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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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能力:亦称缔约人能力或者合同主体资格,是指法律规定的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

3、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

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的一种意思表示。

5、缔约过失责任:亦称缔约责任或者先合同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到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6、错误:合同法上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因对其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质等事实存在误解而作出的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

7、欺诈:亦称诈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期满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8、胁迫:是指使他人发生恐怖为目的的行为。

9、合同保全:是指为了防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遭受到危害,法律允许债权人不受合同相对性的约束,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采取保全措施。

10、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11、违约责任:亦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12、情势变更:亦称情事变更或者情势变迁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情事,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缔约当初所能预料得到的变化,如仍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将合同变更以至解除的制度。

13、合同落空: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因某种意外事件致使当事人在缔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

14、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5、品质担保:《公约》对卖方交货的品质,规定了“货物相符”原则,即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16、权利担保:买卖合同的实质就是买方以价金取得约定货物的所有权,所有依附于货物的权利都应当完整地随着交易转移,保证买方可以自由地处置所购货物。

17、仲裁:通常指争议双方协议将争议交给第三者(即仲裁员)来裁决,并受该裁决约束的做法。

18、产品责任:顾客购买产品服务,由于产品存在瑕疵,给消费者及任何第三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19、产品代理:指代理按本人授权代理本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对本人的法律效力。

简答(比较分析)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这是大陆法国家按当事人承担合同义务的不同状况所进行的分类。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均向对方承担合同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承担合同义务,权利方没有相应义务的合同。前者为常态,合同一般都有双务性质;后者为特例,只有极少数合同是单务的,如赠与合同即是。

2、双方合同与单方合同

这是英美法国家按当事人双方还是单方必须履行合同义务所进行的分类。双方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其允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允诺进行交换的合同。单方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其允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进行交换的合同。前者双方均须向对方履行其允诺;后者只有立约人须履行其允诺,相对人没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乌,如悬赏。

3、对价和约因

英美法中的对价是指根据合同已经履行或将要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由此得到某种利益,或者接受义务履行的当事人为此而遭受某种损失的事实要素,是对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某种回报。简言之,对价是允诺人利用其允诺进行议价从而得到的某种东西,是购买对方某种允诺的代价。

法国民法中的约因通常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理由或者其所追求的最直接的目的;二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所企图达到最终最根本的目的。前者为“近因”,后者为“远因”。就买卖合同而言,买卖合同的标的就是买房所追求的直接目的,卖方的直接目的是取得价款。

4、要约与承诺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第二,要约人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三,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的一种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无代理权的第三人向要约人所做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对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第二,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进行,未规定有效期的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第三,承诺应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第四,承诺的传递方式应符合要约的要求。

5、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人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不是简单的商品介绍,让对方了解情况而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明确表示按所提条件同对方签约的意思。否则,就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发出后,即使对方完全接受其内容,合同也不能成立,而要等到发出要约邀请承诺后,合同才成立。因此,中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另外,要约须向特定人发出,否则为广告。广告一般不能构成要约,中国即规定寄出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只有在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时才能视为要约。

6、投邮和到达

投邮主义或者说投邮生效原则,即在以邮寄信函方式承诺时,承诺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即使表示承诺的信函在传递过程中灭失,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是,采取即时同步的传递方式,仍实行到达主义。中国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英美法国家及部分大陆法国家实行投邮主义,承诺一经投邮即生效,合同也因此成立,故承诺不可撤回;德国实行到达主义,在承诺送达要约人之前不发生效力,故承诺仍可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先于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7、错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错误:合同法上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因对其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质等事实存在误解而作出的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

欺诈:亦称诈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期满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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