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规范的培训共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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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规范(含其他人员买卖股票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规范(含其他人员买卖股票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规范(含其他人员买卖股票相关规定)一、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一)法律法规——《公司法》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转让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证券法》的规定: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九十八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日期】2006.01.01)第二十条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行政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行为,强化自律意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规范运作,加强对董监高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培训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证监会组织实施的针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及公司内部自行组织的培训。

培训对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行政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须接受中国证监会组织的持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章培训内容及要求第四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国内外资本市场基本状况、以及收购兼并、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等政策法规。

要求通过培训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第五条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公司运作法律框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以及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

要求通过培训强化公司行为规范,树立风险意识和为投资者服务的理念。

第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境内外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及政策、会计准则以及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

要求通过培训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广大股东利益。

第七条公司财务总监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公司运作法律框架,最新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等政策,公司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要求通过培训提高业务水平,树立风险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份行为规范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份行为规范

2 短线交易
证券法第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
短线交易的规定: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 协议转让视同买入或卖出;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授予视同买入 董监高违反规定者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对外披露
后续:该公司监事辞职其所持股份计入社会公众股公司股权分布不具 备上市条件所导致的退市风险得以消除
第3部分 股东买卖股份管理
股东买卖股份相关规范
股东买卖股份注意事项
股份转让限制 短线交易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敏感期 存量股东减持 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 持股30%以上股东增持 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时点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 股份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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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本讲义内容是我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等整理归纳的 要点仅供有关各方参考我部不对本讲义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 效性作出任何保证对有关各方使用本讲义内容所引发的任何直接或 间接损失和违法违规行为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案例2:短线交易
某公司副总经理于2007年4月27日买入公司股票52800股又于5月22日卖出 公司股票36400股涉及违规金额431995.2元获利24278.8元
上述股票买入、卖出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受到本所通报批评处分
案例3:高管增持股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某公司上市日总股本3亿社会公众股持股比例25%非社会公众股持股比 例75%其中持股10%以上的法人合计持股72.75%、某监事间接持股 2.25%上市后公司一名副总经理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6300股导致公司社 会公众持股比例低于25%若公司社会公众持股比例连续20个交易日不足 25%其股权分布将不具备上市条件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规范解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规范解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规范解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规范解读一、背景介绍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控股股东在买卖股票时必须遵循一定的规范。

这些规范旨在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本文将解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的规范要求。

二、董事、监事买卖股票规范解读1. 信息披露和禁止内幕交易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必须遵循信息披露和禁止内幕交易的原则。

他们应及时向公司披露自己的买卖行为,并遵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他们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以确保市场的公平性。

2. 尽职调查和真实交易董事、监事在买卖股票前,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真实交易。

他们应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3. 限制买卖行为董事、监事在公司股票买卖行为上存在一定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等规定,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一般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以避免利益冲突和操纵市场。

三、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规范解读1. 信息披露和市场公平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买卖公司股票时,也必须遵循信息披露和市场公平的原则。

他们应及时向公司披露自己的买卖行为,并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 不得操纵市场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控制的股权或其他手段操纵市场。

他们不应以不正当的手段干扰股票的正常交易,如通过虚假宣传、散布谣言等方式影响市场行情。

3. 禁止操纵股价控股股东不得以恶意炒作或操纵股价为目的进行买卖股票行为。

他们在买卖股票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交易或其他不正当行为。

四、总结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控股股东在买卖股票时需要遵循一系列规范要求,以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他们应遵守信息披露和禁止内幕交易的原则,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真实交易,不得利用掌握的信息或操纵手段影响市场。

以上是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规范的解读。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形考任务1-4参考答案 (2)精选全文完整版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形考任务1-4参考答案 (2)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形考任务1-4参考答案形考任务一学习完第二章公司企业法律制度后,完成本形成性考核任务。

本次任务满分为100分,单项选择题(10道)、多项选择题(5道)、判断题(10道)、简答题(3道)和综合分析题(1道)。

一、单项选择题(10题,每题2分,共计20分)1、关于公司的概念和种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在法人企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B.分公司能独立承担责任,也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C.子公司能独立承担责任,也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D.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2、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划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

典型的资合公司是()A.无限公司B.有限责任公司C.两合公司D.股份有限公司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为()。

A.公司登记机关受理设立申请之日B.公司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C.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领取之日D.公司股东缴足出资之日4、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以商誉作价出资B.以劳务作价出资C.以特许经营权作价出资D.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5、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的聘任和外聘方式是()。

A.由董事会聘任或外聘B.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聘任,由监事会解聘或外聘C.由监事会聘任或外聘D.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聘任或外聘6、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由张某、李某、王某、赵某四人出资设立,四人出资比例分别是10%、15%、20%、55%,公司章程对议事规则和表决权的行使未作特别规定。

甲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就增加注册资本事项进行表决。

下列关于股东会就该事项决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李某和赵某同意即可通过决议B.张某、李某、王某三人同意即可通过决议C.必须四人都回意才能通过决议D.赵某同意即可通过决议7、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B.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C.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D.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中须有半数以上为中国公民8、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限制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二○○九年六月目录第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的规范 (4)1.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有哪些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规范? (4)2.如何计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4)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哪些情况下不得转让股票? (7)4.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的窗口期是如何规定的?7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规定有哪些?86.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是如何规定的? (8)7.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98.目前,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采取了哪些具体的限制措施? (10)第二,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一般规定 (11)9.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有哪些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规范? (11)10.什么是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11)11.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披露时点和交易行为限制是如何规定的? (12)12.关于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13)第三,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的规范 (14)13.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的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哪些? (14)14.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的增持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14)15.关于禁止大股东增持股份的窗口期有哪些规定? (15)16.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的豁免是如何规定的? (15)第四,关于股东减持限售存量股份的规范 (17)17.关于规范股东减持限售存量股份的相关规章制度有哪些? (17)18.限售存量股份是指哪些类型的股份? (17)19.关于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有哪些规定? (18)20.关于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规定? (18)21.“一个月”减持期限如何确定? (19)22.“公开出售”如何理解? (20)23.“1%”减持比例如何计算? (20)24.一个实际控制人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计算减持数量时,是否要将其所控制的所有账户合并计算? (20)25.股东所持存量股份,在限售期内发生过户的,如何进行减持计算? (21)26.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出让后,是否还受1%的减持限制? (21)27.关于转让限售存量股份的禁止减持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22)第五,关于国有股东和外国投资者股份交易行为的特殊规定 (23)28.规范国有股东和外国投资者股份交易行为的主要规章制度有那些? (23)29.上述规章制度所规范的国有股东和外国投资者范围包括哪些? (23)30.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履行的程序有哪些规定? (24)31.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履行的程序有哪些规定? (25)32.关于国有单位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履行的程序有哪些规定?2533.外国投资者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买卖上市公司A股? (26)第六,关于违反股份交易相关规定的纪律处分 (27)3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的股份交易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交易所会采取何种纪律处分措施? (27)3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典型的违规股份交易行为有哪些?27第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的规范1.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有哪些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规范?目前,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行为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7]56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重申上市公司董监高管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通知》和《关于利用CA证书在线填报和持续更新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的通知》等。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规范解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规范解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规范解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规范解读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的行为对于公司的稳定运营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至关重要。

因此,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的规范也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定性要求、定量要求、信息披露和法律责任几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解读。

一、定性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作为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和股东代表,其买卖股票行为必须遵循诚实信用、操守正当、履行义务的原则。

他们应该始终以公司利益为重,避免利用内幕信息和优先信息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资源进行股票操纵等不当交易。

同时,他们还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及时向公司和投资者披露信息,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二、定量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的定量要求体现在交易限制和公告披露方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他们在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时应当注明交易目的,进行其他投资决策时不得利用相关信息进行操纵。

此外,他们还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披露增减持情况,包括金额、价格、时间等信息,以便市场和投资者了解其交易状况。

三、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的重要环节。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他们需要在买卖公司股票前披露相关信息,例如交易计划、交易目的、交易方式等。

此外,他们还需要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5个交易日内披露其持股变动情况,包括增持或减持的明细、比例、达到或减持临界点的原因等。

这样可以使市场和投资者对其行为有所了解,并能够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法律责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规,违法买卖股票行为的法律责任可以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等。

同时,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也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的规范是保障公司稳健发展和维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2024版年度公司法培训资料课件

2024版年度公司法培训资料课件

CATALOG DATE ANALYSIS SUMMARY 公司法培训资料课件目录CONTENTS•公司法概述•公司的设立与登记•公司的组织机构与职权•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及救济途径REPORT01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份,是一部关于公司这种最重要的商事主体组织,运行的主体法律规范,是一部组织法。

公司法主要规范公司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公司法是指调整公司的设立、活动、变更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与原则立法目的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立法原则包括利益均衡原则、分权制衡原则、自治原则、股东股权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公司法的适用范围与对象适用范围适用于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适用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公司经营者、公司员工、公司债权人以及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其他利益主体。

同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等,在参与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等活动时,也必须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REPORT02公司的设立与登记设立条件包括股东人数、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公司名称和住所等要素符合法定要求。

设立程序一般需经过名称预先核准、制定公司章程、缴纳注册资本、办理公司住所证明、提交股东身份证明等环节,最终领取营业执照。

登记种类包括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登记流程一般需提交相关材料,如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等,经登记机关审查合格后,领取相关证照。

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等要素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

公司住所应当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可以是实际办公场所或虚拟地址(需符合相关规定)。

注册资本不需要实际缴纳,而是采用认缴制度,也就是在设立之初不需要缴纳注册资本,而是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注册资本的数额和缴纳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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