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适用中的逻辑的理解
逻辑思维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

逻辑思维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在法律领域中,逻辑思维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技能。
它能够帮助律师和法官理清案件中的各种细节、找出证据之间的关联、推理出最为合理的结论。
逻辑思维的应用不仅仅限于法律专业人士,它对于公民的法律素养和对司法机构运作的理解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1. 逻辑思维在案件分析中的应用案件分析是法律工作者的日常工作之一。
通过运用逻辑思维,律师能够将案件中的复杂事实和法律条文进行有条理地组织。
他们需要观察案件中的各种关键细节,并通过推理和归纳,将这些细节与相关法律进行对比。
逻辑推理可以帮助律师发现证据之间的矛盾或缺失,并进一步组织和解释这些证据,从而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案件。
2. 逻辑思维在法庭辩论中的应用法庭辩论是律师促使法官和陪审团相信他们的观点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需要用逻辑证据来支持他们的观点,同时也要针对对方的观点提出有力的反驳。
逻辑思维使律师能够准确地识别和评估对方的论点,并给出恰当的回应。
律师必须能够用逻辑链条将证据连接起来,通过严密的推理来证明他们的观点是正确而有说服力的。
3. 逻辑思维在判决过程中的应用判决一个案件需要法官进行综合评估各种证据和法律规定。
逻辑思维能够帮助法官对证据进行梳理和分析,并确定相应的法律适用。
通过逻辑推理,法官能够找出证据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根据法律条文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4. 逻辑思维对公民法律素养的影响逻辑思维也对一般公民的法律素养有重要的影响。
拥有逻辑思维能力的公民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
他们能够独立思考、分析和评估相关信息,并做出符合法律原则的决策。
逻辑思维还能够帮助公民辨别和评估法律信息的可靠性,避免受到虚假信息的误导。
总结起来,逻辑思维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是多方面的。
它不仅帮助专业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士进行案件分析和辩论,还对公民的法律素养起到重要的作用。
通过培养和运用逻辑思维,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应法律规则,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法学六种基本思维

法学六种基本思维
以下是法学中六种基本思维方式的简要介绍:
1. 逻辑思维:法学中的逻辑思维主要包括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
通过运用逻辑规则和方法,从一般到特殊或从特殊到一般地推导出结论。
2. 权利义务思维:法学关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是个人或团体享有的自由和利益,而义务是为了保障他人的权利而必须承担的责任。
3. 规则思维:法律是一系列规则的集合,法学思维强调对规则的理解和应用。
规则思维要求我们分析规则的内容、适用范围和法律后果。
4. 公平正义思维:法学追求公平和正义,强调平等对待和公正裁决。
公平正义思维要求我们在处理法律问题时考虑到各方的利益和权益,追求公平合理的结果。
5. 实证思维:法学中的实证思维要求我们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和判断。
通过调查、研究和证据收集,我们可以更准确地理解法律问题并做出合理的结论。
6. 社会责任思维:法学不仅关注个人权利,还强调个体对社会的责任。
社会责任思维要求我们在法律实践中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
这些思维方式相互关联、相互影响,构成了法学思考的基础。
通过培养和运用这些思维方式,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
法律的法律原则和法律逻辑

法律的法律原则和法律逻辑在法律领域中,法律原则和法律逻辑是十分重要的概念。
法律原则指的是法律中所固有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而法律逻辑则是指法律应用中的逻辑推理和思维方式。
本文将探讨法律的法律原则和法律逻辑的重要性,并分析其对法律实践的影响。
一、法律原则的重要性1.1 法律原则的定义法律原则是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是法律制定和适用的指导原则。
法律原则一般体现在法律文本中,如宪法、法律法规等。
1.2 法律原则的功能法律原则具有以下功能:(1)指导法律的制定和适用;(2)保障公正和公平;(3)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连贯性;(4)促进法律实施的效果。
1.3 法律原则的例子法律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个方面:(1)合法性原则:规定了法律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制定;(2)公正原则:要求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应当公正无私;(3)平等原则:要求法律对所有人平等适用;(4)权利保护原则:要求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5)法治原则:要求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应符合法治精神。
二、法律逻辑的重要性2.1 法律逻辑的定义法律逻辑是指在法律实践中运用逻辑推理和思维方式来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和规则。
2.2 法律逻辑的功能法律逻辑具有以下功能:(1)保证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2)确保法律实施的稳定性和连贯性;(3)避免法律解释的主观性和歧义性;(4)提高法律实施效果。
2.3 法律逻辑的要素法律逻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素:(1)前提:指法律问题的基本事实和法律规则;(2)推理:指从前提出发进行逻辑推理和论证过程;(3)结论:指根据前提和推理得出的法律问题解答。
三、法律原则和法律逻辑对法律实践的影响3.1 法律实践的决策依据法律原则和法律逻辑是法律实践中的决策依据,可以帮助法律从业者正确理解和解决法律问题。
3.2 法律实践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法律原则和法律逻辑的运用可以保证法律实践的合理性和准确性,避免主观意见对法律实施的干扰。
3.3 法律实践的稳定性和连贯性法律原则和法律逻辑的运用可以确保法律实践的稳定性和连贯性,为相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依据。
逻辑学在法学中的作用探讨

逻辑学在法学中的作用探讨逻辑学在法学中的作用探讨逻辑学是研究推理和论证的学问,是人类思维中最基本的理论工具之一,在法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逻辑学可以帮助法学家分析判决和论证的合理性,提高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度和广度,同时也可以帮助法官和律师更好地运用逻辑思维来解决案件。
一、逻辑学与法学的联系逻辑学是研究正确的推理和论证方法的学问,而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
例如,法律体系中各种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法律实践中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之间的逻辑关系等。
因此,在法学中研究逻辑学理论,能够更好地帮助人们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则,在法律实践中取得更加科学和合理的结果。
二、逻辑学在法学中的作用1. 推理分析逻辑学的基本任务是研究推理方法和思维规律,因此逻辑学可以帮助法学家明确判决和论证的合理性,特别是在涉及法律规则正确理解和适用的问题上,逻辑学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 增强思维能力逻辑学的训练不仅可以帮助人们掌握正确的思维方法,还可以提高人们的思维能力。
法学作为对社会事务和人类自觉行为进行研究和规范的科学,往往需要对各种情况进行分析和推理,因此,逻辑学的学习和应用可以帮助法学家在法律实践中快速准确地做出决策。
3. 增强法律适用能力逻辑学和法学联系密切,逻辑学的训练有助于法律从业者迅速掌握语言、事实、证据、证明等各种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合理组织和处理,从而更好地发挥法律适用能力。
当律师和法官更好地懂得逻辑思维和逻辑学原理,就能更好地正确运用法律规则来解决案件,减少错误决策和犯错误的几率。
4. 加强法律教育在法律教育中,逻辑学是非常重要的学科。
现代法律教育的模式已经从简单的法律知识教学转变为鼓励学生思考和讨论,逻辑学能够帮助学生培养批判性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并且能够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条文。
5. 提升法制建设水平法制是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运行机制,需要专业技能和精神力量,而逻辑学则提供了一个合理有效的推理和论证方法的理论基础,这样的理论基础可以在更高的层面加强法制建设工作,使社会制度更稳定,法律规范更完善,法制建设水平更高。
浅析法律逻辑在法律及社会活动中的作用

浅析法律逻辑在法律及社会活动中的作用一、法律逻辑在法律及社会活动中的作用1.法律人的思维借助法律逻辑思维实现法律思维不能与基本的逻辑规律相违背,根据法治规模式的设计要求,相关的法律操作人员一定要注意借助逻辑思维规律来形成法律逻辑形式。
在形成逻辑思维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通过思维规律形成一套一般的思维模式,对人们的思想进行指导在法律思维操作的过程中,也是这样,利用法律语言和法律思维进行表达和分析是一个法律操作者工作的主要方式。
那么如何对上述定义的两个条件进行认定呢?法律语言的基本要求表达形式不能违背逻辑思维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说条理需要清楚,而法律思维主要是依照法律规范进行一些思维活动,具有很多的表现形式,比如说普遍性与特殊性,对程序优先进行强调,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等,另外,法律思维不能和日常的一些逻辑思维相违背,法律判决的结果一定要根据推理的手段进行逻辑推理而获得,不然判决就没有说服力和公信力。
2.法律解释依赖于法律逻辑从现代法学的角度讲,法律解释的方法论,一定要通过法律逻辑的手段来做好研究的工作,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一定要通过逻辑规则来进行操作,法律解释学是利用彻底的理性本质和一些直觉解释形式进行区别的,主要是一些逻辑解释在司法三段论当中利用很多简单的案件进行直接使用,来对判决结果进行推导,可许多学者认为80%的案件都能够通过三段论的推理手段来进行解决,但是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中,清晰性原则也是通过三段论来进行支撑的,也就是说明确法律,一定要做好坚决执行的工作,不需要解释也不能随意进行一些意义的添加,在法律解释当中,这是非常重要的原则,三段论也是把解释的过程中进行推论的基本方法之一。
3.法律逻辑巩固法律发展在进行法庭辩论的过程中,双方的辩论逻辑是来自法律的一种反驳和论证,整个内容与立法者所思所想并不相关,而是利用这个案件在法律条文援引的过程中的一些意义进行显示。
利用法律逻辑的指引可以使人民在法治社会当中得到最基本的保障,但是在诉讼事实论证的过程中,人们往往又希望对法律上的论证性质进行了解,继而对证明的可能性进行推论,并且了解证明的技术和手段,为了得出以上结论就需要使用逻辑规则,甚至是反逻辑规则来对证据的相关性进行证明,从而让整个结论可以有相应的法律逻辑依据。
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学(3篇)

第1篇一、引言逻辑学是研究思维规律的学科,是理性思维的工具。
在法律领域,逻辑学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学,是指运用逻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推理和论证的过程。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学。
二、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学原理1. 形式逻辑原理形式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学科,包括演绎逻辑、归纳逻辑和类比逻辑。
在法律案例中,形式逻辑原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演绎推理:从一般性原理出发,推出具体性结论。
例如,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如果一个人故意杀害了他人,那么他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归纳推理:从个别事实出发,归纳出一般性结论。
例如,通过对一系列故意杀人案件的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共同的犯罪动机和手段,从而得出故意杀人罪具有特定犯罪特点的结论。
(3)类比推理:通过比较两个或多个相似案例,推断出类似结论。
例如,在处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可以参考其他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为当前案件的判决提供参考。
2. 实用逻辑原理实用逻辑是研究思维内容的学科,包括论证、反驳和解释等方面。
在法律案例中,实用逻辑原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论证:运用逻辑推理,证明某一法律事实或观点的正确性。
例如,在辩护过程中,律师可以运用逻辑推理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反驳:对对方的观点或论证进行质疑,指出其逻辑错误或证据不足。
例如,在法庭辩论中,原告可以反驳被告的辩解,指出其辩解不符合事实。
(3)解释:对法律条文、案例或法律现象进行阐释,使其更加清晰易懂。
例如,法官在判决书中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便当事人理解判决依据。
三、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学方法1. 分析方法分析方法是指对法律问题进行细致、全面的分析。
在法律案例中,分析方法主要包括:(1)事实分析: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归纳和总结,找出案件的关键事实。
(2)法律分析:对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文、案例和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找出案件的法律依据。
法律的逻辑解释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逻辑解释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以达到正确适用法律的目的。
本文将以“张三偷窃案”为例,分析法律逻辑解释的过程和要点。
二、案例背景张三,男,20岁,某市居民。
因生活拮据,心生邪念,于某日晚潜入邻居王先生的家中,盗走现金5000元。
案发后,王先生报警,张三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审查,张三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三、法律逻辑解释过程1. 法律规范的识别首先,我们需要识别适用的法律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法律事实的认定接下来,我们需要对案件中的法律事实进行认定。
根据案件描述,张三实施了盗窃行为,盗窃了王先生的现金5000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构成要件。
3. 法律逻辑推理根据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我们可以进行法律逻辑推理。
首先,张三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张三盗窃现金5000元,属于“数额较大”。
4. 法律解释结果根据法律逻辑推理,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法律逻辑解释要点1. 法律规范的识别:在法律逻辑解释过程中,首先要识别适用的法律规范,这是进行法律逻辑推理的前提。
2. 法律事实的认定:法律事实是法律逻辑推理的基础,只有准确认定法律事实,才能保证法律逻辑推理的正确性。
法律案件中的逻辑(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是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处理法律案件的过程中,逻辑思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法律案件中的逻辑,包括法律逻辑的基本概念、法律案件中的逻辑推理、法律逻辑的应用以及法律逻辑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
二、法律逻辑的基本概念1. 法律逻辑的定义法律逻辑是研究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和法律规范的逻辑学分支。
它以法律事实为基础,运用逻辑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推理和论证,以实现法律正义和公正。
2. 法律逻辑的特点(1)规范性:法律逻辑以法律规范为依据,遵循法律规范的要求,以确保法律推理的正当性。
(2)实证性:法律逻辑以事实为依据,注重对法律事实的实证分析。
(3)形式化:法律逻辑运用逻辑规则和推理方法,使法律推理具有明确的形式和结构。
三、法律案件中的逻辑推理1. 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方法。
在法律案件中,演绎推理主要用于法律规范的适用。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某人在打架斗殴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情节严重,则可以运用演绎推理得出其应当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结论。
2. 归纳推理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方法。
在法律案件中,归纳推理主要用于法律事实的认定。
例如,根据多个目击证人的证言,可以归纳出某人在打架斗殴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事实。
3. 类比推理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多个相似事物的特征,推断出它们在其他方面也存在相似性的推理方法。
在法律案件中,类比推理主要用于解决法律问题。
例如,在处理某起交通事故案件时,可以参照类似交通事故的判决,以确定本案的处理结果。
四、法律逻辑的应用1. 法律事实的认定在法律案件中,运用法律逻辑对法律事实进行认定,是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的前提。
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分析,运用逻辑推理方法,可以确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2. 法律规范的适用在法律案件中,运用法律逻辑对法律规范进行适用,是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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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适用中的逻辑的理解对法律适用中的逻辑的理解摘要:逻辑学作为一门基础学科,是以推理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它的本质是一致性(无矛盾性)和系统性。
同时逻辑学作为一门工具性极强的学科,有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向,即与其它具体学科结合所形成的应用逻辑的发展。
本文将重点谈谈对法律适用中的逻辑的理解。
关键词:逻辑学法学法律逻辑实质推导目的推导价值推导一、逻辑学的本质及其发展我们在不同场合使用“逻辑”一词所表达的具体涵义也不尽相同,但是逻辑学作为一门基础科学,它是企图避免矛盾并系统地构造自身的科学,每当提及这门科学,人们无疑是要追求思维的一致性(无矛盾性)和系统性,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因此本文认为,逻辑学是以推理为其主要研究对象,一致性(无矛盾性)和系统性是它的本质。
逻辑学可以分为经典逻辑和非经典逻辑两大类。
经典逻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它是只有真假二值的外延逻辑;遵守矛盾律和排中律;追求推理的确定性和保真性;它所指的蕴涵是实质蕴涵;它不包含模态词;并且它是基于离散性分析。
不完全具有这些特点的众多的逻辑学分支我们统称为非经典逻辑。
我们都知道,经典逻辑的典范命题逻辑和谓词逻辑在追求一致性(无矛盾性)和系统性方面已经达到了极致。
对于这一点就不再详述了。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一致性(无矛盾性)和系统性是形式的,而非实质的。
其它各种非经典逻辑。
如:模态逻辑、多值逻辑、相干逻辑、弗协调逻辑、应用逻辑等,或者是基于实际应用的需要对经典逻辑的修正和扩充,或者是将逻辑的基本原理应用与其它具体学科,但是它们在追求的无矛盾性及系统性是恒久不变的。
回顾逻辑学的发展,历史表明,迄今为止在逻辑方面取得的丰硕成果,并不是逻辑学家们的创造,没有丰富的实际思维材料,就不可能有关于正确思维的经验总结,也就不可能有逻辑学这门科学。
涅尔夫妇在谈到逻辑学的发端时指出:“因为逻辑并不单纯是有效的论证,而是对于有效性的规则进行考察,所以只有当手中已经掌握了大量的进行推理或论证的材料,逻辑才能自然产生。
并不是任何类型的论说都能引起逻辑的研究。
”1并且总结出三种能找出证明和要求证明的论说类型:“在纯数学里,我们寻求证明,先天抽象的真理;在形而上学里,我们寻求证明关于世界结构的最一般的命题;在日常生活论证中,尤其是在政治上或法庭上的论证中,我们寻找偶然性命题的证明。
”2逻辑学的发展史的确印证涅尔夫妇的思想,亚里士多德的逻辑,是在古希腊丰富的论辩材料和几何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对正确论辩和有证明的思维经验的总结;16世纪,弗兰西斯·培根的归纳逻辑,则是对近代实验科学中正确思维方法的概括。
至于在形式逻辑基础上发展出来的数理逻辑,也是在数学有了相当发展的基础上,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
在这当中涌现出无数的逻辑学家凭借他们的聪明才智并经过苦心的探索和钻研,从已有的实际思维材料中总结出今天我们看到的一系列逻辑成果。
逻辑学作为一门基础学科,而且是一门工具性极强的基础学科。
它既在思维实际材料的基础上产生,也必将在不同经验领域得到丰富和发展,它与特定领域思维的特殊性相结合就形成了应用逻辑(非经典逻辑的一个重要分支)的发展,这是逻辑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向。
人所共知,法学领域,尤其是诉讼活动领域,不仅是特别注重逻辑应用的领域,是应用逻辑知识的广阔天地,而且也是蕴藏有丰富的逻辑思维实际材料的一个重要的经验领域,正如前苏联一位很有影响的法学教授库德里亚夫采夫在其《定罪通论》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逻辑学对法学,特别是对于定罪的意义是不容置疑的。
大概社会生活的任何领域都不会像在法学的领域那样由于违背逻辑规律,造成不正确的推理,导致虚假的结论而引起,如此重大的危害。
推理的逻辑性,在侦查和审理案件时严格遵守正确的思维规律——对于每一个法律工作者是基本的不可缺少的要求。
”3逻辑学与法学结合,就形成了法律逻辑这门应用逻辑的分支,法律逻辑研究的核心问题,就是法律适用中的逻辑问题,即法律推理。
西方国家一些法学家,将“法律逻辑”与“法律推理”视为同义语。
本文所说的法律推理是狭义的,仅指适用法律的推理,即法学学者所说的司法推理,法律推理与其他推理的区别在于它所关注的是法律行为。
在18世纪和19世纪,许多西方法学家把法律推理看成逻辑三段论的运用:1[英]涅尔:《逻辑学的发展》,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
2同上,第5页。
法律规范被视为大前提,某一案件的事实被视为小前提,法院判决或某一问题的解决方案被视为结论,亦即将法官视为适用法律的机械,只能对立法者所制定的法规,作三段论的逻辑操作。
正如卡多佐大法官所比喻的:法官就像一架绞肉机,上面投入条文和事实的原料,下面输出判决的馅儿,保持着原汁原味。
在19世纪末期,特别是20世纪初期,这种观点遭到了各种法学派别的批判,越来越多的法学家意识到适用法律的逻辑不是形式逻辑的简单应用,前苏联法学教授库德里亚夫采夫在《定罪通论》一书中分析定罪的实际过程时写道:“与违反推理本身建立的规则有关的错误,在关于定罪得出的结论中极少碰到,这不奇怪。
推理的逻辑形式非常简单,可以说是原始的。
”“逻辑形式这一简单的性质,明显是解决定罪问题时某种轻视逻辑学意义的原因之一。
实际上,如果逻辑学全部意义归结为建立古典的三段论或基本的蕴涵,那么,从对它的这种运用来看,裨益不大。
定罪时,主要的困难不在于从两个现成的前提中得出结论,而在于解决为了建立推理恰恰是应当掌握什么样的前提。
建立三段论的规则没有回答这一问题。
”4对法律逻辑的研究不能仅局限于形式逻辑,即从逻辑的已有原理出发并用固有的模式去解说司法实例,或者,运用纯形式的符号运算构造出一个完美的法律逻辑系统,因为这样的“法律逻辑”并不是司法工作者真正需要的逻辑,虽然它有一定的实践意义,但它在司法工作中的应用效力来看确实如前面所引库德里亚夫采夫所说的那样,是“裨益不大”的。
一方面历来所有的法学家及逻辑学家都一致认为逻辑学对于法学的意义之重大不容置疑;另一方面我们看到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不是形式逻辑的简单应用。
在这一两难的境地中,是不是就意味着法律逻辑发展就已经走到了尽头呢?当然不是,我们应该扩大自己的逻辑视野,认清逻辑的本质,了解法学的特质并认真研究其中所含的逻辑问题,寻求法律逻辑发展的新途径。
二、法律使用中的逻辑法学是以处理规范性角度下的法规范为主要任务的,质言之,其主要想探讨规范的“意义”。
它关心的是实证法的规范效力,规范的意义内容,以及法院判决中包含的裁判准则,法学作为一门“规范科学”,是由关于现行法之陈述所构成的体系,它与那些认为并坚持,被认识的客体应独立不受认识主体影响的纯粹科学性的学科不同。
德赖尔认为,法学理论涉及有规范性效力的陈述,因此,由此推论出来的语句,除了主张其陈述的正确性外,亦将主张其具有规范性效力,陈述之间应有一致性(无矛盾性)殆不须多言,而且德赖尔指出,在规范性理论中不仅要求逻辑上无矛盾存在,要求无评价矛盾存在。
我们知道与意义有关的问题,既不能通过实验过程来观察,也不能借测量或计算来答复。
法学特别强调法的规范性意义间的关联,并且特别把它当作自己考察的核心问题,因此法学所要处理的正好不是一些可以量化的问题,如果认为学术的特征在于:尝试整理其研究客体,使其变得可以测量,并因此使其学术成果变得可以计算,那么他自始就必须将法学以及其他许多非(全)依自然科学方式运作的学科,排除于学术领域之外。
如果真是这样,那么他的贡献也必定是有限的,除此之外,法学还有其独特的语言表达。
与可觉察的事实有关的陈述,或是真的,或是假的。
而就规范的效力所作的陈述,则或是“妥当”,或是“不妥当”,这两种表达方式的意指似乎并无不同,但是第二种方式显现的确定程度显然较弱。
法学通常只希望其陈述具有“妥当性”,但并不因此就放弃主张其学术性。
虽然还有不确定性存在,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不确定性是可以忽视的。
另外,一谈到法学就必然涉及文字内容的理解,因此诠释学(即关于理解的理论)对于法学具有重大的意义。
英国当代著名的法理学家、语义分析法学的创始人哈特曾指出:即使是一个“普通词语”,它们也是“既有明确的标准情形,也有引起争议的边际情况。
”“有时对一种表达方式来说,明确的标准情况或范例与那些成问题的情况相比,两者的差别仅仅是程度不同而已。
一个男士,其头亮而光,他显然属于秃头之列,另一位头发蓬乱,则他显然不是秃头;但问题在于第三个人只是在头顶的周边有些稀稀落落的头发,如果他是否算秃头被认为是重要的或者实际结果取决于此的话,这个问题就可能被无限地争论下去。
”5美国著名的法哲学家博登海默也指出:“在法律的各个领域中,我们都发现了棘手的难以确定的两可性情况”,“甚至像‘糖果’这类术语,虽说第一眼看上去似乎相当具体、明确,但它在其中心含义和含义模糊不清之处也会产生解释上的困难。
”6王洪在《司法判决与法律推理》一书中对法律语言的特征做了详细的论证说明,指出:“法律语言以自然语言为载体,建立在自然语言的基础5[英]哈特:《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
之上,离不开自然语言,依赖于自然语言。
”而自然语言具有不明确性和不确定性的特征,而且有限自然语言系统也是不自足的、不明确的,因此自然语言的这些特征“不可避免地要传递到法律语言之上,从而导致法律概念,术语和规则的不明确或不确定。
”7卡尔·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一书中进一步写道:“法律文字是以日常语言或借助日常语言而发展出来的术语写成的,这些用语除了数字、姓名及特定技术性用语外都具有意义的选择空间,因此有多种不同的说明可能。
正因为有此种多样的说明可能性,语言才具有丰富的表达力及配合各种情形的适应性。
假使以为,只有在法律文字特别‘模糊’、‘不明确’或‘相互矛盾’时,才需要解释,那就是一种误解;全部的法律文字原则上都可以,并且也需要解释。
需要解释本身并不是一种——最后应借助尽可能精确的措词来排除的——‘缺陷’,只要法律,法院的判决也不能全然以象征性的符号语言来表达,解释就始终必要。
”8综上所述,首先法学理论是以处理——规范性意义下的——法规范为其主要任务的学问,其主要探讨的是规范意义,卡尔·拉伦茨给法学下的定义为:“以特定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9而且指出:这种学问的基本问题在于,“在法律判断中经常包含价值判断”10。
其次,法学理论所涉及的规范性陈述是以自然语言为载体的,因此法律语言(法律文字)具有不明确性和不确定性。
法律逻辑所研究的法律推理,就应该根据法学的特质,针对法学领域特有的逻辑问题进行研究。
前文已经谈到法律逻辑的发展不应局限于形式逻辑的简单应用,即不能只应用三段论的形式推导,因为法律判断更多的包含有价值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