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代职业教育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现代职业教育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一、引言现代职业教育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应对产业变革的重要途径,近年来,中国政府对职业教育的投入不断增加,并实施了现代职业教育提升计划,旨在推动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提升。
其中,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绩效评价是保证计划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围绕现代职业教育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展开论述。
二、现代职业教育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1.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对象现代职业教育提升计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领域,涵盖了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多个方面,旨在提高职业教育的教学设施、师资力量、教学质量和实践能力。
2.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课程改革、实训基地建设、技能赛事、人才培养项目等多个方面。
同时,专项资金的使用还涉及到经费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成果展示等方面。
三、现代职业教育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意义1.评价的重要性现代职业教育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绩效评价,是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重要手段,是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的一次全面审视,有助于发现问题和弊端,及时加以调整和改进。
2.评价的目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目标是全面、客观地评价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障碍,促进项目的顺利推进和取得成效。
3.评价的内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成果展示、师资队伍建设、课程改革、实训基地建设等多个方面,同时也需要考虑资金使用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现代职业教育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方法1.收集资料首先要搜集相关项目的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成果、评价报告等资料,对项目进行全面的梳理和归档。
2.实地调研通过实地调研,对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观察和考察,深入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和障碍,为评价提供实际依据。
3.统计分析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统计和分析,包括经费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成果展示等多个方面。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7.20•【字号】冀财教〔2020〕8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为提高财政职业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效益,支持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258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以及我省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7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管理职责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第四章资金分配方法第五章资金批复下达第六章资金支出管理第七章资金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第八章附则河北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财政职业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职业院校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258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以及我省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我省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高职院校”)和中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科学发展,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省财政安排的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央补助我省的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经费。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鲁教财字〔2017〕8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17〕8号各市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职业院校:现将《山东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2017年12月29日山东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根据《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1号)和我省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和省财政安排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专项资金)。
第三条中央专项资金用于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支持范围和项目。
省专项资金用于《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山东省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的意见》(鲁教职字〔2017〕6号)中确定的建设项目以及中职学业考试及综合素质评价、技能大赛、信息化教学大赛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项目。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各市教育局、财政局和高职院校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当年中央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主要包括上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当年工作计划和上年度省财政安排用于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统计表及相应预算文件等。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教育部。
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责任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
现阶段重点支持:(一)支持各地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引导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
(二)支持各地在优化布局的基础上,改扩建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实验实训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推动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
(三)支持各地加强“双师型”专任教师培养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兼职教师岗位,优化教师队伍人员结构。
(四)支持其他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相关工作。
具体支持内容和方式,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相关规划以及年度重点工作等研究确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各省职业教育在校生数、专任教师数、人均可用财力、生均拨款水平、基本办学条件相关指标、办学质量、改革创新、工作努力程度等。
各因素数据主要通过相关统计资料和各省份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获得。
第六条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提出当年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逾期不提交的,相应扣减相关分配因素得分。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一)上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12.31•【文号】财教〔2019〕25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19年12月31日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以下简称提升计划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等政策进行调整。
第三条提升计划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2020-2022年,提升计划资金重点支持:(一)支持各地巩固和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支持各地开展高职院校“1+X”证书制度试点以及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等。
(二)支持各地在优化布局结构的基础上,改扩建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校舍、实验实训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推动建立完善中职学校生均拨款制度,进一步提高中职学校生均拨款水平;支持中职学校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
(三)支持各地加强“双师型”专任教师和“1+X”师资培养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兼职教师岗位,优化教师队伍人员结构。
现代职业教育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现代职业教育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加速,现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越来越高。
作为培养和造就人才的重要途径之一,职业教育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提升职业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各级政府对于职业教育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绩效评价也格外重视。
本文将以此为研究对象,探讨现代职业教育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希望能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现代职业教育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的重要性1.促进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可以有效地推动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资金的投入可以帮助学校改善师资力量、更新教学设施和设备、完善教学内容和方法等,从而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培养更多更好的人才。
2.促进产学合作,贴近社会需求现代职业教育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还可以促进产学合作,使教育更贴近社会的需求。
通过与企业合作,学校可以更好地了解行业需求,调整专业设置,更新教学内容,培养更符合社会需求的职业人才。
3.提高职业教育的国际竞争力现代职业教育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还可以帮助提高职业教育的国际竞争力。
通过引进国际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和课程,学校可以更好地培养适应国际化需求的职业人才,提升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现代职业教育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指标1.学生就业率学生就业率是评价职业教育绩效的重要指标之一。
通过统计毕业生就业率,可以客观地评价学校教育质量和教学效果,并为学校的改进提供依据。
2.企业满意度企业满意度是另一个重要的评价指标。
通过调查企业对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及满意度,可以客观地了解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是否符合市场需求,是否满足企业的用人需求,为学校和教育部门提供改进建议。
3.毕业生薪酬水平毕业生薪酬水平也是一个重要的绩效评价指标。
通过对毕业生就业后的平均薪酬水平进行统计和比较,可以客观地评价学校培养的人才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并为学校的教学质量提供反馈。
2023年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

2023年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2023年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是当前教育领域中备受关注的话题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职业教育在培养高素质人才、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这些资金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深入探讨这一主题,以期为您提供一个全面而深入的理解。
1. 资金来源和规模2023年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预算安排、教育部门专项资金、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以及社会捐款等方面。
据相关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规模达到了一个新高,为了确保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些资金将被合理分配和使用。
2. 资金使用方向和重点领域2023年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将主要用于提高职业教育的整体教学水平,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和发展特色专业。
资金将优先支持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实训基地建设,鼓励学校与企业合作,推动产教融合,加强对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职业院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3. 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机制为了确保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的有效使用,相关部门将建立科学、规范的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机制。
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计,严禁挪用、截留和挥霍教育经费。
另加大对职业教育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4. 个人观点和理解个人认为,2023年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的投入,将对提升我国职业教育水平和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起到积极作用。
应重视职业教育的多样发展,注重学生个人发展潜能的培养,打破传统教育观念,促进职业教育与产业结合。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社会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推动我国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
总结:通过对2023年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的全面探讨,我们可以看到这一主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在文章中,我们深入分析了资金的来源和规模、使用方向和重点领域,资金管理和监督机制,以及个人观点和理解。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0年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等)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0年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10.22•【字号】琼财教〔2020〕849号•【施行日期】2020.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0年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等)的通知各有关市、县、自治县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20年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20〕85号)和2020年部门预算安排,经研究,现下达2020年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中职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社区教育等(详见附件1至4),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项资金由各有关单位按照审核通过的项目和资产配置计划执行,其中省本级预算单位按规定进行预算评审的项目,应按评审后的金额执行。
中职学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可在本专项资金支持的此类项目间调剂使用。
各有关市县财政局要及时将资金下达市县所属学校,督促学校严格执行项目预算。
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258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17-2020年)的意见》(教师〔2016〕10号)合理安排、规范使用资金。
属于培训类的项目,应当按照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
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并确保工程质量。
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各有关单位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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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责任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
现阶段重点支持:
(一)支持各地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引导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
(二)支持各地在优化布局的基础上,改扩建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实验实训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推动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
(三)支持各地加强“双师型”专任教师培养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兼职教师岗位,优化教师队伍人员结构。
(四)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以及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等相关工作。
具体支持内容和方式,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相关规划以及年度重点工作等研究确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具体分配公式为:
某省份专项资金=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奖补+中职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奖补+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
(一)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奖补资金包括拨款标准奖补和改革绩效奖补两部分。
拨款标准奖补根据各地提高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的具体情况核定。
2017年以前,对于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尚未达到12000元的省份,中央财政以2013年为基期对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增量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拨款标准奖补。
具体奖补比例,根据东部地区25%、中西部地区35%的基本比例以及各省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
对于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已达到12000元且以后年度不低于12000元的省份,给予拨款标准奖补并稳定支持。
对于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下降的省份,暂停当年拨款标准奖补。
改革绩效奖补根据各地推进高职院校改革进展情况核定。
2014-2017年,改革绩效奖补资金规模根据中央财政财力状况和各地高等职业教育改革进展情况等因素确定。
2018年起,当各地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全部不低于12000元时,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改革绩效奖补力度。
改革绩效奖补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管理创新因素。
其中:基础因素(权重60%)下设订单班毕业生比重、双师型教师比重、生师比等子因素。
投入因素(权重20%)下设生均财政拨款水平、民办高职院校生均举办者投入水平等子因素。
管理创新因素(权重20%)下设中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专业设置与产业结构契合度等子因素。
(二)中职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奖补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区域因素、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管理创新因素。
先按照西部地区50%、中部地区40%、东部地区10%的区域因素确定西部、中部、东部分地区奖补资金规模后,再按其他因素分配到相关省份。
其中:基础因素(权重60%)下设中职在校生数、校均规模、中职建档立卡学生分布等子因素。
投入因素(权重20%)下设生均公共财政支出、非财政性职业教育经费占比等子因素。
管理创新因素(权重20%)下设中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制定生均拨款制度情况、举办内地西藏和新疆中职班情况、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情况等子因素。
(三)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管理创新因素。
其中:基础因素(权重60%)下设职业院校专任教师数、双师型教师数等子因素。
投入因素(权重20%)下设教师队伍建设资金投入情况等子因素。
管理创新因素(权重20%)下设中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计划目标完成情况等子因素。
各因素数据主要通过相关统计资料、各省份资金申报材料以及考核结果获得。
第六条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提出当年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逾期不提交的,相应扣减相关分配因素得分。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三)上年度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统计表及相应预算文件。
第七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教育部共同管理。
教育部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教育部研究确定具体预算金额。
第八条财政部、教育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每年10月31日前,向各省份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将预算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九条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专项资金时,应当加大省级统筹力度,结合本地区年度职业教育重点工作,注重投入效益,防止项目过于分散,并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以及主要经济带等区域经济重点发展地区倾斜,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亟需特需专业,以及技术技能积累和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方面的专业倾斜。
第十条具体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要按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统筹管理,合理分配专项资金。
省以下教育、财政部门应当督促相关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并确保工程质量。
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实施监管。
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结果作为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等,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专项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原《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5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