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与实施细则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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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土地增值税是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费,旨在调节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为了明确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标准和程序,我国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征收范围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使用权转让: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无论是出售、赠与还是以其他方式转让,都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2. 土地出让: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出让方需要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

3. 土地置换:对于土地置换行为,即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另一块土地的所有者,同样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征收标准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征收税率: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税率为10%。

即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的10%需要作为土地增值税缴纳给国家。

2. 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为“差额法”,即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减去购置土地的成本作为纳税依据。

3. 纳税期限: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四、征收程序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纳税申报:纳税人需要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土地增值税,并提交相关的申报材料。

2. 税务审核: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实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和购置土地的成本。

3. 税款缴纳:审核通过后,纳税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增值税款项缴纳给税务机关。

4. 税务监督: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纳税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税务义务。

五、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我国对土地增值税征收实行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首次购房优惠:对于首次购房者,其购买的房产所得的土地增值税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或免征政策。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引言土地增值税是一种针对土地增值所征收的税收,旨在调节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为了确保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效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明确相关政策和具体操作事项。

二、税收对象1.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地开发、转让、出租等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 税收标准:土地增值税按照土地增值额的一定比例征收,具体比例由税务部门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和政策需要进行调整。

三、税收计算1. 增值额计算:土地增值额等于土地转让价格与土地取得成本之差。

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土地购置价款、土地开发和整理费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相关费用。

2. 税收计算公式:土地增值税 = 增值额 ×税收比例。

四、纳税义务和纳税申报1. 纳税义务:土地开发、转让、出租等活动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纳税登记,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土地增值税。

2. 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和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交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五、税收优惠政策1. 首次购房优惠:对于首次购买住房的个人,其土地增值税可按照一定比例减免或免征。

2. 住房销售优惠:对于个人住房销售所得的土地增值税,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减免或免征。

3. 农村集体土地税收优惠: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开发和转让活动,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税务管理和监督1. 税务登记: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2. 税收征管: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确保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3. 税务监督: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过程的监督,查处违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七、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税务部门可以采取罚款、责令改正、暂停资格等处罚措施,并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的相关规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对土地增值所征收的一种税费,旨在调节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为了明确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标准和程序,我国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税务主体和纳税人范围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主体为国家税务局,负责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纳税人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和土地使用权受让方。

三、征税对象和征税标准1. 征税对象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征税对象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

2. 征税标准土地增值税的征税标准是按照土地增值额计算的,土地增值额是指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之差。

具体计算方法为:土地增值额 =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 - 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四、税率和计税方式1. 税率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分为两档:- 普通情况下,税率为30%;- 对于个人住房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税率为20%。

2. 计税方式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方式有两种:- 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增值额计算;- 根据纳税人的申报,由税务机关核定后计算。

五、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1. 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完成后的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需提供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发票等资料。

2. 缴纳税款纳税人在申报土地增值税后,需在30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税款,也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分期缴纳。

六、税务检查和监督管理为了保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税务机关将进行税务检查和监督管理。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并进行税务稽查。

七、违法行为和处罚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违反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包括逃避、拒不缴纳土地增值税、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等。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而制定的具体细则。

该细则详细规定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主体、计税方法、税率及减免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从纳税主体、计税方法、税率及减免、税收管理和监督等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纳税主体1.1 自然人纳税主体1.2 企业纳税主体1.3 其他组织纳税主体二、计税方法2.1 差额计税法2.2 税额计税法2.3 税收优惠政策三、税率及减免3.1 不同区域的税率差异3.2 减免政策的具体实施3.3 税收优惠对象的确定四、税收管理4.1 纳税申报和缴纳4.2 税务登记和备案4.3 税务稽查和风险防控五、税收监督5.1 监督机构的设置和职责5.2 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5.3 纳税人权益保护措施的完善正文内容:一、纳税主体1.1 自然人纳税主体: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自然人在土地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土地增值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自然人作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主体,需要按照规定的税率和计税方法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1.2 企业纳税主体:企业在土地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土地增值也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企业的纳税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税率和计税方法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1.3 其他组织纳税主体:除了自然人和企业外,其他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土地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土地增值也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其他组织的纳税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些组织需要按照规定的税率和计税方法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二、计税方法2.1 差额计税法: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差额计税法是计算土地增值税的一种方法。

根据差额计税法,纳税人需要按照土地转让价款与购置价款的差额计算土地增值税。

2.2 税额计税法:另一种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方法是税额计税法。

根据税额计税法,纳税人需要按照土地转让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篇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篇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篇: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保护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土地增值税准时、足额地向国家财政上缴,应当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以货币形式计征、缴纳。

第四条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缴纳对象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河道、湖泊等设施的所有者。

第五条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对象为土地增值税敏感区的土地。

第六条土地增值税敏感区的划定,参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土地增值税敏感区的划定,应当经过专门部门审定,并公布公告。

第八条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期为增值产生之日起,持续计算并缴纳。

第二章征税第九条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土地增值金额的百分比。

第十条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根据土地增值敏感区的划分、土地使用权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金额×税率。

第十二条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增值产生的当年度。

第十三条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自行作出纳税申报,并按时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纳税人如不按时缴纳土地增值税款,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追缴欠税款、滞纳金;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根据法定程序对逃税、拖欠税款的纳税人进行调查,依法行使税务稽查、税务调查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土地增值税的税款应当通过电子缴款、银行转账等方式缴纳。

第三章管理第十六条土地增值税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十七条土地增值税的管理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审查等方面。

第十八条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信息库,确保纳税人税收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申报的土地增值税数据核对纳税人实际情况,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申报数据,进行调查核实。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与《实施细则》对比表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与《实施细则》对比表

条例第十条所称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决地产的座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 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 料,是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房屋至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 权,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及权属变更等方面 的资料。 纳税人未按法规提供房屋及房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 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具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法规进行处理。 纳税人不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额及法规扣除项目金额造成少缴或未缴税款的, 按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法规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 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法规缴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 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 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 施费、开发间接费用。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 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 支出等。②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 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③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 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④基础设施 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 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⑤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 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⑥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 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 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 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 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 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 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法规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 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法规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 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规。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 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 算。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 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 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条例第七条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 例,均包括本比例数。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 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一)增值 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二)增值额超过 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 目金额×5%(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土地增值税 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公式中的5%、 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①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 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 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规。纳 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 (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 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法规计税。 ②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 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 的,比照本法规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法规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 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我国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对于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税收对象1.1.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土地增值税的主要纳税对象。

这些企业在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所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1.2. 个人购房者:个人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如果房屋存在增值情况,也需要缴纳相应的土地增值税。

1.3.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时,根据土地增值情况,也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税收计算方法2.1. 税率: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根据不同的城市和地区而有所不同,一般在10%至30%之间。

具体的税率由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2.2. 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增值额,即土地出让价款与购买土地成本之差。

如果土地增值额为负值,则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2.3. 税收减免:对于一些特定的情况,如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等,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三、纳税义务和申报程序3.1. 纳税义务:土地增值税纳税人需要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纳税申报材料。

3.2. 申报程序:纳税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土地增值税,并提供相关的纳税申报表和必要的附件材料。

税务部门将对纳税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确定纳税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金额。

3.3. 税务监督和处罚:税务部门将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追缴税款等。

四、税收使用和监督4.1. 税收使用:土地增值税的税收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旨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4.2. 税收监督:税务部门将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税收使用的透明和合法性。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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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X60%-扣除项目金额X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十条条例第七条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第八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与《实施细则》对照表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X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X40%-扣除项目金额X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X50%-扣除项目金额X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第九条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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