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沪环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管理,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2月1日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对本市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分析测试、综合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和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下属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以下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等有关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
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环境监测数据中的异常数据分析与处理

环境监测数据中的异常数据分析与处理一、引言环境监测数据的异常数据分析与处理是保障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的重要环节。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环境监测数据中异常数据的定义、原因和处理方法,以及异常数据处理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
二、异常数据的定义异常数据是指与正常环境监测数据相比存在显著差异的数据点或者数据集合。
异常数据可能是由于仪器故障、人为误操作、环境变化等因素引起的。
对于环境监测数据而言,异常数据的存在可能会导致监测结果的失真,影响环境质量评估的准确性。
三、异常数据的原因1. 仪器故障:仪器的故障可能导致数据采集的不许确性,例如传感器的漂移、校准不许确等。
2. 人为误操作:操作人员在采集环境监测数据时可能存在误操作,例如操作不当、数据录入错误等。
3. 环境变化:环境本身的变化也可能导致数据的异常,例如突发的气候变化、污染源的变化等。
四、异常数据的处理方法1. 数据验证:对采集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验证,包括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等方面的检查。
可以通过比对其他站点的数据、历史数据或者参考标准值等进行验证。
2. 数据清洗:对异常数据进行清洗,包括剔除无效数据、修正错误数据和填补缺失数据等。
可以采用插值法、平滑法或者其他统计方法进行数据清洗。
3. 异常数据分析:对异常数据进行分析,包括异常数据的特征提取、异常数据的分类和异常数据的趋势分析等。
可以采用统计学方法、机器学习方法或者其他数据分析方法进行异常数据分析。
4. 异常数据处理:根据异常数据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可以重新采集数据、修正数据或者剔除异常数据等。
五、异常数据处理的重要性1. 提高数据质量:处理异常数据可以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减少误差和偏差,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保障环境质量评估的准确性:异常数据的存在会影响环境质量评估的准确性,处理异常数据可以减少评估结果的偏差,提高评估结果的可信度。
3. 提高环境监测工作效率:及时处理异常数据可以减少数据处理的工作量,提高环境监测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情形及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的内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情形及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的内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在环境评估领域,弄虚作假已经成为一个严重影响环保工作质量和形象的问题。
各种形式的弄虚作假不仅损害了环境评估的公正性和可靠性,也损害了环境保护的整体利益。
本文旨在探讨环评领域典型的弄虚作假情形,分析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此过程中的责任,并提出建议和反思,旨在促进环评领域的诚信和规范发展。
分的内容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将主要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其中,引言部分将概括介绍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情形及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的主题,并明确文章的目的和意义。
正文部分将详细分析环评领域中存在的典型弄虚作假情形,揭露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其中的责任与作用。
结论部分将对整篇文章的主要内容进行总结,提出反思和建议,为解决环评领域问题提供参考和指导。
1.3 目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环境评价领域中存在的典型弄虚作假情形,揭示相关单位和人员在此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
通过对这些实例的分析和总结,旨在提高社会对环境评价工作的关注度,促进其规范化和标准化发展。
同时,希望借此提醒相关单位和人员,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做好环境评价工作,确保其真实性和科学性,保障公众利益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最终目的是为了建立更加健康、透明和可信赖的环境评价体系,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2.正文2.1 典型弄虚作假情形在环评领域,弄虚作假是一种十分严重的行为,会给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以下是一些环评领域典型的弄虚作假情形:1. 虚构数据:有些单位为了通过审批,会故意虚构环境监测数据或者环评报告中的数据,使得审批机关误以为该项目对环境影响较小。
2. 隐瞒真相:有些单位在环评过程中故意隐瞒项目的真实情况,例如项目涉及的污染排放超标或者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潜在危害等。
3. 操作规避:有些单位会通过修改环评报告或者在监测过程中操纵数据,以规避对环境影响的评估和监管。
4. 样本造假:有些单位在环境监测过程中会采集非标准样本或者伪造监测结果,以掩盖实际的环境影响。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与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为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弄虚作假行为:(一依法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二监管执法涉及的环境监测;(三政府部门购买的环境监测服务;(四政府部门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五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的自行监测。
第四条【责任主体】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调查第五条【调查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调查认定环境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部门会同环境监测部门调查认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六条【监督检查】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第七条【干预记录】对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监测或运维人员应如实记录。
否则造成的弄虚作假后果由该环境监测机构或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责。
第八条【举报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予以受理并为其保密。
第九条【立案调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人员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接受举报的应及时调查取证,符合立案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处理第十条【通用罚则】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严格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严格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3.18•【字号】陕环发〔2016〕13号•【施行日期】2018.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严格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陕环发〔2016〕13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神木县、府谷县环保局:为了严格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以下简称《办法》),严厉查处篡改、伪造及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切实提高各级环保部门监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或者委托开展的自行监测工作质量,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可靠性、权威性,更好地为环境决策与管理提供有力的基础支撑,现就贯彻落实好《办法》,进一步提升我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和《办法》颁布的重要意义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哨兵”和“耳目”,是环境保护最为重要的基础性和前沿性工作。
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又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环境监测数据准确与否,关系到管理决策是否科学有效,关系到监督执法是否有据可依,关系到环境科研是否数据翔实,关系到公众环境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科学、规范、客观、准确的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决策的技术支持,是验证环境管理措施优劣成败的重要依据。
《办法》的颁布施行,是对《环境保护法》相关条款的深化,是国务院《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科学实施的基础,既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提供了法规依据。
各市(区)环保局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办法》的实质和主要内容,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和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环境监测行业质量管理的重点,完善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管理体系,规范环境监测行业市场,全力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环保部关于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方法

附件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系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及承担环境监测工作的实验室与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一)依法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二)监管执法涉及的环境监测;—3—(三)政府购买的环境监测服务或者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四)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或者委托开展的自行监测;(五)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环境监测行为。
第四条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4—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九)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十一)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十二)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十三)擅自修改数据的;(十四)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生态环境部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09.22•【文号】环环评〔2020〕48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环评是约束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为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环评弄虚作假问题仍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暴露出一些建设单位和规划编制机关主体责任不落实、重形式走过场,一些环评单位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不高,一些地方把关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严重损害了环评制度的公信力和有效性。
环评质量是环评工作的“生命线”,为严厉打击环评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强化溯源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发挥环评源头预防作用,制定本意见。
一、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情形(一)环评文件抄袭。
主要包括环评文件(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项目建设地点、主体工程及其生产工艺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的;现有工程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的;环境现状调查、预测评价结果明显不属于本项目或规划的。
(二)关键内容遗漏。
主要包括环评文件隐瞒项目实际开工情况的;遗漏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等重要环境保护目标的;未开展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相关环境要素或者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的;未提出有效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措施的。
(三)数据结论错误。
主要包括环评文件编造、篡改环境现状监测、调查数据或者危险废物鉴别结果的;编造相关环境要素或环境风险等现状调查、预测、评价内容或结果的;降低环评标准,致使环评结论不正确的;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明显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仍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的。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江西明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理的公告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江西明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8.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江西明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理的公告2021年6月,我厅在开展2021上半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省级帮扶中,发现江西明华环境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嫌疑。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处理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等程序后,我厅认定江西明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实施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环境违法行为。
为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形成强大震慑力,在全社会形成促进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的良好氛围,现将检查情况、认定结论以及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一、企业基本情况江西明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华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1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800MA35G8FT9X,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为161412340522,公司办公室和实验室位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内吉庆路8号天腾科技有限公司01#软件园二楼。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彭思甲。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1年7月7日,检查人员现场检查了明华公司实验室,调阅了人员变动、设备使用等资料,抽查了检测报告、原始记录等材料。
检查发现,明华公司“明华测字2021第LX0249号”检测报告(以下称“249号报告”)中显示,无组织废气采样时间为3月25日,采样点位4个,监测项目均为颗粒物和氨气,每个点位采集了8个样品(每个项目4个样品),共采集32个样品。
“249号报告”中标明,该项目共使用了4台采样器,分别为空气/智能TSP综合采样器2台(编号分别为MH-YQ-019、MH-YQ-020),智能综合采样器2台(编号分别为MH-YQ-081、MH-YQ-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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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系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及承担环境监测工作的实验室与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一)依法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
(二)监管执法涉及的环境监测;
(三)政府购买的环境监测服务或者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
(四)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或者委托开展的自行监测;
(五)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环境监测行为。
第四条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
(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
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
(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
(九)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
(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十一)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十二)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
(十三)擅自修改数据的;
(十四)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五条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
(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
(三)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
(四)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
(五)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
(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
(七)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八)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六条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二)将考核达标或者评比排名情况列为下属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图干预监测数据的;
(三)无正当理由,强制要求监测机构多次监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签上报监测数据的;
(四)委托方人员授意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监测委托,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的;
(五)其他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负责环境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运行维护合同对监测数据承担责任。
第八条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对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相关人员应如实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条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及相关责任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目标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核结果降低等级或者确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涉及县域生态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建议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减少或者取消当年中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排名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监测数据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
第十二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第十三条监测仪器设备应当具备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监测仪器设备生产及销售单位配合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部主管部门通报公示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及其产品名录,并上报环境保护部,将涉嫌弄虚作假的单位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对安装在企业的设备不予验收、联网。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构成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 年1 月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