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全文-易修改word版 (5页)
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10.10•【字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5年9月1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0日公布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路产管理第三章不准建筑区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路产不受侵占和破坏,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路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各级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为管理、保护公路路产和检查、监督公路两侧不准建筑区所进行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和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路产管理第六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棚屋、经商摊点、维修和洗车场点等设施;(二)倾倒和堆放垃圾、余泥、杂物或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三)设置路障、广告牌、招牌等;(四)挖沟、采矿、取土、挖沙、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晒物等;(五)填塞、损坏排水沟,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六)在公路桥梁及公路隧道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液体的管道;(七)擅自移动、毁坏或涂改公路设施、标志、标线;(八)其他侵占、破坏、污染路产的行为。
第七条下列行为,需利用、占用公路或公路用地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批准,签定协议,并根据利用、占用公路路产具体情况给予补偿或赔偿:(一)与公路接线、设置道口;(二)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三)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四)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五)机动车辆在公路上试刹车的;(六)设置各类站、卡、亭等。
广州市城市管理执法条例

⼴州市城市管理执法条例 条例是国家权⼒机关或⾏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作出的,⽐较全⾯系统、具有长期执⾏效⼒的法规性公⽂。
下⾯就是⼩编整理的⼴州市城市管理执法条例,⼀起来看⼀下吧。
第⼀条为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规范⾏政执法⾏为,促进依法⾏政,维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和《⼴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条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作适⽤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市容环境卫⽣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为⾏使⾏政处罚权: (⼀)违反建筑废弃物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 (⼆)违反⽣活垃圾清扫、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管理的; (三)违反户外⼴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的; (四)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设施擅⾃张贴、设置横额等宣传品,或者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等违反市容管理相关规定的; (五)违反⽔域市容环境卫⽣管理的; (六)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卫⽣管理的⾏为。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为⾏使处罚权: (⼀)未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建设的;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对⾮法占⽤农⽤地、未利⽤地或者擅⾃将农⽤地、未利⽤地改为建设⽤地进⾏建设的违法⾏为,由⼟地⾏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各⾃职责共同查处;需要违法建(构)筑物的,由属地政府组织⼟地⾏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予以。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为⾏使⾏政处罚权: (⼀)在临街门⼝、道路等公共场地使⽤发电机,排放的噪声不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 (⼆)除抢修和抢险⼯程外,超出规定时间,在市区⾏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市政⼯程、清拆施⼯场地,使⽤各种施⼯机械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三)因混凝⼟浇灌不宜留施⼯缝的作业和为保证⼯程质量、技术需要的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作业或者市政⼯程,未经建设⾏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擅⾃夜间连续施⼯、延长作业时间的; (四)⼯地周边未设置符合规范的围蔽设施,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的; (五)在建的三层以上的建筑物未设置楼体围障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的; (六)施⼯⼯地场地未实⾏硬地化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的; (七)施⼯期间每天未定时对施⼯⼯地洒⽔、未清除余泥渣⼟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的; (⼋)未在施⼯⼯地设置沙⽯、灰⼟、⽔泥等建筑材料专⽤堆放场地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的; (九)市政道路、管线敷设⼯程施⼯或者⼯程竣⼯后不按时清理余泥渣⼟,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的; (⼗)驾驶未冲洗⼲净的运输车辆驶离余泥排放场所或者施⼯⼯地,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的; (⼗⼀)拆除建筑物未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体式遮挡尘⼟垢防护设施,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的; (⼗⼆)在市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和垃圾、布碎等会产⽣有毒有害⽓体、烟尘、臭⽓的物质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5届2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一)第十四条修改为:“各区市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删除第十六条。
二、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一)第十二条修改为:“各区市政管理部门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三、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删除第十四条。
四、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建筑节能与墙体革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墙革办)具体负责本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墙体材料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的“市墙革节能办”修改为“市节能墙革办”。
五、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修改为:“公园、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医院、学校、住宅区、商业街、大型农贸市场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酒店(宾馆)、餐饮、公共娱乐场所、办公楼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修改为:“建筑工地、城市重要景观、应急疏散场所、大型地下空间等城建设施的重要部位”。
(三)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内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不得采集、存储客户密码。
”(四)删除第八条第二款。
(五)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定期采集、录入、更新系统资源基础数据。
”(六)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视频信息的有效存储期不得少于30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4.11•【字号】粤府[92]43号•【施行日期】1992.04.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1992年4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92)4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公路(以下统称公路)。
第三条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包括改建后的旧路、桥、渡口码头和房产等,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因公路修建、养护需要,在经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核准的料场取土、取沙、采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挠或索价。
第四条各级公路管理部门是所辖地区公路路产监督管理机关,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依法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路产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国土、城建、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配合公路管理部门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工矿、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村民委员会,要经常向群众宣传保护公路路产的有关规定,制订爱路、护路的乡、村规民约,协助公路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护路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应设置路政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区)公路管理部门可聘用兼职或义务路政管理人员协助工作。
第七条路政管理机构及路政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一)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二)坚持上路巡查路产,实行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相结合,随时掌握路产情况;(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四)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五)审理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筑事宜;(六)对在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维护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八)为处理违反公路管理法规的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九)对损害路产和发生侵权行为又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可责令其停放在指定地点暂停行驶,等候处理;(十)有复议职能的公路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路政复议案件,参与有关路政案件的诉讼活动;(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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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全文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6年10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4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X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X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的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和排水设施(含城市防洪、污水处理)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保护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域内经市人民的政府确定由其管理的市政设施。
公安、规划、环保、环卫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政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
第六条市政设施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有偿使用的项目、标准和期限,依照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用于市政设施的建设、运行、养护维修或偿还贷款、集资款。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发展规划。
市市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8.16•【字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施行日期】1998.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六日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发挥高速公路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运营和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驾乘人员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交通主管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国道主干线、省道的高速公路管理。
非国道、国道主干线、省道的高速公路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连接高速公路的城市快速及高速道路,按国务院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
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
省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个人独资、合资或合作建设高速公路,从事高速公路经营。
第二章发展规划第五条高速公路规划必须服从国家高速公路的总体规划,并依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进行编制,与其他有关行业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结合。
第六条全省高速公路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沿线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都市道路治理,保证都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都市道路功能,促进都市经济和社会进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都市道路,是指都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都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修理和路政治理。
第四条都市道路治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谐进展和建设、养护、治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舞和支持都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升都市道路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都市道路治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都市道路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都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都市道路治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都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都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都市总体规划编制都市道路进展规划。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都市道路进展规划,制定都市道路年度建设打算,经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都市道路建设资金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九条都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都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都市道路的,应当按照都市道路进展规划和年度建设打算,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单位投资建设都市道路的,应当符合都市道路进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都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打算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国家鼓舞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按照都市道路进展规划,投资建设都市道路。
第十二条都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都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打算,应当与都市道路进展规划和年度建设打算相和谐,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都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三条新建的都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的,应当按照需要在都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0日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20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一、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修改将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中的“工商行政”修改为“市场监督”。
二、对《广州市邮政管理条例》的修改(一)将第三条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二)将第十三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营业执照”修改为“营业执照”。
(三)删除第十六条中的“和储蓄存款”。
(四)删除第二十一条中的“租用信箱自取,或”。
(五)删除第二十九条中的“储蓄存款、”和“邮政企业应”。
(六)删除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中的“由司法机关”。
三、对《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的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三款中的“省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市林业主管部门”。
(二)删除第十六条中的“价格的”。
(三)将第十八条中的“市政园林管理部门”修改为“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广东路政管理制度
广东路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
第三条路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路政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路政管理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路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路政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路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实施路产登记;(三)依法实施公路路政许可和审批;(四)负责公路红线内或者红线外两侧规定范围内建筑控制区的控制管理;(五)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六)查处和制止违法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公路路产的行为;(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路政管理规范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电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八条禁止跨越公路设置栅栏等设施。
因管理需要跨越公路设置栅栏等设施的,应当报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设置警示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九条在公路上不得擅自进行施工作业和设置临时设施。
因修建道路等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工程施工,应当商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采取措施保证车辆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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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全文
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
(1999年1月22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1999年4月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快速路的路政管理,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设计时速在60公里以上、全部或部
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专供机动车分道行驶的城市道路、道路用地及其
附属设施。
附属设施是指城市快速路的交通安全、通讯、监控、收费、供电、防护构
筑物、管理用房等设备、设施。
第三条广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快速路路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各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快速路的路政管理。
快速路的交通安全、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
城市规划、建设、国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
协助做好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