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学生奖励办法》修订对照表(奖学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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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国家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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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津政发〔2007〕5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我市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我市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各高校国家奖学金资助名额。

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六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本学年成绩在班级或专业前3名,综合测评突出;5.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特别突出。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七条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我市。

第八条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下达我市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8月15日前提出我市各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审批。

第九条每年8月31日前,市财政局、市教委将确定的我市各高校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各办学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再由办学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下达到各高校。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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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09〕1号签发人:钟登华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奖学金的设置和管理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核心组成部分,为使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特对津大校研〔2007〕7号文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本办法旨在建立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完善评选和奖励机制,优化培养过程和提升培养质量。

第二条适用对象为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及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优秀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培养费、生活费等方面的开支,其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下拨的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学校投入的培养经费和导师科研项目中配套的资助经费三个部分构成。

研究生奖学金不包括由企业或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等方面的奖励或资助。

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及有关配套措施第五条对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校设置了四个等级的奖学金体系。

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在被确定取得硕博连读生资格后,可享受博士生三等奖学金,具体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享受奖学金资助的期限为2~3年(由各学院及专业的学制决定),延期不享受奖学金。

第六条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来确定(推荐保送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根据各学院制定的实施办法评定,保返生按当年各学院推免生的规定执行);具体奖学金体系设置如表1所示。

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学年,奖学金的评定由其所在学院或学科负责,主要依据其入学后一年来的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进行评定。

第七条为进一步强化硕士生导师在硕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导师招收和培养研究生,需根据具体招生情况向学校缴纳相应的配套资助经费。

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津工大电自[2019]14号全日制研究生学业、社会奖学金评定办法(2019年修订)为体现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学科特点,保证评审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学院在我校有关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1、天津工业大学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所有在册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的硕士研究生二年级、三年级学生。

2、研究生(硕士)延期毕业的学生不在参评范围内。

3、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1)违纪、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者;(2)有学术或思想道德问题者,经查证属实的;(3)导师对研究生考核评价不合格者;(4)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者;(5)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二、成果认定年限研究生成绩和学术成果认定一般考虑研究生硕士期间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在校表现等情况。

已在研究生学习阶段获得的任何奖学金在申报中使用过的任何材料(含学习成绩)不得再次使用。

若研究生当年同时参评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不可使用相同的材料(含学习成绩)进行申报。

研究生三年级学生在本文件“三、评定办法”之“(四)获奖情况”以及“(五)综合能力”的成果认定时间范围限前一年评选时成果提交最终截止日期起至本年度成果提交最终截止日期为止。

研究生二年级学生可以使用自入学之日起至本年度成果提交最终截止日期为止、满足使用条件的全部成果。

三、评定方法1、总则:按参加申请研究生的总分各年级分学科专业分别排名,一般按总分的高低获奖。

由本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名额分配等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2、针对硕士研究生二年级学生,根据以下公式计算个人的综合评分:总分=学习成绩+发表学术论文情况+科研工作业绩+获奖情况+综合能力学习成绩的计算方法参照本文件中“(一)学习成绩”中的相关规定。

3、针对硕士研究生三年级奖学金评定,根据以下公式计算研究生个人的综合评分:总分=发表学术论文情况+科研工作业绩+获奖情况+综合能力4、具体评分办法:(一)学习成绩学习成绩只考虑通过本专业培养方案中第一学年学分要求的学位课,及本学院开设的专业选修课中(限4门专业课)的成绩。

天津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天津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天津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杂谈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津教财[2007]38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一、资助范围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分为一等国家助学金、二等国家助学金和三等国家助学金.三、申请条件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一年内无违纪行为;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㈥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且表现良好.(七)包括再困难生库的同学也要申请才可以获得四、名额分配根据市教委下达给我校的奖励名额和预算,由学生资助服务中心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和组成特点,提出我校的国家助学金的分配建议方案,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下达到各学院.五、评审原则㈠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㈡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将根据经济困难程度不同可分别获得一、二、三等国家助学金;当a档不能满足一等国家助学金名额时,b档递补到一等国家助学金名额中,当b档不能满足二等国家助学金名额时,c档递补到二等国家助学金名额中,当c档不能满足三等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学校将依次考虑其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享受家庭低保和特困救助的以及享受优抚政策家庭学生递补到三等国家助学金名额中.六、评审程序㈠各学院要将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文件进行广泛的宣传,按照评选条件,在民主评选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并接受大家监督.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递交个人申请.㈤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有关资料,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㈥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将学校初审后的获奖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学院资助工作组、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受理学生提交的异议材料,并及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㈦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填写《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上报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七、助学金发放㈠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㈡国家助学金将按月、及时、足额发放,㈢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㈣学校加强国家助学金管理,设立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八、受助学生管理㈠各学院应加强受助学生的管理和教育,积极组织受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㈡受助学生应积极参加到勤工助学、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中去,走出校园、了解社会、培养技能、奉献爱心,并积极用自己的劳动报酬补贴学习生活费用.㈢每名受助学生承诺每学年应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少于80小时,或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实践活动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九、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附件:一、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到,密码20122012,下载二、交表时间:2012.11.2周五下午4:30之前,交到经济210室,电子版带u盘拷贝,打印的申请表一份三、家庭经济困难调查表(或相关证明)至少有一个章(在困难生库里的同学不用交)注意事项:1、表格中任何格式不能改动,包括原有的时间.2、政治面貌分为:党员,团员,群众3、出生年月:只能写到月xx年xx月4、家庭户口“城镇,农村,打印出来手画对勾5、与本人关系:父子(父女),母子(母女),兄弟,6、家庭人口总数:x人7、申请理由:100左右,简明扼要8、签名:手签9、照片一定是电子版的,打印出来的是带照片的,不要贴照片,照片必须是正规免冠照片,一定认真按要求填写表格,填写不正确会影响评选结果。

工业大学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工业大学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工业大学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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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天津工业大学文件津工大[2018]203号签发人:杨庆新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注册与学制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的有关条款及招生体检标准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达到体检标准,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办理注册手续。

办理注册手续的规定如下:㈠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按规定缴纳学费后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校园卡注册,并在开学两周内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㈡学生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㈢不能如期办理学生证注册者,需持必要的证明材料办理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㈣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者,学校不再为其办理有关注册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㈤申请贷款和其它形式资助的学生须提前到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天津工业大学学生奖励办法》修订对照表(奖学金部分)

《天津工业大学学生奖励办法》修订对照表(奖学金部分)

附件4:《天津工业大学学生奖励办法》修订对照表(奖学金部分)1第三条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以下简称“本科生奖学金”)的种类包括:(一)政府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二)校级奖学金:新生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三)社会奖学金:香港桑麻奖学金、纺织之光奖学金、天津市王克昌奖学金、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和其他面向学院捐赠设立的各类奖学金。

原第一章第三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学业成绩、科技创新、社会工作、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以及团结互助、健康向上、勇于创新、勤奋学习的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主要分为授予荣誉称号和评定奖学金两类。

原第三章第十二条我校的学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天津市、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

(一)国家设立的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两种。

(二)天津市设立的奖学金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三)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包括新生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学科竞赛奖励金四种。

(四)社会奖学金是由热心于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海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资设立的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奖励办法见附表1。

第四条学校对各项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原第一章第四条各类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是各类学生奖励的管理机构,学生工作部(处)是学生奖励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评审工作。

234567891011由学院上报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原第五章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原第五章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级学生开始实施。

天津工业大学学科竞赛奖励办法

天津工业大学学科竞赛奖励办法

天津工业大学学科竞赛奖励办法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鼓励学生奋发学习,提高综合素质,勇于开拓,积极进取,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和创造才能,促进积极向上优良学风的形成,学校决定对获得天津市市级及以上学科竞赛的学生给予奖励。

现制定如下天津工业大学学科竞赛获奖学生奖励实施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㈠培养学生积极进取、开拓创新的精神和勇于迎接挑战的能力,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和个性发展。

㈡弘扬我校优良学风,扩大我校社会影响力,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

㈢激发全校学生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全国、天津市及各行业内较具影响力的学科竞赛。

二、奖励范围凡参加全国、全市或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学科竞赛活动(含国家教育部、国家科技部组织的各项竞赛)并获一、二、三等奖(或相当于一、二、三等奖)的我校学生。

具体包括的竞赛有:全国、天津市大学生“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天津市大学生“挑战杯”创新创业计划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CCTV杯全国大学生英语演讲大赛;天津市普通高校大学数学竞赛;天津市大学生计算机应用能力竞赛;全国服装设计新人奖;全国大学生视觉设计大赛;国际服装设计师生作品大赛。

以上种类竞赛以外的竞赛科目(通过学校报名或经学校备案的),由天津工业大学学生学科竞赛评审委员会决定是否给予相应的奖励。

三、奖励办法获奖学生除获得竞赛组委会奖励以外,学校将根据获奖情况给予不同金额的奖金奖励。

此项奖励和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社会其它奖学金可兼得,同学科不同等级竞赛类奖金不累加计算,取奖金最高一项奖励。

其办法为:㈠获全国一等奖:个人参赛每人奖励金额为1500元;团队参赛每队奖励金额为3000元。

㈡获全国二等奖:个人参赛每人奖励金额为1000元;团队参赛每队奖励金额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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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天津工业大学学生奖励办法》修订对照表(奖学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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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以下简称“本科生奖学金”)的种类包括:
(一)政府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二)校级奖学金:新生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三)社会奖学金:香港桑麻奖学金、纺织之光奖学金、天津市王克昌奖学金、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和其他面向学院捐赠设立的各类奖学金。

原第一章第三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学业成绩、科技创新、社会工作、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以及团结互助、健康向上、勇于创新、勤奋学习的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主要分为授予荣誉称号和评定奖学金两类。

原第三章第十二条我校的学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天津市、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

(一)国家设立的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两种。

(二)天津市设立的奖学金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三)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包括新生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学科竞赛奖励金四种。

(四)社会奖学金是由热心于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海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资设立的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奖励办法见附表1。

第四条学校对各项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原第一章第四条各类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是各类学生奖励的管理机构,学生工作部(处)是学生奖励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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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由学院上报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原第五章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原第五章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级学生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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