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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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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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资质升级。 七、 本通知 自2 0 0 8年 1 1日起施行 。 月 北京 市建设委员会
二 o o七 年 十一 月 二 十七 1 3
《 关于加强 商业性 房地产信贷管理 的补充通 知》
银 发 (07 4 2 20 ]5 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 海总部, 各分行 、 营业 管理部, 省会( 各 首府) 市 中心 支行 、 城 副省级城 市 中心 支行, 各银监 局, 国有 商业银 各
项 用 于 奖 励北 方 采 暖 地 区既 有居 住 建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的 资金 。
第三条
第 四条
为明确责任 , 充分调动地方人民政府的积极性 , 奖励 资金采取 由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 专项转移支付方式 , 具
奖励 资金 管 理 实 行 “ 开 、 平 、 正 ” 则 , 受 社 会 监 督 。 公 公 公 原 接 第二章 奖励 资金 使 用 范 围
备。
请中国人 民银行上海总部 , 分行 、 各 营业管理部 、 省会 ( 首府 ) 市 中心支行 , 城 各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 银监 局将 本通知联 合转 发至辖 区内城市商业银行 、 农村商业银行 、 农村合作银行 、 乡信用社及外 资银行 。 城
中 国 人 民银 行 中 国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 委 员 会
第三 章 奖 励 原 则 和 标 准
第六条
第七条
奖励 资金采用 因素法进行分配 , 即综合考 虑有关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计划单列市 ) 所在气候 区 、 改造工作量 、
专项 资金分配计算公式 :
节能效果和实施进度等 多种 因素 以及相应的权重 。
某地区应分配专项 资金额= 所在气候区奖励基准 × ∑( 『 该地区单项改造内容 面积 × 对应 的单项改造权重) 7% + x 0 该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财政局,天津市建委、财政局,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明确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推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的工作任务。

财政部印发了《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并预拨了部分奖励资金。

为进一步推进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落实“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内容。

北方地区既有居住建筑采暖能耗占当地全社会能耗的25%左右,是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

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有效降低采暖能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促进居民行为节能,实现建筑节能目标,并可以大量减少由于燃煤取暖产生的CO2和污染物排放,对于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除了冬季采暖普遍能耗高外,还存在室内热舒适度较差、居民热费支出相对较高等问题。

通过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节约能源,提高生活质量,减轻居民热费支出的负担,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三)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政府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方面。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涉及居民、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等多方利益,只有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稳步实施,方可达到预期目标。

北京节能补贴新政策

北京节能补贴新政策

北京节能补贴新政策篇一:部分重点地区绿色建筑补贴政策一览部分重点地区绿色建筑补贴政策一览北京:北京市政府为鼓舞建筑工程项目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由政府财政支付绿色建筑评审费用。

北京市政府拟对高星级绿色建筑进行财政补贴。

响应国务院《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北京市政府从今年6月1日起,全部新建建筑实行绿色建筑标准,全城普绿。

上海:上海市政策规定,对于取得二星级以上标识的绿色建筑,每平方米最高补贴60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600万元,保障性住房项目最高可补贴1000万元。

明确2021年10%以上的保障性住房根据绿色建筑的标准设计建筑,并鼓舞设计制造高星级保障性住房。

同时,依托虹桥商务区等8个低碳实践区和7个低碳新城建设推动绿色建筑。

天津:天津市滨海新区将建筑节能列为重点支持的领域。

滨海新区今后将对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用法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降低建筑物能耗,将按项目投资额10%赐予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此外,对建筑综合节能改造、采暖热计量改造、LEED认证、绿色建筑认证、蓄冰空调、装饰性景观照明改造、新型建材应用等方面的项目也将赐予最高50万元的财政补助。

重庆:重庆市依据《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方法》(试行)规定,取得重庆市绿色建筑竣工标识的工程项目,可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享受国家及有关税收优待政策。

西安:依据国家和陕西省的补贴标准,西安市亦制定了相应的标准,从12年11月起,西安市辖区内1万平方米(含)以上新建公益性建筑、公共建筑项目也必需根据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具体补助标准为,除了推举申报___财政补助嘉奖资金,获得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建设项目,推举申报省级财政补助嘉奖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分别补助10元、15元、20元。

西安市则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5元、10元、20元。

此外,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将增加绿色建筑补助嘉奖条款。

秦皇岛:秦皇岛市近日出台《秦皇岛市绿色建筑管理方法》,从今年8月起,尚未进行施工图联审的政府投资类项目、保障性住房、北戴河新区新建建筑,以及城市区内尚未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单体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必需根据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2012年)》

《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2012年)》

附件: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2012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工作实施方案(2011-2012年)》(京新农办函〔2011〕12号)和《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为完成我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工作任务,保证工程质量,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民依据抗震节能标准依法采取自主或集中方式对住宅进行新建翻建、节能保温单项改造(简称“单项改造”)和抗震节能综合改造(简称“综合改造”)建设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农民住宅新建翻建、单项改造、综合改造应满足相关建设标准要求:(一)抗震要求。

新建翻建项目必须满足北京市《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施工规程》(DB11/T 536-2008),该规程未做出规定的内容,执行国家《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的规定。

综合改造要符合国家《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2009)。

(二)节能要求。

新建翻建项目应满足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节能65%设计标准中围护结构做法要求。

单项改造和综合改造的外墙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0.45W/(m2·K);外窗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2.7W/(m2·K)。

第四条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农民住宅建设工作,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简称“市新农办”)负责落实具体工作。

市新农办负责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做好全市农宅抗震节能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北京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定各项配套政策,做好管理、指导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区县政府是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任务的责任主体,负责在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统筹领导下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工作;负责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实施主体责任。

北京市出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出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管理办法》18⽇发布。

办法规定,城镇住宅节能改造项⽬(城区四合院和平房除外)申请补助资⾦后的不⾜部分,原则上由业主和原产权单位各负担50%,原产权单位可使⽤房屋维修专项资⾦的售房单位上缴部分,个⼈可提取住房公积⾦。

“办法”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市政管委、市农委、市规划委、北京住房公积⾦管理中⼼联合发布。

“办法”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内容、投资标准及资⾦来源等进⾏了详细的规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负担,五类改造项⽬可向相关政府部门申报资⾦:城镇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可申请中央财政拨付的既有建筑改造奖励资⾦;列⼊市或区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的节能改造,可向市或区县发展改⾰委申报资⾦;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可申请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城区四合院和平房的节能改造,按相关规定申报解危排险专项资⾦;农民⾃建既有住宅的节能改造,可按照《关于2008年北京市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范项⽬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申报奖励资⾦。

此外,⼤型公建及普通公共建筑采⽤合同能源管理⽅式融资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可申请中央财政的贴息资⾦。

本市建筑节能⼯作于上世纪80年代启动,截⽌到2007年底,全市的节能居住建筑达到全部居住建筑的73%,节能建筑达到全部建筑的49%。

根据《北京市“⼗⼀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在“⼗⼀五”期间要完成4000多万平⽅⽶,包括城镇住宅200万平⽅⽶、⽼城区平房与四合院25万平⽅⽶、农民住宅75万平⽅⽶、普通公共建筑1830万平⽅⽶、⼤型公共建筑2000万平⽅⽶,以及覆盖16600万平⽅⽶建筑的锅炉房与供热管改造。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导则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导则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导则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前言本导则是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吸收了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成果和经验,以北京市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北京地区)》(DBJ 01-621-2005)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北京地区)》(DBJ 11-602-2006)等相关标准为依据,结合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工作的现状和特点,通过反复讨论、修改,最终定稿。

本导则对申报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的评估做了基本规定。

主要内容: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 评估的必要条件;5.评估程序;6. 评估标准;7.评估方法;8.评估报告;9.附录。

本导则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北京市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主要编制单位:北京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郑学忠、罗淑湘、高岩、王庆生、李德英、冯蕾、谢琳娜、李俊领、许威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一般规定 (4)4 评估的必要条件 (6)5 评估程序 (8)6 评估标准 (8)7 评估方法 (9)8 评估报告 (10)9 附录 (12)附录1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评估报告 (12)附录2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评估报告 (16)附录3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指标 (20)附录4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指标 (25)附录5 关于项目可否免于评估的基本规定 (31)1 总则1.0.1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进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改造,加强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改造管理,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里,纳入城镇整体规划范围内并申报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节能改造项目的评估。

未申请专项资金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可参照执行。

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容发〔2010〕9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容发〔2010〕98号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98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财政局、质监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现将《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本市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居住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居住建筑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技术导则、标准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计量装置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改造费用由财政和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改造费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市政市容委研究制定。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纳入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及资金筹措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有关文件执行。

北京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北京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北京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能源消耗量不断上升,环境问题也愈发突出。

在这样的背景下,节能成为当前最重要的发展方向之一。

为了减少建筑的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各地不断出台政策和规定,推动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

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和经济中心城市,在节能方面一直处于领先地位。

为了引导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北京市于2018年印发了《北京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该规程主要包括了改造的范围、原则、技术要求等内容。

首先,规程明确了节能改造的范围。

根据规程的规定,需要进行节能改造的建筑主要包括北京市城市规划建设的建筑、接受政府投资的国有建筑、普通住宅以及老旧小区等。

这些建筑数量庞大,占据了城市的大部分面积,因此对其进行节能改造能够有效减少能源消耗。

其次,规程明确了节能改造的原则。

规程提出,节能改造应依据建筑当前的能耗水平和改造的经济合理性进行,同时考虑环保、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个因素的综合平衡。

这一原则的制定,旨在确保节能改造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增长。

再次,规程明确了节能改造的技术要求。

这些要求主要包括强化建筑外墙保温、加强建筑隔热、改善供暖系统、提高采光和通风效果、提升设备的能效等。

通过这些技术手段,既有居住建筑的能耗可以得到有效降低,同时也提高了居住环境的舒适度。

除了上述主要内容外,规程还对节能改造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规程明确了节能改造的设计需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施工过程也需严格执行相应要求,验收时需要对改造效果进行评估和检测。

总而言之,北京市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是对节能改造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旨在引导和规范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

这份规程的出台,标志着北京市对节能工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主动的态度,也为其他城市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同时,该规程为节能改造工作提供了科学的指导和技术支持,有助于推动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我们的城市提供更加宜居、舒适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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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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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北京市财政局2010-04-30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
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节能减排,促进我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我们研究制订了《北京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北京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
95号),为切实推进我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各区县组织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

第二章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二)既有居住建筑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
第四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一)对既有居住建筑进行抗震、结构、防火安全评估后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的建筑。

(二)属于城市拆迁范围内的居住建筑的改造。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节能改造。

第五条补助资金由各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确认的改造任务实际完成总量及补助标准向市财政局申请。

第六条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各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统筹用于节能改造项目。

第三章补助系数及补助标准
第八条为推动各区县加大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力度,补助系数为
(一)对于未完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下达任务的区县,补助系数为,即以实际完成数与补助标准的80%结算;
(二)对于完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下达任务量但未超过120%(含120%)的区县,补助系数为1,即以实际完成数与补助标准结算;
(三)对于实际完成量超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下达任务120%的区县,补助系数为,即以实际完成数与补助标准的120%结算。

第九条补助标准按围护结构只改造窗户5元/,围护结构既改门窗又改外墙保温按7元/进行结算。

第四章补助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条补助资金拨付程序
(一)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加盖公章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验收表》(见附件1)以及《既有居住建筑技能改造项目验收汇总表》(见附件2);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结果下发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结果送区县财政部门;
(三)市财政局依据区县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确认的项目验收表,在2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各区县财政部门。

第五章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在项目竣工后,进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各区县财政部门要监督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于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核实,市财政局将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
(一)违反既有居住建筑改造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二)挪用、侵占既有建筑改造资金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进度或未按规定内容实施的;
(四)项目审核或验收不合格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区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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