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2020修改)
《珠海市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填充墙工程专项技术措施》

1 总则1.0.1为了贯彻落实我国现行建筑节能和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产业政策,治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填充墙工程渗、漏、裂、空等质量通病,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珠海市蒸压加气混凝土填充墙专项技术措施》。
1.0.2本措施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填充墙工程中的砌体工程、抹灰和饰面工程(包括界面处理层、找平层、饰面层、涂料面层的抹面层,下同)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1.0.3本措施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DBJ 15-19等国家和地方现行规范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市的气候环境、产业政策、工艺水平和产品质量状况等特点编制。
1.0.4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填充墙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执行本措施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材料2.1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2.1.1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规格尺寸宜符合表2.1.1的要求:表2.1.1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常用规格尺寸砌块公称尺寸(mm)长度L宽度B高度H600 100150200250200250300 120180240注:根据工程需要的砌块实际尺寸可由用户与制造厂协商确定。
2.1.2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抗压强度应符合表2.1.2的要求:表2.1.2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抗压强度(MPa)强度级别立方体抗压强度平均值不小于单块最小值不小于A5.0 5.0 4.0A7.5 7.5 6.0A10.0 10.0 8.02.1.3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干密度级别应符合表2.1.3的要求:表2.1.3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干密度(kg/m3)干密度级别B06 B07 B08 干密度优等品(A)≤≤600 ≤700 ≤800合格品(B)≤≤625 ≤725 ≤8252.1.4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级别应符合表2.1.4的要求:表2.1.4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级别干密度级别B06 B07 B08优等品(A)A5.0 A7.5 A10.0 强度级别合格品(B )—A5.0 A7.52.1.5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干燥收缩值和导热系数应符合表2.1.5的要求:表2.1.5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干燥收缩值和导热系数干密度级别B06 B07 B08标准法(mm/m)≤≤0.50干燥收缩值快速法(mm/m)≤≤0.80导热系数(干态)[W/(m·K)] ≤0.16 0.18 0.20注:1、规定采用标准法、快速法测定砌块干燥收缩值,若测定结果发生矛盾不能判定时,则以标准法测定的结果为准。
管理制度珠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珠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珠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三月五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壹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和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于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珠海市消防设计验收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常见问题汇编

珠海市消防设计、验收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常见问题汇编(2013年版)前言为了把握好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的审查,编者将消防设计、消防验收、施工图审查中发现的涉及违反国家规范和地方标准、影响施工图设计质量的常见问题进行汇总,经过各专业组的讨论和总结,将相关内容编辑成本年度《珠海市消防设计、验收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常见问题汇编》。
本汇编是对过往工程项目的部分总结分析,提供给新的工程项目以参考,关于相关内容的解释,以有关国家规范、地方标准和政策为准,如有新规范、新标准、新政策,应及时执行。
本汇编的内容有:一、消防设计、验收;二、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三、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
编者通过将本汇编反馈给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政府有关机构,以交流总结我市施工图设计的相关内容,关注新规范、新政策的落实执行,促进施工图设计水平和质量的提高,共同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符合广大公众的利益,为我市创建优质工程打下良好的基础。
本汇编由珠海正青建筑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主编,珠海市公安消防局、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参与了编撰,并给予了宝贵意见和大力支持。
编者欢迎所有读者给予宝贵意见和进行沟通交流。
主编单位:珠海正青建筑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珠海市公安消防局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主编单位联系方式:网址:/Web_zqgs/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2013年12月一、消防设计、验收(2013)序号项目设计及验收质量问题1 设计(1)、建筑总平图拟建建筑与红线外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未标识,消防车道及登高扑救面不明确。
车道与绿化设计方案不一致,导致消防车道被绿化影响或占用。
(2)、疏散楼梯、走道未注明净宽。
(3)、商业、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未提供疏散宽度计算书。
(4)、敞开楼梯不应作为安全出口,未能按规范要求确定安全出口的概念。
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

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推动建筑材料绿色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使用包装袋,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是指采用散装水泥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以及采用非粘土为主要原材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产业等方面支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并落实相关财政、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内容纳入相关规划。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相关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数字政府框架下建立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信息平台,加强行业管理。
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登记工作

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登记工作1. 简介本文档旨在介绍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登记工作的相关内容。
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具有创新性能的墙体材料,对建筑的节能、环保和安全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
珠海市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开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确认登记工作,以确保市场上的墙体材料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2. 登记流程2.1 材料准备注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企业应当准备以下材料:•产品技术文档,包括产品规格、使用说明、安全性能等;•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产品认证证书,如有CE认证、ISO认证等;•其他相关材料,如产品样品等。
2.2 申请登记企业可将准备好的材料通过指定的渠道提交给珠海市相关部门进行申请登记。
申请材料将由专业人员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2.3 技术评审提交的材料将由专业人员进行技术评审,评估产品的技术性能和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评审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如符合要求则进入下一步。
2.4 厂家检查经过技术评审合格的企业,将安排专业人员对企业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体系等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可控和一致性。
检查结果将作为产品确认登记的依据。
2.5 登记结果通知经过厂家检查合格的企业,将收到珠海市相关部门出具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登记证书。
证书将记录产品的基本信息、性能参数、生产企业等,并具有一定的有效期。
企业可凭借该证书合法经营和销售相关产品。
3. 相关政策法规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登记工作遵循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主要包括:•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确认登记工作办法•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管理规程•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规程4. 登记后的管理完成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确认登记后,企业应当及时更新产品技术文档和质量检测报告,并参与相关的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企业还应当积极参与市场监督部门的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并及时研发和更新产品以满足市场需求。
新型墙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新型墙材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新型墙材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协调、监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3. 各部门、车间、班组应设立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员,负责本部门、本车间、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全生产管理要求1. 安全生产责任(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各级管理人员、职工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新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 安全生产设施(1)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和完善安全生产设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2)对已有的安全生产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4. 安全生产检查(1)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各级管理人员应定期深入生产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处理(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应立即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2)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珠海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模板】

珠海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11年9月27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2020年2月24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建筑工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品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分为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本规定所称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材料,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湿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材料,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和备案管理,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及时采集、发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价格信息和工程定额。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发展改革、工为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相关工作。
《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建筑业和建材业的技术进步,推广和规范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州市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以非粘土材料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具有节能、利废、节土、轻质、高强等性能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节能办)具体负责本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从化市、增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工商、财政、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粘土类烧结实心砖、粘土类烧结空心砖、粘土类烧结多孔砖(以下统称粘土砖)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墙体材料。
观有的粘土砖厂和粘土砖生产线,应当停止生产粘土砖。
其中,在从化市、增城市辖区内生产、经营和使用烧结空心砖、烧结多孔砖的,可延迟至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十八个月后停止相关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
第六条生产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坚持节约土地资源、节约能源、合理利用废渣的原则,满足建筑结构、使用功能和建筑节能的要求,积极采用国内、国际先进技术标准,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质量、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发布推荐、限制和禁止生产、使用的墙体材料目录,逐步建立和完善墙体材料生产及应用技术标准体系。
第七条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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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2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20年2月21日珠海
市人民政府128号令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属于国家、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要求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墙体材料,以及从事工程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改革、商务、建设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本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
第七条本市实行新型墙体材料确认制度。
凡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第八条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品质量标准。
没有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禁止生产、销售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或者生产线。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土的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应当关停或限期转产。
停产关闭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必须履行土地复垦的义务。
第十条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其他建筑工程中的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各类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
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住房,应当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自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设计、施工单位选用实心粘土砖。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必须根据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并严格按照新型墙体材料的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设计,在图纸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品种、规格、性能指标和施工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应不予通过审查。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图纸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照新型墙体材料的施工技术规程进行施工。
所有墙体砌筑及抹灰作业人员应经上岗培训。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督,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及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对墙体质量实施监理。
未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质量不合格的墙体材料,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意其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
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依照职责及时处理,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不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不得参与优秀设计工程奖或优质工程奖的评选。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使用提供技术指导,并加强相关的宣传、推广和培训工作。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中使用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或者生产线的,由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批准文件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批准机关承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
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建设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二○○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