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营改增最新20条政策内容及依据
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

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一、综合规定1.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二、行业规定(一)建筑业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二)房地产业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三)金融业9.财税〔2016〕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10.财税〔2016〕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11.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2.财税〔201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四)生活服务业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15.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16.财税〔2016〕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17.财税〔2016〕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8.财税〔2016〕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五)不动产管理相关规定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三、征收管理2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四、纳税申报2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2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五、发票管理3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3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3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3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3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3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3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3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3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4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4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目的公告六、委托代征七、其他规定44.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45.财税〔201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46.财税〔2016〕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47.财税〔2016〕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48.财税〔2016〕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49.财税〔2016〕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50.财税〔2016〕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51.财税〔2016〕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5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5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5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和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55.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56.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57.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58.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59.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60.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增值税2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公告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公告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来这里找志同道合的小伙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樊剑英点评——混合销售只根据企业主业征收增值税,既然不属于混合销售,言外之意算不算兼营呢?也不一定是,还是干脆叫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好,政策再倒退一步,只要是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应税行为,均必须按照货物部分17%征收增值税和按照建筑服务11%或者3%征收增值税(甲供)。
晓黎点评——以前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其中一个重要的关键字就是“同时”,但在本条已经明确即使有同时也不属于混合销售。
如果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没有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是否参照财税【2016】36号文中第三十九条关于兼营的规定,从高适用呢?张钦光点评——此条规定核心是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不视同混合销售,需要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货物价值以及建筑服务的价值,依次分别按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
公告的此条规定,其实不属于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唯一变化的是,《实施细则》里说的非增值税劳务在营改增后也变成了增值税,与货物销售适用不同的税率。
会计经验:湖北省营改增政策执行最新口径

湖北省营改增政策执行最新口径编者按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该文1500字中关于农产品抵扣的规定却多达921个字,占比61.4%。
37号文第二条明确了不少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新规,还创造了一段行文佳话,且看笔者深度解读37号文在简并税率后如何“维持农产品原扣除力度不变”。
01【原文】(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解读】本条款应作为第二条款比较合适,包含了三层意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除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以外的其他货物服务的,须分三种情况抵扣:①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例1、甲肉食加工厂2017年8月10日购进生猪,用于生产猪肉。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元、税额1100元;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列明完税价格20000元、税额2200元。
分析:2017年7月1日后猪肉适用税率为11%,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分录:借:原材料-生猪3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300贷:银行存款33300②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计算进项税额(此规定实际执行中可能会变为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11%计算进项税额,总局会通过申报表及其附表填表说明予以规定);例2、甲肉食加工厂2017年8月20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生猪,用于生产猪肉。
财税36号附件三、营改增过渡政策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示范文本(2篇)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示范文本____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增值税适用税目:1. 商品及劳务销售:适用16%的增值税税率,包括日用消费品、工业原料、设备、建筑材料等各类商品销售,以及各类劳务的提供,如服务业、建筑业等。
2. 不动产销售:适用16%的增值税税率,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办公楼等不动产的销售。
3. 进口货物:适用16%的增值税税率,对进口的各类货物征收增值税。
4. 技术、咨询服务:适用16%的增值税税率,对技术、咨询、专利等技术服务的提供征收增值税。
5. 金融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
6. 新能源汽车销售: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对新能源汽车销售征收增值税。
7. 农产品销售: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对农产品的销售征收增值税。
二、消费税适用税目:1. 红酒、白酒:适用25%的消费税税率,对红酒、白酒等高档酒水征收消费税。
2. 高糖饮料:适用50%的消费税税率,对含糖量超过一定标准的饮料征收消费税。
3. 高热量食品:适用10%的消费税税率,对高热量食品征收消费税。
4. 高档烟草及烟草制品:适用50%的消费税税率,对高档烟草及烟草制品征收消费税。
5. 家用电器:适用10%的消费税税率,对家用电器征收消费税。
三、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1.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递进税率,根据收入水平不同,征收不同比例的个人所得税。
2. 经营所得:适用递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营利性个人经营活动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对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目:1. 国内居民企业所得: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对国内居民企业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3.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营改增是指将原先的营业税和增值税两个税种合并为增值税一种税种的改革措施。
营改增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和指导增值税改革工作的具体操作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营改增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营改增实施细则的目的营改增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推进增值税改革,优化税收结构,降低企业税负,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三、营改增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纳税人范围:营改增实施细则明确了适用营改增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包括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部分小规模纳税人。
2. 税率政策:营改增实施细则规定了不同行业的增值税税率政策,并对不同行业的纳税人给予了相应的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餐饮业、住宿业等行业,税率较低;对于制造业、建筑业等行业,税率较高。
3. 税收征管:营改增实施细则对增值税的征收、申报、缴纳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纳税申报期限、税款计算方法、税款缴纳方式等。
4. 税收优惠政策:营改增实施细则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给予税收优惠。
5.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营改增实施细则规定了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明确了哪些费用可以抵扣,哪些费用不可以抵扣。
6. 税务登记:营改增实施细则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进行了规定,包括纳税人的登记条件、登记流程等。
四、营改增实施细则的意义和影响1. 降低企业税负:营改增实施细则通过调整税率和优化税收政策,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减轻了企业的经营压力,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2. 优化税收结构:营改增实施细则将原先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并为增值税一种税种,使税收结构更加简化和合理,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
3. 促进经济发展:营改增实施细则的实施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经营环境,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促进经济的发展。
五、结论营改增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推进增值税改革,优化税收结构,降低企业税负,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和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营改增是指从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变的一项重大税制改革。
为了进一步推进营改增政策的落地和实施,制定了相应的营改增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营改增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营改增实施范围1. 纳税人范围: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增值税的各类经营活动。
三、营改增税率1. 一般纳税人:根据不同行业和商品,采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3%、9%、6%。
2.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税率为3%。
四、纳税申报与缴纳1. 纳税申报:纳税人需按照规定时间,通过税务机关指定的渠道进行纳税申报。
2. 缴税方式:纳税人可选择线上或线下缴税,线上缴税可通过电子支付等方式完成。
五、增值税发票管理1. 发票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电子发票等。
2. 发票开具: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程序开具发票,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税务优惠政策1. 小微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或优惠政策。
2. 高新技术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科技创新和发展。
七、纳税人权益保护1. 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应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2. 纳税人申诉与投诉:纳税人如对税务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提出申诉或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八、税务监管与执法1. 税务监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管,确保纳税人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2. 税务执法:对于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执法行动,维护税收秩序。
九、营改增实施效果评估1. 经济效果评估:对营改增政策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包括税收收入增长、企业效益改善等。
2. 社会效果评估:对营改增政策的社会影响进行评估,包括就业促进、市场竞争力提升等。
十、营改增政策宣传与培训1. 宣传工作: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营改增政策的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知晓率和理解度。
2. 培训工作:税务机关应组织相关培训,提升纳税人对营改增政策的应用能力。
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的营业税和增值税两个税种合并,以增值税为主体的税制改革。
营改增的目的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税收效率。
为了确保营改增政策的顺利实施,制定了一系列的细则和规定。
二、营改增的主要内容1. 税率调整: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需求,对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
例如,对于生活服务业、金融保险业等行业,税率调整为6%,对于创造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税率调整为11%。
2. 纳税人范围扩大:将原来只适合于增值税纳税人的政策扩大到所有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
3. 税收抵扣政策:对于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相应的销项税额。
这样可以减少企业的税负,提高经营效益。
4. 税收征收方式改变:原来的营业税是按照销售额征收,而增值税是按照价值增加额征收。
通过改变征收方式,可以减少税负,提高税收效率。
三、营改增实施细则1. 纳税人登记:所有纳税人都需要进行增值税纳税人登记,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
登记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格。
2. 税率调整: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税率调整方案。
税率调整方案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公示。
3. 税收抵扣: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系统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进项税额的抵扣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包括购买合法发票、与业务相关等。
4. 纳税申报: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申报时需要填写相关表格,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 税务检查:税务部门会定期进行税务检查,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核实。
纳税人需要配合税务部门的检查工作,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 税务咨询:纳税人可以向税务部门咨询相关问题。
税务部门会提供相关政策解读和操作指导,匡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税务义务。
四、营改增的影响和意义1. 减轻企业负担:通过调整税率和改变征收方式,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2. 促进经济发展:营改增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促进企业的发展和投资,推动经济的增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营改增最新20条政策内容及依据
一、简并发票领用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公告规定: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二、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公告规定:
(1)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2)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三、全国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公告规定:全国范围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四、境外提供建筑服务免税手续备案资料简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公告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备案资料简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公告规定:受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时,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
(一)关于纳税人基本情况和业务介绍的说明;
(二)依据的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复印件。
六、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备案资料简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公告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以下列材料之一作为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一)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出境业务人员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二)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旅游服务购买方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七、建筑服务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纳税义务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发包方从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按照实际收到的日期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八、出租酒店式公寓税目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无论以长租或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同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九、境外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政策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公告规定: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扣缴境外单位的增值税。
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明确签证代理服务差额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
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一、代理进口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差额开票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代理进口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二、旅游服务差额计税凭证可以用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对于无法收回的火车
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可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十三、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8号规定:调整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为灰变红防伪油墨(详见附件)。
增值税普通发票各联次颜色:第一联为蓝色,第二联为棕色,第三联为绿色,第四联为紫色,第五联为粉红色。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十四、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申报期结束前都能选择、确认发票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规定:纳税人每日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十五、增加三种“不征税”的发票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六、四种情形不属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以下四种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十七、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不能开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业务各环节发票使用等操作问题。
十八、限售股对外转让需要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买入价;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十九、简化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十、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转售水电政策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纳税人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同时,纳税人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