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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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旨在加强对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管理和规范,保证医疗卫生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一、医师多点执业的基本要求1.医师多点执业应符合《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许可证明,并经过所在单位同意。

2.医师多点执业应确保即使到其他单位工作,也要保证在所在单位工作的时间不少于原工作单位规定的时间,且不影响主要工作单位的正常工作。

3.医师多点执业应当公开执业地点,并保证接受监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1.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医师多点执业进行管理和监督。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相关档案,记录医师多点执业情况,并及时报告到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数据库,对医师多点执业情况进行实时监管。

4.对于违反规定的医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并取消其多点执业资格。

1.医生在多点执业时应当尊重所在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泄露患者信息,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德医风。

2.医生在任何时候都应当保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保证不影响病人的诊疗效果和院内医疗秩序。

3.医师多点执业应确保医学质量和安全,不得下班后在非法定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

四、医疗机构的责任1.医疗机构应通过宣传和培训等措施,促进医师多点执业的合规合法实施。

总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和规范,维护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医师在多点执业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德医风,保证病人利益和医学质量的前提下,开展多点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沟通,合理分配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增强公众的信任和满意度。

医院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医院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编码NFYZD-YWK-70-2019 版本 3制度名称多点执业管理办法总页码 6适用范围全院修订日期2019-07-30制定部门医务科生效日期2019-08-09 1、目的: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2、参考文件:《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3、内容:3.1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要求3.1.1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本院在职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本院以外的xx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3.1.2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3.1.2.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1.2.2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医院和科室安排的医教研等各项工作任务;3.1.2.3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3.1.2.4宁波市医师定期考核合格;3.1.2.5申请日前一年度无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及有责赔付;3.1.2.6无未结案的有责医疗纠纷。

3.1.3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3.1.3.1提前20个工作日向医务科提交《xx妇幼保健院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备案表》;3.1.3.2按照医院和科室安排完成医教研各项工作,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不应以开展多点执业工作为由,拒绝承担夜班及节假日值班等工作安排,服从我院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医疗救援工作的调遣;3.1.3.3多点执业期间不携带、使用我院的医疗设备、器械、耗材等资产,不携带、使用带有同仁医院标识的相关医疗专用单据;3.1.3.4不应将我院患者转至多点执业医疗机构诊治;3.1.3.5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纠纷,由该医疗机构与执业医师按照相关规定解决。

3.1.3.6若有疑难病例需将患者转到我院治疗,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正规途径转诊。

3.1.4医师在工作日多点执业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3.1.4.1担任中层领导及以上职务的医师申请工作日多点执业,经院务会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未担任行政职务的医师申请工作日多点执业,需经科室研究同意,报医务科审批;3.1.4.2多点执业医师需与科室协商,确定同级或上级医师作为多点执业医师不在院期间的工作代理人,承担相应工作职责;3.1.4.3医师工作日多点执业每周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开展多点执业活动应为相对固定日期,具体时间须与科室商定,若超过一个工作日,须经院务会批准;3.1.4.4工作日多点执业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一年,到期后需重新办理申请;3.1.4.5工作日多点执业医师须与人事科签订聘用合同补充协议;3.1.4.6工作日多点执业医师接到暂停多点执业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多点执业。

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是指医师多点执业前已注册执业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鼓励和引导医师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护理院、康复医院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四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护理院多点执业的时间,可视同为职称晋升前到基层服务时间。

第五条医疗机构不应因多点执业影响符合相关条件的医师职称晋升、学术地位取得等。

第六条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

第七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二章注册管理第八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新增执业地点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护理院的,可放宽到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但需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二)完成第一执业医疗机构任务;(三)不是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申请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并与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执业范围为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康复专业的医师可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全科诊疗科目下多点执业注册);(五)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医师一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

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

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保监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制定了《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相关部门报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2014年11月5日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推进医师合理流动。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放宽条件、简化程序,优化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环境。

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

坚持放管结合,制定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政策,明确相关各方权利义务,促进医师多点执业有序规范开展,逐步建立符合国情的医师执业和管理制度,维护正常工作秩序。

(三)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强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严格医师岗位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连续性。

二、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和注册管理(一)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意见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

厦中医〔2012〕18号厦门市中医院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同时兼顾到医疗人才资源的共享,结合本院情况,现特制定以下规定:
1、我院在职医师应将主要工作时间和精力放在本院,确保本院医疗业务的完成,不得申请多点执业。

2、多点执业的医师申请:现仍在医院上班且具有副高以上医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返聘专家。

3本院返聘医生需经医院同意后方可多点执业,同时需与多点执业的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确定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工作时间等具体事项,并在医务科备案。

4、未经批准多点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医师,违规者将按照《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5、医师依据有关规定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如支农等)开展诊疗活动的,不属本管理范围。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二十三、厦中医〔2012〕19号厦门市中医院关于修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近几年,我院术科得到较大发展,为了确保重大手术安全和质量,加强我院重大手术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现将我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相关科室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中医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一、成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
成立我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并设立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处,负责医师资格审查、报请医院审批等工作,承担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管理,指导、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撤销、备案手续等工作。
二、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条件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我院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
(1)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注销申请表(见附件4);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医师多点执业规则
1.多点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出执业范围、执业地点、诊疗科目等开展执业活动。
2.多点执业医师应当完成我院要求的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等指令性任务。应当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承担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六、监督管理
1.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材料准备不充分,本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公室有权拒绝其多点执业申请;
2.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需提供与受聘医疗机构签订聘用协议,协议书应包括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医疗事故(医疗损害事件)法律责任分担、薪酬、保险等内容,内容不全者,本院医师多点执业办公室有权拒绝其多点执业申请;
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和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规(医政)〔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劣理医师,,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戒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劢的行为。

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是指医师多点执业前已注册执业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鼓励和引导医师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护理院、康复医院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四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护理院多点执业的时间,可视同为职称晋升前到基层服务时间。

第五条医疗机构不应因多点执业影响符合相关条件的医师职称晋升、学术地位取得等。

第六条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戒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仸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

第七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及监督工作。

comply with the design requirements. Pipe supports may not fall off. Fixation should be solid and reliable (including weld inspection). Spring supports the installation height of the spring working heightwithin the range of design requirements. Constant hanging is no loss of load and overload. 6.6 control room enclosure installation and cablewiring 6.6.1 main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based steel installation 6.1.1 section 6.1 quality第二章注册管理第八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丏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与业技术资格,新增执业地点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护理院的,可放宽到初级卫生与业技术资格,但需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二,完成第一执业医疗机构仸务;,三,不是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戒主要负责人;,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申请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幵不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执业范围为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康复与业的医师可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全科诊疗科目下多点执业注册,;,五,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初级卫生与业技术资格医师一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医生多点执业办事依据》

《医生多点执业办事依据》

《医生多点执业办事依据》《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2x】8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地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2x】95号)、《关于在本市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2x】94号)受理范围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内工作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能够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且取得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书面同意;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地点执业工作;4、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提供资料(申请增加执业点,请到拟增加执业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办理)1、上海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份(审批机关留存);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医师执业证书》原件;6、申请人与拟聘用医疗机构之间的书面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1)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该执业点的执业有效期(注明到期年月日);(2)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该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时医师和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

并由申请人签字、盖医疗机构公章、签署日期;7、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申请人执业范围应包含于许可证诊疗科目中);办理时限在提交材料完整、数据库信息无误、网络运行正常、无需制新证书的情况下实行2小时(午休时间除外)内办结。

操作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发证咨询电话:33976425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地址:上海市常熟路280号邮编:202x31备注:第一执业点变更后,其他执业点自动失效。

第二篇。

医生多点执业为何“行路难”医生多点执业为何“行路难”202x年前,医生只能在一个医疗机构注册并在这个机构给病人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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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执业地 点
医疗机构意 见

年月 年月
(盖 章) 年月
新增执业地 点
医疗机构意 见
第一执业地 点
医疗机构属 地
卫生行政部 门
意见
新增执业地 点医疗机构 属地卫生行
政部门 备案情况
(盖 章) 年月日
(盖 章)
年月 日
(盖 章) 年月日
(盖 章) 年月日
(盖 章) 年月日
备注Βιβλιοθήκη 注:备案表一式多份,分别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 构及核发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新增执业地点医疗 机构及核发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留存。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 同或协议,做好医师管理工作,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确 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四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 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核 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禁止超执业 范围、超执业地点、超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根据与相关医疗 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合理 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 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 序,损害患者权益。 第十七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第二或第三 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作为 第二或第三执业医疗机构校验、技术和设备准入、诊疗
(一)《江苏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 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医师涉及到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地 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变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 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 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当按本 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重新申请。 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医疗执业地点, 应先注销该执业地点,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增加新的 执业地点。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 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 核。审核合格的,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 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并进行 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 第十二条多点执业注册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医师 应当向批准新增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卫生行 政部门备案。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月日 拟取消注册的医疗机构的意见
负责人签名:

月 日(印章)
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月日
注:备案表一式多份,分别由执业医疗机构、属地 及核发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留存。
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正常医 疗秩序,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 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文件精神,结合我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临床、口 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经所在 单位同意,经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注册后,在2至3个 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负责本地区医师多 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 (二)经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和 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三)受医疗机构派遣,实施对口支援的; (四)多个医疗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技 术水平、方便群众就医为目的组成的医疗集团内的诊疗 活动;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师驻站服务以及下社区 或进家庭提供医疗服务的,乡镇卫生院医师驻村服务或 开展巡回医疗的; (六)经省卫生厅备案,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五条委托江苏省医师协会负责全省医师多点执业 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六条拟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医师第 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指多点执业前已执业的医疗机 构,下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七条医师申请多地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新增执业地点在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可放宽到中级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 2年以上; (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岗位任 务,并取得已注册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非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五)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 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 (六)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 应当与在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从事的执业类别和 执业范围一致; (七)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八)中医类别医师以中医坐堂诊所作为第二执业 地点进行注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中医 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条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 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 及复印件; (五)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 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或 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请人近2年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八)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 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下列材 料:
科目设置和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的人员评价依据。 第十八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执行医师外出会 诊管理相关规定,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 出会诊。 医师不得借外出会诊开展任何形式的多点执业活 动。 第十九条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 定,接受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定期考核。第一执业地 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各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意 见,归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二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师多点执业 行为的指导、监管,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医疗机构和医师 及时予以纠正,对教育劝阻无效的,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师多点执业注 册信息管理,发布医师需求信息,引导医师合理流动, 不断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事故争议事件或 医疗事故时,由发生争议事件或事故的医疗机构按照相 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多点执业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 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做 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 知其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多点执业医师依法依规被处以暂停执业 活动的,应当同时停止多点执业活动,并按规定接受培 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军队医师执业或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 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注册审核备案表 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 月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
执业级 别
执业证书
技术职称
编号
执业注册
地点
新增
执业地点
年月
起止时间 日至

日至 月
江苏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审核表 编号:
医师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执业证书编号
技术职称
身份证号码
已注册 执业地

全称及登记号
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医师注册日期
已注册 执业地

全称及登记号
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医师注册日期
已注册 执业地

全称及登记号
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医师注册日期 拟取消注册 执业地点 取消注册原因 医师本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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