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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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2)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2)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一、引言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商户通过银行接受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支付的活动。

为了规范和管理银行卡收单业务,保护持卡人和商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与分类银行卡收单业务按照支付方式可以分为线下收单和线上收单。

1.线下收单:指商户通过POS终端或移动支付设备等终端设备接受持卡人刷卡、插卡、挥卡等方式进行交易支付的收单业务。

2.线上收单:指商户通过互联网平台、移动应用等线上渠道接受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行交易支付的收单业务。

三、业务准入与退出管理1. 业务准入商户在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备合法注册的公司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财务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具备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信息安全、交易安全等;•申请并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核发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经营许可证。

2. 业务退出商户在以下情况下需要退出银行卡收单业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到期或被吊销;•商户出现违规行为,损害持卡人和银行利益的;•商户主动申请退出银行卡收单业务。

四、业务监管与风险防控1. 业务监管监管机构对银行卡收单业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商户的注册信息、财务状况的查验;•商户是否按照规定储存和处理持卡人信息;•商户的交易记录、结算信息等的审核。

2. 风险防控银行卡收单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故需要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商户风险评估和分类,根据风险等级制定不同的监管要求;•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加强商户交易数据的持久化储存和安全保护;•定期对商户的POS终端和支付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五、争议解决与投诉处理当持卡人或商户与银行卡收单机构之间发生争议或投诉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银行卡收单机构设立专门投诉处理部门,负责处理持卡人或商户的投诉事宜;•持卡人或商户可以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投诉,相关监管机构将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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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商户和消费者权益,提高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结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自主承担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工作,并对各项业务质量管理、风险防范措施执行、客户服务质量等实行全面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经营的银行卡收单业务。

第二章商户管理第四条商户应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本行的相关要求,同时需提供有效的商户经营许可证及税务登记证明等合法经营证明资料。

第五条商户如需进一步了解本行收单业务,可向本行咨询,了解收单服务报价和政策等信息。

第六条商户应在本行指定的业务受理代理机构处开立结算账户,并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及时处理结算业务。

第七条商户应按照本行规定的标准安装终端设备,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不得移作他用。

商户可以通过本行指定的渠道获得终端设备有关的技术服务。

第八条商户应按照要求接受本行派往的巡检员进行现场巡检,保证终端设备运行正常,交易记录准确,费率计算准确无误。

第九条商户应按照本行规定的要求进行交易信息记录和保存,并且能够配合本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商户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行的相关法规规定及业务操作规程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并对本行直接或者间接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等责任承担全部法律后果。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本行收单业务覆盖的交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零售、餐饮、酒店、加油、珠宝、旅游等消费领域以及批发、零售、服务、教育、医疗、公用事业等行业的商务交易领域。

第十二条本行通过终端设备和相关系统,提供银行卡收单交易服务。

商户可根据实际经营需求选择不同的终端设备和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本行对商户进行收单业务额度管理,并明确商户的日累计交易金额、日累计笔数和单笔交易金额等交易限制措施。

第十四条本行设立银行卡收单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收单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防范工作。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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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各种渠道受理持卡人使用银行卡向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并与商户结算的业务活动。

第二条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保障持卡人和商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本业务进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业务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严格筛选商户资质,加强商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商户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商户管理制度,规定商户资格审查、维护、监督等事项,并与商户签署合同或协议。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要求商户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注册证明、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并进行审核认证。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商户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包括商户的经营情况、流水统计、信息变更等情况,并及时更新和调整商户的信用额度。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保证金制度或信用评估制度,对商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商户的服务费用和信用额度。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为商户提供丰富的服务功能和技术支持,包括POS机维修和替换、电子支付接入等。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商户进行风险控制和监测,对异常交易进行风险提示和管理,并及时给予警示和处置。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持卡人和商户的合法权益,包括:(一)完善的技术支持和专业的维护团队;(二)快速、准确的结算系统和资金清算服务;(三)详细、清晰的服务规定和操作流程;(四)客观、公正的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向商户收取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应当公示于银行网站或其他渠道。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回复商户的咨询和需求,提供便利快捷的查询、报表等服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监测银行卡收单市场的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对经营不规范、风险高、危害严重的商户或机构进行处置。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 9 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

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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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总1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二)按规定使用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三)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四)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收单机构应当在提供收单服务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培训,并根据特约商户的经营特点和风险等级,定期开展后续培训,保存培训记录。

第十四条对特约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受理协议、培训和检查记录、信息变更、终止合作等档案资料,收单机构应当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

第十五条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特约商户名称和经营地址、特约商户身份资料信息、特约商户类别、结算手续费标准、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开通的交易类型和开通时间、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类型和安装地址等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

其中网络支付接口的安装地址为特约商户的办公地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络地址。

第十六条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通过在特约商户及其分支机构所在省(区、市)域内的收单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提供收单服务,不得跨省(区、市)域开展收单业务。

对于连锁式经营或集团化管理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或经其授权的特约商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可与特约商户签订总对总银行卡受理协议,并按照前款规定落实本地化服务和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收单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特约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不得变相向持卡人转嫁结算手续费,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终止银行卡受理协议的,应当及时收回受理终端或关闭网络支付接口,进行账务清理,妥善处理后续事项。

第三章业务与风险管理第十九条收单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特约商户的区域和行业特征、经营规模、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因素,对实体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分别进行风险评级。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7月5日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

农商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商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指引》、《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等法规规定,结合农商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收单机构,是指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农商行各级营业机构。

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特约商户包括实体特约商户及网络特约商户,实体特约商户是指通过实体经营场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是指基于公共网络信息系统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

第三条收单机构开展收单业务应坚持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农商行特约商户采取与中国银联银行卡信息中心进行联网运行的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商行,包括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行社”)。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六条省联社负责全省农商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和服务,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全省农商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制度,并指导、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二)负责全省统一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网络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三)负责全省特约商户的入网、信息变更、退出管理等工作;(四)负责全省POS机具选型及供应商的选聘工作;(五)负责制定全省银行卡收单业务服务收费价目名录并发布实施;(六)负责全省特约商户的资金清算工作;(七)负责全省银行卡收单业务开展情况的统计、分析,并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八)指导全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培训工作;(九)负责全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十)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2013第9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2013第9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编辑〔2013〕第9号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1]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7月5日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2]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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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
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
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福建国通星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
星驿”)总部及下属分公司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通星驿分公司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国通星驿总部及下属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五条国通星驿总部及下属分公司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
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
第六条国通星驿总部风险合规部按照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联的相关规定,规定了禁止发展的商户和谨慎发展的商户类型。

对于谨慎
发展的商户,除要求提供除“三证”外,还要求核查相应的行业证明材料,了解其真实的经营资质和业务范围,同时提高审批等级。

第七条禁止发展的商户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特殊行业商户:包括本国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色情服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等其他与本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
可疑商户:商户或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已被列入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可疑商户”信息库;
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不在中国的商户。

第八条谨慎发展的商户机票代售点或手机专卖店;各类娱乐场所如夜总会、卡拉OK 、酒吧等;提供中介、咨询类服务的商户;预付款类商户,如美容美发店、休闲健身会所等;担保类、投资类等从事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代理理财类行业商户。

第九条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发展商户坚持商户现场考察原则,要求商户发展人员及审批人员相分离。

第十条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渠道部发展收单商户必须收集
审核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纳税证明)和身份证等基础商户资料,并根据商户行业特征,收集行业或品牌资格证书、业务代理协议、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补充材料。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结算账户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根据商户资料和实地考察情况,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渠道部填写《特约商户业务受理申请表(信息调查表),拍摄经营场
所照片,清晰显示商户门店、收银场所、对外经营名称及店内商品和服务内容概貌。

第十二条针对商户审批工作,国通星驿总部制定了严格的商户分组审批制度,审批权限分为初审、复审,初审为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渠道部,复审为国通星驿总部商户审核部。

商户资质审核工作不得与商户拓展岗位兼岗。

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渠道部严格审核目标商户申请材料及所拍摄经营场所照片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对于申请材料缺失、要素不全或不合规的,不得审核通过。

国通星驿总部商户审核部在签约前,对目标商户进行以下审查:
1.审查该商户和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是否已被列入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监管部门的相关征信系统以及其他相关不良信息共享系统;
2.通过以下渠道查询商户注册信息,核对与营业执照上的信
息是否一致。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cn)
商户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
3.通过金融城域网或征信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查询商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信息,核对与身份证件上的信息是否一致。

第十三条根据审批结果,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渠道部按照统一规范的《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业务协议》与特约商户签订,就可受理
的银行卡种类、开通的交易类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算周期、结算手续费标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国通星驿总部商户审核部应当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特约商户名称和经营地址、特约商户身份资料信息、特约商户类别、结算手续费标准、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开通的交易类型和开通时间、受理终端类型和安装地址等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

商户按照中国银联规范统一编码,且不同商户使用不同的编码。

编码由:收单机构代码、地区码、商户类型码及业务顺序号组成。

第十五条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应在交易开通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技术培训。

商户培训应覆盖商户收银人员和财务人员,培训内容应至少涵盖银行卡业务基础知识、卡片识别要求、POS操作流程、交易单据保管要求、商户风险责任及防范知识等,对财务人员还应补充培训协议书条款内容、资金结算和对账流程、账户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等内容。

培训分为现场培训和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应在培训登记表中记录培训内容、培训人员、培训材料等内容,由参训人员签字确认。

对特约商户每半年至少应开展一次培训。

第十六条对特约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受理协议、
培训和检查记录、信息变更、终止合作等档案资料,国通星驿应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

第十七条国通星驿应每年一次对特约商户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证照的原件进行核验,检查特约商户留存证照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

对有关证照已过有效期或有效期存在疑点的,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渠道部应要求特约商户限期重新提供或提供合理解释。

特约商户未及时提供的,应视情节暂停或终止收单服务。

第十八条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应建立健全特约商户回访巡检制度,回访方式包括电话回访和现场回访。

要求每半年至少应对所有特约商户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回访巡检之前应对特约商户基本资料、终端信息、近期交易
数据等进行收集掌握。

对特约商户的现场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受理终端是否合规使用、是否有侧录设备、是否被违规移机,特约商户经营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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