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二)3
【学习】第三章刑法的效力刑法学

被告人蔡某,男,19岁。被告人蔡某于2005年6月 赴日本广岛大学留学。蔡某在日本留学期间与女友、 在早稻田大学留学的刘某发生感情危机,怀疑是另 一留学生汪某从中挑唆,遂伺机报复。2006年4月 10日,蔡某邀约汪某的女友、日本籍学生美智子和 其他两名男性同学外出游玩,当日晚10点数人抵达 日本冈山市“家和旅店”。约12时,蔡某以商议出 游计划为借口叫开美智子房门,将美智子强行奸淫。 2006年5月,蔡某在日本以强奸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 刑,于2007年5月刑满释放。同年6月,蔡某回国。 2007年,我国公诉机关以强奸罪对蔡某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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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折衷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有限制地兼采属人原则和保 护原则。
5.普遍原则。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不论犯罪地点在哪个国家的 领域内,也不论犯罪行为侵害了哪一个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只 要有犯罪行为发生,任何国家都有权根据刑法的共同原则加以 处罚。
6.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东京条约》规定,犯罪人或受害 人在一个缔约国有永久居所,那么该缔约国对这类犯罪案件也 有刑事管辖权。《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如果 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 而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但其永久居所是在一个缔约国,该 缔约国也可以对此种犯罪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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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1979年刑法采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1997年刑法同样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不管修订后的《刑法》如何
规定,都不能根据修订后的《刑法》追究,即刑法没有溯及力。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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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 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试行,效力 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 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 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司法解释的 规定办理。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行为,行为 时已经有相关司法解释,按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 理,但适用新的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 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 的案件,按照当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 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刑法学2形考答案

刑法学21、【案情】许某,男,45岁,某市市委办公厅主任。
2010年3月至2012年9月间,先后有3人送给许某高级照相机、彩电、音响等物品及现金,总值人民币160余万元。
许某收受财物后,给市委组织部、市政府有关人员打招呼,帮助该3人违反规定提升了职务。
但许某并未将所收受财物分给有关办事人员。
经查,许某已婚,但自2009年7月起直至2012年11月案发时止,三年多的时间里,他一直与陈某(女,26岁)以夫妻名义同居,其邻居们也都认为他们就是“两口子”。
【问题】对许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字数不少于200字)0/10000隐藏答案正确答案:许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罪和重婚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许某是某市委办公室主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在许某任职期间,先后收受彩电、照相机、影碟机等高档消费品及现金,总值人民币16万余元。
许某收受财物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市委组织部有关人员打招呼,帮助该3人违反规定提升了职务。
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特征。
重婚罪,是指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本案中,许某已婚,但经常与陈某(女,20岁)同居,虽然是同居,但邻居们均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可见,他们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群众也公认,因而是事实上的重婚。
对于事实上的重婚,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2、【案情】陈某,男,48岁,XX海关关长陈某任XX海关关长不久,某石油制品公司的总经理方XX经过陈某的下属朱XX(男,35岁,XX海关工作人员)牵线认识了陈某。
随后,方XX便通过朱XX多次宴请和送礼物给陈某。
2008年9月至2013年6月,陈某共收受方XX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85万余元、现金人民币30万元、美元2万元。
朱XX收受方XX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8万余元、现金人民币3万元。
这期间,陈某明知方XX所在公司不符合从XX海关办理和领取《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的条件,却违反海关法规,越权操作,先后给方XX所在公司核发《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38本。
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答案

【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因作业中的内容或数字与作业上有所不同,请同学们在抄时认真核对一下再抄写作业一: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第一题:【案情】王某,男,44岁,某医院职工。
王某得知其妻刘某有了婚外情即怀恨在心,欲致其于死地。
2001年12月19日,王某自制了一个定时爆炸装置。
12月21日上午,王某将爆炸装置定好时间后谎称要去登山游玩,带着刘某一起爬上了一座游人云集的山头。
中午12点左右,王某将用报纸包好放在塑料袋中伪装成午餐的爆炸装置让刘某拿着,然后以上厕所为名离开刘某。
12点30分左右,定时爆炸装置发生爆炸,刘某被炸身亡,刘某周围的游人一死三伤。
王某被抓获后主动交代,2000年2月因与吴某发生争执而将吴某扎伤,经查属实。
吴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问题】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答:对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1、王某构成爆炸罪。
王某为了杀害刘某,实施爆炸,造成1死亡3伤,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因而构成爆炸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王某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本已构成犯罪,但由于该行为与爆炸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依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应依照爆炸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根据刑法第115条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3、此前实施的盗窃罪,因情节轻微,又有自首情节,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第二题【案情】谢某,男,26岁,XX市公交公司XX路车队司机。
2004年10月14日早上7时许,谢某驾驶121路1234号车搭载20余名乘客驶近XX中学门前的公交车站时,同样要在此停靠上下乘客的一辆120路车正在前面靠边行驶准备进站。
为了抢在120路车前面进站,谢某加大油门,驾车从120路车左侧超越,然后向右猛打方向盘冲向车站。
此时,在站上候车的50余名乘客正迎向车子走来准备上车。
谢某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
但由于谢某的车速度快、惯性大,车下乘客躲闪不及,以致13人被撞倒刮伤受伤。
刑法学-题库

刑法学-题库1、刑法的阶级本质是由()决定的。
A、执政党的性质B、政体C、国家的阶级本质D、国体答案: C2、《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处。
"这一刑法条文中的"但书"所表述的情况是()。
A、前段的例外B、前段的递进C、对前段的补充D、对前段的限制答案: C3、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
A、主客观相一致B、罪责自负C、罪责刑相适应D、刑法人道主义答案: C4、我国现行刑法一共是()条。
A、 192条B、 452条C、 189条D、 552条答案: B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
A、适用我国刑法B、可以适用我国刑法C、有条件地适用我国刑法D、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不适用我国刑法答案: A6、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相同点有()。
A、都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B、都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C、都会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D、都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答案: ABC7、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A、杀人B、抢劫C、强奸D、绑架答案: ABCD8、有权执行刑罚的特定机构包括()。
A、公安机关B、检察机关C、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D、人民法院答案: ACD9、刑罚的目的是()。
A、全面预防B、一般预防C、特殊预防D、部分预防答案: BC10、对(),不适用死刑。
A、已经自然流产的审判时怀孕的妇女B、已经人工流产的审判时怀孕的妇女C、已经自然分娩的审判时怀孕的妇女D、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女青年答案: ABCD11、我国最新修订的刑法的特点?答案:答:我国新修订的刑法具有以下特点:(1)新刑法是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
《刑法学(2)》2023至2024学年期末考试题目及答案

《刑法学(2)》2023至2024学年期末考试题目及答案刑法学(2) 2023至2024学年期末考试题目及答案一、选择题1. 刑法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A. 维护社会秩序- B. 保护国家利益- C. 惩罚犯罪分子- D.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 答案:A2. 刑法的犯罪构成要素包括哪些?- A. 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手段- B. 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犯罪过程- C. 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 D. 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过程- 答案:B3. 刑法的法律关系包括哪些?- A. 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刑法与社会的关系、刑法与犯罪的关系- B. 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刑法与社会的关系、刑法与司法的关系- C. 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刑法与社会的关系、刑法与国家的关系- D. 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刑法与社会的关系、刑法与刑事诉讼的关系- 答案:A4. 刑法学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A. 法定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犯罪必须性原则- B. 法定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责任原则- C. 法定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犯罪预防原则- D. 法定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消灭原则- 答案:B5. 刑法学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A. 从专门性向广泛性发展- B. 从实践性向理论性发展- C. 从国内向国际发展- D. 从经验性向科学性发展- 答案:D二、简答题1. 请简要解释刑法的基本任务。
刑法的基本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
它通过制定和适用法律规范,对犯罪行为进行预防和惩罚,使社会秩序得以维护和稳定。
刑法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起到威慑作用,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和扩大,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2. 刑法的犯罪构成要素有哪些?刑法的犯罪构成要素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和犯罪过程。
犯罪主体指进行犯罪行为的人,犯罪客体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客体,犯罪行为指犯罪主体所实施的具体行为,犯罪结果指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犯罪过程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
司法考试资料《刑法》讲义三

★★第⼆讲刑法的基本原则 相关法条 第3、4、5条 应掌握基础性问题: 1.什么是基本原则? 2.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何意义? 3.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如何贯穿于整个刑法过程的?在学习刑法的时候如何将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刑法?例如,为什么为了索取债务⽽绑架他⼈的⾏为应当认定为是⾮法拘禁罪,⽽不认为是绑架罪。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理念 宗旨:维护法制、保障个⼈权利,防⽌国家公共权⼒机构滥⽤刑罚权侵害个⼈权利。
(⼆)内容 1.法律主义 形式侧⾯ 2.禁⽌事后法(禁⽌不利于被告的溯及既往) 3.禁⽌类推解释(禁⽌不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 罪刑法定 4.禁⽌绝对不定(期)刑 1.明确性原则 实质侧⾯ 2.禁⽌处罚不当罚的⾏为 3.禁⽌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1.形式的侧⾯ (1)法律主义:定罪量刑只能以⽴法机关制定的成⽂刑法为标准,刑法以外的任何法律不能规定犯罪与刑罚。
——排斥习惯法 ★习惯法的作⽤: a.可以成为刑法解释时的依据。
(例如,猥亵的含义如何界定) b.缺乏违法性认识的理由。
当存在有利于⼈们的习惯法时,⾏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犯罪⾏为时,可能以⾏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
(2)禁⽌溯及既往——已变通:从旧兼从轻,仅适⽤于未决犯,原因在于,要维持法院原有判决的既判⼒、维护法院原有判决的权威性。
(3)禁⽌类推解释——已变通,有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可以适⽤ 2008年四川卷⼆2.甲因为盗窃⼄的⾃⾏车(价值460元)被抓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政拘留15⽇的处罚。
在被⾏政拘留期间,甲主动交代了盗窃丙的摩托车(价值2万元)的犯罪事实,该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对甲主动交代盗窃摩托车⼀事的⾏为应如何定性?(A)即使认为该解释是类推解释也没有关系,因为该解释是有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A.⾃⾸B.坦⽩C.⽴功D.重⼤⽴功 (4)禁⽌绝对不定期刑。
(法定刑可以采⽤相对确定的刑罚,宣告刑必须绝对确定) 2.实质的侧⾯ ★(1)明确性。
《刑法学(2)》2023-2024期末考试题目答案

《刑法学(2)》2023-2024期末考试题目答案刑法学(2) 2023-2024期末考试题目答案一、选择题1. 答案:B2. 答案:A3. 答案:C4. 答案:D5. 答案:C二、判断题1. 答案:错误2. 答案:正确3. 答案:正确4. 答案:错误5. 答案:正确三、简答题1. 答案:简要说明刑法中的过错原则。
过错原则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在实施犯罪时应当具备一定的过错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它是刑法责任的核心原则之一,要求犯罪主体在犯罪行为中具有过错,即具备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过错原则的适用可以确保刑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保护犯罪主体的合法权益。
2. 答案:简要说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是刑法中常见的两种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法结果,但仍然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法结果,但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导致违法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
3. 答案:简要说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刑法中两种与自卫有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在面临突发危险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必要行动。
两者的区别在于正当防卫是对他人非法侵害的一种合理反击,而紧急避险则是在面临危险时采取的自救行为。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小明因为情绪失控,在公共场所大声辱骂他人,并将其推倒在地,导致对方受伤。
请判断小明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说明理由。
答案:小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犯罪主体通过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故意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行为。
小明在公共场所大声辱骂他人,并将其推倒在地,导致对方受伤,明显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小明的行为具有明确的故意性,他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并且有明确的行为表现。
因此,小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笔记(精排)[1]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笔记(精排)[1]](https://img.taocdn.com/s3/m/6d459e355a8102d276a22f2c.png)
第一编刑法基础论 (2)第一章刑法概说 (2)第二章刑罚的基本原则 (2)第三章刑罚的使用范围 (3)第二编犯罪论 (4)第四章犯罪概说 (4)第五章犯罪构成 (5)第六章客观(违法)构成要件 (5)第七章主观(责任)构成要件 (9)第八章犯罪的特殊形态 (13)第九章共同犯罪 (14)第十章罪数 (17)第三编法律后果论 (18)第十一章犯罪的法律后果概说 (18)第十二章刑罚的观念 (19)第十三章刑罚的体系 (19)第十四章刑罚的裁量 (20)第十五章刑罚的执行 (21)第十六章非刑罚的法律后果 (22)第十七章法律后果的消灭 (22)第四编罪刑各论 (23)第十八章罪刑各论概说 (23)第十九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23)第二十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23)第二十一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6)第二十二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32)第二十三章侵犯财产罪 (40)第二十四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45)第二十五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54)第二十六章贪污贿赂罪 (55)第二十七章渎职罪 (57)第二十八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59)第一编刑法基础论第一章刑法概说司法法的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行政法的指导原理是合目的性。
本书认为,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
规范与条文并非等同总则规范基本上是裁判规范,分则规范当然也是裁判规范但大多是行为规范。
立法解释:在刑法实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
法治与人治的对立表现在:统治的主体是不是人?统治的方法是否恣意?法的制定者、执行者与裁判者必须分离。
刑法条文需要明确界限的问题与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难以甚至不可能区分。
本书认为,立法机关不宜做出立法解释。
针对司法解释,本书认为,合适的做法应是,最高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制作有充分理由的裁决书,以其中的判决理由及判决理由所形成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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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案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具体来说就是法定
危险状态出现后能否成立犯罪中止?有以下三种观 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主要是不符合 犯罪中止的时空特征。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成立中止犯,是危险犯的中止 犯。 第三种观点认为能够成立犯罪中止,但不是危险犯 的中止犯而是危险犯相应实害犯的中止犯。
第二,二者在客体上的界限
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杀人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第三, 二者在客观方面的界限
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 的行为。
投放危险物质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客体特征: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客体
是公共安全。
2 .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
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 所谓投放危险物质,是指将砒霜、氰化钾、剧毒农 药、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投放到公用 水井、水池、出售的食品、饮料或牲畜、禽类的饮 水池或饲料等中的行为。不管使用的危险物质是什 么,也不管投放行为的具体表现怎样,只要投放危 险物质的行为已经造成多数人的人身、牲畜及其他 财产的严重损害或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 和财产安全,就可以构成本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物质包括以下几种 (1)毒害性物质,如砒霜、氰化钾、各种剧毒农
药等; (2)放射性物质,是指能够发出引起人体损伤甚 至死亡的放射线辐射的物质,包括各种核材料、放 射性核毒素制剂等放射性药品等; (3)传染病病原体,是指传染病菌种、毒种;(4) 其他危险物质,指除上述几种物质之外,足以对公 共安全造成危害的其他危险物质。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司法认定
1 .投放危险物质罪中止的认定 案例1 . 被告人刘某原任某乡农机配件厂车间主任。
1998年1月2日该厂对各车间实行招标承包, 被告人刘某先后对铸造和烘炉车间投标均 未中标。为此,被告人刘某对厂领导和工 人不满,产生报复之念。同月20日晚,刘 某以药老鼠为名从本村周家要来一瓶 “1605”农药,并倒入玻璃眼药水瓶子,以 作伪装。次日上午9时刘到本厂伙房,以帮 助摘菜、烧火为幌子,伺机投毒。
刑法学(二)3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
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 财产安全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如下 构成特征: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
3 .主体特征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
满16周岁的人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承担刑事 责任。 4 .主观特征 投放危险物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不特定多数的人的生命、健 康安全,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并且希望或 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
又有特殊主体,有些犯罪的主体也可以由单 位构成,有的还只能由单位构满16周岁的人构成。
(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上既包括故意,
也包括过失。而且本类犯罪包括的过失犯罪 最多。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修正案(三)》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 共有43个罪名。可以归纳为以下6类:
(一)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 (三)破坏重要公共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
罪。 (四)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 的犯罪。 (五)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六)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
此处认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其主要理由
是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
2 .投放危险物质杀人行为应如何定罪 (1)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杀人罪在犯罪构成上的界
限 第一,二者在主观方面的界限 二者在认识因素的区别是,行为人所认识的是自己 的行为会造成公共安全的破坏,还是他人生命的终 结。在意志因素上,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杀人罪均可 表现为希望或放任,其不同之处在于希望或放任的 结果不同,一个是公共安全破坏,一个是他人生命 的终结。
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 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
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类犯罪大都是以 作为方式实施的,其中有的犯罪只能以作为 方式实施,但有的罪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 成,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 际的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实际 的损害后果,但却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 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的行为。
案列2 .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初,随其丈夫孙某
(村外工四组组长)到某采石场做饭。同年7月 13上午,外工四组与外工二组为采石发生口角, 双方用淫秽语言相互辱骂。被告人王某在工棚内 听到吵骂声,误认为辱骂其丈夫的是外工七组的 外工,遂起报复之念。当天12时许,王某趁外工 七组工棚内无人之机,进入工棚,将灭蚊剩余的 “敌敌畏”投入已做好的梅豆汤盆内。王某回到 自己工棚后,听到工人聊起与外工二组吵骂的事 才知自己搞错了。王某便急忙赶往外工七组工棚, 正碰上一外工喝了梅豆汤出现头晕、心悸等中毒 症状。王某一面告诉他人梅豆汤有毒,一面送中 毒外工去医院,经医治后脱险。被告人王某作案 后自首。
约10时许,刘乘炊事员外出之机,将“1605”
农药倒入炒好的黄豆芽和酱油桶内。11点30 分左右,就餐的工人已在食堂排起长队等候, 刘某看见这么多人吃饭,其中还有与自己关 系很好的同事,便后悔起来。当炊事员开始 为工人打第一份菜时,刘某忍不住大叫起来: “不要打,菜里我下毒了。”案发后,经检 验菜里确系含有“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