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
日本对水资源的精细化管理及利用

日本对水资源的精细化管理及利用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日本对水资源精细化管理及利用的优势。
研究表明,日本采用全面管理和高效利用方式,减少水资源污染与浪费,提高供水质量及全社会的合理利用。
这一种管理模式已经为全球的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关键词:日本水资源管理全面管理高效利用正文:日本是世界上最严格的水资源国家之一,在水资源管理方面也取得了极大的成就。
从多年来的实践中,日本积累了大量的宝贵经验,以解决紧缩的水资源问题,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日本采取的对水资源的全面管理,使得利用水资源更有效率,同时降低了污染率,降低了耗费,而且在满足未来水资源短缺的情况下,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大众的供水需求。
日本采取的水资源精细化管理方式,实行了全面管理和高效利用,有效提高了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了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
例如,在重大水资源项目中,日本采取了全面的环境、经济和社会分析方法,用于开发水资源,同时也将水资源作为资源进行了优化调整,以促进其合理分布。
另外,日本也提出了“零耗损”的概念,以保障水资源的健康利用。
总的来说,日本在水资源精细化管理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世界范围内的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为保护水资源,日本采取了多种措施,其中包括法律管理、市场机制控制等手段。
首先,日本对水资源设定了许多法律法规,其目的在于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水资源的浪费,并且注重维护水体的健康。
其次,日本也采取了市场机制来促进水资源的合理使用,例如,政府通过调控国内农业灌溉以及工业用水量,以实现促进水资源利用的效益。
同时,日本还对水资源采取了多种技术措施,例如,利用建筑节水技术减少用水,利用水利构筑节水及节电技术等。
通过这些措施,日本推动了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大大减少了水资源的浪费,满足了大众对水资源的需求。
此外,日本还在水资源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例如,积极保护湿地,促进生物多样性,减少水污染物等。
综上所述,日本在水资源精细化管理及利用方面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为国内外水资源保护及管理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参考。
日本废旧汽车再生利用法规

日本废旧汽车再生利用法规一、概况日本的汽车保有量约7081万辆,每年报废车约500万辆,均由汽车经销商等有关部门100%回收,其中除少部分状态尚好的经检修后作为二手车出口外,其余经由约5000户解体事业者将发动机、轮胎、安全气囊及可利用的零部件拆卸后,将车体和内装材等由约140户压碎事业者作破碎处理。
然后按有色金属、钢铁、塑料、橡胶、玻璃等分类后分别交给废物回收部门再生利用。
一般占汽车重量的75%得到再生利用,其余25%的粉碎屑作填埋处理,年约70万吨~80万吨。
二、现行的“废旧汽车再生利用规范”为了促进废汽车的合理利用,减少粉碎屑的填埋处理,由原通产省在经济产业结构审议会报告基础上结合原有法规综合为“废旧汽车再生利用规范”并于1997年5月颁布,然后由汽车工业协会以自主行动计划的方式进行实施。
主要内容是:1、主要目标为减少使用有害物质,降低粉碎屑和提高再生利用率,具体目标如下:(1)再生利用率(按重量计),2002年以后>85%, 2015年以后>95%;(2)填埋场处理量(按容积计),2002年为1995 年的3/5,2015年以后为1996年的1/5;(3)有害物质的使用量,铅的使用量2000年以后为1996 年的1/2以下,2005年以后为1996年的1/ 5以下。
2、对原有处理渠道的改善和高效化。
为防止不法投弃,建立了上下工序互相衔接的管理票据制度,并加强对不法投弃的处罚。
3、完善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组织,以高效化。
4、明确相关部门的义务,主要为:(1)汽车制造商:(a)改进设计为提高再生利用率创造条件;(b) 加强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 c)改进安全气囊、增长泵的结构,以利再生利用;完善氟利昂的回收系统;(d)扩大二手零部件的再利用。
(2)汽车用户:(a)委托按规范进行处理的经销商处理;(b) 委托处理废车时应交处理费。
(3)对政府、地方自治体、经销商、解体事业者和压碎事业者等有关部门规定了废车处理过程中的义务,以便据以制定自主行动计划。
日本的环境保护政策

成果与挑战
尽管日本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 一定成果,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如垃圾处理、空气污染等。
01
政策措施
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包括严格的环保法规、环保补 贴、绿色能源等,以促进环境保 护。
02
03
技术创新
日本在环保技术方面不断创新, 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提高资源 利用效率。
04
02
日本环境保护政策
日本在高速发展时期,经历了严重的环境污 染和生态破坏。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促使日本 政府重视环境保护。
国际压力
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提高,日本面临来自国 际社会的压力,要求其采取行动解决环境问 题。
自然灾害
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等,使 日本更加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环境保护的现状
公众参与
日本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度高 ,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形成了良 好的社会氛围。
参与全球环境治理
日本政府将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推动制定更加严格的国际环保标 准和规则,为全球环境保护做出贡献。
06
对我国环境保护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加强环境法律法规的建设与述
日本通过制定和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我国应加强环境法律法规的建设,完善相关法规体系,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环 境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法》
制定目的
制定《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循环经济的发 展,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
循环经济
该法规定了循环经济的重点领域,包括废物管理、资源利用、产 业升级等。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法》的行为,政府可以采取相应 的法律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业等。
日本循环经济经验

日本循环经济经验“循环经济”一词是由美国经济学家K.波尔丁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在《宇宙飞船经济学》一文中提出生态经济时谈到的。这一概念的提出,启发了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的关于资源与环境的国际经济研究。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理论也得以延续和变革。循环经济可以定义为在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和自然生态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不断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把传统的、依赖资源净消耗线性增加的发展,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从而维系和修复生态系统的经济。当今世界发达国家的后工业化、发展中国家的新型工业化都是循环经济理念的体现,循环经济是已露端倪的知识经济的第一阶段。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日本走在前列,其发展循环经济的成功经验值得中国借鉴。一、日本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分析(一)以废弃物循环利用为核心作为发达国家,日本人均国民收入水平居世界前列,国民高收入导致了其“大量消费”模式的在立法体系上采取了基本法统率综合法和专项法的模式。这是日本成为资源循环利用率最高、环境保护最好的国家之一的最重要保证。日本是自上而下的制定综合性循环利用法,然后向具体领域推进。具体可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面为基础层,即《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第二层面是综合性法律,有《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第三层面是针对循环经济这一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的物质输出端,即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定的具体法律法规,如《促进容器和包装物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食品回收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车辆再生法》、《绿色采购法》等。这些法律对不同行业的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循环利用等作了具体规定,并相继付诸实施。(三)有力的政策扶持由政府出面制定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是日本发展循环经济的一条重要经验。较为典型的政策有:1.政府奖励政策。日本设立资源回收奖,这种奖项旨在激发市民回收有用物质的积极性。该奖项实施后在日本许多城市收到良好的效果。2.税收优惠政策。对发展循环经济有成就的企业,日本政府要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予以鼓励。如企业设置资源回收系统,由非盈利性的金融机构提供中长期优惠利率贷款;凡修建废弃物处理设施,皆从国库中提供部分财政补贴。3.价格优惠政策。如规定废旧物资要实行商品化收费,即废弃者应该支付与废旧家电收集、再商品化等有关的费用。4.大力发展绿色消费市场,扶持社会“静脉产业”。在绿色消费中,贴有政府认可的环境标志的商品可出售,表明该产品从生产到使用和回收的全过程符合环保要求。日本产生了一种新的环保产业的形式——“静脉产业”,它是那些将废弃物转换为再生资源的产业的总称,因为这些产业能使生活和工业垃圾变废为宝、循环利用,如同将含有较多二氧化碳的血液送回心脏的静脉。日本政府将“静脉产业”作为日本建设循环型社会的主力军,通过减免税收,增加投资等方式来大力扶持,旨在形成整个社会范围内自然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循环的经济环路。5.强化行政管理机制,保障政策实施。2001年1月,日本环境厅在机构改革中升格为环境省,将原来多部门执掌的废弃物管理职能统一划归环境省,由大臣官房下属的废弃物、回收利用对策部统一管理。为了实现环境与发展二者之间的平衡,针对国内环境问题,谋求建立循环经济体系和循环型社会体系,日本政府还设置了“环之国”会议机制。(四)官产学民共同努力发展循环经济单靠一方的力量是不行的,日本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上发挥了全社会共同参与、官产学民共同努力的优势。1.政府。日本各级政府把发展循环经济、推进循环型社会的形成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规划和日常管理之中,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中,规定政府要在实施有关形成循环型社会的政策时,采取必要的财政措施,如对采取环保措施的企业实施产业倾斜政策,激发企业参与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另外,国民消费意识的改变需要政府的正确引导。从2001年4月开始,根据《绿色采购法》,日本政府各机关在购买商品时,要购买减少环境负荷的环境友好型产品,这一行动对国民消费观念的更新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2.企业。政府提出的循环型社会战略方针,得到了作为建设循环型社会主力军的各企业的广泛理解和支持。《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中明确提出了扩大生产者责任的原则,这使得生产者对自己生产的产品,从生产制造到废弃为止,都要负有一定的责任,从而促使生产者联合起来应对所面临的更大的责任。企业将“产业垃圾零排放”作为发展目标,在削减资源使用量、抑制废弃物产生量等方面取得进展。在注重自身发展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同时,企业还非常注重生产链条上下游环节的减量化和再循环,从而为日本全面发展循环经济作出贡献。3.科学研究。循环经济属于技术密集型经济,必须有大量高新技术作支撑。日本研究部门以零排放为目标,对废弃物减量化技术、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废弃物资源化的产业链技术等循环技术不断进行研究开发并取得进展,从而拥有世界上最先进的节能降耗环保技术。以“技术立国”的日本,高度重视新技术、新设备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应用与推广,这为日本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保障。4.在经历了公害病的苦楚之后,日本民众形成了强烈的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意识,清洁生产、回收利用废弃物、垃圾的分类投放等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追求美好环境的人数远远超过了追求物质富有的人数。在日本,各种以“爱护地球”、“保护环境”为主旨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多如牛毛。这些志愿者利用空闲时间,无偿地从事有助于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工作,包括回收可循环资源、转让或交换可循环资源等自愿活动。可以说,日本能够在建立循环型社会方面取得世界瞩目的成绩,与全民自觉参与的良好社会基础是分不开的。(五)开展多领域环境教育日本非常重视运用各种手段与传媒加强对循环经济的宣传,以提高国民对实现零排放或低排放的环境意识。日本各行政部门、企业界、民间团体和个人相互合作,共同努力,综合推进从幼儿到老人各个年龄层在学校、社区、家庭、单位、野外等多种场所的环境教育和环境学习。另外,日本不断充实其环境宣传手段,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进行宣传活动,制作、分发宣传小册子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提高国民的环境意识,同时,还在互联网上开设绿色购物网(GPN)为消费者提供商品的环境信息。环境教育是发展循环经济从概念到行动的关键,是国民不断地从认识到参与的发展历程中的中介环节,因此,日本多领域的环境教育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二、日本的成功经验对中国的启示循环经济在中国已经由一个陌生的名词和概念上升为指导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则和战略,并从内涵和外延上都有很大的发展。但是,由于中国走的是一条赶超型工业化道路,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复杂性和艰巨性都是发达国家所未经历过的,让我们更认识到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日本发展循环经济的成功经验,对中国发展循环经济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作用。(一)健全法规体系循环经济作为一场变革传统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社会经济活动,需要一个明确的导向系统,一个可靠的支撑系统。法律因其自身固有的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可以对循环经济进行观念表达、价值判断和行为规范。日本是全世界制定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的先行者,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使日本在发展循环经济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制定的《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更是从法制上确定了21世纪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向。中国已制定了一些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如《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但是,当前中国环保法律仍然是基于末端治理或分段治理,过分强调污染发生后的被动措施。某些条款仅有一些方向性和概念性的笼统表述,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如在单个企业的循环经济方面,关于废弃条件的设置、强制回收的建立、回收和回用率的确定、经济刺激机制的系统化和可操作化、循环信息的公开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立法规制。中国必须完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手段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利用其强制性来督促企业和民众的可持续生产和消费行为。(二)完善政策机制中国已经实行的环保经济政策有排污收费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治理污染的排污费返还和低息贷款制度以及综合利用产品的减免税制度等,但还不健全,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应该用更具实效的经济激励以及其他刺激手段促进企业和国民进行循环经济实践,采用价格、税收、信贷、征费等手段,建立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的经济补偿机制,引导企业和国民自愿发展循环经济。例如,对于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资源循环利用的企业应给予减免税收、财政补贴以及信贷优惠等政策。同时,利用逐步提高各项排污费用及其他惩罚性措施来促使企业自觉减少环境污染,加大环保投入。另外,还要加快改革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在计算国民生产总值时扣除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损失,促使地方政府建设循环型社会。(三)突破技术瓶颈科学技术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支撑。近年来,中国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技术上取得了一些突破,但总体上看,还相对滞后,有关技术信息的渠道也不尽畅通。中国一方面要努力突破制约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瓶颈。重点组织开发和示范有普遍推广意义的资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零排放”技术、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技术、回收处理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以及降低再利用成本的技术等,不断提高单位资源消耗产出水平,尽快使资源消耗从高增长向低增长、再向零增长转化,使污染排放量从正增长向零增长、再向负增长转化,从源头上缓解资源约束矛盾和环境的巨大压力。另一方面,要积极支持建立循环经济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循环经济的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清洁生产中心的作用,积极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推行循环经济的成功经验,引进核心技术与装备。(四)贯彻“5R”原则2005年3月,在阿布扎比召开的世界“思想者节日论坛”上,规范了循环经济理念,首次提出了从3R向5R转变的循环经济新思想,即再思考(Rethink)—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经济理论,减量化(Reduce)建立与自然和谐的新价值观,再利用(Reuse)—建立优化配置的新资源观,再循环(Recycle)—建立生态工业循环的新产业观和再修复(Repair)—建立修复生态系统的新发展观。5R理念的创新在于增加了再思考与再修复的新理念,并把原3R的理念进行了延伸与拓展。中国在实施循环经济的过程中,要随着循环经济理论的更新而不断地创新理念。目前,中国与发达国家相比,5R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很大差距,因此,我们更要不断地努力,绝不能松懈。(五)培养全民意识发展循环经济是一项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的事业,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要大力开展循环经济的宣传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对发展循环经济重要性的认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如举办专题讲座、研讨会、经验交流会、成果展示会和印发宣传品等,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手段进行广泛宣传,普及循环经济知识,宣传典型案例,提高社会各方面对发展循环经济重大意义的认识,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消费观。要将循环经济理念和知识纳入基础教育内容,做到以教育影响学生、以学生影响家庭、以家庭影响社会,增强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把节约资源、回收利用废弃物等活动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逐步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循环型社会是一个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一个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社会,是一个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全面发展的社会。发展循环经济、构建循环型社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每一个城市和乡村。。
日本情况简介

日本国土资源管理概况一.日本概况日本是太平洋西侧的一个岛国,陆地总面积约37.79万平方公里,其中山地约占全国面积的76%。
平原只占全国面积的24%。
全境有200多座火山,其中45座为活火山。
与火山活动有关的温泉遍布全国,共有1200处。
日本的森林面积2464万公顷,占国土总面积的一半以上,但木材55.1%依赖进口,是世界上进口木材最多的国家。
水力资源丰富,水力发电量约占发电总量的35%。
另外近海渔业资源非常丰富。
日本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人口有1.2778亿(日本总务省统计局,06-4-1)。
日本的土地管理机构是国土交通省,它依据《土地利用计划法》、《土地基本法》等相关法律对日本的土地、水资源、江河、海岸等进行综合系统的利用规划、开发和保护,负责进行该工作的社会资金配置,并综合制定及推进海、陆、空的交通政策。
日本的矿业资源管理机构是经济产业省,其下设的资源能源厅依据《矿业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制定和主管矿产资源及能源的安全供给政策。
农林水产省林野厅主管森林的规划、管理和保护,水产厅负责渔业和海洋生物资源的管理。
环境省负责对国家环境问题的综合治理。
二.日本国土资源概况日本的国土面积为37.79万平方公里,其土地结构的特点是,山地占三分之二以上,森林资源非常发达,注重保护耕地尤其是水稻用地,大米基本上保持在高度自给自足的水平。
据日本总务省2004年统计的日本国民土地利用现状显示,日本的山林面积占48.5%,耕地面积占32%,其中旱田面积占15.3%,水稻面积占16.7%,宅基地面积占9.8%,草原占5.3%,其它用地占4.4%(如下图所示)。
日本是个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相当短缺的国家,人均耕地为0.04公顷。
矿产资源一直是日本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日本的矿产种类很多,素有"矿物标本室"之称。
但受地质条件约束,矿产资源贫乏,蕴藏极少,储量可为世界注意的矿种仅有碘、硫、沸石、铋、金、银,及作为水泥、化学肥料原料的石灰石矿。
日本废旧电池如何处理

日本废旧电池如何处理
今天,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电池消费量不断的迅速增加,废旧电池的回收与处理问题成为突出的问题。
尽管人们采取了多种措施回收废旧电池,但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效果仍很不理想。
那么日本废旧电池如何处理呢?生活垃圾的处理方法是怎样的呢?今天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固体废弃物安全小知识。
日本废旧电池的处理方法:
1、日本的“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
已于2001年4月1日生效,根据日本这项法令的规定,日本各大电池厂商和电池产品使用厂商都必须对其产品(以及产品的电池部件)进行回收和再利用,特别是密闭型蓄电池产品。
2、目前,一次电池在日本国内已完全实现了无汞化,也就是说一次电池对环保的影响已降至很小很小,其次是一次电池的处理费用太高,所以采用填埋法,经测试无重金属溶出。
3、目前日本国内84%的电池都有回收(按销售重量比),回收的方式是在2万多家商店内派发回收纸盒、回收袋,并相应有抽奖旅游。
在日本街上,不时可看到商店门口电池回收的广告牌,这些都让人感受到了日本人的宣传和自主环保意识。
4、关于回收。
由于日本国内电池已不含汞了,就主要回收电池的铁壳和其中的“黑”原料,并进行二次产品的开发制造,如其中一个产品可利用于电视机的显像管。
处理的成本要达80日元/kg,生产的利润主要取决于废旧电池处理前收取的费用(主要是生产厂)和二次利用产品的价值。
谈谈日本土地制度

北京房地产与中国大多数地方一样,日本人多地少,自然环境极为严酷。
学习日本的土地政策及管理经验,对城市化建设快的中国来说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日本土地市场管理土地供应与总量控制日本的城市用地供应总量主要通过土地规划进行控制,日本土地规划体系由国土综合开发规划、国土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基本规划和城市规划等构成。
日本土地规划按层次分为全国规划,都、道、府、县规划和市、镇、村规划三级,每级规划都是对各自区域内国土利用合理组织所应采取的措施和设想。
到目前为止,日本已完成了五次国土综合开发规划,根据各项公共事业的性质、建设地点以及计划的实施程度,对国土利用进行综合调整。
为确保公共事业建设所需的土地,日本还制定整备计划,确保土地开发的顺利进行。
为了缓和土地供需矛盾,日本鼓励建设高层公共住宅。
同时,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地下空间,有效扩展城市容量,提高土地利用率,日本大力开发地下交通,发展地铁体系,努力扩展土地经济供给能力。
土地交易管理日本政府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建立了一整套的以限制土地交易为主要目的的土地交易管理制度。
在该制度体系中,最重要的是土地交易审批制度,用以直接控制某些地区的地价水平及土地使用目的。
日本的都、道、府、县各地方政府在自己的行政区范围内确定“限制区域”。
限制区域一经确定,其时效一般为5年,过了5年后,或者重新确定该地区仍然为“限制区域”,或者自动取消。
限制区域确定后,在这个区域内的土地交易如果面积超过一定的标准,就必须得到地方政府的批准。
土地交易双方正式签订交易合同以前,必须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请,政府对土地交易主要是从土地交易价格和土地使用目的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交易价格审查以交易土地附近的地价水平及政府确定的限制价格为依据,使用目的审查以城市规划要求为依据。
■日本土地征用制度土地征用,简单讲就是国家为公共目的强制取得原土地权利人的土地权利并给予合理补偿的一种行政行为。
综观世界各国(地区)土地制度,土地征用都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日本循环经济发展战略与政策

日本循环经济发展战略与政策二战后,日本创造了经济高速增长的奇迹,在成为世界经济大国的同时,也成为一个公害大国。
但是,日本在较短时期内又克服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制约,一举改变了公害大国的形象,走上了循环型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能不说是创造了日本的另一个奇迹。
日本在环境治理和发展循环经济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主要依靠先进的技术手段,但实际上更为重要的是日本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与政策。
1.1日本循环经济发展的战略日本在战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形成了以赶超欧美发达国家为目标的赶超式经济模式,迅速实现了工业现代化。
然而日本在工业化过程中却实践了“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线性经济发展模式,这种线性经济发展虽然使日本实现了数量型的经济增长,但经济发展目标与环境保护却背道而驰,日本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也成了世界公害大国。
严重的公害不仅给日本带来了难以处理的社会问题,而且使环境成为制约日本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针对20世纪60年代发生的公害问题,日本政府成立了“公害对策特别委员会”,采取了相应的环境对策,但当时的政策措施是针对污染及废弃物进行治理的,属于环境末端治理模式。
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促使日本首次产生了省能源、省资源的理念,开始采取能源合理化和节省能源的措施。
进入20世纪80年代,日本又开始尝试从生产和消费源头防止污染,进行“管端预防”,提出了相对完善的生态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的模型,实现了发展战略和思路的一次转变,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尽管如此,“资源——产品——废弃物排放”的传统线性发展模式并没有根本改变。
20世纪90年代以后,面临环境问题的新特点,日本政府根据1993年制定的《环境基本法》,于1994年12月制订了《环境基本计划》,提出了“建设以循环为基调的经济社会体制”新思路和环境保护的四个基本方针:一是以环境负荷小的资源循环利用为基础,构筑环保型经济社会体系;二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和长期共存;三是在公平负担环保费用的前提下,由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业和个人共同参加环境保护;四是推进国际环境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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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资源有效利用促进
法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日本《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废弃物的产生以及保护环境,控制使用过的物品以及副产品的产生,并采取能促进再生资源及再生零件利用的必要措施,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基本方针等
第三条通过控制使用过的物品和副产品的产生,以及利用再生资源和再生零件,主务大臣为综合地并有计划地推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在本章的以下部分称“资源的有效利用”。
),制定并公布资源有效利用促进的基本方针(以下称“基本方针”),并进行公布。
第四条在工厂或者生产单位(包括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场所。
以下同。
)工作人员或者销售人员(以下称“经营者”。
)或者建设工程的中标者,从事工作或者进行工程建设时,合理地使用原材料的同时,必须使用再生资源及再生零件。
经营者或者建设工程的中标者,必须长时间努力使用与其经营项目相关的产品,同时,必须促进以下产品的利用:与其经营项目相关的产品,使用一次或者未被使用被收集,或者被废弃后的全部或一部分作为再生资源或再生零件的利用,或者其经营项目或建筑工程相关的副产品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作为再生资源的利用。
第五条消费者尽量长期使用产品,并且努力促进再生资源及再生零件的利用,同时,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及经营者,应给予措施上的协助以保证实现本法律的目的。
第六条国家为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必须努力确保必要资金的到位,并采取其他的措施。
国家在进行物品的调度时,必须要考虑促进再生资源及再生零件的利用。
第七条国家为实现科学技术的振兴,以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如促进技术研究开发及推广运用其成果等。
第八条国家通过教育活动、公关活动等来加深国民对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理解,同时,必须努力要求国民给予实施上的协助。
第九条地方公共团体,必须根据其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各个方面的条件,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三章特定省资源行业(省略)
第四章特定再利用行业(省略)
第五章指定省资源化产品(省略)
第六章指定再利用促进产品
第二十一条为了促进指定再利用促进产品的再生资源或者再生零件的利用,主务大臣通过主务省令,对于从事指定再利用促进产品的制造、加工、修理或者销售的人员(以下称“指定再利用促进经营者”。
),制定他们的关于促进再生资源或者再生零件的利用的判断基准的事项。
前项规定的判断基准的事项,是考虑该指定再利用促进产品的再生资源或者再生零件的利用情况,及再生资源或者再生零件利用的技术水平和其他事情而制订的,根据这些情况的变动,必要时可以重新修订。
第二十二条为促进指定再利用促进产品的再生资源或者再生零件的利用,主务大臣认为在必要的情况下,对指定再利用促进经营者,考虑前条第一项规定的判断基准的事项,就促进再生资源或者再生零件的利用事宜,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建议。
第七章指定表示产品(省略)
第八章指定再资源化产品(省略)
第九章指定副产品
第三十四条为了促进指定副产品的再生资源的利用,主务大臣通过主务省令,在工作场所,从事属于指定副产品行业的人员(以下称“指定副产品经营者”。
)的关于促进再生资源利用的判断基准,制定与之相符的事项。
前一项规定的判断基准的事项是考虑以下情况而制定的:该指定副产品的再生资源的利用状况,促进再生资源利用的技术水平及其他事情,根据以上这些情况的变化,可以进行必要的修订。
制定第一项规定的判断基准的事项,或者根据前一项规定进行修订时,适用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为促进指定副产品的再生资源的利用,主务大臣认为必要时,对于指定副产品经营者,考虑前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判断基准的事项,就促进再生资源的利用事宜,可以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作为指定副产品经营者,其供给的能源的供给量或者与其施工的建设工程的施工金额,符合法令规定的条件,但参照与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判断基准的事项,其促进该指定副产品相关的再生资源的利用,有明显不足的情况下,主务大臣对该指定副产品经营者,出示其判断的根据,并可以给予相应的劝告,使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促进该指定副产品的再生资源的利用。
指定副产品经营者接受前一项规定的劝告后,而不遵从其劝告者,主务大臣可以公布其主旨。
指定副产品经营者接受第一项规定的劝告后,按照前项的规定,被公布其不遵从劝告的主旨,此外,无正当理由,不听从劝告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下,明显破坏该指定副产品的再生资源的利用的促进,主务大臣通过审议会等听取对法令制定的意见,对该指定副产品经营者,可以命令其遵从劝告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章细则
第三十七条为实施第十三条及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必要的限度内,根据法令的规定,对特定经营者,主务大臣可以要求其汇报业务状况,或者让其职员进入特定省资源经营者或者特定再利用经营者的事务所、工厂、工作单位或仓库,对设备、账簿、文件及其他物件进行检查。
……
根据前一项的规定对进入进行检查的职员,必须携带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并出示给有关人员。
……
第三十九条本法律所说的主务大臣包括如下几种。
……经济产业大臣,国土交通大臣,农林水产大臣,财务大臣,厚生劳动大臣以及环境大臣。
……
第四十条为完成本法律的目的,主务大臣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就废弃物的处理事宜,可以请求环境大臣给予必要的协助,以促进再生资源或者再生零件的利用。
第十一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命令的人员,处以五十万日圆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以下任何一项者,处以二十万日圆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提出者;
二、未按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进行报告,或者进行虚假的报告,或者拒绝、妨碍或者逃避这些规定的检查者。
第四十四条法人的代表者或者法人或者个人的代理人,使用人和其他的从业人员,其法人或者个人的业务,有前两条的违法行为的情况下,除了对行为者进行处罚外,对于其法人或者个人也都要按照本条的规定分别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