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提高财政支出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3、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4、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5、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体制。
二、采购政策1、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2、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社会需要和公共利益,遵守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预算的规定,确保财政支出不超过预算或者经调整的预算。
4、政府采购应当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
5、政府采购应当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包装物和填充物或者无害化处理后的废弃物。
6、政府采购应当支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
7、政府采购应当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8、政府采购应当保护国家安全。
9、政府采购应当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
10、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11、政府采购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的要求。
12、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13、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技术进步的要求。
14、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提高国家竞争力、发展对外贸易的要求。
15、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国防建设和军事战略的需要。
16、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外交政策的要求。
17、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加强廉政建设的需要。
18、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要求。
19、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透明度的要求。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度一、总则1、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调整政府采购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般意义上的政府采购,是指公共部门和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我国的政府采购改革自1996年开始试点,2000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颁布实施,将我国政府采购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有力地推动了政府采购改革的深入进行,促进了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并为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奠定了基础。
此后,财政部相继制定实施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第一节政府采购法概述一、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采购人。
法定的采购人是指各级国际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采购资金。
法定的政府采购资金是财政性资金,不包括其他性质的资金和各类形式的间接支付手段。
财政性资金包括政府预算资金和尚未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等资金。
采购人完全用非财政性资金开展的采购活动,可不受政府采购法约束。
(三)采购行为。
法定的采购行为是指以合同方式进行的有偿采购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四)采购项目。
法定的采购项目是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并且属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受政府采购法约束。
政府采购法规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五)采购对象。
法定的政府采购对象为货物、工程和服务。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1.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2)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原则。
(3)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原则。
2.政府采购法的概念政府采购法是指调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政府采购法》。
(2)《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有4个方面的例外情况:①军事采购。
②采购人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
③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
④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政府采购。
【例题·单选题】下列采购活动中,适用《政府采购法》调整的是()。
A.某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办公用品B.某军事机关采购军需品C.某省政府因严重自然灾害紧急采购救灾物资D.某省国家安全部门采购用于情报工作的物资【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政府采购法》的调整对象。
根据规定,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3.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1)采购人是购买和使用所购买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的主体。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供应商是货物、服务或工程的提供者。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01.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分级分类负责。
各级政府应当设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制度,实行采购过程公开、采购结果公开和采购监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第七条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根据财政预算和实际需要编制,明确采购的项目、内容、数量、预算金额和采购方式等。
第八条政府采购预算应当细化到项、到具体商品或服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九条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三、采购方式和程序第十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商务条件。
第十二条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程序分为采购准备、采购实施、采购验收和支付结算等阶段。
第十四条采购人在采购结束后,应当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执行。
四、采购合同和验收管理第十六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29⽇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录第⼀章总则第⼆章政府采购当事⼈第三章政府采购⽅式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第六章质疑与投诉第七章监督检查第⼋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为,提⾼政府采购资⾦的使⽤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进⾏的政府采购适⽤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财政性资⾦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程和服务的⾏为。
政府集中采购⽬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式有偿取得货物、⼯程和服务的⾏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程,是指建设⼯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程进⾏招标投标的,适⽤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不得采⽤任何⽅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由进⼊本地区和本⾏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其集中采购⽬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预算的政府采购项⽬,其集中采购⽬录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集中采购⽬录的政府采购项⽬,应当实⾏集中采购。
第⼋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规范采购程序,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高效。
二、采购范围和方式第四条采购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一)货物:包括办公用品、设备、材料等。
(二)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拆除、装饰等工程。
(三)服务:包括咨询、培训、设计、审计、检验、鉴定等。
第五条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直接采购。
三、采购程序第六条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需求,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政府采购:(一)编制采购计划:采购单位根据年度预算和实际需求,编制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发布采购公告:采购单位按照审批的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预算、投标截止时间等。
(三)组织投标:采购单位按照公告要求,组织投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确定中标人:采购单位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
(五)签订合同:采购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履行合同:采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采购合同。
四、采购监督第七条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采购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一)采购单位内部监督:采购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财政部门监督: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三)审计部门监督:审计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确保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
五、法律责任第八条采购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理:(一)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计划的;(二)未按照规定发布采购公告的;(三)未按照规定组织投标的;(四)未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五)未按照规定签订合同的;(六)未按照规定履行合同的。
政府采购法务管理制度范文

政府采购法务管理制度范文政府采购法务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法务管理工作,加强法律法规的依法实施,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保障国家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和其他依法享有政府采购行为主体资格的单位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包括《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细则、政府采购领域的其他法律法规。
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地位和真实意义是政府行为,政府采购应当接受法律监督。
第五条政府采购法务管理是指政府采购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所涉及的各种法律事务的处理。
第二章法务管理岗位设置与职责第六条政府采购法务管理岗位设置应当与采购工作相适应,其中规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策划与论证,提供法律咨询和风险评估意见;(二)起草、审核和修改政府采购合同、协议、法律文件等,保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防范能力;(三)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程序及操作流程,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四)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法律纠纷,代表政府采购单位进行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五)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法律培训和宣传工作,提升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六)协助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开展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七条政府采购法务管理岗位的职责应明确,具体情况可以根据采购单位的规模和具体需求进行调整,但必须保证法务管理岗位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第三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法律事务处理第八条政府采购活动涉及的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解读和执行;(二)政府采购项目的规划和论证;(三)政府采购合同的起草和审核;(四)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法律监督和风险评估;(五)政府采购纠纷的处理与诉讼代理;(六)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与惩戒。
第九条政府采购法务管理岗位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运用法律规范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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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的本质是一种公款购买活动,即由政府 拨款进行购买。
2020/11/4
精品课件
6
• 政府采购的特点主要有:
1. 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非盈利性
2. 采购对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规范性、政 策性、公开性以及极大的影响力
• 该法共分九章88条,包括总则、政府采购 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和附则。
• 《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我国政府采购活动 的根本性法律,也是制定其他政府采购法 规制度的基本依据。
20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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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 目前国务院尚未出台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 行政法规
• 这些法规和规章都以《政府采购法》为依 据,同时结合了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有 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20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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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 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 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P195
20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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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1. 《政府采购法》 2. 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颁布
的一系列部门规章 3.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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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府采购法
• 《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8. 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二是公开的标准 :
内容真实、准确可靠、发布及时、便于获得查找
三是公开的途径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
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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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公平竞争原则
• 公平竞争实际上是一种有序竞争,即竞争 必须公平。
• 公平竞争原则可以进一步划分为: 竞争性原则
20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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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 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 并公布;
•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 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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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公开的内容 :
1. 政府采购法规政策
2.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 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3. 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
4. 招标投标信息
5. 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6. 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7. 采购代理机构
• 事业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履行科教文卫 体医等公共事业发展职能的机构和单位;
• 社会团体,是指依法设立的由财政供养的 从事公共社会活动的团体组织,如有关行 业协会等。
• 我国国有企业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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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 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
• 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 资金,以及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 自筹资金的总和
公平性原则
• 政府采购竞争的主要方式是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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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性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机会均等
二是待遇平等
• 公平性原则是实现采购目标的重要保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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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正原则
• 公正原则主要指政府采购要按照事先 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所有供应 商一视同仁,不得有歧视条件和行为, 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干预采购活动的 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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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公正原则 诚实信用原• (一) 公开透明原则
• 公开透明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 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对社会公开, 所有相关信息都必须公之于众。
• 公开透明原则应当贯穿于政府采购的全过 程,具体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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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 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 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 对象。
5. 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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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 (一) 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 效益
• (二) 强化宏观调控 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实现财政支出政策的重要工具
• (三) 活跃市场经济 • (四) 推进反腐倡廉 • (五) 保护民族产业
• 财政部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 规章,
• 例如: 1.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
令第19号)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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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 各地政府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颁布了规范 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活动的地方性法规 和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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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 政府采购的主体,亦即采购人,是指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 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 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和团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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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机关,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 机关、司法机关、党务机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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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诚实信用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 府采购活动中,本着诚实、守信的态度履 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讲究信誉,兑现承 诺,
1. 不得散布虚假信息,
2. 不得有欺诈、串通、隐瞒等行为,
3. 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需要依法保 存的文件,
4. 不得规避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