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本科生赴境外大学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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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海南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海南大学学生参加对外合作留学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教务处] 2010/10/9 16:45:00第一条为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参加对外合作出国留学项目,培养国际化人才,规范我校参加对外合作留学项目的学生管理工作,保障学生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我校参加对外合作出国留学项目的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学生所在学院指导学生确定出国留学的专业,拟订学生在国外期间的学习计划及制定安排学生返校后的学习培养方案,负责提供学生留学所需的成绩单、学生所修课程简介等,并对学生在国外学习成绩予以审核;学校外事侨务处负责审核学生提交的英文材料;教务处负责对外合作项目信息的发布、学生申请材料和出国留学计划(专业、课程等)的审核、学籍保留手续的办理、学生在国外修学课程及学分的认定以及学生回校后的学习培养方案的审核。

第四条申请参加对外合作留学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我校在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二、在校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良;三、英语水平达到所参加对外合作留学项目的相关要求;四、身心健康;五、能够自行承担参加对外合作留学项目所需费用。

第五条学生根据对外合作留学项目招生简章要求,填写相关材料,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报送项目负责部门审核,并经教务处审批学生出国修读计划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办理出国手续。

第六条学生在办理出国手续后,应到教务处办理学籍保留及离校手续。

学校根据对外合作留学项目要求确定学籍保留期限;如学生未能按预定期限结束国外学业,可以申请延长保留学籍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保留学籍期限的学生回国后其学籍转入下一年级;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原本校的学费需每学年正常交纳。

参加对外合作留学项目的学生需要交纳保证金的,保证金的额度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其管理依照学校和合作方所签定合同执行。

第七条学生到达国外大学后,因下列情况中断留学的,返校后按照学校要求办理复学手续。

一、经过培训后,外语水平仍不能达到国外高校最低要求的;二、学习达不到国外学校规定要求的;三、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留学的。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随着学校与国(境)外高校交流项目不断拓展和派出交流学习人数日益增加,为规范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仅适用于XX大学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相关大学签订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经学校同意派出学习的在校注册本科学生,简称协议交流生。

一、协议交流生的选拔1.选派对象涉及多个学院的交流项目,由教务处根据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当年落实的协议学校交流生名额,以及校际合作交流协议要求,负责组织各学院进行、选拔。

具体派出工作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和学生处统安排办理;2.选派对象仅涉及单一学院的交流项目,由该学院负责组织选拔工作,并报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学生处备案。

具体派出工作由该学院根据协议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会同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统办理;3.交流生的、选拔过程应按照相应协议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学校(院)对当年各项目选派方案预先公告;学生按方案要求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院对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和奖惩情况等进行审核;学校(院)对确定派出名单进行公示;4.学生须在学院、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务,并与学校签订协议。

凡自行与对方学校联系的视为个人行为,不列入协议交流生计划。

二、协议交流生的相关手续1.报名选拔阶段,学生本人填写“XX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交学院审核。

经过院、校两级选拔、审批、公示,确定派出交流名单;2.学生按照有关要求准备各类材料交学院,学院交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与对方学校联系;3.学生收到对方学校的正式邀请函(或录取通知)后,在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指导下,由学生本人办理护照、申领签证(或入境)手续等;4.学生出国(境)前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署“XX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协议”,并按照协议书有关条款,办理好相关手续;5.学生经所在学院指导,明确本人在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目的和课业框架要求;6.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后,按协议规定返校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其课业及学分进行认定,并交教务处办理相关事宜。

大学交换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大学交换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大学交换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国际化办学水平,实现教育资源优势互补,促进我校与国(境)外知名大学校际间合作与交流,学校鼓励学生参加校际交换项目。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交流期间的课程管理,确保学生结束交换项目回校后尽快完成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范围交换生是指经学校教务处、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派出的出国(境)本科交流学生,通常到对方学校学习,学习期限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年。

凡未经我校统选派,任何以个人名义出国(境)学习者均不列入学分转换范围。

二、交换生修读课程原则及具体要求学生申请校际交换生项目之前,需充分了解所申请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严格按照所申请学校的教学计划进行选课,被派出学生所在学院要协助学生制订和落实选课计划。

1.学生所修课程要尽可能按照我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修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

2.我校交换生在国(境)外其他高校所取得的学分,原则上按照学分对等原则转换,交流学校成绩如实记录在学生学业成绩表交流成绩栏内,但不参与加权平均成绩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具体对应关系如下:(1)国(境)外高校与本学科相近或相同的课程学分,可相应转换本专业该学期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某门或某几门课,先转换必修课学分,其余转换为选修课学分。

被认定转换的本校课程及学分不记录在成绩表内。

(2)国(境)外高校与本专业不同的课程学分,可相应转换为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

(3)由于实践教学的特殊性,无法补修或重修,学生在交流期间本专业该学期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教学可免修。

三、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工作流程1.交换生在收到成绩单后,须登陆学校教务处网站,在“教务在线”的“教务通知”下载并填写《XX大学交换生交流大学成绩单模板》,填写后发送到邮箱。

2.申请表发送后携带交流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本专业交换学期人才培养方案中教学计划进程表复印件,特殊情况可携带交流学校的教学计划、所修课程的大纲及简介(均需对方学校盖章),到教务处考试中心进行认定及转换。

学校校际交流项目课程认定及学分互认管理办法

学校校际交流项目课程认定及学分互认管理办法

学校校际交流项目课程认定及学分互认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参加境内外校际交流项目、校企联合培养项目以及其他赴校(境)外学习活动的管理,做好学分互认和成绩转换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我校合作交流项目,或经学校选拔批准赴境内外高校、联合培养业交流学习的,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未经学校审核批准或备案的项目,学校不予承认。

二、课程认定及学分互认原则1.课程认定含交流项目的课程或实践环节。

短期派出项目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为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社会实践、学年论文、教育实践、认识实习等实践环节学分。

2.理论教学课程学分按照15-18学时等于1学分计算,实验、实训、实践教学课程学分按照30至36学时等于1学分计算,集中实践环节学分按照1周等于1学分计算。

3.课程认定具体要求:(1)学生修读的课程,与校内专业必修课程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比率高于60%),按专业必修课认定;(2)学生校外修读课程,在校内无对应课程的,按选修课程认定;(3)交流学生在外校所修课程类别及课程名称(内容)与校内相同或相近,但学分不同可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①交流学生在外校所修课程学分高于校内该课程学分,按校内课程学分记载,高出部分不能充抵该生在其他课程所欠学分。

②交流学生在外校所修课程学分低于校内相同名称课程学分时,如相差0.5学分(含0.5学分)以内,按校内课程学分记载;如相差0.5学分以上,由各二级学院研究审定该课程是否重新修读。

4.四年级学生在外学习,可在交流学校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及论文答辩,返校后上交的毕业论文(设计)须有交流学校指导教师签名,同时附有交流学校组织的论文答辩成绩及相关评定资料。

如所在交流学校无毕业论文(设计)及论文答辩环节,则交流学生需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论文(设计),并回校进行论文答辩。

三、成绩转换方法1.对方成绩采用百分制,则直接记载;2.对方成绩以A、B、C、D、E五级记分制,则按照以下标准转换后记载:3.对方成绩以A+、A、A-;B+、B、B-;C+、C、C-;D+、D、D-记载,则按照以下标准转换后记载:4.对方成绩采用二级制记载,则按照以下标准转换后记载:5.以上为通用条款,如遇对方学校有特殊记分标准的,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及各二级学院会商认定。

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籍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

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籍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

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籍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为做好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课程学分和成绩认定工作,拓宽本科生学习视野,促进短期交流学习、联合培养项目的有序开展,完善本科生交流学习制度,规范交流学习学生的学籍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学籍管理第一条学校保留本科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期间的学籍。

学生在境内外学习期满必须按时回校,逾期不归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须按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学校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条交流学习及联合培养的学习时间计入我校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章选课管理及课程认定第四条学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前,应填写相应的交流学习选课申请表,确定在对方学校预选课程,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通过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交流生在境内外学校选课应以本专业的培养方案为指引,首选本专业培养方案安排的课程,其次可选择修读辅修专业相关的课程,所选课程必须事先得到学生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才能承认其学分,并进行学分认定。

第六条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应该按照联合培养项目要求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学分认定第七条学分认定是指学生在境内外交流学校修读的学分为我校所承认,并将该部分学分从我校培养方案应修总学分中替换的过程。

短期交流学习学生学分认定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名称、内容、性质应与拟替代课程相同或相似,所修读课程学分应不小于拟替代课程学分。

二、所修读课程与拟替代课程名称不同或不相似,学生应提交对方学校教务处(或学院)提供的课程简介或教学大纲等,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教务处审批,可认定为相应的课程学分。

三、所修课程与拟替代课程性质、名称相同,但学分小于拟替代课程学分,则应多修与本专业相关课程以补足拟替代课程学分。

四、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申请学分认定,所修读的课程应符合培养方案规定的跨学科要求。

大学本科生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细则

大学本科生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细则

大学本科生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交流课程学分的认定和转换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的范围(一)学生经学校选派赴国(境)内外与我校正式签订了全日制本科生交流协议的单位交流学习获得的课程学分。

(二)学生休学经学院批准自行赴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国(境)外一流高校或一流学科学习获得的课程学分。

(三)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系列暑期课程项目、学期学分课程项目、海外毕业设计(论文)项目、国际组织实习项目和海外企业实习项目等获得的课程学分。

第二条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的要求(一)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方案,由学生所在学院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及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并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交流期间学生在交流学校修读课程获得的学分,原则上只能申请认定和转换为交流期间我校本专业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学分。

(三)申请认定的交流课程须符合所在学院相应交流项目的课程学分认定方案要求。

(四)已在我校修读并获得学分的课程不予认定。

国家规定的“思政课”等必修课程不能用国(境)外交流学校的相关课程认定。

第三条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的流程(一)学生应提前了解交流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进程,对照我校的相关规定和培养方案,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出行前向所在学院提交赴交流学校学习的课程修读计划(详见《大学本科生赴校外交流学习计划表》),学院审核通过后统一报备教务处。

若因不可抗力在出发前无法确定课程学习计划或抵达后需对原学习计划进行调整,须在抵达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二)学生在交流期满后于规定的时间内,按操作流程在“大学教学信息化服务平台”一次性申请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同时将经派出单位审核签字盖章的交流学校成绩单原件、《大学本科生赴校外交流学习计划表》、交流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简介提交学院审核。

不予认定和转换的课程,须重新选课进行补修。

大学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大学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大学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管理办法为全面开展新农科建设,深化新型农林人才培养模式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课程替换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 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学业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替换类型(一)课程替代1.因部分必修课程调整或停开,导致某门课程无法重新修读或补修时,学生可申请修读教学内容及要求相近的其它课程,用以替代原课程。

2.学生因转专业等原因学籍异动,对于新编入班级所开设的课程,如果之前已修过名称、教学内容、学分与学时要求相近的课程,并已取得相应学分,学生可申请该课程替代。

3.在校期间参军退伍复学的学生,可申请军事技能课程的免修。

修读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方案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相同的课程,直接认定为辅修学士学位免修课程。

4.大学生创新学分可根据实际获得的创新学分申请不高于3学分的选修课学分替代。

(二)课程置换1.实行校企合作、校校联合、中外合作办学的专业或学生修读学校认可的网络教学平台的课程,根据联合培养计划到相关企业参加的培训课程、在合作院校学习的校外课程或在网络教学平台修读的课程,如果教学内容与本专业相关课程有较大的契合度,且学分与学时要求相同或相近,可申请将校外课程置换为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2.学生因转学原因,在原学校修读的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课申请置换为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二、课程替换原则(一)课程学分要求1.替代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低于被替代课程的学分,替代课程与被替代课程的教学大纲相同或相近方可申请课程替代。

2.由于培养方案调整或校际交流等原因,学生可以申请一对多或者多对一课程替代。

(二)课程内容要求1.学生申请替代或置换的课程,原则上应与本人所学专业的课程对支撑毕业要求一致,并且教学内容、教学目标、教学大纲和考核方式相符。

2.由于培养方案调整导致的课程变动,无对应课程替代,原则上应选择培养方案对应平台下其他课程申请替代。

3.学生交流学习期间所修读的课程,只能置换交流期间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不能用于前期课程置换。

校内外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校内外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校内外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为进一步适应教育国际化和学生自主性学习的要求,完善学分制管理,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学校派出国(境)外交流学生、国内校际交流交换学生,转学学生、转专业学生及其他各类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一、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基本原则(一)接受学校办学水平与层次与我校相当及以上的学校。

(二)接受所学课程符合我校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

(三)原则上所认定的课程,无论名称是否相同,其学时、学分、内容相似率达到70%及以上者,可确认有效,以转换后的课程和认定后的成绩计入。

(四)学时学分对应标准为12-16学时对应1学分。

二、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范围(一)学生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而按照教育部批复的培养方案出国(境)外学习的课程,原则上不再进行额外的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

(二)学校派出国(境)外交流交换(非中外合作办学)、国内校际交流交换学生的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

1.凡我校在读本(专)科生,经学校批准,赴国(境)外高校(非与我校合作办学的高校)、国内大学学习所获得的各类课程均须进行课程转换和学分认定。

2.申请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时,学生必须提供其赴国(境)外、国内学习高校所出具的正式成绩单,成绩单应至少包含课程名称、类别、学时、学分和成绩等信息。

3.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原则上由专业所在学院审查并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有效。

(三)转学学生修读课程学习成绩、学分的认定。

1.转学学生其原学校原专业修读的课程学分是否有效,由转入学院研究后报教务处审核。

2.审核有效的课程经课程转换和学分认定后计入其《学业成绩表》。

(四)校内转专业学生修读课程学习成绩、学分的认定。

1.学生转入新专业,其在原专业修读的所有课程的学分、成绩均记入学生本人的《学业成绩表》。

2.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若课程名称、学分与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相同,则不再做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可直接将该部分课程等同其在转入专业修读的相应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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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本科生赴境外大学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
理办法(海大教[2008]2号)
随着我校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我校与境外大学的合作与交流不断加强,并与其中部分学校合作开展本科生交换项目,即双方学校互派学生到对方学校学习(一般学习期限为一学期或一年),学习期满后,接收方学校发给学生所修课程成绩单,派出学校对学生所修课程、成绩及学分进行认定和转换。

为对我校学生在接收学校修读课程进行统一管理,规范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的程序,确保人才培养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原则
(一)接收学校的学术(考察)水平、学术声誉及地位与我校相当或高于我校。

(二)接收学校课程符合我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培养的要求。

(三)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1学分对应17或16学时。

二、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范围
(一)国家公派、校际交接并经外事侨务处与教务处备案的学生交流项目,所修课程和学分按照交换协议予以转换和承认。

为使学生珍惜交流机会努力学习,上述交流项目学生所修课程学分和成绩,全部转换登录进入学生个人成绩单。

(二)经学院及学校教务处批准,学生本人联系赴境外参加的学生交流项目(含暑期学校)所修课程,如学生本人提出学分转换申请,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三)以自费出国留学形式赴境外大学学习、实习的学生,自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学校可为其保留一年学籍,但保留学籍期间学生所修课程及学分不予认可和转换。

三、课程成绩评定和学分/学时数转换的具体操作办法
(一)转换程序
1、学生申请赴接收学校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接收学校当学期的课程设置,并对照我校教学计划,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并书面提交学习计划,报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备案。

2、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必修课程学分转换的书面申请,
同时附接收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两份、所修课程大纲及简介,提交所在学院。

3、学生所修课程如果与我校开设课程内容、名称基本相近,课程学分/学时相同或高于我校课程,可转换为我校相应课程;课程学分、学时低于我校课程或课程的名称、内容如与我校所开设课程差异较大,学生须附课程简要说明,由所在学院提供初步意见,教务处学籍科审核认定转换学分。

所修课程的名称、内容与我校所开设课程差异较大的,原则上只转为我校选修课程。

4、学生填写《海南大学本科生赴境外大学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申报表》一式两份,由所在学院审查认定后,报教务处学籍科审核认定,并经教务处分管处领导审查批准后,分别交所在学院教务办和教务处学籍科备案存档,并附上接收学校所出具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学院保留成绩单原件,教务处保留复印件)。

5、经教务处审批后,学院教务办根据转换表认定结果,经学生本人确认后,按转换课程的课程名称、成绩、学时、学分如实登录学生成绩。

(二)课程成绩转换方法和原则
1、学生的课程成绩以百分制登录。

百分制成绩、成绩等级及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一般成绩等级五级制成绩等级绩点
90—100 A 优 4.0
85—89 A- 良 3.5
80—84 B+ 良 3.0
75—79 B 中 2.5
70—74 B- 中 2.0
65—69 C+ 及格 1.5
60—64 C 及格 1.0
60以下C-(D,F)不及格0
I 不计
IP 不计
百分制换算成一般成绩等级和五级制按上述方式进行;一般成绩等级和五级制成绩等级换算成百分制则按优和A=95分,A-=88,B+=82,良好=80,B=77,B-=72,
中=70分,C+=67,及格=65分和C=62的标准进行。

五级制成绩等级换算绩点的方式为:良=3.2,中2.2,及格=1.3。

2、如学生所修读的接收学校课程以百分制成绩登录,该课程转换后的成绩按接收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其一般成绩等级、五级制成绩等级和学分绩点应与我校的对应关系一致。

例如:某学生在接受学校所修成绩单中成绩登录如下:
课程名称:Software Tools
成绩:87
根据以上操作方法,转换后的我校成绩单中该门课程如实登录87分,同时对应我校的一般成绩等级、五级制成绩等级和平均学分绩点分别为A-、良和3.5。

反之亦然。

四、申请处理时间
学生申请成绩转换的时间为学生返校后当学期的第5-8周,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五、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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