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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范本(2篇)

国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范本(2篇)

国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范本一、综述国有企业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经营与发展策略对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决策效率、优化决策结果,中国国有企业采取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即“董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职工大会决策、工会监督”的模式。

二、董事会决策1.原则董事会决策是国有企业决策制度的核心环节,体现了一种集中权力、高效决策的管理模式。

在董事会决策中,应遵循科学、民主、公正、法治的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2.程序(1)议题确定:董事会根据国有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发展需求确定决策议题,确保议题的合法性和决策性。

(2)信息收集:董事会成员有权获得国有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信息,通过信息收集与分析,为决策提供充分的论证依据。

(3)决策讨论:董事会成员应主动参与议题讨论,充分发表观点,实现多元化的决策意见交流,形成有效的决策结果。

(4)决策确认:董事会通过表决等方式对决策结果进行确认,确保对决策的合法性和一致性。

三、监事会监督1.监督内容监事会监督是国有企业决策制度的重要环节,通过对企业决策的监督,确保决策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提高企业治理的质量和效果。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决策结果的合理性、决策执行的效果等。

2.监督方式(1)监事会成员参加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有权参加董事会的会议,并对决策过程和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

(2)行政检查:监事会可以通过行政检查的方式,对企业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对决策执行过程的合规性、执行结果的有效性等。

(3)内部审计:监事会可以委托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的决策执行进行审计,确保决策的合规性和效果。

四、职工大会决策1.参与决策职工大会是国有企业决策制度的基础环节,通过职工的参与,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代表性。

职工大会应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包括:经营计划的制定、重要投资项目的决策、企业改革和发展战略的确定等。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例文(三篇)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例文(三篇)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例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国决策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透明度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决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的决策制度。

第三条决策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和公开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决策程序包括提议、讨论、表决和执行四个环节。

第五条决策机构应依法设立,实行集体决策,由具备决策资格和决策权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三重一大”决策原则,即决策需经过三次讨论和一个大会表决方可生效。

第二章提议决策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决策机构提出决策提议。

第八条决策提议应明确内容、依据及落实措施等。

第九条决策提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至决策机构负责人。

第十条决策机构应对提议进行初步审核,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决策机构原则的,应及时否决。

第十一条经初步审核后,决策提议应提交至决策机构成员进行讨论。

第十二条讨论成员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讨论成员应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提议内容。

第三章讨论决策第十四条决策机构讨论应以会议形式进行,由主管或副主管人员主持。

第十五条会议应明确时间、地点、议程,并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六条会议开启时,主持人应说明讨论目的和地位。

第十七条会议应遵守纪律,确保讨论秩序。

第十八条会议应听取专家、学者及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讨论应以集体形式进行,理性、充分探讨提议。

第二十条会议应公开透明,可邀请媒体或公众旁听。

第二十一条会议应记录讨论内容,并保存于档案中。

第二十二条主持人应根据讨论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表决。

第四章表决决策第二十三条若成员达成一致意见,决策直接生效,无需表决。

第二十四条若成员意见不一,应通过表决决定。

第二十五条表决方式可为公开或秘密。

第二十六条公开表决应记录每位成员的投票结果,并公布决策结果。

第二十七条秘密表决由主持人负责保密,投票结果仅由主持人统计并公布。

企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范本(详细版)

企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范本(详细版)
四、“三重一大”决策的程序
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直接提出或由有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同意列为议题。
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由分管领导召集各有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充分论证,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在提交会议决策前,应事先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有关意见,并进行法律合规审核和风险审查。
干部人事部门、监察审计部门,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公司纪委承担具体监督的职责,协调有关部门采取专项检查等方式,促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及公司工会作为公司法定的民主管理机构,在党组织领导下,承担代表职工群众参与和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
2、重要人事任免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按照管理权限,公司中层干部的考核、选聘、任免、调整、推荐、调动、奖惩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XX集团、XX集团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由XX集团、XX集团领导人员的推荐任职和建议免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重要项目安排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公司对外投资、联营、合营、合资、合作项目;融资、担保项目;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前期准备事项及实施过程中需要协调、监管事项;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各类固定资产处置等。
(二)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查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任免事项不上会。
(三)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决议和事项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公司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无效。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RRF省森工系统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RRR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规范森工系统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障企业科学发展。

结合森工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集体决策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依规决策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

(三)坚持民主决策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

(四)坚持科学决策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以党的十R大为指导,重点强化决策前的信息收集、调研、论证、评估等关键环节。

(五)坚持规范决策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按照议事规则和领导干部各自职责、权限进行。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等事项。

(二)企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重大突发事件、灾难、公共危机、公共安全事件处置等事项。

(四)企业发展方向,经营方针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经营方式重大调整等事项。

(五)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计划、产品价格的制定;停产、转产和从事高风险经营开发等事项。

(六)资产处置和产权变更;企业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管理;对外投资、入股、收购、注册;招商引资及重大优惠政策等事项。

(七)企业改制;兼并重组、合并与分立、变更;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事项。

(八)职工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分配的调整;职工就业、下岗、安置、培训、救助、社会保障、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职工住房、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一、审批程序在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中,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具体的审批程序为:1.决策提出:重大事项的提出应由企业的高层管理者或者董事会提出,提出的同时应对该事项进行初步评估,并形成决策方案。

2.审查与筛选:企业的决策机构或评估专业团队对决策方案进行审查和筛选,评估方案的可行性和风险。

3.决策审批:符合条件的决策方案应提交给相应的部门或机构进行审批。

审批机构应根据决策方案的内容和影响程度,及时做出决策是否通过的决定。

4.落实与执行:决策通过后,企业应根据决策方案的要求,及时落实和执行,确保决策能够顺利进行。

二、报告制度在决策过程中,需要进行重大事项的报告。

具体要求如下:1.决策方案报告:决策方案应制定相关的报告,详细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目的、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等,报告应提交给相关决策机构进行审查和决策。

2.决策结果报告:决策通过后,企业应对决策结果进行报告,报告应包括决策结果、执行计划、效果评估等内容,并提交给相应部门或机构备案。

三、备案制度在决策方案通过后,需要进行相应的备案工作。

具体要求如下:1.备案程序:决策结果报告应提交给相关机构进行备案。

备案程序包括资料的审核、存档和归档等工作。

2.备案期限:决策结果报告应在决策通过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备案。

具体备案期限可根据国有企业的管理规定进行确定。

四、相关要求在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过程中1.决策结果的公示:决策结果应进行公示,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增加公众对决策的信任。

2.决策结果的追责:对于决策失误、延误或违规的情况,应查明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追责。

3.决策与经营的结合:决策制度应与企业的经营实际相结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施的可行性。

4.审批权的严格限制:确保审批权限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不得滥用职权。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包括审批程序、报告制度、备案制度和相关要求等。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全面提升企业领导人员勤勉尽责、诚信守法能力,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制度规定,应当由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指公司中层及以上干部的职务调整等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资源配置、盈利能力、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指在不同用途和情况下,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使用。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决策。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规范决策。

必须依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按规定应当报股东单位审批的必须报批。

(三)民主决策。

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

(四)科学决策。

决策前应当充分调研论证,特别要做好前期可行性研究,必要时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公示等程序。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第四条列入董事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五)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条列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一)研究贯彻落实公司董事会决定、决议和部署的工作安排。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讨论稿)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民主科学决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原则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运用科学方法,使决策符合经济、行业及企业发展规律,符合又好又快的发展要求。

(二)民主决策。

坚持集体领导,充分发扬民主,集中集体智慧,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三)依法决策。

重大决策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相关制度,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一)重大事项凡涉及集团公司和各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体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的范围,主要包括: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2、企业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风险管理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投资、担保、从事高风险经营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基础设施等各种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对外合作和交流事项;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3、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4、集团公司及重要企业机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企业薪酬分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向上级推荐各种荣誉称号和集团公司各种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奖惩事项;以及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5、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党风建设、惩防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投资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建设;6、集团公司党组、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企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详细版)

企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详细版)
(二)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上级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
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决策前,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1、提出方案。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两种以上的备选方案。
2、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经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上会研究。
5、公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评定与奖励等;
6、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专家的聘任;
7、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二)重大项目安排
主要指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以及生产设备、技术创新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重大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2、年度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及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本行所规定的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实施细则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八)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
(九)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准泄露。
3、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4、重要机械设备购置和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项目;
5、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
6、公司年度框架合同、合பைடு நூலகம்合作合同、重大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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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省森工系统国有企业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XXX 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规范森工系统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障企业科学发展。

结合森工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依规决策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

(三)坚持民主决策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

(四)坚持科学决策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重点强化决策前的信息收集、调研、论
证、评估等关键环节。

(五)坚持规范决策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按照议事规则和领导干部各自职责、权限进行。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等事项。

(二)企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重大突发事件、灾难、公共危机、公共安全事件处置等事项。

(四)企业发展方向,经营方针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经营方式重大调整等事项。

(五)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计划、产品价格的制定;停产、转产和从事高风险经营开发等事项。

(六)资产处置和产权变更;企业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管理;对外投资、入股、收购、注册;招商引资及重大优惠政策等事项。

(七)企业改制;兼并重组、合并与分立、变更;内部
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事项。

(八)职工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分配的调整;职工就业、下岗、安置、培训、救助、社会保障、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职工住房、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

(九)企业须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需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管理的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

(二)企业基层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

(三)其他重要岗位负责人的任免。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投资金额超过50万元的经营性项目,如营林、林产工业、种植养殖业、森林食品业、北药业、森林旅游业、清洁能源业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企业投资金额超过50万元的非经营性项目,如学校、医院、给排水、供电、道路等社会性基础设施项目。

(三)企业利用资产和自然资源与他人合作的项目。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年度财务计划作出重大调整。

(二)企业计划外资金单项累计支出20万元以上的。

(三)捐赠、赞助、赔偿、信访处理等单项累计支出金额5万元以上的。

(四)企业年度内给职工发放奖励、奖金、慰问金等单人累计金额5万元以上的。

(五)以物抵债处理企业应收帐款10万元以上的。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规定程序,以领导班子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用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企业领导人可临时做出决策,事后履行决策程序。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将决策内容通知与会人员,并提供相关材料。

参与决策人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党政领导班子要做必要的沟通和磋商。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
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

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

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决策作出后企业领导人要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明确责任部门。

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十六条凡涉及企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凡涉及企业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资产管理、重大项目、大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事项必须经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重大事项报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凡涉及企业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必须经书记办公会、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凡涉及民生和企业职工利益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决策监督
第十七条党政主要领导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以及决策后的实施负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规定,企业纪检监察机关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

发现决策或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总局、管理局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企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
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公开、局务公开的要求,通过局域网、电视媒体、政务电子屏和政务公示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与会人员必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失误,党政主要领导应承担主要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与决策的与会成员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载的,可以免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党政纪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XXX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解释。

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可及时向总局汇报。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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