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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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奖惩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其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和竞争力,国家制定了《国有企业奖惩条例》。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条例的实施细则。

二、奖惩对象1. 国有企业:指由国家控股或者国家控股股权比例在50%以上的企业。

2. 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指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奖励措施1. 经济奖励:(1) 利润分红:国有企业经营业绩优秀的,可以赋予利润分红,作为鼓励和奖励。

(2) 资本注入:对于在关键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取得重大突破的国有企业,可以赋予资本注入,提高其发展实力。

(3) 政府补贴:对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和项目,国有企业在取得突出成绩时,可以获得政府补贴。

2. 荣誉奖励:(1) 国家级荣誉:对于在国际竞争中获得重大成就的国有企业,可以授予国家级荣誉称号。

(2) 行业协会奖项:对于在行业内取得突出成绩的国有企业,可以获得行业协会颁发的奖项。

四、惩罚措施1. 经济惩罚:(1) 罚款: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国有企业,可以处以罚款作为经济惩罚。

(2) 资产处置: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国有企业,可以采取资产处置措施,剥夺其经营权。

2. 职务惩罚:(1) 解聘: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解除其职务。

(2) 降职: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降低其职务级别。

五、奖惩程序1. 奖惩提案:国有企业可以自行提出奖励或者惩罚的申请,需经过企业内部审批程序后,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2. 审核程序:上级主管部门对奖惩申请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奖惩条件的,可以批准奖励或者惩罚措施。

3. 公示程序:奖惩决定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奖惩效力1. 奖励效力:奖励决定一经批准即生效,并向国有企业进行公告。

2. 惩罚效力:惩罚决定一经批准即生效,并向国有企业进行公告。

我国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激励机制

我国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激励机制

我国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激励机制[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国有企业,更是处在经济改革的中心位置。

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激励机制经过近些年的改革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合理的体系,对于国有企业经营业绩的提高,取到了非常重要的指挥棒的作用。

本文对我国现有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激励机制进行详细、系统的梳理。

[关键词]国有企业;激励;股权激励;分红权激励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的特殊地位和性质,国有企业的考核、激励制度都是由国资委、财政部等国务院部门制定的。

目前,对我国国有企业激励机制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

在分析上面这些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运行情况,可将我国国有企业的激励机制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我国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短期激励机制我国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单元三个部分构成。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所承担的战略责任和所在地区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绩效薪金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及考核分数确定。

基薪和绩效薪金,都是依据企业负责人在年度内的经营业绩而确定的,因此属于短期激励的范畴。

这种短期激励方法,尤其是与经营业绩挂钩的绩效薪金,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国企负责人的积极性,提高了企业的效益。

但同时也容易导致国有企业的短视行为,只注重企业的年度或者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利益,无法引导企业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为此,国有企业还必须要建立起有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

二、我国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国资委在《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到“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规定”。

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政策汇总

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政策汇总

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政策汇总一、政策背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为了激发企业活力,提高员工积极性,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通过股权激励机制,使员工更加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提高企业的整体绩效。

二、激励目的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政策的目的是通过给予员工股权,使其成为企业的股东,从而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同时,通过股权激励政策,可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

三、激励对象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政策的激励对象主要是企业的核心员工和关键管理人员。

这些员工在企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股权激励政策,可以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企业的整体绩效。

四、激励方式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政策的方式主要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虚拟股份分红等。

其中,股票期权是指给予员工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限制性股票是指员工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才能获得的公司股票;虚拟股份分红是指员工通过分红获得公司股票的收益。

五、股权来源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政策的股权来源主要包括公司发行的新股、公司回购的股票以及公司股东转让的股票等。

其中,公司发行的新股是主要的股权来源,通过发行新股可以扩大公司的股本规模,同时也可以为股权激励提供更多的股票来源。

六、持股比例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政策的持股比例根据不同的激励方式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员工获得的股权比例应该与其在企业中的贡献和地位相匹配,同时也要考虑到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期发展。

七、股权转让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政策的股权转让应该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时也要考虑到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期发展。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应该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防止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激励期限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政策的激励期限应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激励对象的贡献而确定。

一般来说,激励期限应该与企业的长期发展目标相匹配,同时也要考虑到激励对象的职业生涯规划和个人发展需求。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政策解读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政策解读

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政策解读一、宏观政策解读国家层面的股权激励政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1/3)《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2006年9月)实施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其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而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它的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总量: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应结合上市公司股本规模的大小和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股权激励水平等因素,在0.1%至10%之间合理确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法》(2006年9月)实施公司: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董事会中有3名以上独立董事并能有效履行职责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管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相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骨干,股权激励的重点是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负责人在上市公司任职的,可参与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总量: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应结合上市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薪酬结构及中长期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合理确定《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10月)弘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在达到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一半以上、薪酬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的要求之后,要进一步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健全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1,考核方式:业绩考核指标应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反映公司赢利能力及市场价值等成长性指标,反映企业收益质量的指标;2.授予、行权业绩水平;3、特殊企业业绩水平设定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1.实施公司条件;2.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约束:限制性股票激励的重点应限于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国资委财务部 文件部门解读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2/3)证监会文件《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意见》(2014年6月)资金与股票来源:资金来源为员工的合法薪酬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股票来源为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购买,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自愿赠与,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持股期阻与总量: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低于12个月,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指导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上市公司可以自行管理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可以将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管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8月)激励对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股票总数: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如股票期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部门国家层面的股权激励政策解读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3/3)文件部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股权激励有关备忘景1号》(2008年3月)《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2008年3月)•提取奖励基金问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成为激励对象问题•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折扣问题•如分权授予:一次授予、分期授予•行权指标设定问题;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不低于历史水平•授予日: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中须明确股票期权或者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授予日期或授予日的确定方式、等待期或锁定期的起止月•激励对象资格问题: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股东大会投票方式问题•激励对象问题•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问题•股份来源问题•其他问题;考核问题: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设定适合于本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关联董事回避问题: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应予回避;预留股问题:公司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

股权激励法律规定

股权激励法律规定

股权激励法律规定股权激励是指通过给予员工或管理层股权奖励,以激励其为公司的长期利益而努力工作。

股权激励旨在提升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促使其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而帮助公司实现长期发展目标。

在我国,股权激励已经逐渐成为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并得到了法律的明确规定。

一、股权激励的法律依据我国的股权激励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公司股份转让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文件明确了公司股权激励的合法性和具体规定,并为企业和员工提供了法律保障。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通过在员工契约或章程中设立股权激励条款的方式,将部分员工的劳动报酬以股权的形式给予。

《证券法》则规定了股权激励涉及到的证券交易行为和股票发行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确保了股权激励的交易安全和公平性。

二、股权激励的主要形式股权激励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形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奖励、股权证明等。

其中,股票期权是最常见的一种股权激励方式。

股票期权是指公司为员工提供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并规定了行使期权的时间和价格。

限制性股票则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员工无权转让或出售所获得的股票。

股票奖励又可以分为股票分红、增发股票等形式。

不同的股权激励形式适用于不同的企业和市场环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股权激励方式。

三、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通常分为设计、授予、行权和退出四个阶段。

首先是设计阶段,企业需要明确股权激励的目标和政策,确定激励对象和激励比例,并制定相应的实施规则和奖励机制。

然后是授予阶段,企业按照设计好的激励方案,将股权奖励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员工。

在授予阶段,企业应当与员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接下来是行权阶段,根据股权激励方案的约定,员工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

此时,员工可以选择行权或继续等待。

最后是退出阶段,员工可以根据激励方案的约定,将所获得的股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变现。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根据中央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需要,以及进一步改革国有企业激励机制的要求,为了提升中央科技型企业的运营水平和创新能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在中央科技型企业中推行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中央科技型企业是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是推动经济发展和国家竞争力提升的重要支撑。

为激发中央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动力和活力,通过股权和分红激励机制,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责任,制定具体方案,确保激励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股权激励(一)股权激励的对象中央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激励对象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才。

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等具有决策权和管理能力的人员。

核心技术人才指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丰富的研发经验,对企业的核心技术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股权激励的形式和条件1. 股权激励形式:股权激励可以采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形式进行。

2. 激励条件:股权激励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资格要求、年度业绩评估等。

具体条件由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股权激励的实施1. 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各中央科技型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结合激励对象的需求,制定符合国家政策的股权激励计划。

2. 股权激励实施程序:股权激励计划应报送企业法人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分红激励(一)分红激励的范围中央科技型企业的分红激励对象为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

(二)分红激励的形式和条件1. 分红形式:分红可以以现金分红、股票分红等形式进行。

2. 激励条件:分红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年度利润、个人业绩等。

具体条件由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分红激励的实施1. 分红方案的制定:各中央科技型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结合激励对象的需求,制定符合国家政策的分红方案。

9《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部 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9《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部 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规范上市公司拟订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我们制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

为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实施分类指导。

对中央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报股东大会审计表决前,由集团公司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对中央企业所出资三级以下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自从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未提出异议的,国有控股股东可按申报意见参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办法,应严格按《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

在试点期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或财政厅(局)统一审核批准后,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备案。

三、对在《试行办法》出台之前已经公告或实施了股权激励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按照《试行办法》予以规范,对股权激励计划修订完善并履行相应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

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法规汇总

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法规汇总

国有企业改制、股权激励相关法规汇总1、股权激励相关法规汇总(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2002年9月17日发布)A(2)《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实施<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 ]508号,2002年11月18日发布)B(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2004年4月30日发布)C(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 ]78号),2005年4月11日发布)D(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2005年12月19日发布)E(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6 ]1号,2006年1月5日发布)F(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2008年9月16日发布)G(8)《财政部、科技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2010年2月1日)H(9)《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0〕148号,2010年10月11日)I2、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规定有关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就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国资委和财政部还专门发布了更为严格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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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股权激励相关法规汇总
1、股权激励相关法规汇总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2002年9月17日发布)A
(2)《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实施<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 ]508号,2002年11月18日发布)B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2004年4月30日发布)C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 ]78号),2005年4月11日发布)D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2005年12月19日发布)E
(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6 ]1号,2006年1月5日发布)F
(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2008年9月16日发布)G
(8)《财政部、科技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2010年2月1日)H
(9)《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0〕148号,2010年10月11日)I
2、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规定
有关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就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国资委和财政部还专门发布了更为严格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我国目前有关国内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规定主要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中国证监会2005年12月31日发布)J
(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06年9月30日发布)L
(3)《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2、3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2008年发布)M
(4)《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08年10月21日发布)N
(5)《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8号——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6月8日发布)K
3、国有股权转让相关文件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
(4)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4、国企改制相关文件
(1)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2)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3)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
其他文件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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