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实施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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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23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23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237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6.29
•【字号】粤保监发[2011]237号
•【施行日期】2011.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粤保监发[2011]237号)
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广东保险学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局对成立以来发布的全部规范性制度、通知等文件(截至2011年4月30日)进行了清理。

目前,清理工作已经完成。

现予公布:
一、我局目前现行有效的规范性制度、通知等文件共计335件(目录见附件1)。

二、本次清理宣布废止和失效文件共计251件(目录见附件2),上述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1、广东保监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制度、通知等文件目录
2、广东保监局宣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
附件2:。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信息化建设要求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信息化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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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三打两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三打两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三打两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5.24•【字号】粤保监发[2012]135号•【施行日期】201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三打两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保监发[2012]135号)汕头保监分局、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广东保险学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以“打击欺行霸市、打击制假售假、打击商业贿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体系”为主要内容的“三打两建”行动的统一部署,根据全省“三打两建”工作会议的精神和要求,我局制定了《广东保险业“三打两建”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广东保险业“三打两建”工作实施方案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广东保险业“三打两建”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以“打击欺行霸市、打击制假售假、打击商业贿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体系”为主要内容的“三打两建”行动的统一部署,根据全省“三打两建”工作会议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广东保险业实际,现就广东保险业开展“三打两建”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广东省委“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精神,贯彻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和全省“三打两建”有关工作部署,紧紧围绕保监会“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思路,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净化保险市场环境、营造良好行业风气,完善监管体系和信用体系为具体目标,为推动广东保险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保险机构筹建验收工作流程

保险机构筹建验收工作流程

保险机构筹建验收工作流程(参考)一、筹备组汇报保险机构筹建负责人为主汇报人,其他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验收汇报会议,上级公司负责人和拟开业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汇报内容主要为筹建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当地市场分析、战略发展规划与经营策略、考核政策、销售系列员工管理及考核办法、内控制度建设、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风险管控、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办公职场建设等情况.汇报人应就验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和回答。

二、现场查验1.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组织架构是否健全)查看部门设置是否合理,是否能够满足业务开展需求,是否按照法规要求设置合规岗,查看反洗钱部门人员设置;各岗位职责是否明确,是否了解公司考核政策及核保政策;查看公司内勤管理人员编制及到位情况,是否达到80%到位率要求;重要岗位人员(财务、单证管理、核保、核赔、保全等)是否已经到位;查看销售人员到位情况;(人员离职手续是否完备)审阅从原单位离职或调动的人员,其离职或调动手续是否齐全、完备;(培训档案是否完整)查看公司对内外勤员工的培训是否有相应记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是否能够满足业务开展的需要,是否包括保险法规以及近年来监管部门下发的主要监管制度等内容;查看反洗钱培训情况。

(制度建设是否完善)查看是否建立了符合《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及保险监管部门监管制度规定的组织机构资金管理、单证印鉴管理、业务财务流程、人事管理、培训管理、客户服务、稽核监督等内控制度,是否与报送的开业材料相符并符合拟开业机构的实际需求;查看反洗钱制度建设情况。

2.营业场所及办公设备配备情况查看出入口是否预留悬挂公司标识位置;查看营业场所选址是否有利于保险业务经营,面积及布局是否满足适用、安全、美观的需要,各功能区域设置是否合理;查看营业场所是否已经达到开业的要求(房屋产权明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消防证明齐全、办公场地及营销职场装修完工并达到开业要求等);查看财务室、单证室、营业大厅等重要场所是否具有独立安全的办公区域,是否配备安防设施重要部门,各类单证、档案是否有专门的存放地点;查看是否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必要消防设施;查看基本的办公设备是否配置到位,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是否齐全,机房是否能满足日常运营要求;查看客户服务区域是否张贴投保提示、业务流程图,是否设置意见箱、意见簿等。

保险公司开业验收

保险公司开业验收

保险公司开业验收篇一: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2022版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星期四 2022年4月28日14:30保监发〔2022〕14号各中资保险公司筹备组:为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完善保险市场准入程序,根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会制订了《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为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完善保险市场准入程序,根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中资保险公司(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开业验收。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业验收参照执行。

二、开业申请材料申请人提出开业申请,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六份,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提交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电子化文档: (一)开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区域、业务范围等。

(二)创立大会决议,没有创立大会决议的,应当提交全体投资人同意申请开业的文件或者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经营规划,包括未来三年公司业务发展计划、拟经营保险险种计划、分支机构扩展计划、销售渠道发展计划、再保险计划、盈利水平和偿付能力预测、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等。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投资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1、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组织管理架构、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投资资金来源、对外投资、自身及关联机构投资入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2、投资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者主要股东(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保险公司的股东)的,应当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投资人最近三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投资人征信记录;4、投资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提交无关联关系情况的声明;5、投资人的出资协议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书及投资人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有主管机构的,还需提交主管机构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6、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审慎监管指标报告和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7、投资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创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创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创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8.26•【字号】粤保监发[2011]300号•【施行日期】201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创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300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广东保险学会、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汕头保监分局: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保险业创新管理及保护机制,优化创新环境,强化行业创新意识,提高广东保险行业综合竞争能力和科学发展能力,我局制定了《广东省保险创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并完善创新机制,努力提高创新能力,积极开展保险创新工作。

二、各单位应按照《办法》要求,成立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并于2011年9月15日前将领导小组成员、职务及联系方式报广东保监局备案。

三、各单位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对2011年1月1日以来在广东省内实施的创新项目进行清理,按《办法》中“创新备案项目”要求报广东保监局备案。

联系人:张莉、廖凡璐电话:************、38320885邮箱:********************.cn附件:广东省保险创新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附件:广东省保险创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保险业创新管理及保护机制,优化创新环境,强化行业创新意识,提高广东保险行业综合竞争能力和科学发展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驻粤各省级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广东保险学会、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创新工作适用本办法(以下简称“各单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3.29•【文号】保监发改[2005]272号•【施行日期】2005.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试行)》的通知(2005年3月29日保监发改[2005]272号)各中资保险公司筹备组:为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根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试行)为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根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中资保险公司开业验收。

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开业验收可以参照执行。

二、开业验收总体要求保险公司开业时应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有符合《公司法》和《保险法》规定的章程和治理结构,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发展配套的其他设施。

三、开业申请材料保险公司申请开业,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一)开业申请书;(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三)公司章程;(四)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五)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六)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拟任精算师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拟任财务负责人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拟任统计责任人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七)公司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情况;(八)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稽核)制度等;(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十)公司3年经营规划、再保险计划和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十一)计算机设备配置和网络建设情况的报告;(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机构开业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

保险机构开业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2004-11-22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保监发[2004]137号各保险公司筹备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筹备组:为规范保险机构筹备和开业验收过程中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我会制订了《保险机构开业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保险机构开业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并指导保险机构筹建以及开业验收过程中有关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工作,制定本指引。

一、信息化建设总体要求保险机构开业时的信息化建设应能够实现公司各项主要业务流程的信息化和管理流程的信息化,信息系统应满足保险监管部门数据采集的要求。

确保保险信息的及时、正确与安全,保障保险机构持续、稳定、高效运营,保护保险机构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适用范围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法人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指引。

三、信息化建设审核及验收标准1.公司应设立信息技术的主管部门,配备专职的信息技术人员,明确信息安全的主管领导和责任人,设立信息安全管理岗位;2.公司应建立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规章制度;3.公司应建立较为完备的网络体系,主要设备和重要通信线路具有冗余备份,并具有合理的网络结构;4.公司应具有核心业务系统,系统应具有可稽性,并具备授权、分权制约、超标警示等功能,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应能够实现电脑出单;业务、财务系统数据实现无缝连接;5.公司的信息系统必须满足监管部门数据采集的要求;公司应按中国保监会要求,完成与监管部门的网络连接以及各项对接系统的开发、建设与对接调测工作。

网络连接和各对接系统的具体要求参见相关文件规定;6.公司业务数据、财务数据等重要数据应存放在中国境内,并具有独立的数据存储设备,重要数据应有安全保密、存储、异地备份措施;7.公司的软、硬件系统应具有完整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并建立计算机系统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8.公司应建立独立的计算机机房,机房建设须符合国标GB2887-89《计算机场地技术条件》、GB9361-88《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和GB50174-93《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并经过消防部门验收。

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监测办法》的通知

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监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6.06•【字号】粤保监发[2014]71号•【施行日期】201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监测办法》的通知(粤保监发〔2014〕71号)驻粤各省级财产保险公司、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现将《广东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监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由省级分公司向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反映。

特此通知广东保监局2014年6月6日附件广东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监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不含深圳,下同)财产保险市场非现场监管力度,改善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状况,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当结合市场实际,合理制定经营政策,保持良好经营状况,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开展保险经营活动的财产保险公司。

第二章经营分析第四条广东保监局建立广东财产保险公司费用监测制度,作为分析评价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状况的主要指标。

第五条广东保监局对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经营满2年,且上年度车险保费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财产保险省级公司,核定本年度累计车险变动费用率、车险综合赔付率、季度累计车险销售费用率,每季度通报1次,计算公式为:(一)车险变动费用率车险变动费用率=车险变动费用÷(车险账面保费收入-车险电销业务保费收入)×100%;车险变动费用=车险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车险业务及管理费的变动部分+车险理赔费用(含直接理赔费用和间接理赔费用)-车险电销业务费用;业务及管理费变动部分,指业务及管理费中减去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无形资产摊销、折旧费、租赁费外的其他费用;车险电销费用由各开办车险电销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报送,对于报送的电销费用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公司,采用全省平均值进行计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4.21•【字号】粤保监发[2008]149号•【施行日期】2008.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保监发[2008]149号)驻粤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现将《2008年广东省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我省今年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

特此通知附件:2008年广东省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2008年广东省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2008年全保会和广东保险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保监会2008年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广东省保险市场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广东保监局决定自2008年4月初开始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以下简称整规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保会精神,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作为监管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强化保险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效能,着力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及后续监管力度,推动保险市场秩序继续好转,确保以监管促进和保障发展。

二、整规工作组织领导广东保监局成立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由黄洪局长任组长,江裕棠局长助理任副组长,财产保险监管处、人身保险监管处、中介机构监管处、统计研究处、法制处、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的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处,张辉烨同志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

三、整规工作任务和重点内容工作任务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切实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突出检查重点,依法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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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实施办法(修订)为规范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及开业过程中的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提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统计与信息化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保险公司统计与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保险公司在广东省开设的分公司(不含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地市级营销服务部(以下概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支公司、营业部、其他营销服务部暂不纳入本实施办法。

二、验收标准(一)总体要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时的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应实现本公司各项业务、财务流程的信息化和经营管理流程的信息化,确保保险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安全性,保障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持续、稳定、高效运营,并满足保险监管部门数据采集查询的要求。

(二)具体标准1.部门设臵及人员配备。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设立或指定内设部门负责统计和信息化工作,明确分管统计工作的机构负责人(以下简称统计责任人)、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以下简称统计联系人);明确分管信息化工作的机构负责人、负责信息化工作的部门负责人。

原则上分支机构的统计和信息化负责人不得由省级分公司兼任。

省级分公司应配备专职的统计和信息技术人员,中心支公司应设立统计岗位和信息技术岗位。

统计和信息技术人员应为正式员工,具备相关业务技能,能够满足公司统计或信息化日常工作需要。

2.规章制度。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建立保险统计与信息化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建立计算机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

该规章制度可由总公司统一制定,也可由分支机构根据自身需要制定。

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3.网络设备及机房。

一是网络设备。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通过专线实现公司系统的网络互联,主干线路应具有冗余备份,原则上主干线路与备份线路应为不同运营商。

其中主干线路必须使用专线,可使用MSTP、SDH或MPLS VPN等线路,但不得使用ADSL VPN线路;备份线路类型不作限制。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为软、硬件系统采用完备的安全防护措施,本地存储的重要数据具有安全保密、存储、异地备份措施。

二是办公设备。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配备充足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电子设备,保证业务、财务管理和客户服务的需要。

三是机房建设。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设立单独的计算机机房,机房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分支机构若具有独立业务系统与数据存储,其机房须经过消防部门的单独验收,安全等级达到《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9361-88)的B类安全标准;仅有路由和线路交换设备的,机房所在大楼要经过消防部门的综合验收,安全等级达到《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9361-88)的C类安全标准;服务器托管于电信运营商或专业公司的,应出具托管证明文件和保证设备、数据安全,不向第三方泄漏数据及不得利用所托管的数据谋取利益的承诺书。

4.信息系统。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的所有业务应实现信息化管理,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须采用总公司授权使用的系统平台,业务、财务系统数据实现无缝对接。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信息系统应满足监管部门数据采集、查询的要求。

5.培训。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加强对统计及信息化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系统应用、专业知识、规章制度以及《保险法》、《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广东保险业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广东省保险机构分析报告编报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三、开业申请材料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申请材料中应包含《统计与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该报告至少包括以下材料:(一)分支机构统计与信息化工作机构、人员及工作职责说明(详见附件1)。

1.统计责任人、统计联系部门、统计联系人及统计工作人员情况,相关岗位职责说明书。

2.信息化工作负责人、信息化工作部门、部门负责人及信息技术人员情况,相关岗位职责说明书。

(二)保险统计与信息化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及计算机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等。

参照执行总公司制度的,应提供相关制度清单。

地市级分支机构参照执行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制度的,只需提供相关制度清单。

(三)业务、财务系统建设的具体方案(详见附件2)。

包括业务、财务系统的集成开发商、处理模式、主要功能、数据集中情况;系统间数据交换关系,各类数据的管理权限等。

产险公司应提供承保、核保、批改、理赔、收付费等基本流程图及说明;寿险公司应提供承保、核保、保全、理赔、收付费等基本流程图及说明(地市级分支机构不需提供上述基本流程说明)。

(四)总公司出具的关于在分支机构核准开业后的第三个月起,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机构报送该分支机构数据的承诺书。

(地市级分支机构仅需提供省级分公司出具的数据报送承诺书)(五)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各类监管数据的流程图及说明。

1.总公司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上报分支机构数据的流程图及说明,包括数据生成、核对、审批上报等(地市级分支机构不需提供);2.分支机构向广东保监局上报数据的流程图及说明,包括数据生成、核对、审批上报等。

(六)网络架构图及说明,软硬件配备情况,以及公司在网络、软硬件、数据等方面的安全保障策略(详见附件3)。

(七)计算机机房建设情况说明,包括机房面积、相关设备、消防验收情况等(详见附件3)。

(八)计算机机房录像光盘,对计算机机房及设备进行录像,并由专人对机房建设相关情况介绍。

四、验收工作流程(一)材料审核广东保监局审核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申请材料中的统计与信息化建设报告,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补齐相关材料。

材料审核通过后,广东保监局组织进行现场验收或委托当地行业协会进行验收。

(二)现场验收统计与信息化建设现场验收采取“听、核、问”等方式进行。

“听”即听取公司有关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报告;“核”即核查公司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与申请材料中描述的一致,公司各项信息系统是否能满足工作需要;“问”即询问公司从事统计和信息化工作的人员,并针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公司说明原因或给出合理解释。

验收具体内容参见附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现场验收情况表》,验收程序如下:1.听取筹建负责人汇报筹建工作。

2.检查统计责任人、统计联系人和统计工作人员对保险统计法规的掌握情况。

3.核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统计和信息化规章制度的制定、培训和掌握情况。

4.现场观看模拟出单演示和模拟账务处理演示。

核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核心业务、财务系统连通情况,业务、财务系统的应用流程和对接情况,计算机设备配臵情况。

检查核实保险监管统计数据的报送方式和审核流程,核查保险公司统计指标是否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

5.核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网络架构,及在网络、软硬件、数据等方面的安全措施。

核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计算机机房建设情况和网络建设情况。

(三)出具验收意见验收组根据验收情况,填写《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现场验收情况表》(详见附表),并出具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意见,作为整体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达到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标准的公司应按要求进行整改。

附件:1.《广东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统计与信息化部门及人员情况表》2.《广东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财务系统情况表》3.《广东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网络设备与机房建设情况表》附件1广东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统计与信息化部门及人员情况表公司负责人签字:公司盖章: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在上报开业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

2.统计专职人员数应为从事统计相关工作的专职人数,统计岗位人员数应为负责统计联系工作的统计岗位人数(均填实际到位人数)。

3.统计专职/岗位人员技术职称及近5年工作经历应对应专职人数或岗位人数一一列举。

4.统计人员培训情况应为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的内容、培训时间、培训考核情况、统计人员所掌握的在统计工作中运用的内容等。

统计人员培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法》、《统计法》、《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广东保险业统计信息化报送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统计责任人和统计联系人管理的通知》、《广东保险业统计信息报送工作考核办法》、《广东保险机构分析报告编报指引(试行)》等规章制度。

5.信息化部门、人员情况参照上述说明填写。

6.信息化人员培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指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计算机系统故障应急处理制度、公司信息化规章制度、计算机网络等基础知识和技能等。

附件2公司负责人签字:公司盖章: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在上报开业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

2.业务系统情况(1)数据是否大集中:如业务系统数据全部集中在总公司则填“是”;如“否”则需说明非总部集中的数据范围及相应存储方式。

(2)系统主要功能应包括系统的主要模块、分支机构主要应用的模块功能简介。

(3)本级机构的数据管理权限:归属本级机构管理的数据的具体操作权限,与其他机构在数据管理权限方面的分工等。

(4)系统生成监管数据的内容、流程及核对方式:从业务系统提取的、向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系统及广东保监局报送的数据的具体内容、统计标准及定义口径,提取数据的流程、对提取的数据进行核对的方式、参与核对的全体人员及其核对内容。

3.财务系统情况应参照本填表说明第2条填写。

4.系统处理流程应详细填写承保、核保、批改(保全)、理赔、收付费等流程的具体操作步骤、操作部门及人员、操作权限等,同时应附上流程图作为附件。

5.系统对接情况(1)实现无缝对接的时间:业务、财务数据进行对接的周期。

如:24小时、一周、一月等。

(2)实现无缝对接的方式及操作方法:实现业务、财务系统数据无缝对接的后台或人工处理方式、处理流程等。

如不能实现无缝对接则填实现业务、财务数据对接的方式。

6.其他情况(1)分公司对业务、财务系统进行改造、升级的权限:分支机构对业务、财务系统进行改造、升级的内容、范围等。

(2)其他信息系统:分支机构正在使用或即将使用的,除业务、财务系统外的其他信息系统的名称及其主要功能,包括总部统一颁布的系统和分支机构自行开发的系统。

附件3广东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网络设备与机房建设情况表公司负责人签字:公司盖章: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在上报开业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

2.网络设备情况(1)主/备份线路情况应为主/备份线路的传输流量、传输模式、所对应的运营商名称等。

(2)网络、软硬件系统安全保障策略应为机构采取的防涉密、防病毒、防入侵措施,以及系统冗余备份情况、日常的管理规定等。

(3)本地存储数据保护措施应为机构对本地存储的数据进行异地备份的操作方式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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