化,欧盟的经济一体化进行的更为彻底,通过消除欧共体内部的市场分割和市场壁垒,便利各成员国的人员、商品、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促进经济发展和繁荣。
与此相适应,在法规层面,欧盟形成了与经济一体化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体系。
1、欧盟的政策法规体系欧盟的政策法规体系由条约(Treaty)、条例(Regulation)、指令(Directive)、决定(Decision)和建议与意见(Recommendations and Opinions)构成。
目前,欧盟政策法规体系的基础是两个宪章性条约,即《共同体条约》和《欧盟条约》。
《共同体条约》(TEC,the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是指以1958年开始生效的《罗马条约》为基础,经过《单一文件》(1986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2年)、《阿姆斯特丹条约》(1996年)、《尼斯条约》(1999年)的多次补充和修改后形成的最新法律文本,现行的合并文本共314条款及附属议定书。
《欧盟条约》(TEU,the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是指以1992年签署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为基础,经过《阿姆斯特丹条约》(1996年)和《尼斯条约》(1999年)的补充修改后形成的最新法律文本,其现行的合并文本共53条款及附属议定书。
通常来讲,欧盟的建立基于三个主要支柱,一是共同体市场,也即经济和货币联盟,二是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三是司法和内政事务合作。
但在政策法规领域上三大支柱之间存在不对称、不平衡,经济货币联盟处于共同政策管辖之下,法律基础由《共同体条约》设立,《共同体条约》中的每一法条都成为法规制定的基础;而社会司法合作、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则被置于政府间合作基础上,社会司法合作和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法律规定主要涵盖在《欧盟条约》中。
欧盟食品安全体系及相关法规

欧盟欧盟的食品安全体系是全球最完备的食品安全体系之一,其食品安全相关制度一直是世界各国所垂范的标准。
简而言之,欧盟的食品安全体系是由“一份白皮书、官方主管机构、统一的技术标准、统一的法规法令、重要的食品安全制度”5个部分构成,其中:“一份白皮书”是指2000年1月12日欧盟委员会(EC)发布的《欧洲食品安全白皮书》(white paper on food safety),这是欧洲现行食品安全体系构建的路线图式章程,该白皮书的主要内容例如建立统一的安全机构,动物福利,风险评估与预警系统等都是后续欧盟食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官方机构”即欧洲主管食物安全的相应机构,这里包含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署(DG SANCO)及其下属但相对独立的食品与兽医办公室(FVO)以及食品安全局(EFSA),EFSA依据欧洲法令178/2002(Ec)建立,独立于欧盟委员会,是欧盟官方的食品安全机构。
FVO为欧盟委员会的下属机构,率属于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署(DG SANCO),主要职责为负责监督各成员国执行欧盟相关法规情况及第三国输欧食品安全情况。
“统一的技术标准”是指欧盟遵循统一的欧盟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其中,欧盟标准已经和CAC的食品标准基本统一化。
这些标准是欧盟食品安全体系运行的技术基础。
“统一的法规法令”是指欧盟基于食品安全主题所发布的一系列法规、指令、建议,诸如:“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78/2002(Ec)号法规、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第852/2004/EC号关于食品卫生的法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3/2004/Ec号关于动物源性食品具体卫生规定的法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4/2004/EC号关于供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食品官方控制组织细则的法规、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第882/2004/EC号关于确保符合食品饲料法、动物健康及动物福利规定实行官方控制的法规。
”“重要的食品安全制度”,是指欧盟在应对食品安全问题采取的制度化措施,包括“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控制度“、“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制度(HACCP)”、“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 ”、“可追溯制度”、“食品或饲料从业者承担责任制度”,以“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为例:该制度欧盟食品安全局的一项职责,即对欧盟食品环境出现的未被相关技术标准、法规所规定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安全性。
欧盟药品监管体系介绍

欧盟药品监管体系介绍欧盟药品监管体系欧盟与美国不同,集中与分权是欧盟实施药品GMP的基本特征。
所谓集中,是指法令、方针,包括注册要求及药品GMP由欧洲委员会确定;分权,即现场检查工作由各国的药品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欧洲药品评价局(EMEA)是欧盟的分支机构,1995开始工作,总部设在伦敦。
它的职能是协调欧盟的药品评估工作,包括注册及监督管理。
EMEA有360人,有约3500名欧洲专家,承担了欧洲药品评价局及委员会的工作。
欧盟的药事法规大体由三个层面组成:第一层面是指法令(Directives) 和法规(Regulations),由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颁布实施,少部分由欧盟委员会颁布实施。
法令是欧盟用于建立统一药事法规的法律框架,各成员国需要通过立法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实施。
第二层面是指由欧盟委员会依据有关法令和法规而颁布实施的药品注册监督管理程序和GMP指南。
第三个层面指由欧洲药品评价局(EMEA)颁布实施的一些技术指南和对一些法规条款所做出的解释。
2003-10-08,欧盟委员会2003/94/EC号指令阐述了人用药品及临床研究用药GMP的原则及指南方针(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并按此指令制订了欧盟GMP主体文件以及19个GMP附件,均属强制执行。
因人用药品及兽药采用同一个GMP标准,欧盟的GMP检查职能部门设在“欧洲药品评价局兽药及检查处”(简称检查处)。
检查处的工作主要包括:(1)统一、协调欧盟GMP相关的活动;(2)参与GMP的起草及修订;(3)对欧盟GMP要求及相关技术性问题进行解释;(4)制订欧盟GMP检查规程。
检查处还参与欧盟内外的GMP合作计划,它与药品条约/合作计划组织(PIC/S)、WHO保持密切联系,将欧盟法规的信息和要求融人ICH(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研究中的GMP课题,这是GMP国际化发展趋势的又一表现。
欧洲药品评价局是指南和法规的协调机构,并不直接负责药品注册及药品GMP的日常检查工作。
欧盟法律体系深入了解欧洲联盟法律框架和成员国法律关系

欧盟法律体系深入了解欧洲联盟法律框架和成员国法律关系欧盟法律体系作为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的法律框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为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合作提供了指导,同时也对欧盟内部和外部的法律关系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将对欧盟法律体系进行深入了解,包括欧洲联盟的法律框架以及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欧洲联盟的法律框架欧洲联盟的法律框架由《欧洲联盟的功能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和《欧洲联盟的宪法条约》(Treaty on European Union)构成。
这两个条约为欧盟的运作提供了基本规则和原则。
《欧洲联盟的宪法条约》是欧盟的最高法律文件,也被称为《里斯本条约》。
该条约规定了欧洲联盟的目标和价值观,确立了欧盟的机构体系,以及规定了欧盟与其成员国之间的权力和责任。
《欧洲联盟的功能条约》则进一步规定了欧盟的具体政策领域和运作机制,包括经济政策、竞争政策、农业政策等。
欧洲联盟法律体系中的二级法律文件包括欧盟的法规、指令、决定等。
欧盟法规对所有成员国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而指令则要求成员国在一定期限内将其转化为国内法。
此外,欧盟的决定可以针对个别成员国或特定领域发挥作用。
二、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关系欧盟成员国在法律领域有着相互依存的关系。
根据欧盟法律体系的原则,欧盟法律优先于成员国法律,但成员国法律仍然有一定的适用范围。
首先,成员国必须遵守欧盟法律的原则和规定。
这意味着成员国的国内法不能与欧盟法律相抵触。
如果成员国有违反欧盟法律的行为,欧盟机构可以对其进行违约行为的起诉,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
其次,欧盟法律要求成员国在特定领域采取一致的立法和政策。
例如,在欧洲联盟的共同市场中,成员国必须遵守共同的竞争规则,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要求成员国在国内法中确立相应的法规和机构,以配合欧盟的规定。
此外,欧盟法律也要求成员国就特定事务进行协作和协调。
欧盟组织结构

欧盟组织结构欧盟组织结构欧盟三大机构: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议会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是欧盟的参与立法、监督、预算和咨询的机构。
欧洲议会有部分预算决定权,并可以2/3多数弹劾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
议员共有518 名,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各81名,西班牙60名、荷兰25名,比利时、希腊、葡萄牙各24名,丹麦16名,爱尔兰15名,卢森堡6名。
议长任期2年半,议员任期5 年。
议会秘书处设在卢森堡。
每月一次的议会例行全体会议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行,特别全体会议和各党团、委员会会议在布鲁塞尔举行。
欧洲议会成立于1958年,其前身是欧洲煤钢共同体议会,欧洲议会是欧盟唯一的一个直选议会机构,自从1979年以来,它的成员是由欧盟成员国人民直选产生。
欧洲议会的主要任务是讨论人权问题和派遣人权观察委员会,如对被揭露的警署或监狱虐待和酷刑事件进行调查,或者提醒一个国家和公众舆论对种族主义或排外思潮提高警惕。
欧洲议会总秘书处名义上设在卢森堡,但大量的会议,包括每月一次的小型全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党团会议均在比利时。
虽然欧盟的两个行政机关欧盟委员会和欧洲理事会都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阿姆斯特丹条约》(Treaty of Amsterdam)却规定欧洲议会每月必须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召开一次会议。
但实际上,几乎所有的立法准备工作和议会委员会会议都在布鲁塞尔举行。
议会每月只在斯特拉斯堡开4天会,举行常规会议和最终的投票工作,其他所有会议都在布鲁塞尔举行。
根据人口比例,欧洲议会目前的785个议席按国别分配如下:德99席,法、英、意各78席,西、波各54席,罗28席,荷27席,比、希、葡、捷、匈各24席,瑞典19席,奥18席,保15席,芬、丹、斯洛伐克各14席,爱尔兰、立陶宛各13席,拉脱维亚9席,斯洛文尼亚7席,卢森堡、爱沙尼亚、塞浦路斯各6席,马耳他5席。
欧洲议会的政治分野是党团。
eu basic regulation 欧盟基本法

eu basic regulation 欧盟基本法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欧盟基本法,简称为eu basic regulation,是欧盟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文件,其内容涉及了欧盟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权力范围等关键信息。
欧盟基本法的设立旨在保障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关系,加强共同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推动欧盟内部各国的协调与一体化。
欧盟基本法包括了许多方面的规定,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欧盟机构的组织与职责进行规定。
欧盟基本法明确了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欧洲理事会以及欧洲法院等机构的职能和权限,确保各机构之间有明确的分工与协作关系,为欧盟的正常运转提供了制度保障。
欧盟基本法还包含了对欧盟法律体系的规范,其中包括了对欧盟成员国的法律适用、法令颁布等方面的规定。
欧盟基本法对欧盟成员国的法律体系进行统一化调整,使得欧盟内部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和协调一致。
欧盟基本法还规定了欧盟的基本政策方向和发展目标,其中包括了对欧洲共同市场、经济一体化、环境保护、社会公平等方面的规定。
欧盟基本法为欧盟的各项政策提供了指导方针,促进了欧盟在国际舞台上的整体实力和影响力。
第二篇示例:欧盟基本法(EU Basic Regulation)是欧盟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关键法规,它规定了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协调和合作机制,以及对欧盟内部市场运作的规范。
欧盟基本法的出台是为了促进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和谐共处、贸易和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欧盟基本法的最新版本是2018年生效的《EU Basic Regulation (No 2018/1907)》,这一法规主要涉及到欧盟内部市场的自由流通、贸易壁垒的消除、监管机构的设立和运作等方面。
欧盟基本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欧盟内部市场的建设。
欧盟基本法规定了成员国之间的货物、服务、资本和人员的自由流通,以消除跨国界的障碍和壁垒。
这将有助于促进欧盟内部的贸易和经济发展,提升欧洲人民的生活水平。
欧元体系的会计标准

欧元体系的会计标准一、欧元体系组织架构和货币政策框架理论上,欧洲中央银行(European Central Bank, ECB)是全欧盟的中央银行,ECB和所有欧盟成员国中央银行共同组成欧洲中央银行体系(European System of Central Banks, ESCB)。
由于历史、政治、经济等种种原因,目前欧盟27个成员国中只有17个国家采用欧元作为法定货币。
这17个欧元区成员国的中央银行(National Central Banks, NCB)和ECB组成欧元体系(Eurosystem)。
只要有欧盟成员国尚未加入欧元区,欧元体系和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就会长期共存。
欧元体系货币政策框架的特点是“统一决策、分散执行”。
ECB在欧元体系中享有排他的货币发行权和货币政策制定权,但货币发行和货币政策实施则主要由NCB进行。
例如,ECB制定公开市场操作政策,但具体操作和落实由NCB实施,ECB负责指导和协调。
再如,ECB代表欧元体系和美联储达成货币互换协议,获得美元流动性,随之背靠背互换给NCB,由NCB通过逆回购的形式投入金融市场。
欧元体系独特的组织结构和货币政策框架,决定了其会计政策和财务报表结构的特殊性。
二、法律依据欧元体系会计标准的法律依据可分为欧盟法律和ECB制度两个层面。
前者是《欧洲联盟条约》(Treaty on European Union)和《欧洲联盟运行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European Union)的附件《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及欧洲中央银行条例议定书》(Protocol on the Statute of the European System of Central Banks and of the European Central Bank, 以下简称“议定书”)。
在“议定书”的第六章中第26条至第33条,对ESCB(实际应用于欧元体系,下同)会计财务工作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包括财务账目、审计、资本、资本认缴、向其转移外汇储备资产、成员国中央银行的外汇储备资产、货币性收入的分配、利润的分配和损失的分担等方面的内容;第三章第15条对信息披露做了规定。
欧洲车辆法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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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协议书》
4. 截止目前【2016.8.10】缔约国清单(53个) 大洋洲2个 地中海2个 非洲3个 欧洲37个,含欧盟 亚洲9个
中国政府为保护本国的汽车工业发展,免受国外汽车强国的冲击,未加入《1958协议书》, 不是其缔约国。 其它汽车工业大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英国、欧盟、日本(66项ECE)、韩国(17项ECE) 周边国家:澳大利亚、泰国、马来西亚、俄罗斯 EU(欧盟)28个成员国中,27个是《1958协议》缔约国,爱尔兰不是 美国因为拥有自己一套非常独立完整的汽车法规体系,未加入《1958协议》 加拿大不是《1958协议》缔约国,但其与WP29签署了单边协议,单边采用10项ECE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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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认证清单
16项实验+16项检查=32项(大巴比旅游巴士少5项)
实验清单: ECE R13 制动 ECE R79 转向 ECE R51 噪音 ECE R130 偏航预警(1) ECE R131高级紧急制动(2) ECE R100 电安全 ECE R28 喇叭 ECE R39 车速表 ECE R89 限速 ECE R85 电机功率 ECE R10 EMC ECE R107 客车结构 ECE R66 侧翻(3) ECE R46 后视野 EU1005/2011 拖钩 EU1230/2012 质量尺寸
检查清单: ECE R14 安全带固定点 ECE R17 座椅强度 ECE R16 安全带安装 ECE R25 座椅头枕 ECE R80 乘员座椅实验(4) ECE R118 内饰材料燃烧性(5) ECE R58 后防护 ECE R34 油箱及后部保护装置 ECE R43 玻璃安装 ECE R121 控制标示、信号装置 ECE R122 乘员加热系统 ECE R48 灯光 EU1003/2010 后牌照尺寸及安装 EU458/2011 轮胎安装 EU19/2011 铭牌 EU130/2012 操作性和通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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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TORIC STEPS
Treaty of Paris, which set up the 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 (ECSC) in 1951 (expired on 23 of July 2002); Treaties of Rome, which set up the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EEC) and the 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 (Euratom) in 1957. Single European Act (1986); Treaty of the European Union (Maastricht, 1992); Treaty of Amsterdam (1997) Treaty of Nice (2001). 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 signed in Rome on 29 october 2004 Reform Treaty (agreement on 18-19 october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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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ulation figures: EU-27 Country Germany France UK Italy Spain Poland Romania Netherlands Greece Portugal Belgium Czech Republic Hungary Sweden Austria Bulgaria Denmark Slovakia Finland Ireland Lithuania Latvia Slovenia Estonia Cyprus Luxembourg Malta Total Population 82.54 59.90 59.33 57.48 40.98 38.19 21.71 16.26 11.05 10.48 10.40 10.21 10.12 8.97 8.09 7.80 5.40 5.38 5.22 4.03 3.45 2.32 1.99 1.35 0.73 0.45 0.40 483.44 % of population in EU-27 17.04 12.37 12.25 11.87 8.46 7.88 4.48 3.35 2.28 2.16 2.15 2.11 2.09 1.85 1.67 1.61 1.11 1.11 1.08 0.83 0.71 0.48 0.41 0.28 0.15 0.09 0.08 100 % 4
1
PURPOSES OF THIS COURSE
INTRODUCING THE EU LEGAL ORDER UNDERSTANDING THE EU INSTITUTIONS‟ MECHANISM EU LAW IN MOTION THE FUTURE OF THE EU:BEYOND THE LISBON TREATY
2
What is the European Union?
DREAM...
– Monnet , Schuman, Spinelli,...
HOPE
– Peace and well being of its people
A REALITY
– As of 1.10.2010: 27 Member States, one currency for 17 Member States, more than 483.000.000 people “united in diversity”!
9
AIMS
AIMS (art. 3 TEU):
– “Internal Market”, –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based on balanced economic growth and price stability, – a highly competitive social market economy, – full employment and social progress, – a high level of protection and improvement of the quality of the environment,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dvance.
– – – – – respect for human dignity, freedom, democracy, equality, the rule of law and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art.2 TEU).
7
The legal natNION (2007): A political and economic stru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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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UROPEAN UNION IN THE LISBON TREATY
“THE UNION SHALL REPLACE AND SUCCEED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rt. 1 TEU) Single Legal Personality for the EU: no more pillar structure VAL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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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egal nature of the EU
What is the EU legal system? ECJ case law (Costa v. Enel): The Treaty is an indipendent source of law “Special and Original” Direct applicability Primacy of law
THE EUROPEAN UNION Institutions and Legal Framework
Michele Colucci Email: info@colucci.eu Web site: www.colucci.eu European College, Parma Academic year 2011-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