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省级质检中心筹建及验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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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申报认定及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申报认定及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申报认定及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21•【字号】甘发改高技[2020]718号•【施行日期】202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申报认定及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完善我省创新体系,促进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甘肃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甘发改规范〔2018〕3号)和《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考核评价办法》(甘发改高技〔2017〕433号),我委拟组织开展2020年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申报认定和考核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0年申报认定工作(一)申报原则建设省级工程研究中心旨在以全省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求为出发点,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重大装备研制、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实验验证,为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供技术支撑。

今年将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组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

中央在甘和省属单位可申报1家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可择优申报不超过2家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为支持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兰州市、白银市可申报3家。

(二)申报条件1、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拟申报认定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应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十大绿色生态产业,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国制造2025”、数字经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突出支撑实体经济发展和新旧动能接续转换;在所属领域具有明显的创新优势,创新资源相对集中,实验研究基础设施相对完善(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承担过省级以上科研开发项目,工程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16•【文号】国质检科[2012]604号•【施行日期】2012.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科〔2012〕6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直属单位:根据2012年9月12日质检总局局长办公会的决定,为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的统一管理,全面促进国家质检中心可持续健康发展,总局组织制定了《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16日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一、总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总体要求,按照建设科技质检的总体部署,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作为总局国家质检中心的牵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建立统一的国家质检中心各项管理规定,对国家质检中心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统一实施管理,以促进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充分发挥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在推动产业发展、保障公共安全、促进贸易以及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中的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作用,结合当前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发展现状及面临的突出问题,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分级设立和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对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实行分级设立和管理,根据其承检的产品特点、产业聚集度、建设投入、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运行状况、科研能力、标准制修订以及技术服务能力等要素,将其分为A、B、C三级进行管理,并建立对应的申报筹建标准、考核评价标准和验收标准。

国质检中心批筹原则与筹建程序的实施意见

国质检中心批筹原则与筹建程序的实施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科〔2011〕471号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批筹原则与筹建程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直属单位:为加强质检系统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的规划筹建工作,确保国家质检中心达到“国内一流,国际先进”水平,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和《关于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科〔2008〕54号)的有关要求,总局组织制定了《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批筹原则与筹建程序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批筹原则与筹建程序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和《关于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科〔2008〕54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筹建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产业发展和质量安全监管需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服务产业”,着力提升能力水平,充分发挥技术支撑和引领作用,构建集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研发、标准制修订、技术服务于一体的公益性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打造检验检测服务品牌,为加快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筹建原则(一)国家质检中心批准筹建申请应遵循下列优先原则:1.优先支持公共安全领域。

2.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填补空白领域。

3.优先支持产业集中程度高、地方政府支持力度大的项目。

4.优先支持列入总局和地方政府备忘录中重点支持的项目。

5.优先支持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和发展业绩显著的地方和单位。

(二)国家质检中心批准筹建申请应符合下列具体原则:1.产业基础较好。

申请筹建的国家质检中心相关产业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是区域支柱或重点发展产业,具备较大的产业规模和较高产业集聚度,区域内产业覆盖的产品产量或产值占全国总量15%以上。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甘建工[2005]214号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甘建工[2005]214号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正文:----------------------------------------------------------------------------------------------------------------------------------------------------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甘建工[2005]214号2005年5月2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明确监督工作内容和程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参照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依法实施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质量监督工作的,适用本规定。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应在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向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的建设单位提供«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第四条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时,填写«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并提交以下资料: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副本;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㈤全套施工图纸、岩土工程勘察报告;㈥«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及表列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检测技术人员等的资格证书;㈦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

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报告

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报告

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甘肃省建设厅注:1、本表用钢笔、墨笔填写清楚;2、本表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氢弹所列文件如为复印件应加盖报送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3、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备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由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保管,一份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年限保存;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处理,并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质量问题单位的责任和经济赔偿。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竣工验收时间:甘肃省建设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工程质量监督站:我单位建设的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拟定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内组织验收,具体日期由你站确定,并及时通知我单位,以便通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同时请你单位派人予以监督。

建设单位:(公章)年月日注:此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送达质检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人员组成注:①注明组长、副组长;②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由建设单位送达质检站。

注:此报告有勘察单位填写,经建设单位签注意见后,在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报送质检站一份。

设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注:此报告有设计单位填写,经建设单位签注意见后,在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报送质检站一份。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注:①此报告由施工单位填写,经建设、监理单位签注意见后由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7个作日前报送质检站一份;②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价栏由监理单位填写,建设单位组织规划、消防、环保人科技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栏由建设单位填写。

注:此报告由监理单位填写,经建设单位签注意见后,在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报送质检站一份。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doc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doc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质检中心筹建质量和水平,指导国家质检中心的验收工作,根据《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各级技术机构承担建设或通过资源整合及联合社会力量建设并已完成筹建任务的国家质检中心依照本细则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统一组织,会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含总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局)及有关专家共同进行。

第二章验收主要内容第四条技术能力和水平:大型和关键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已具备的检验能力,关键检验项目的能力和水平,实验室环境条件和硬件设施状况。

第五条科研能力和水平:承担的科研项目,参与标准及规程的制(修)订情况,近期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六条科技团队建设:学术、技术带头人的能力和水平,本专业领域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情况,专业技术人员结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考核情况。

第七条运行状况:现行管理运行机制,依托法人单位近年来相关检验业务开展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

第八条影响力和权威性:在相关学术组织、专业技术组织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影响力,参加学术、技术交流的情况。

第九条地方政府支持情况及资金投入:地方政府及各方面支持情况,筹建资金投入及构成。

第三章验收申请第十条申请验收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已通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认可并具备了良好运行条件;(二)具备国家质检中心名称对应的85% 以上的产品或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三)地方政府的支持已经到位;(四)在筹建期内完成了《筹建任务书》(见附件 1)所确定的任务,进行了总结和自查,达到了筹建预期目标,并经省级局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符合验收申请条件的,对照《筹建任务书》检查、总结筹建工作完成情况,填写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 ,报经省级局审查后,由省级局向总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二条总局对省级局报送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验收条件的,批复验收申请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3.31•【文号】国市监检测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国市监检测发〔202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国家质检中心:检验检测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高技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是推进制造强国、质量强国建设的重要技术支撑。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国家质检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和质量技术高地的作用,现就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必要性经过30多年的发展,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已覆盖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化工、食品、建材、能源、生态环境等20多个行业领域,在提升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进步、服务市场监管、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向高质量发展,检验检测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国家质检中心的定位和要求发生了变化。

同时,国家质检中心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供给结构不合理、技术水平不高、管理不规范、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

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有利于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服务质量提升,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更好发挥检验检测在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更好引导检验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促进国家质检中心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做强做优做大。

二、明确国家质检中心功能定位国家质检中心的定位是高端检验检测服务的提供者、行业排头兵和技术高地,具有公益和科研属性,其活动结果的法律责任由所在法人单位承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16•【字号】甘发改收费〔2015〕131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5〕1312号省建设厅:你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甘建函〔2015〕34号)收悉。

为使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收费更好地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资质所规定的业务范围相适应,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收费行为,根据新的《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在调查研究、成本监审、专家论证、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重新核定了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收费属重要的专业服务收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可下浮执行,下浮幅度在20%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机构要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的要求,分别承担不同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并按相应项目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机构要按照规定和委托方的要求出具检测报告并保证质量,做到质价相符。

四、本批复中未涉及的试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情况报告制度。

试验检测机构于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表,具体按甘发改收费〔2015〕268号规定执行。

六、本批复此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3年,执行期间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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