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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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家庭法

什么是家庭法

什么是家庭法家庭法是指规定家庭关系、家庭成员权益以及家庭纠纷解决的法律规范。

它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旨在保护和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

家庭法的内容涵盖了婚姻、监护、抚养、继承等诸多方面,为家庭成员提供了合法的行为指南。

家庭法涉及的主要法律规范包括婚姻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

婚姻法是家庭法的基础,主要规定了婚姻的基本原则、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等。

根据婚姻法,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婚姻权利,婚姻关系应当建立在自愿和双方一致的基础上。

如果婚姻出现了严重矛盾无法解决,可以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在解除婚姻关系时,需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婚姻家庭法是补充和完善婚姻法的法规,它对夫妻之间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婚姻家庭法维护了夫妻双方的平等地位,保障了婚姻关系的和谐,并规定了婚姻生活中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的处理方式,例如夫妻财产纠纷、家庭暴力等。

它在保护婚姻家庭稳定和谐的同时,也保证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继承法是规定家庭成员之间继承权益的法律规范。

根据继承法,家庭成员可以依法享有继承自亲属的财产权益。

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顺序和继承分配的方式,保证了亲属之间的财产继承公平合理。

家庭法还涉及到家庭暴力防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规。

这些法律规范都是为了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

总之,家庭法是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规范。

它为婚姻、监护、抚养、继承等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准则。

只有依法遵守家庭法规定,才能保证家庭成员之间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的发展。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一、婚姻家庭法简答题1. 什么是婚姻法?2. 婚姻法的主要功能是什么?3. 婚姻在法律上有哪些基本要素?4. 离婚是指什么?5. 婚姻法中对离婚的条件有哪些规定?6. 什么是夫妻财产制度?7. 婚姻法如何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8. 什么是家庭暴力?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有何规定?9. 婚姻法如何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10. 在婚姻法中,对抚养权的规定是什么?二、婚姻家庭法简答题答案1. 婚姻法是指对婚姻关系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婚姻、维护家庭稳定。

2. 婚姻法的主要功能包括:确立婚姻的法律地位和婚姻的基本权利义务;规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规定财产的归属和分割等。

3. 婚姻在法律上的基本要素包括:男女双方的自愿结婚意愿;合法婚姻年龄;无婚姻关系或离婚关系;无近亲婚姻等。

4. 离婚是指婚姻关系中一方或双方解除已成立的婚姻关系的行为。

5. 婚姻法对离婚的条件有多种规定,包括:感情不和;家庭暴力;重婚;通奸;分居满一定期限等。

离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满足其中一项或多项条件。

6. 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分割制度。

根据婚姻法,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财产制两种形式。

7. 婚姻法通过多项规定来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包括: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和儿童的人身权益;确立妇女和儿童的财产权利等。

8.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物理、心理、经济等方式的侵害行为。

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有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保护受暴力侵害者的权益。

9. 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原则为公平合理原则,即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来源、贡献等因素进行公平分割。

10. 在婚姻法中,对抚养权的规定主要涉及子女抚养问题,婚姻法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确保子女得到父母的抚养和教育,并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来解决有关抚养权的争议。

由于本文属于婚姻家庭法的简答题及答案,不具有明显的章节划分,因此不设小节。

婚姻家庭法讲义

婚姻家庭法讲义

第一部分简版整理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共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概念要注意:第一,要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

第二,要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

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按我国婚姻法学界比较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集中表现。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我们既要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又要重视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作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

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广义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狭义说,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而出现的,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的家庭制度。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和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已排序)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已排序)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已排序)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1 / 4婚姻家庭制度:其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

是由各种相关的社会规范构成的,起着确认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

(基础知识)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据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

它是讲婚姻家庭关系用法律形态或者根据社会习惯加以固定化,使之成为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

婚姻家庭制度:一定的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家庭形态,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从广义上说,婚姻家庭制度是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的总合。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婚姻自由: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不受他人强制或者干涉。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继承法:定义: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

寄养,是父母由于工作、生活条件特殊或其他原因,把子女寄托在别人家中,由父母出资,请他人抚养的一种形式。

寄养:是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

寄养不产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家长制:是指家长在家庭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权力是独占的,不可分割的。

家长统治全家,他们之间不是平等关系,而是主从、尊卑、依附关系,“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一样,都是调整家庭关系的信条。

家事代理权:指日常家务活动的代理权,亦即因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的代理权。

被代理人需对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近年来许多国家立法承认夫妻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权。

家庭: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婚姻成立:也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婚姻的全部效力,都是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

婚姻法的目的和意义

婚姻法的目的和意义

婚姻法的目的和意义婚姻作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承载着人类繁衍后代、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职责。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对于婚姻的规范和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婚姻法作为对婚姻关系进行法律调整和保护的法规,旨在保护婚姻的稳定与健康发展,维护夫妻之间的平等权益,保障家庭的和谐与幸福。

本文将探讨婚姻法的目的和意义。

一、婚姻法的目的1. 保护婚姻自由和平等权益婚姻法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婚姻自由与平等权益。

每个人都有自由选择配偶的权利,婚姻法确保个人在选择婚姻对象和建立婚姻关系时不受强迫和歧视。

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应基于自愿和平等的原则,禁止包办婚姻和强迫婚姻的发生。

通过这种方式,婚姻法保护和促进了个人的婚姻自由和平等权益。

2. 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婚姻法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婚姻是家庭的基石,而稳定的家庭则是一个健康社会的核心。

婚姻法通过明确夫妻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婚姻关系的维护和管理,以保持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婚姻法还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和条件,以维护家庭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3. 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的第三个目的是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关系涉及到财产、继承、子女抚养等许多重要权益的问题。

婚姻法通过确立婚姻的效力和权益,规定了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继承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这样的保护,婚姻法确保了婚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权益不受侵犯。

二、婚姻法的意义1. 促进个人自由和平等婚姻法的实施为个人的自由和平等提供了保障。

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的伴侣和建立家庭的权利,婚姻法确保了个人在婚姻关系中的自由权利。

此外,婚姻法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对待,保障了妇女和弱势群体在婚姻中的平等地位。

2. 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婚姻法对维护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稳定的婚姻关系有助于保持社会的稳定,减少家庭矛盾和社会犯罪现象的发生。

婚姻法通过规范婚姻关系,提供法律手段来解决夫妻间的争议和矛盾,旨在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篇一: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法律地位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法律地位一概念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产生和终止,以及有此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二法律的渊源1宪法和法律2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3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援用和认可的判例5我国参加和缔结的国际条例6习惯三调整对象从范围上看,包括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从内容上看,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四特点1适用范围的广泛性2强烈的伦理性3大部分规定是强制性的规定五地位传统上,婚姻家庭法属于民法的范畴建国后,曾被视为独立于民法的一个法律部门篇二:婚姻家庭法思考题(汇总)1、试论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内容(1)婚姻关系一、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婚姻关系是指婚姻关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和婚姻的1、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是(b)终止关系。

A自然属性b社会属性c人身属性D财产属(2)家庭关系性家庭关系是指基于家庭成员间的身份关系而形成的各2、婚姻家庭法的性质是(D)种权利与义务关系。

A程序法b财产法c国外法D身份法(二)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二)多项选择题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是指婚姻家1、婚姻法按其调整对象可分为(cD)庭方面的人身关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A实质意义的婚姻法b形式意义的婚姻法(1)婚姻家庭的人身关系c广义的婚姻法D狭义的婚姻法婚姻家庭的人身关系,是指婚姻家庭中具有特定身份2、下列选项属于中国封建婚姻缔结实际内容的是法的主体之间,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AD)(2)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的人身关系A婚姻论财b父母之命c媒妁之言D门当户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是指婚姻家庭中具有特定身份对的主体之间,直接体现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2、试论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的修改与完善。

法律在婚姻中的重要性

法律在婚姻中的重要性

法律在婚姻中的重要性婚姻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法律在婚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婚姻法的存在和实施,旨在保护婚姻的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并在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提供解决方案。

本文将探讨法律在婚姻中的重要性,并分析法律在婚姻中的几个关键领域。

一、保护婚姻的权益法律在婚姻中的首要任务之一是保护婚姻的权益。

婚姻是一种法律关系,通过这一关系,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起相互关爱、互助、支持和共同生活的责任。

法律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例如财产共有、遗产继承、子女抚养等。

这些法律规定确保了婚姻中各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维护了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二、解决婚姻纠纷婚姻中难免会发生纠纷和矛盾,而法律则提供了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

通过法律程序,夫妻可以在公正的环境下解决矛盾,获取合理的权益。

比如,在夫妻感情破裂时,法律提供了离婚程序,确保离婚的过程公平、透明,保障了离婚双方的利益。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与婚姻相关的其他问题的解决办法,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使得夫妻在离婚后能够公正地解决争议,减少冲突和对立。

三、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可能会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在配偶关系中存在不平等的情况下。

法律在婚姻中的重要性之一就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例如女性、儿童等。

法律规定了对于受虐待或受伤害的一方的保护措施,以确保其权益得到维护和恢复。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对于婚姻中不平等待遇的禁止,例如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财产侵占等,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受害者提供救济途径。

四、确保婚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法律在婚姻中的重要作用之一是确保婚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婚姻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框架下成立,也需要依法进行。

法律规定了婚姻的条件和程序,例如年龄限制、结婚登记等,确保婚姻的合法性。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一些限制和要求,如禁止重婚、禁止近亲婚姻等,以保护婚姻的稳定和社会的道德准则。

综上所述,法律在婚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法律保护了婚姻的权益,解决了婚姻纠纷,保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确保了婚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婚姻家庭法论文

婚姻家庭法论文

婚姻家庭法论文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而家庭则是社会的细胞。

婚姻家庭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婚姻家庭法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在古代社会,婚姻家庭关系往往受到宗教、习俗和道德的约束,法律的调整作用相对较弱。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兴起,婚姻家庭法逐渐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

在西方国家,罗马法对婚姻家庭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罗马法中的婚姻制度和家庭财产制度为后世许多国家的法律所借鉴。

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制度也有着独特的特点,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缔结方式以及强调家族宗法制度等。

进入现代社会,婚姻家庭法更加注重平等、自由和人权保障。

例如,废除了封建的婚姻制度,确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现代婚姻家庭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意味着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不受他人的强迫和干涉。

离婚自由则保障了夫妻在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时,有权利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2、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制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婚姻制度,它要求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只能有一个配偶。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3、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体现在各个方面,如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子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以及在财产分割、抚养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由于妇女、儿童和老人在生理、心理和经济上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婚姻家庭法特别强调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夫妻关系1、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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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法两国在六十年代以后才进行家庭法的改革。
英国1969年才公布了新婚姻法。
法国直到1975年才规定准许当事人自由离婚。
如何看待非婚生子女的问题在欧洲家庭法的改革上是一个重要问题。如何对待非婚生子女,是封建思想与现代思想的严重冲突之点。
苏维埃婚姻家庭法。其它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
以苏联为代表的一批社会主义国家诞生后,苏联法学界对婚姻家庭法的地位问题提出了一种新的见解,即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是脱离民法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
清末—》
北洋军阀政府大理院的亲属立法
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1931年《中华民国民法》
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地方性的婚姻条例——陕甘宁、晋察冀、晋冀鲁豫边区。
婚姻家庭法的分类:
1、按调整对象的不同分为狭义的婚姻法与广义的婚姻家庭法
从总体上说,所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都不是狭义的,而是广义的。
2、形式意义的婚姻家庭法与实质意义的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2、从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关系
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
上层建筑的制约和影响作用
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编制体例
瑞士巴霍芬《母权论》、美国摩尔根《古代社会》
乱婚制、群婚制(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婚姻家庭法的形式渊源就是婚姻家庭法借以表现和存在的法律规范形式。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
1、诸法合体时的古代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立法
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和贯彻
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
婚姻家庭法在编制体例上是否应当并入统一的民法典之中
在我国现行立法体例上,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合同法等居于相同层次的法律地位,都属于民法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在民法的框架之下,婚姻家庭法在编制体例上是否应当并入统一的民法典之中,确引发争论。
2、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法
3、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主义国家婚姻法
4、回归民法又异于民法的我国当代婚姻法
诸法合体:
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受小农经济生活条件制约,以家族本位为特征,具有强烈的家法特征,以维护家长权、父权夫权为基本原则。
旧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和立法(本质、制度主要特征、立法主要特点)
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古《希伯来法》和《日耳曼法》、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等。
从现代各国编制体例看,私法框架下婚姻家庭法有三种立法体例:
(1)大陆法系国家秉承罗马法传统,将婚姻家庭法编入民法典中。
因亲属编位置的不同,又可分为两种立法例,即罗马式编制法与德意志编制法。
罗马式编制法是以继受《法学阶梯》的体系为特征,主要将民法分为人法和物法两大部分,民法典不设置总则编,将“亲属关系”、“私权之享有”及“能力”等事项规定于人事编中。法国民法典将婚姻家庭中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一分为二,前者置于第1卷“人法”,后者规定在第3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在债法总则与分则之间,插进“关于夫妻财产契约,以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意大利民法典、荷兰民法典等则将婚姻家庭关系集中规定在第一编“人与家庭”中。德意志编制法以继受《学说汇纂》的体系为特征,以婚姻家庭法为独立的一编,而“私权之享有”、“能力”、“法律行为”等事项另置于总则编中,为各编的共同规则。德国、瑞士、葡萄牙、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澳门法均采此体例。
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是身份关系而非财产关系
依照现代家庭法学的观点,婚姻家庭法的规范内容可归纳为三项:
1、亲属身份关系的变动
2、亲属之间的法律关系
3、对于婚姻家庭中的弱者之保护
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点1、伦理性2、团体性3、习俗性4、强行性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是由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构成的,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这种观点产生的理论背景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根据对家庭关系性质的马克思主义认识,片面强调婚姻家庭的阶级性。
第二:认为民法只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不是商品关系,所以不能归属于民法范畴。
第四节中国婚姻家庭法的演变(P15)
半殖民地、半封建性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
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在近代的延续
当时的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落后的主要表现:
第一,夫妻不平等。
第二,离婚受限制。
第三,父母对子女享有很大的亲权。
第四,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
婚姻家庭法的改革始于西德和日本这两个战败国。
日本首先改革的是民法亲属编和继承编。改革主要表现在:
第一:取消了“家”的制度。
第二:取消了家督继承法。
西德家庭法的改革经过了一个曲折的过程
古罗马的亲属法——家父权(亲权)和夫权
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婚姻的还俗运动
近现代型的婚姻家庭法——以个人为本位
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
德国的康德提出了婚姻契约论
二大法系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变革:
拿破仑民法典在婚姻家庭法上有一个彻底的反封建的成果——使家庭婚姻关系民事化,使家庭婚姻关系脱离了宗教的束缚——拿破仑民法典一个最突出的成就,但除此以外,拿破仑法典在家庭婚姻方面也是一个落后的法典。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
篇一: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法定结合,形成了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
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而发生,其性质和范围也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
婚姻家庭关系: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纽带形成的社会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属性: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功能——生物、经济、感情、教育功能等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是规定婚姻、父母子女及其他一定范围的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亲属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研究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和与此相关的法律现象的科学。其形成和发展是以婚姻家庭立法的逐步发展和婚姻家庭法的广泛应用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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