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合同范本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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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运行委托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方是本合同的热力供应方;乙方是本合同的热力使用方;丙方受乙方委托进行小区的采暖运行及收费,并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支付给甲方。

为圆满完成采暖季的冬季集中供热工作,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用热地点

年供热季乙方用热区域包括等已开户的集中供热区域。

第二条供热期限

供热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应规定。

第三条供热标准

居民住宅室内(卧室、客厅和书房)温度不低于摄氏18℃,非居民住宅室内温度不低于摄氏12℃。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应规定。

第四条供热收费

供热季热费执行市物价局相关规定,按采暖面积收费。

经合同各方核实,采暖季总计供热建筑面积,其中

按照供热面积,乙方应向甲方缴纳采暖费总额万元(大写人

民币: ),其中,居民区采暖费万元(大写人民币: ),并提供缴费明细。

经各方共同协商,丙方受乙方委托,于日之前支付给万元(人民币大写)。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剩余款项万元(人民币大写),并向甲方提供所有缴费明细。

第五条供热设施维护管理

甲乙双方以乙方小区围墙外1m处阀门井为界,该阀门井至内所有供热设施产权及管理权归甲方所有;阀门进至乙方小区内的所有供热设施产权及管理权归乙方所有。甲乙双方对各自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运行及更新改造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但均不得影响供热质量。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丙方收取热费;

(二)有权对乙方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对供热面积和供热负荷进行核查;

(三)有权监督乙方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制止乙方超量、超范围用热;经三方核查如发现未缴费供暖的,按照三倍的相应费用收取,乙方如未按规定缴纳费用,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区域供热;

(四)有权在供热之前对乙方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

(五)乙方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

损害时,或者丙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或乙方超量、超范围用热的,甲方有权向乙方限热或停止供热;

(六)属于甲方管辖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中断供热8小时以上的;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应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

(七)甲方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乙方违反用热规定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八)甲方发现乙方的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通知乙方。如乙方未及时消除上述安全隐患,造成不能正常供热或者供热中断,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日提交本小区运行参数,诸如小区的供回水温度、压力和流量等,乙方应按规定的时间上报,确保或漏报的,甲方按200元/项次进行考核,累计计算,月底兑现;

(十)在丙方按规定交纳热费且没有违背上述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区域连续、保质、保量供热。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出具收费文件。

(二)乙方有权监督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间进行供热。

(三)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用热计划,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督促丙方向甲方交纳热费并出具缴费明细。新增用热区域必须经甲方同意,在向甲方缴纳配套费和热费后方可供暖。

(四)乙方增加、减少、迁移用热设施的,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的,应当向甲方申请并办理手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发展新增热用户。

(五)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供热面积和供热负荷的核查核对工作。

(六)乙方按规定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维护,及时检修,保证供热设施完好。

属于乙方管辖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应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对于因故障导致的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乙方各用热小区一切与用热有关的事务和问题由乙方负责协调解决(甲方不接收乙方具体用户的投诉)。

(八)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停止供热,并要求乙方给予经济赔偿。

1、改变供热管网管径、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

2、在用热设施上安装放水装置;

3、转供热、改变用热性质及运行方式;

4、排放或取用供热管网热水。

第八条丙方的权利义务

丙方受乙方委托按照第四条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

相关采暖费用,并按规定提交收费明细。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因甲方责任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供热的,经三方确认后,应按照延误供热的时间,折算应减收热费,并退还丙方。

2、经三方确认后,因甲方责任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甲方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丙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甲方不承担责任。

(1)用热人私自施工,结构系统不合理的;

(2)室内因装修或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期间;

(5)乙方热量分配不均衡,个别区域或用户室温不达标的;

(6)乙方供热面积超出计划的采暖面积。

3、因甲方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乙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乙方受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督促丙方按时向甲方交纳热费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热,并按日向乙方追缴滞纳金万分之三。

2、乙方不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用热计划或新增热用户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供热。未缴纳热源配套费供暖的(建筑物采暖管道和供热管道连接视为开户),乙方按照建筑面积双倍向甲方补缴配套费,如未按规定补缴配套费造成甲方减少或停止供热,责任由乙方承担;给甲方早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赔偿额按照擅自新增热用户本采暖季应缴总热费的3倍计算。

3、甲方有权不定期根据丙方提供的收费详单进行核查。对于私自盗暖的用户,乙方按盗暖用户应收采暖费的3倍额对甲方进行赔偿。若乙方拒绝赔偿,甲方有权停止对乙方供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乙方独自承担。

4、乙方排放或取用供热管网热水的,供回水累计流量差(以产权交割点处供、回水管道上流量表数值为准)超过累计循环水量1%的部分按照每吨水50元的价格由乙方对甲方进行赔偿。

(三)丙方的违约责任

丙方未按合同规定按时向甲方交纳热费的,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供热,责任由丙方承担。

第十条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的修改、变更需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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