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专业课“保险学”历年考研真题(含复试)与典型题详解(保险形态的分类)【圣才出品】
保险硕士(MI)《保险专业基础》考研真题及详解(信用)【圣才出品】

第二章信用一、选择题1.认为利率是一种货币现象,利率水平由货币供给与人们对货币需求的均衡点决定的理论是()。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4研]A.马克思的利率理论B.实际利率理论C.可贷资金论D.凯恩斯的利率决定理论【答案】C【解析】按照可贷资金理论,利率的决定建立在可贷资金供求均衡的基础之上。
如果投资与储蓄这一对实际因素的力量对比不变,按照这一理论,则货币供需力量对比的变化就足以改变利率,因此,利率在一定程度上是货币现象。
2.LIBOR是指:()。
[武汉大学2014研]A.伦敦市政债券利率B.美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C.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D.伦敦银行法定存款准备率【答案】C【解析】伦敦同业拆借利率(LIBOR),是大型国际银行愿意向其他大型国际银行借贷时所要求的利率。
它是在伦敦银行内部交易市场上的商业银行对存于非美国银行的美元进行交易时所涉及的利率。
LIBOR常常作为商业贷款、抵押、发行债务利率的基准。
3.()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的,承诺在一定时期内支付一定款项的债务凭证。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2研]A.期票B.汇票C.本票D.空票据【答案】A【解析】A项,期票是指由债务人签发的,载有一定金额,承诺在约定的期限由自己无条件地将所载金额支付给债权人的票据;B项,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C项,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D项,空票据又称“金融票据”或“融通票据”,是一种既没有原因债务也没有对价的授受,专门为取得金钱的融通而发出的票据,它不是以商品交易为基础发生的票据,而是为了资金融通签发的一种特殊票据。
4.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与商品交易直接相联系的信用是()。
[浙江工商大学2012研]A.银行信用B.企业信用C.商业信用D.消费信用【答案】C【解析】商业信用是指在工商企业之间买卖商品时,卖方以商品形式向买方提供的信用。
保险专业考研试卷真题

保险专业考研试卷真题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保险利益原则B. 风险分散原则C. 保险合同自由原则D. 保险赔偿原则2. 以下哪项不是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A. 风险转移B. 投资收益C. 风险管理D. 社会稳定3. 保险费率的确定通常不包括以下哪个因素?A. 保险金额B. 保险期限C. 投保人的年龄D. 投保人的性别4.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权利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合同B. 随时解除合同C. 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单D. 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 以下哪种保险不属于人身保险?A. 人寿保险C. 财产保险D. 意外伤害保险6. 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以下哪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A. 根据风险评估确定保险费率B. 根据投保人的风险偏好选择保险产品C. 强制投保人购买保险D. 根据投保人的信用等级提供保险服务7. 保险合同的解除,以下哪种说法是错误的?A. 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B. 保险公司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C. 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应退还已交保费D. 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不承担已发生的保险责任8. 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保险欺诈行为?A. 故意隐瞒重要事实B. 伪造保险事故C.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D. 投保人超额投保9. 保险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能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制定保险行业法规B. 监督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C. 为保险公司提供咨询服务D. 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10. 以下哪种保险属于再保险?A. 人寿保险B. 财产保险D. 分保保险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
2. 解释保险中的“近因原则”及其在保险理赔中的应用。
3. 描述保险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及其角色。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25分,共50分)1. 案例:张先生在2019年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期限为10年。
2021年,张先生因意外事故不幸去世。
考研专业课“保险学”历年考研真题(含复试)与典型题详解-第四章至第五章【圣才出品】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一、概念题1.近因[广东财经大学2015保险硕士]答: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而不一定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保险损失最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保险赔付以保险风险为损失发生的近因为要件的原则,即在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近因属于不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推定全损[首都经贸大学2017研;华南理工大学2011保险硕士]答: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
3.代位追偿权[中央财大2014保险硕士]答: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只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保险人才负责赔偿,否则,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只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或自己承担损失,与保险人无关,也就不存在保险人代位追偿的问题。
(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样被保险人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在取得保险赔款后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追偿。
(3)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因为代位追偿权是债权的转移,在债转移之前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特定的债的关系,与保险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保险人只有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以后,才依法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4.保险利益原则[中央财大2014保险硕士]答: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魏华林《保险学》(第3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五章 保险形态的分类)】

第五章保险形态的分类一、概念题1.共同保险[中央财大2012保险硕士、河北大学2012保险硕士]答:共同保险是指要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危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在实务中,数个保险人可能以某一保险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保险单,然后每一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按损失比例分担责任。
从形式上看,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相似,要保人仅需与某一保险公司接触,不必与各保险公司分别接洽,但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首先,反映的保险关系不同。
共同保险反映的是投保人与各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这种保险关系是一种直接的法律关系;再保险反映的是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再保险接受人与原投保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关系。
其次,对风险的分摊方式不同。
共同保险的各保险公司对其承担风险责任的分摊是第一次分摊,而再保险则是对风险责任进行的第二次分摊;共同保险是危险的横向分担,再保险则为危险的纵向分担。
2.保证保险[对外经贸大学2011保险硕士]答:保证保险是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的一种保险。
保证保险的保险人代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如果由于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犯罪行为,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由其负赔偿责任。
保证保险有三个当事人:保证人即保险人,权利方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义务方即被保证人。
在保证保险中,当所保证的事件发生,权利人遭受损失,但只有在被保证人不能补偿损失时,保险人才会代为赔偿。
被保证人对保险人(保证人)为其向权利人支付的任何补偿,均有返还给保险人的义务。
保证保险主要有两种形式:①履约保证保险,承保工程所有人因承包人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交付工程而遭受的损失。
②忠诚保证保险,承保雇主因雇员的不法行为,如盗窃、贪污、伪造单据、挪用款项等行为而使雇主受到的经济损失。
忠诚保证保险按照雇主的要求可以投保其所有雇员,也可投保其指定的某些雇员。
3.职业责任保险[广东商学院2011保险硕士]答:职业责任保险是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
考研专业课“保险学”历年考研真题(含复试)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一章至第十三章【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保险经营一、概念题1.随收即付制[武大2012保险硕士]答:随收即付制是一种社会保险财务制度,是指当期所收保险费用于当期的给付,使保险财务收支保持大体平衡的一种财务制度。
除养老保险项目外,一般社会保障项目都采用这种财务制度。
它具有费率计算简单、无保值增值的压力、不受到货币贬值影响的特点。
2.保险偿付能力[武大2012保险硕士;河北大学2012保险硕士]答:偿付能力是指保险企业支付赔款和给付的能力。
偿付能力是衡量保险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
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后,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中即处于债务方,当被保险人投保的保险标的发生约定损失时,保险人必须按约进行赔偿或给付。
保险企业的保费收入等于赔款、管理费用和适当利润的总和。
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只有在其“认可资产”等于或超过其负债时,才具有现实性。
保险企业切实保障其偿付能力,是维持经营稳定的重要环节。
偿付能力的监管是保险监管中最重要的内容。
3.暂保单[东北财大2004研]答:暂保单是指在出立正式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出具的临时性的保险证明。
暂保单通常只记载保险单中的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险种等重要事项以及保险单以外的特别约定。
经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签章后,交付投保人。
暂保单在保险单未签发前,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但其有效期较短,通常以30天为期限,并在正式保险单签发时自动失效。
正式保险单签发前,保险人可以终止暂保单,但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二、选择题1.财产保险合同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之分,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不足额保险合同的赔偿方式是()。
[东北财大2002研]A.第一危险赔偿方式B.第二危险赔偿方式C.顺序责任赔偿方式D.比例赔偿责任方式E.限额责任赔偿方式【答案】D【解析】在不足额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赔偿方式有两种:①比例赔偿方式,即按照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额;②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不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来进行;而对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考研专业课“保险学”历年考研真题(含复试)与典型题详解(保险经营)【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保险经营一、概念题1.随收即付制[武大2012保险硕士]答:随收即付制是一种社会保险财务制度,是指当期所收保险费用于当期的给付,使保险财务收支保持大体平衡的一种财务制度。
除养老保险项目外,一般社会保障项目都采用这种财务制度。
它具有费率计算简单、无保值增值的压力、不受到货币贬值影响的特点。
2.保险偿付能力[武大2012保险硕士;河北大学2012保险硕士]答:偿付能力是指保险企业支付赔款和给付的能力。
偿付能力是衡量保险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
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后,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中即处于债务方,当被保险人投保的保险标的发生约定损失时,保险人必须按约进行赔偿或给付。
保险企业的保费收入等于赔款、管理费用和适当利润的总和。
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只有在其“认可资产”等于或超过其负债时,才具有现实性。
保险企业切实保障其偿付能力,是维持经营稳定的重要环节。
偿付能力的监管是保险监管中最重要的内容。
3.暂保单[东北财大2004研]答:暂保单是指在出立正式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出具的临时性的保险证明。
暂保单通常只记载保险单中的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险种等重要事项以及保险单以外的特别约定。
经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签章后,交付投保人。
暂保单在保险单未签发前,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但其有效期较短,通常以30天为期限,并在正式保险单签发时自动失效。
正式保险单签发前,保险人可以终止暂保单,但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二、选择题1.财产保险合同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之分,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不足额保险合同的赔偿方式是()。
[东北财大2002研]A.第一危险赔偿方式B.第二危险赔偿方式C.顺序责任赔偿方式D.比例赔偿责任方式E.限额责任赔偿方式【答案】D【解析】在不足额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赔偿方式有两种:①比例赔偿方式,即按照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额;②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不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来进行;而对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考研专业课“保险学”历年考研真题(含复试)与典型题详解(保险基金及其运用)【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保险基金及其运用一、概念题1.保险基金[中央财大2011保险硕士]答:保险基金是指由专门的保险机构根据不同险种的保险费率,通过向参加保险的单位或个人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建立的一种专门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受到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所致经济损失或满足被保险人给付要求的货币形态的后备金。
保险基金的特征有:专用性、契约性、互助性、科学性和金融性。
保险基金是社会后备基金的一种特殊形态,从经济范畴的本质属性上考察,它与其他形式的后备基金在性质上是互异的。
财政集中型的国家后备基金是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强制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的,是无偿的,体现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互助型的后备基金是一种合伙出资的共同体共同出资形成的,虽然在合伙人之间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但他们之间不存在商品交换关系;自保型的后备基金则是一种自担风险的财务处理手段。
而保险基金则是体现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以等价有偿为原则的商品交换关系。
可见,保险基金是以等价有偿原则而建立的一种后备基金。
2.保险保障基金[中央财大2017研;南开大学2004研]答:保险保障基金指保险机构为了有足够的能力应付可能发生的巨额赔款,从年终结余中所专门提存的后备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属于保险组织的资本,主要是应付巨大灾害事故的特大赔款,只有在当年业务收入和其他准备金不足以赔付时方能运用。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则的规定,从公司当年保费收入中提取1%作为保险保障基金。
该项基金提取金额达到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0%时可停止提取。
保险保障基金应单独提取,专户存储于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商业银行。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3.保费准备金[东北财大2003研]答:保费准备金,也称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而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基金。
为了保障保险客户的利益,各国一般都以保险立法的形式规定保险公司应提留保险准备金,以确保保险公司具备可靠的偿付能力。
考研专业课“保险学”历年考研真题(含复试)与典型题详解(保险的性质与功能)【圣才出品】

第二章保险的性质与功能一、概念题1.保险金额[浙江财经大学2015保险硕士;武汉大学2015保险硕士;中央财大2013保险硕士]答:保险金额是由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确定,并在保单上载明的被保险标的的金额,它又可以被看作是保险人的责任限额。
保险金额涉及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对于保险人来说,它既是收取保费的计算标准,也是补偿给付的最高限额;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来说,它既是缴纳保费的依据,也是索赔和获得保险保障的最高数额。
因此,保险金额对于正确计算保费、进行保险偿付、稳定合同关系,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保险答: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专门用途的保险基金,并对投保人负有法律和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一般包括由国家政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由专门的保险公司按商业原则经营的商业保险和由被保险人集资合办、体现自筹互助精神的合作保险等。
狭义的保险特指商业保险,即通过合同形式,运用商业化经营原则,由专门机构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作对被保险人在合同范围内的财产损失进行补偿、人身伤亡以及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者经济损失给付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保险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
一方面,它是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对特定风险事故和特定事件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利用多数经济单位的集体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进行补偿和给付的经济保障制度。
另一方面,由于保险对国民经济特有的重要作用,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将调整这种保险经济关系的准则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借以巩固这一经济补偿制度。
3.保障答:一般而言,保障是指保护(生命、财产、权利等),使不受侵犯和破坏。
保险保障是指对特定风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
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都不是为所有的风险提供保险,仅为法律秩序认可范围内的特定风险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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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保险形态的分类
一、概念题
1.共同保险[中央财大2012保险硕士、河北大学2012保险硕士]
答:共同保险是指要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在实务中,数个保险人可能以某一保险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保险单,然后每一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按损失比例分担责任。
从形式上看,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相似,要保人仅需与某一保险公司接触,不必与各保险公司分别接洽,但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首先,反映的保险关系不同。
共同保险反映的是投保人与各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这种保险关系是一种直接的法律关系;再保险反映的是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再保险接受人与原投保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关系。
其次,对风险的分摊方式不同。
共同保险的各保险公司对其承担风险责任的分摊是第一次分摊,而再保险则是对风险责任进行的第二次分摊;共同保险是风险的横向分担,再保险则为风险的纵向分担。
2.保证保险[对外经贸大学2011保险硕士]
答:保证保险是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的一种保险。
保证保险的保险人代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如果由于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犯罪行为,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由其负赔偿责任。
保证保险有三个当事人:保证人即保险人,权利方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义务方即被保证人。
在保证保险中,当所保证的事件发生,权利人遭受损失,但只有在被保证人不能补偿损失时,保险人才会代为赔偿。
被保证
人对保险人(保证人)为其向权利人支付的任何补偿,均有返还给保险人的义务。
保证保险主要有两种形式:①履约保证保险,承保工程所有人因承包人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交付工程而遭受的损失;②忠诚保证保险,承保雇主因雇员的不法行为,如盗窃、贪污、伪造单据、挪用款项等行为而使雇主受到的经济损失。
忠诚保证保险按照雇主的要求可以投保其所有雇员,也可投保其指定的某些雇员。
3.职业责任保险[广东商学院2011保险硕士]
答:职业责任保险是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所承保的职业责任风险,是从事各种专业技术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因工作上的失误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风险,它是职业责任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职业责任保险主要包括医疗职业责任保险、律师责任保险、会计师责任保险以及建筑、工程技术人员责任保险。
4.不定值保险[东北财大2004研]
答:不定值保险是指在合同中不事先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仅将列明的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度。
发生损失时,先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算出保障程度,再按照损失额的相应比例赔偿。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保障程度=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完好的实际价值
损失额=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完好的实际价值-残值
保险赔偿额=损失额×保障程度
二、选择题
1.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
[北航2012保险硕士]
A.财产保险
B.人身保险
C.责任保险
D.信用和保证保险
【答案】C
【解析】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A项,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导致财产的损失,以金钱或实物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B项,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D项,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以经济合同所制定的有形财产或预期应得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
2.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分为()两大类。
[东北财大2012保险硕士]
A.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
B.损失保险与人身保险
C.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D.普通保险与法定保险
【答案】C
【解析】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5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①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②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
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③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
3.由若干保险人经过协商同时承保一笔金额巨大的业务,在发生赔偿责任时,由各保险人按照各自承担的份额或比例赔偿损失的保险是()。
[北航2011保险硕士] A.重复保险
B.原保险
C.共同保险
D.再保险
【答案】C
【解析】共同保险是指要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在实务中,数个保险人可能以某一保险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保险单,然后每一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损失比例分担责任。
A项,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事故分别向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B项,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对称,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成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在原保险关系中,被保险人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负损失赔偿责任;D项,再保险,简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
4.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称为()。
[浙江工商大学2011保险硕士]
A.共同保险
B.重复保险
C.再保险
D.原保险
【答案】B
【解析】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合同的保险,且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A项,共同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且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标的价值;C项,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D项,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成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三、判断题
对个人而言,商业保险比储蓄更能抵御生老病死等人生风险。
()[武大2011保险硕士]
【答案】对
【解析】人生风险是指人们因早逝、疾病、残疾、失业或年老无依无靠而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状态。
商业保险,是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储蓄行为主要受诸如利息率、物价水平、工资收入及流动性偏好等等因素的影响。
保险行为主要受风险损失的不确定性影响,因而对个人而言,商业保险比储蓄更能抵御生老病死等人生风险。
四、简答题
1.商业保险存在的前提是什么?[中央财大2002研]
答:商业保险,又称合同保险或自愿保险,即保险双方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商业保险是一种营利性保险,是当代保险经济活动的一种主要形式,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商业保险的构成要素包括:专营机构、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大数法则、保险基金。
商业保险存在的前提条件:
(1)保险取得商品的形态。
保险之所以能成为买卖对象,取得商品形态,是因为它具有经济损失补偿的功能或者说能提供经济保障。
从而满足人们转嫁风险损失的需要。
在商业保险的形态下,保险是一种纯粹独立形态的保障性商品,它的体化物即为保险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保险补偿一般不可能采取直接的摊派方式,而只能采取保险人出售保险单和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买卖方式得以实现。
所以,我们可以说保险的商品形态是保险分配关系得以实现的一种形式,亦即保险分配关系的商品化。
(2)保险商品价值的质和量
①质的规定性——物化劳动。
保险商品的价值是物化于保险本身的劳动,即用来生产因风险损失引起的保险补偿过程中所必需消耗的那部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劳动。
保险商品的价值形成与一般商品不同。
一般商品的价值形成,无论是有形商品,还是无形商品,都可划分为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两个部分。
物化劳动是旧价值向新价值的转移,并以活劳动为前提。
而保险商品的价值形成中并不存在活劳动部分(保险之作为商品是非劳动产品商品),而且其物化劳动部分(指净费率)只是用于补偿损失,是风险消费(纯消费)所必需的部分。
②量的规定性——净保费率。
保险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保险标的的平均损失率。
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