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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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订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四)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部门(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地方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七)部门(单位)年度决算报告;(八)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九)其他相关资料。

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鲁政办发[2002]55号

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鲁政办发[2002]55号

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鲁政办发[2002]55号2002年11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政府财政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为行政事业单位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分为专项公用类项目、专项补助类项目、专项投资类项目和专项计划类项目。

专项公用类项目,指日常公用类以外的其他公用支出项目,主要包括会议费(一、二类会议)、大型维修费、专项购置费(专用材料、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图书资料购置)等。

专项补助类项目,指对部分单位的特殊支出安排的专项补助,包括就业补助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精减下放人员补助、武警等单位基层生活补助及岗位津贴等。

专项投资类项目,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安排的用于基本建设方面的投资类项目。

专项计划类项目,指国家及省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的专项计划、基金项目及其他有固定用途的项目,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等。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原则。

对申报的项目要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按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合理安排;(三)追踪问效原则。

2017年职业教育发展资金—职业教育能力提升资金(企校合作资金)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2017年职业教育发展资金—职业教育能力提升资金(企校合作资金)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三)项目实施情况为推进我省制造业质量升级、技术升级、产业升级,为加快我省新旧动能转换提供人才保障,2017年度职业教育能力提升资金(企校合作资金)项目通过申报、评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资源共享”的原则,从基础设施、设备、管理和实训条件突出的企业、高等院校中共认定了10个省级新旧动能转换行业(专项)公共实训基地。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为项目主管部门,对整个项目建设、质量管理、资金运用等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管理。

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每年依据各实训基地的项目立项、业务管理、财务管理、项目产出、项目效益等五大指标进行考核。

二、项目绩效目标(一)总体绩效目标因地制宜试点认定若干省级新旧动能转换行业(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大力培养具有工匠精神的高技术、高技能人才。

(二)2017年度绩效目标培训与实训基地规模相适应的学生、企业员工数量,与5家以上院校、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单位能够参与实训课程的开发、教学和技术服务,能够面向其他企业的员工或其他院校、培训机构的学生提供技术、技能实训服务,对新旧动能转化的具有显著促进作用,并显著提升院校学生和企业职工技能水平,满足承接社会公益性培训条件,不断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实训基地污染物排放量达标,服务对象满意度达标。

三、评价基本情况(一)评价的范围和目的本次评价范围包括2个省直部门,7个地级市,共10个新旧动能公共实训基地。

本次评价旨在通过对2017年山东省职业教育发展资金—职业教育能力提升资金(企校合作资金)项目认定的10个实训基地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科学、客观、公正地衡量和评判,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总结项目管理与执行经验,为相关部门决策、管理提供参考依据,进一步促进职业教育发展资金—职业教育能力提升资金(企校合作资金)项目的顺利实施;推动建立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财政资金分配与管理制度,提升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为以后年度职业教育发展资金—职业教育能力提升资金(企校合作资金)项目预算安排提供重要依据。

财预[2011]285号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预[2011]285号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年4月2日,财预〔2011〕285 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预[2011]285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1.04.02【实施日期】2011.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一一年四月二日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评价范围是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完成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所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专项资金投入产出、效率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

(二)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三)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四)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五)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专项资金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专项资金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六)权责统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的权责关系,确保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职权和责任相统一。

第二章绩效评价主体和职责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五条财政部门的职责:(一)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规章制度;(二)拟定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计划;(三)审核预算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和标准;(四)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数据库、指标库、行业标准库、第三方中介库、专家库和绩效管理系统,实行动态化管理,同时要与部门预算项目库对接;(五)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对预算部门实施的绩效自评工作和报送备案的自评报告进行核实,可对预算部门自评情况组织再评价;(六)监督、指导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七)其他应由财政部门负责的工作。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支出标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9〕28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支出标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9〕28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支出标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支出标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为加快推进省级预算支出标准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预算支出标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9年8月5日山东省省级预算支出标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预算支出标准管理,加快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充分发挥支出标准在预算编制和管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预算支出标准管理的全过程,主要包括计划、编制、标准制定、发布实施、复审修订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支出标准,是指为满足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需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项目的资产配置量、资产消耗量、专项业务工作内容为主要对象确定的预算支出标准。

第四条预算支出标准分为财政标准和部门标准。

财政标准是指由省财政厅编制发布或省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编制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发布的支出标准;部门标准是指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对财政标准进一步细化的支出标准,或根据财政部门统一规划自行编制发布的具有特定适用范围的支出标准。

第五条预算支出标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整体设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财政部门和政府采购机构。

第三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经过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量化分析和考核,对使用效益进行评价的工作。

第四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不断优化指标,提高评价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公正、公开。

第二章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确保对财政支出效益的考核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八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资金使用绩效指标,如预算执行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等;(二)经济社会效益指标,如经济增长额、社会公共服务水平、环境保护、能源资源等方面的效益;(三)账务处理和管理绩效指标,如会计准则和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审计结果等;(四)采购效益指标,如采购节约、合规性、人员素质等。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部门和项目的特点,确定适合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不断改进完善。

第三章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实施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定期评价机制,对各级政府部门和政府采购机构进行评价,有效监督和指导他们的工作。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对长效项目的跟踪和评价机制,对长期项目的效益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及时调整计划和预算,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对于财政支出绩效低下的项目和部门,财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管理,保证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四章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第十四条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评价和考核,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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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省财政厅和省直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省直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省直各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可根据评价对象的部门、行业、项目等特点,制定分类的绩效评价办法。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省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二)省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省直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省直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七)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相关评审报告;(八)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第七条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

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省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八条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有条件的省直部门可以对部门整体支出进行评价。

第九条省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原则上应当重点对贯彻中央和省重大政策出台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专项转移支付原则上应当以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支出为重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对已完成项目实施的绩效评价,一般应于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

对未完成项目实施的阶段性绩效评价,应在一个预算年度终了后进行,一般应于次年上半年完成。

第三章绩效目标第十二条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省直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填报。

部门年初申报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六)其他。

第十四条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指向明确。

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

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

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省直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

第十六条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部门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第十八条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

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相关性原则。

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

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

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

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

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

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省直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

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一)计划标准。

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

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

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

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

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

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

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

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第二十三条省财政部门负责拟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指导省直部门、下级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省直部门、下级财政部门支出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四条省直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向省财政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省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跨部门项目的绩效评价,由项目预算下达的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省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三)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五)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六)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七)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八)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省直部门年度绩效评价对象由部门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并报省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也可由省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等相关原则确定。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部门实施再评价,参照上述工作程序执行。

第六章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第二十八条财政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基本概况,包括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省财政部门和省直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并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基本概况;(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六)评价结论及建议;(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条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省直部门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省财政部门应当对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章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第三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三十三条省财政部门和省直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省财政部门和省直部门予以表扬或继续支持。

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省财政部门和省直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第三十四条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五条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11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省直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省级预算重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鲁财预〔2007〕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2.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参考)3.财政支出绩效报告(参考提纲)4.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5.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流程图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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